『壹』 誰能解釋一下經濟學中「外部效應理論」,最好舉下例子。謝謝了
外部效應 網路名片 負外部效應分析 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者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生產者或消費者帶來的非市場性影響。這種影響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響被稱為外部效益,外部經濟性,或正外部性;有害的影響被稱為外部成本外部不經濟性,或負的外部性。通常指廠商或個人在正常交易以外為其他廠商或個人提供的便利或施加的成本。概況正外部效益和負外部效益 外部效應也可解釋某個個經濟主體的活動所產生的影響不表現在他自身的成本和收益上,而是會給其他的經濟主體帶來好處或者壞處。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效益和負外部效益。 例如:養蜂人的到來增加了果園的產量,反過來果園的擴大又會增加養蜂人的收益。這就是正外部效應。 一個工廠污染了水源,對下游的居民和河中的魚類造成了損害。這就是負外部效應。 編輯本段外部效應理論的涵義 從經濟學角度來講,市場交易一般是指人們自願地以貨幣來交換物品或服務的活動,交易雙方是市場機制受益的主體,市場作用影響的交易當事人。但是,在市場有效的現實情況下,市場交易的許多交互作用卻發生在市場之外,正如美國第一個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保羅·薩繆爾森所說: 相關書籍「外部效應(externalities)或溢出效應指的是企業或個人向市場之外的其他人所強加的成本或利益。」由此可以看出:對於資源配置要求最優的經濟學來講,出現外部效應或溢出效應,說明市場機制相對於交易主體有非效率的一面。外部效應理論指出:只要某人的效用函數所包含的變數是在另一個人的控制之下,就有外部效應的存在。也就是說:在經濟活動中,一個人的行為或某些資源的使用影響到另外一些人的利益或福利,但他們之間卻沒有使用某種交換手段來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 編輯本段外部效應的形成原因 外部效應的產生是因為在經濟活動中存在個體成本與社會成本,個體受益與社會受益之間的差異,外部效應使個體成本小於社會成本,個體受益大於社會受益。當一種經濟交易的結果影響了除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者,而第三者又未參與交易雙方的交易時,即產生了外部效應。總之,外部效應的產生是人們決策范圍之外的,料想不到的結果或影響,是隨著生產或消費的進行而產生的某種副作用。 編輯本段外部效應的分類 外部效應有多種分類方法,本文只採用如下分類:以外部效應產生的後果對於承受者的損益而言,有益則稱為外部正效應或外部經濟,有害有損失則稱為外部負效應或外部不經濟。前者是指經濟主體在市場機製作用的過程中,為第三方或其他經濟主體帶來了收益或福利,但卻不能得到回報或報酬。譬如高科技公司將大量資金用於研發,當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後,部分社會成員將會免費使用,出現「搭便車」的現象。後者是指在市場機製作用的過程中,經濟主體給他方帶來利益上的損害,增加其生產成本,同時也必然增加了社會總成本,造成資源浪費,效率低下,然而經濟主體卻沒有為此賠償損失。例如工廠排污造成環境污染。又如航空公司製造了大量噪音,一般不會因為干擾了機場附近居民的生產生活而進行補償。 編輯本段中國稅收的外部效應問題 經濟全球化,是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來,世界經濟中出現的一個關繫世界經濟全局長期發展的大趨勢。經濟全球化,是指經濟資源在全球范圍內以空前的規模和速度,自由、全面、大量的流動,使得世界各地日益融合,相互依賴和制約,最終朝著無國界經濟轉變的一種過程和現實。它包括貿易的全球化、生產經營的全球化、金融的全球化和信息的全球化。它是一種自發的市場行為。 經濟全球化,意味著許多國內政策或制度具有超出一國范圍的影響,因此會引起與國內傳統政策或制度之間的沖突,因為這些政策或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反映出以前封閉的經濟環境及提出這些政策或制度時的考慮。比如在稅收方面就尤為明顯。 許多國家的稅收制度在國家間的貿易受到極大的控制或限制、幾乎還不存在大量資本流動時,就已形成和發展。那時,高額關稅和商品流動的自然障礙阻礙了貿易的發展,資本流動也受到禁止,或至少受到嚴格限制。在當時的環境下,企業大都在其國內從事經營,大多數個人在其法定居住所在國從投資或經營中取得所得。因此,各國的稅務當局可以對貿易額、企業利潤、個人所得和消費征稅,不會與其他國家的稅務當局發生沖突。在上述狀況下,「屬地原則」的採用使政府有權對其地域范圍內的全部所得和活動征稅,不會引起沖突和麻煩。執行一國制定的稅收政策可以不必考慮其對他國的影響,同樣,該國政策制定者對他國的稅收政策也不感興趣。 經濟全球化使一切發生改觀。