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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重要概念

發布時間:2020-12-10 23:20:03

Ⅰ 急、急、急……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

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范圍
(一)概念
1、什麼是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
2、國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和廣義概念。
我們大致地可以將關於國際經濟法概念分作兩類:國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和廣義概念。
(1)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
按照國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或一個分支。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作為國際公法調整對象的國際公法主體之間的關系的一部分。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僅由包括條約和國際慣例在內的各種國際淵源構成。
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

1.有關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國際貨物運輸、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國際支付與結算、進出口法律管制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國際貿易是一種跨國的貿易,可以發生在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及法人之間,其所涉及的法律規范既包括國際法、也包括國內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如有關國際貿易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國內的對外貿易法、進出口管製法、外匯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有關反傾銷的法律規定、海關法等。
2.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
包括與法律服務及計算機及相關服務等商業性服務、通訊服務、建築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文化及體育服務、交通運輸服務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3.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資本輸出、資本輸入、投資保護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法律規范在國內法方面涉及外國投資法、海外投資保險法等,公約方面涉及多邊投資保證公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等。
4.有關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著作權的國際保護、國際許可證貿易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國際的層面通過了許多的國際公約,如,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在貿易與知識產權交叉領域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
5.有關國際貨幣與金融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國際貨幣、跨國銀行、國際貸款、國際證券、國際融資擔保、跨國銀行的管制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概括起來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內容:
(1)有關國際貨幣法律制度的內容,即各國對本國貨幣在是否可以自由兌換上的確認,本國的匯率制度,外匯管制等方面的內容。
(2)有關國際資金融通的內容,主要指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國際融資租賃等方面的內容。
(3)跨國銀行的法律管制,即東道國和跨國銀行的母國對跨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設立及經營活動的法律管制。
6.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國際稅收管轄權、國際雙重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國際逃稅與避稅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隨著國際稅收關系的產生與發展,國際稅法已經形成了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

Ⅱ 《國際經濟法》中提單的概念

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概念。

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的版一種物權憑證權。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後始能生效。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

Ⅲ 《國際經濟法》中提單的概念

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概念。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的一種物權憑證。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後始能生效。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

Ⅳ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經濟主權

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主權是一個涵義相當廣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權,也包括經濟主權、社會主權以及文化主權等等。
二戰結束後,全球殖民地、半殖民地眾多被壓迫弱小民族相繼掙脫了殖民枷鎖,爭得了民族解放和國家獨立,享有政治上的獨立自主權。但是它們在獨立之際往往被迫簽訂條約或協定,同意保留原殖民統治者或宗主國在當地的許多既得權益和特惠待遇,甚至仍然處在從屬和附庸的地位。實踐證明:如果不緊接著盡快爭得經濟獨立和經濟主權,政治獨立和政治主權就有名無實,有朝一日,勢必得而復失。政治主權是經濟主權的前提,經濟主權是政治主權的保障。它們堅持不懈地要求和促使整個國際社會鮮明地確認各國享有獨立的經濟主權,特別是各國對本國境內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這實質上是全世界弱小民族反殖民主義斗爭的必要繼續和必然發展。 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的首要基本規范。
1974年12月聯大第29屆會議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這一綱領性、法典性文化。它明確地記載和鮮明地肯定了第三世界眾多發展中國家數十年來關於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各項基本要求,其中包括關於確認和維護各國經濟主權的正義主張。
《憲章》規定:「每一個國家都享有獨立自主和不容剝奪的權利,可以根據本國人民的意願,不僅選擇本國的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而且選擇本國的經濟制度,不受任何形式的外來干涉、壓制和威脅。」並且《規定》:「每個國家對本國的全部財富、自然資源以及全部經濟活動,都享有並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括佔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在一個具有綱領性、法典性的國際權威文獻中,對各國享有的「經濟主權」的內容作出范圍如此廣泛的明確規定,這是眾多發展中國家多年來共同奮斗的重大成果。
1952年1月,聯大第6屆會議通過了《關於經濟發展與通商協定的決議》,率先肯定和承認各國人民享有經濟上的自決權,具有重要意義。
1952年12月,聯大第7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自由開發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權利的決議》,開始把自然資源問題與國家主權問題聯系起來,規定:「各國人民自由
地利用和開發其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權利,乃是他們的主權所固有的一項內容」。
1962年12月,在聯大第17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正式確立了各國對本國境內的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的基本原則。這是發展中國家維護本國經濟主權、爭取經濟獨立的重大成果。但是,在各國對本國自然資源實行國有化或徵收問題上,又設定了若干限制,而且有關的規定含有調和妥協、模稜兩可的重大缺陷。
1974年5月,聯大第6屆特別會議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行動綱領》;同年12月聯大第29屆會議又進一步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這些綱領性的法律文獻,再次確認和強調了各國對本國境內的全部自然資源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權,而且確認和強調各國對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也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權。同時刪除了《永久主權宣言》中關於國有化問題的無理限制規定和含混模稜之處,是眾多發展中國家在二次大戰結束後三十年來協力奮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國際經濟秩序破舊立新過程中的一次重大飛躍和明顯轉折。

