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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法票據種類概念

發布時間:2020-12-10 23:01:56

經濟法中關於票據的問題

我來告訴你吧。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你為承兌人保證,你就是為承兌人作保,承兌人付不了錢了,別人就向你要錢了。如果你是為某一前手背書人作保,別人先問承兌人要錢,要不到了。追索到這個背書人了,這個背書人付不了錢,你就要付錢。承兌人是主債務人。不包括承兌人,最後持票人以外就是次債務人。以此類推。就是這個意思。不過這個題出的,一般人還真回答不了。你看,連額外的財富分也沒有。虧了。

㈡ cpa經濟法中票據法 這和概念不矛盾嗎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專現階段,屬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CPA,是指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並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英文全稱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簡稱為CPA,指的是從事社會審計/中介審計/獨立審計的專業人士,CPA為中國唯一官方認可的注冊會計師資質,唯一擁有簽字權的執業資質。綜合看來是證券法,公司法難度較大。

㈢ 經濟法中說票據按是否記載權利人姓名劃分可以分為記名票據和無記名票據兩種.但是

綜合國內外實踐,票據可分為記名和不記名,但是我國不承認、不使用無記名票據。就是這么個情況啦。歡迎追問哦。

㈣ CPA經濟法票據法 中 前手 的概念

你可能想的太單一了。
A B C
A出票人,B持有人。你是說是這種情況。
現在A出票人,B是A的後專手,B可以轉讓票屬據給C啊,如果站在C的角度,AB都是C的前手。
==========================
C還可以再轉給D,D還可以轉給E。前手就多了,除了A外,其他前手,是不可能叫出票人的。

㈤ 求解,經濟法種關於票據法案例答案

葉琪到此一游,你們這些學生真是辛苦的啊!!!!

㈥ 請幫我一下,經濟法里票據相關的題,謝謝

手上正好在復習經濟法,幫你解下

1)B公司主張解除買賣合同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2)①C銀行以B公司未足額繳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承兌人(C銀行)不得以其與出票人(B公司)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②C銀行以該匯票已經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3)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由於偽造人(王某)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4)D公司以F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5)A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6)①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②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在本題中,由於直接相對人A公司在買賣合同中未履行約定義務,因此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

㈦ 票據法是否屬於經濟法

票據法不屬於經濟法。經濟法包括一下一些法律:反壟斷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產品質量法
預演算法
政府采購法
稅法
國債法
彩票法
國有資產收益法
金融法
等等
廣義的經濟法還包括勞動法等

㈧ 我想請問一下初級經濟法中票據好多時間怎麼記憶,譬如說匯票本票支票票據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兌期限以及時效

這個東西只有理解記憶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個月(有效期2個月),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1個月(有效期1個月),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3-6個月不等,提示付款期為到期前後10天,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說明,說明需要加蓋收款單位的公章及預留銀行的印鑒。

㈨ 初級經濟法關於票據的試題

票據權利時效主要指權利消滅時效。

具體規定如下:

1、持票人對回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答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消失。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所以A應該也是正確的。

㈩ 關於經濟法基礎,票據的權利

1、非基本當事人是乙(背書人)、丙(被背書人)
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版作成並交付權後,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2、選D,丙有票據權利(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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