當今世界,許多國家政府的行為極大地受到其他國家政府行為的限制,經濟全球化使稅收產生的外部效應問題已變得非常重要。 編輯本段環境透支的「外部效應」 多年計算的平均結果顯示,中國經濟成長的GDP中,至少有18%是依靠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透支」獲得的,這種代價至今仍存在於我們的經濟發展之中。 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發展經濟是許多發達國家曾經走過的老路,很不幸的是,中國在「效率優先」的大前提下,歪曲了鄧小平的經濟發展理論,也註定我們要為此付出代價。可以發現,在我們經濟取得長足進步的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的「外部不經濟」現象。有人稱這是多年來「GDP考核標准不當」所致,筆者以為,這只是問題的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環境與經濟發展的博弈中,我們如何使這兩者達到相對平衡的狀態?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環境污染是一種典型「市場失靈」表現。「環境」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兩個特點。非競爭性是指不會因為消費人數的增加而引起生產成本的增加,即消費者人數的增加所引起的社會邊際成本等於零。而非排他性則指產品一旦提供,就不能排除社會中的任何一個人免費享受它所帶來的利益。就比如說,採取措施使某個城市的空氣沒有了污染,某人呼吸了清新的空氣,並不能制止他人呼吸。環境問題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告訴我們,「環境」這種公共產品無法通過等價交換的機制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建立聯系,假如採用市場資源配置的方式進行環境供應,無疑就會發生「市場失靈」。這是在經濟發展中產生環境污染問題的根本原因。 福利經濟學告訴我們:如果一種商品的生產或消費會帶來一種無法反映在市場價格中的成本,就會產生一種「外部效應」。外部性是指一些產品的生產與消費會給不直接參與這種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帶來有害或有益的影響。其中有益的影響稱為「外部經濟」,否則就是「外部不經濟」。環境問題就是一個外部性問題。外部性理論的貢獻在於:它引導人們在研究經濟問題時不僅要注意經濟活動本身的運行和效率問題,而且要注意由生產者消費活動所引起的不由市場機制體現的對社會環境造成的影響。 英國學者大衛.皮爾斯在《綠色經濟藍圖》中倡導一種「總經濟價值」,在他的理論中,總經濟價值=實際使用價值+選擇價值+存在價值。它告訴我們,總經濟價值不僅僅包括資源環境直接或間接利用的情況,也包括通常與使用無關的資源環境價值,即存在價值,還包括介於使用價值與存在價值之間的「選擇價值」,即我們在使用這些資源時存在著可能失去的機會價值。這個公式與「外部性」理論不謀而合。環境作為一種公共資源,我們根本無法界定其產權,可是另一方面環境污染所產生的「外部不經濟」又會對我們或者我們的子孫後代產生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往往不得不靠政府的干預和社會矯正,如干預不及時或不妥當,則很可能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的破壞。 要使總經濟價值最大,我們就必須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的「內部效應」和「外部效應」。長期以來,對環境外部性認識的不足,是產生環境嚴重透支的重要原因。我們的經濟學也存在著這樣的缺陷,一是不考慮外部不經濟性,二是衡量經濟增長的經濟學標准———國民生產總值,不能真實地反映經濟福利。在這次「綠色中國」論壇上,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提出「考核官員的環保責任」,這也是世界社會發展的趨勢。但筆者以為,更重要的是,我們要真正使「總經濟價值」最大,就要使我們的GDP不僅僅反映經濟福利,也要反映一國社會福利(經濟福利+非經濟福利)。 編輯本段外部效應的原因和事例 經濟學中的外部效應(外部性)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生產者或消費者帶來的非市場性影響。這種影響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響(收益外部化)稱為外部經濟性,或正外部性;有害的影響(成本的外部化)稱為外部不經濟性,或負的外部性。 可以認為,外部效應的產生並不是任何人蓄意造成的。外部效應是產生於人們決策范圍之外的沒有想到的結果或者影響,它是隨著生產或消費產生的某種副作用。 那麼外部效應是如何產生的呢? 在制度經濟學家看來,外部效應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 產權界限不明 外部成本往往是與產權界限不明確有密切關系的。 