Ⅳ 英語(國際經濟法)主要學什麼

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概念和范圍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准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Ⅵ 國際經濟法的第一解釋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前者是為後者服務的。國際經濟秩序至少包含兩個意義,即①國際經濟關系領域中各國共同協議的價值觀念體系,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體系。②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結構,又稱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秩序。從這個角度看,國際經濟法可以說是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秩序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
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這一國際經濟秩序以及為其服務的國際經濟法雖曾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的經濟和國際貿易的增長起過作用,但它阻礙著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致使南、北的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因此,發展中國家正為建立較公平合理的新國際經濟秩序而斗爭。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觀點和內容體現於1974年第六屆特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1975年第七屆特別聯大通過的關於《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決議以及1980年聯大關於《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的決議,等等。
新國際經濟秩序的概念是指在當今的世界經濟環境中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進步(見國際發展法),對反映舊國際經濟秩序的現行國際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和改變。按照1976年科倫坡第五屆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的宣言,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目標是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建立基於正義、合作和尊重人類尊嚴的平衡。新國際經濟秩序涉及的具體問題主要有:關於國際援助方面的問題,關於國際貿易方面的問題,關於國際貨幣金融方面的問題,關於工業、技術轉讓和商業做法方面的問題等。

Ⅶ 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主要考哪幾章

第一章緒論就不要看了,最多考兩分的題!
第二章簡單一看,記住幾個原則大體講的是什麼意思,留意看下經濟主權和全球合作原則!
第三五六章是重點章節,案例一般集中在這幾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點,全書重點。近30分的題出現在這一章,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補救,風險轉移;重要的國際貿易術語(FOB,FCA,CIF,CFR),支付方式(匯付,托收,信用證)。
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體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點章節!
第五章重點看第四五節,掌握國際技術合同和知識產權的保護,相關內容!
第六章考點分布較均勻,「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主要內容」「世貿下國際投資規范」,《TRIMs協議》要重點學習,此外,注意ICSID和MIGA體制!
第七章考大題一般是簡答。此章重點概念較多。特別提款權,國際儲備,融資協議,主辦人擔保,國際融資租賃,證券欺詐,浮動抵押,備用信用證等概念延伸的簡答題!
第八章重點是重復征稅問題和國際逃稅避稅問題,稅收管轄權和沖突調節!
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選擇題了,顯而易見的東西看看就行!
上面說的《一考通》教輔不錯,可以參考,命中率挺高!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願你早日順利通過自考!

Ⅷ 國際經濟法有哪些重要學說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國際經濟法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於國際經濟法的含義有廣義說和狹義說兩種。

Ⅸ 如何理解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專他國私人之間屬;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Ⅹ 國際經濟法中要約和承諾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國際經濟法中的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一項有效的要約必內須是向一個容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要約要送達受要約人。
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項有效的承諾要由受要約人做出才生效力,與要約的條件保持一致,承諾應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作出,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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