第二 權益界限不明晰 生產者的成本和效應的內在化,是以權益界限的明晰為前提的。假若要使某一產品的效益內在化,就要確定這一產品歸誰所有,其他人要獲得該產品就必須要用貨幣來購買。如果權益界限不明確,或者法律上是明確的,但事實上無相應的措施保證,其權益得不到確認,那麼,其他人也就可能無償從該產品上獲利。在這種情況下,該產品權益就不可能全部屬於其生產者而成為外部效應。 第三 政府缺少相應的措施或措施不力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個企業都是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如果沒有有利的外部制約措施,各企業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自然會想起模仿他人產品,或者把污染問題由企業轉嫁給社會。因此,政府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以控制外部不經濟的出現。 編輯本段外部效應內部化優化城市交通結構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大城市人口急劇膨脹,交通需求迅速增長,城市交通問題日益突出。在正確認識大城市中各種客運方式外部成本及效益的基礎上,提出將外部效應內部化的措施,將有利於構築公平合理的大城市客運交通結構,從而解決困擾大城市發展 編輯本段經濟學中的外部效應 在正常情況下,個人或廠商承擔其市場上的行為的全部後果。但現實經濟生活中,個人或廠商的行為直接影響到他人,或給他人帶來收益或損害,卻沒有給予支付或得到補償的現象卻普遍存在。經濟學稱此類現象為外部性或外部效應。外部性對經濟效率有重要的影響。 一、外部效應的分類 外部性可區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兩類。正外部性,即未被市場交易所體現的額外收益。教育、研發、扶貧、環境保護、自然保護、養蜂和經營果園等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典型。 負外部性,即未被市場交易所體現的額外成本。不遵守交通秩序,在公共休息、學習或工作場所製造雜訊,不遵守公共衛生,不愛護公共設施(如踐踏花園、草地),環境污染,過度開發自然資源(如過度放牧、竭澤而漁、大規模砍伐森林)等是具有負外部性的典型。 二、正外部性與供給不足 當存在外部性時,市場對商品的配置是缺乏效率的。具有正外部性的產品,市場供給不足。因為個人或廠商在決定生產多少時,只考慮自己獲得的收益,而不考慮是否會給別人帶來好處。這樣,具有正外部性的產品生產,其私人收益就低於社會收益,從而由私人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決定的私人最優產量(市場供給)就低於由社會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決定的社會最優產量。 三、負外部性與過量供給 與市場對於具有正外部性的產品供給不足相反,市場對於具有負外部性的產品供給過量。因為生產者在決定生產多少時只考慮自己實際面對的成本(privatecost,私人成本),不考慮給別人造成的成本(損害)。這樣,具有負外部性的產品生產,其私人成本就低於社會成本(socialcost,經濟中所有個人所承擔的成本),從而由私人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決定的私人最優產量(市場供給)就高於由社會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決定的社會最優產量。 外部效應 1,外部效應的含義(布坎南) 如果一方(一個家庭或一個企業)的活動影響到另一方的效用或生產可能性而沒有定價,那麼就可以說存在著外部效應. 如果用效用函數來說明外部性,則為: UA=UA(x1,x2,x3,…,xn,y1) 即一個人A的效用,不僅受其控制的活動x1,x2,x3,…,xn的影響,而且受到其他活動Y1的影響. 2,外部效應的分類 按外部影響的"好與壞",分為正的外部效應和負的外部效應. 正的外部效應也稱外部效益或外部經濟.指對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帶來的未在價格中得到反映的經濟效益. 負的外部效應也稱外部成本或外部不經濟,指的是對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帶來的未有價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費用. 按影響的范圍分,外部性分為消費外部性和生產外部性. 消費外部性指一個消費者直接影響了另一個經濟行為人生產或消費的可能性. 生產外部性指廠商的生產影響了其他人的福利 外部效應大致有下述八種排列: (1)消費活動產生正的消費外部效應——某一居民或家庭因其他居民或家庭的消費活動而受益。 (2)消費活動產生正的生產外部效應——某一企業因某一居民或家庭的消費活動而受益。 (3)消費活動產生負的消費外部效應——某一居民或家庭因其他居民或家庭的消費活動而受損。 (4)消費活動產生負的生產外部效應——某一企業因某一居民或家庭的消費活動而受損。 (5)生產活動產生正的消費外部效應——某一居民或家庭因某一企業的生產活動而受益。 (6)生產活動產生正的生產外部效應——某一企業因其他企業的生產活動而受益。 (7)生產活動產生負的消費外部效應——某一居民或家庭因某一企業的生產活動而受損。 (8)生產活動產生負的生產外部效應——某一企業因其他企業的 生產活動而受損。
『貳』 外部效應理論
「外部效應」這一概念的英文詞的原型源於馬歇爾在1890年寫成的具有跨時代意義的經濟學教科書《經濟學原理》,「外部經濟」在該書中首次出現。布坎南和斯塔布爾賓1962年合作發表了一篇題為《外部效應》的論文。在這篇論文中,他們給外部效應下了一個定義:只要某一個效用函數所包含的變數是在另一個人的控制之下,即存在外部效應[51]。庇古是第一個對外部性作系統分析的人,他在1920年發表的《福利經濟學》中首次提出了邊際私人成本(收益)與邊際社會成本(收益)不一致的問題,並提出外部性問題解決的「庇古稅」方法。
所謂外部效應,又稱外部性、外溢性、外在性等,是指某些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影響了其他經濟主體卻沒有為之承擔應有的成本費用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的現象。外部效應的關鍵是相互影響而又沒有相應的補償。外部效應包括外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性。外部經濟是指某個經濟行為主體的行為使他人或者社會受益,而受益者卻無需為此付出代價。外部不經濟是指某個經濟行為主體的行為使他人或者社會受損,而造成這種結果的主體卻沒有為此承擔相應的成本。
外部性(Extenrality)理論是環境經濟學的基礎,也是環境經濟政策的理論支柱。環境資源在其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外部性主要反映在兩方面:一是資源開發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態環境保護所產生的外部效益。前者導致資源開發領域里嚴重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這部分成本沒有納入經營者的生產成本;後者導致生態環境的效益被其他個體無償佔用,生態環境保護的效益難以兌現。外部性的存在,導致環境保護難以達到帕累托最優。
庇古認為,當社會邊際成本收益與私人邊際成本收益背離時,不能靠在合約中規定的補償辦法來解決,因為這時市場機制無法發揮作用,即出現市場失靈,所以這時候就需要利用外部力量,即政府的干預來解決[52]。當它們不相等時,政府可以通過稅收與補貼等經濟干預手段使邊際稅率等於外部邊際成本,這是外部性內部化。而這種外部性內部化的制度就是制定生態補償政策的核心目標。
新制度經濟學的創始人科斯則在庇古的外部性理論研究基礎上,提出通過交易費用和產權理論進一步解釋和解決實際中的外部性問題。科斯指出,如果交易費用為零,無論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和自願協商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如果交易費用不為零,則制度如何安排和選擇是重要的,亦即解決外部性問題可能也可以利用市場交易形式[53]。當然,科斯定理也存在其自身的問題,如市場化程度不高,產權不可能被很好地界定,法制不健全的社會交易費用很高會造成交易不可能等。
『叄』 礦山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及其經濟學原理
經濟外部性理論是礦山環境經濟手段的理論基礎,它一方面揭示了現代經濟活動中出現的一些資源配置低效率現象的根源,另一方面又為如何解決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問題提供了可供選擇的思路和方向。確切地說,對經濟外部性理論進行分析,不但能使我們准確理解市場失靈與環境外部性的關系,而且還對我們在建立市場經濟中,如何更多地採用經濟手段來保護和改善環境提供許多啟示。
一、礦山環境保護經濟手段的界定
關於礦山環境保護經濟手段有各種不同的定義,但概括起來可以表述為:國家根據生態規律和經濟規律,運用稅收、交易市場、財政與金融、保證金等經濟杠桿,從影響成本和效益入手(使價格反映全部社會成本),調節社會生產、分配、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引導經濟當事人進行行為選擇,限制破壞礦山環境的活動,實現改善環境質量和使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
礦山環境保護經濟手段具有兩種最基本的功能,即行為激勵和資金配置。礦山環境保護經濟手段的行為激勵功能表現為通過經濟手段,藉助於市場機制的作用,使外部不經濟的環境費用內部化,改變生產者和消費者原有的生產生活模式,糾正他們破壞環境的行為;礦山環境保護經濟手段的資金配置功能主要包括:依據法律、行政授權,徵收和聚集用於環境保護的資金,重新分配和使用資金等。在經濟手段的執行過程中,經濟手段的兩種基本功能能否實現和如何實現,取決於政策執行過程中社會、經濟、政治甚至文化等背景條件的約束。
經濟手段主要是發揮市場在解決環境問題上的作用,從市場的角度,環境保護經濟手段分為「調節市場」和「建立市場」兩類。「調節市場」是利用現有的市場來實施環境管理,其主要經濟手段是徵收排污費和各種環境稅、建立保證金制度等;「建立市場」是用市場機制本身來解決環境問題,其主要經濟手段是明晰產權、排污權交易等。
二、經濟的外部性理論
經濟外部性理論是1910年由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提出的,隨後,他的學生,英國經濟學家庇古豐富和發展了經濟外部性理論。從這一理論可以理解到,經濟外部性有兩種:一是外部經濟性,即某項活動或物品會對周圍事物造成良好的影響;二是外部不經濟性,即某項事物或活動對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由此可以理解由開采礦產資源所造成的環境問題是一種典型的外部不經濟性活動。
表面看來,外部不經濟性是某一物品或活動對周圍事物的不良影響,如果深入分析一下,我們可以發現,對於礦山環境問題而言,其外部不經濟性是由於私人成本社會化。由於利潤動機的驅使,礦山開采者進行生產的目的就是要生產更多的礦產品,獲得更高的利潤。為達到這一目的,礦山開采者一般不會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進行處理。因為對廢棄物進行治理需要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這些將成為其成本的一部分,即為私人成本。礦山開采者不願對廢物進行治理,而通常選擇直接把廢棄物排入環境之中。由於廢棄物大量排入環境之中,就會造成環境污染。環境被污染後,會對環境之中的人和物造成損害,或者說會對社會造成經濟損失(各類損失均可轉化成經濟損失),我們可把這一損失視為社會成本。這樣,由於礦山開采者「節約」了自身治理污染的私人成本,而使社會付出了社會成本,即私人成本社會化了。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環境問題的外部不經濟性是由於私人成本社會化。私人成本社會化,這顯然不公平,它把自身的盈利建立在他人受損的基礎上。因而要解決環境問題的外部不經濟性,措施只有一條,即私人成本內部化,由生產者本身承擔治理污染的費用。由於社會成本一般遠遠大於私人成本,如果私人成本內部化,就全社會而言,可以較小的投入挽回較大的損失,這在經濟上也是有利可圖的。
三、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方法及其原理
從目前環境政策領域已實施的手段來看,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方法,大體上可分為直接管制手段和經濟刺激手段兩大類。直接管制手段即為傳統的命令控制型手段,是指政府根據相關的法律、規章和排放標准,直接規定活動者產生外部不經濟性的允許數量及其方式,並對違反或不遵守管制的活動者講行制裁或處罰。從經濟效率分析,由於直接管理手段的制定本身缺乏費用效益分析,其行使比其他手段所需費用更高,所以在某種程度上是靠犧牲效率換取所謂的排污公平性。
1.損失賠償法
損失賠償法來源於西方發達國家,目前已被大多數國家廣泛用於解決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和污染損失賠償糾紛。簡單地說,損失賠償法必須解決以下問題:①是否發生侵犯財產;②應該由誰對誰賠償;③賠償數量多少。這樣才能使污染外部費用內部化。一般情況下,損害賠償法由法院行使。我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民法通則》等都明確規定了污染損害的賠償責任,表明任何單位和個人因環境污染造成人體健康損失和財產使用功能的損失,有權要求污染者進行損害賠償。
2.基於污染權的市場交易方法
美國經濟學家科斯認為,環境之所以受到損害是因為環境的產權不明晰,而環境的財產權或使用權不明晰正是政策失靈與市場失靈的原因。市場交易的核心就是要對環境資源建立可以實施的財產權,並且在受外部性影響的各方之間,確定一個契約性的協議。具備了這些先決條件,只要各方感到互有所獲,則利潤刺激機制也會促使各方努力通過創建新市場來維持環境資源的高效率配置,從而達到將所有的外部費用和效益內部化。
3.非市場性的經濟手段
所謂「非市場性」就是不通過買賣交易來實現目的的一種手段,這種手段主要是藉助政府的力量,通過價格、稅收、信貸和收費等手段,向使用環境資源的企業或消費者徵收一筆費用,以維護政府擁有環境資源所有權的主體權利,迫使生產者和消費者把它們產生的外部效果納入其經濟決策之中。一般來說,非市場性的環境經濟手段,可分為收費(稅)、押金制度和強制刺激手段等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