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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損害填平原則

發布時間:2020-12-10 14:15:35

A. 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
一、國際性原則。
國際性原則是指:國際商法 必須體現全球一體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圍內進 行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商事准則統一化。國際 性原則確立的主要依據是國際商法的國際性特 征。國際商法不同於一般商法,因為商事活動的 位置具有無限制性。而國際性原則的確立就是 為了保證資源在全球范圍內,達到最大程度的 優化組合配置,使資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 用。同時,國際化原則有利於國際商事准則的統 一化,有利於國際商事的健康繁榮發展。雖然當 前國際化趨勢不可抵擋,但是主權國家依然存 在。國家利益的不同,對於國際商法而言,國家 利益的差異性導致國際商法只能是達到最低共 識的底線。當前,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權 國家依然存在。共識之外的商事活動則需要各 個主權國家根據本國國情制定相應商法。國際 性原則要求各國家制定商法,都需參考和吸收 國際商法的各種條例,對於本國締結以及從事 的國際商事,除特別聲明保留的條款外,必須遵 守以實現本國商法與國際商法的對接為標准。 因此,在當今全球一體化的形勢下,國際性、全 球性的趨勢已經成為必然。
二、平等互利原則。平等互利是國與國之間進 行交往和溝通的基本原則之一。這對於國際商 事交易和商事組織之間的交流來說也同樣是適 用的。可想而知,任何市場經濟條件下發生的交 易行為都必須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的,否則 任何交易過程都將會被扭曲直至交易終止。因 此,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原則是基本的前 提條件之一。具體到國際商法而言,從根本來講 它是為國際商事行為服務的,因此其基本原則 也必然要以交易行為為基礎。所謂的平等互利, 就是各國際商事主體具有同等的地位,享受同 等的權利,並承擔相似的責任和義務。沒有主體 大小、強弱、高低貴賤等分別。同時,各商事主體 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交易行為實現交易雙方 或多方的利益。可見,平等互利原則理應是國際 商法的基本原則。
三、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國際商事行為的參與 方主要是企業組織,作為個體,其微觀屬性受到 國際商法的約束。但是任何個體都離不開一定 的國家或地區界限,也就是說,微觀主體的行為 也必然會代表和體現一國或一地區的權益與形 象。因此,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正是對這一問題的 體現與反映。從根本上來說,國家經濟主權是國 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國際商事行為中 必然要涉及到的重要問題。
四、誠信原則。誠信原則,又稱誠實信用原則。 它主要指:國際商事主體在進行商事行為時,必 須採取誠實守信的、不欺詐和不濫用權利的行 為。誠信原本是指道德范疇的行為和觀念,但是 在國際商法中則作為一種原則而被各國普遍采 用和遵守。誠信原則被奉為「帝王條款」而成為 現代私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它是所有商事主 體在從事商事活動時都應該遵守的重要准則, 適用范圍十分廣泛。而對於協調國際商事關系 的國際商法來說,誠信原則也必然是其中的重 要原則之一。

五、安全與發展原則。由於各國商法的不同, 國際商事的安全性必須提到原則的高度上來。 從政治層面上講,安全原則符合防衛心理,以面 對因絕對服從國家主權而造成的商業癱瘓現象。從商業層面上來講,安全原則是企業維持的 原則;而從實踐層面上看,安全原則是保證交易 實現的安全性准則。國際商法,從目的上講,一 方面是為了保證安全,一方面則是為了促進發 展。促進國際商事的發展是隨著國際商事的發 展而不斷發展的。發展原則包括自由原則和便 利原則。只有交易更加自由和便利,才能更大程 度的促進國際商事的發展,世界經濟才能更加 繁榮和活躍。

B.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基本原則如下: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

(2)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損害填平原則擴展閱讀

1986年3月通過的《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1.發生情勢變遷的時間必須是在締約之後;

2.情勢變遷的程度必須是根本性的;

3.情況必須是當事國所未預見的;

4.結果必須是喪失了當事國當初同意接受該條約拘束的必要基礎或基本前提;

5.影響必須是勢將根本改變依據該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的范圍或程度;

6.原因必須不是出於該當事國本身的違約行為;

7.適用的對象必須不是邊界條約或邊界條款。

但是,在國際實踐中,也必須注意防止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勢力歪曲和濫用《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限制性規定,以繼續維持弱肉強食的國際經濟舊秩序。

可見,在國際經濟法中作為「有約必守」原則之例外的「情勢變遷」原則,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緊密地結合前述經濟主權原則和公平互利原則,才能對「情勢變遷」原則及其限製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確的運用。

C. 簡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我們強調營造平衡和諧的環境,而不是簡單地說平衡協調原則,是有深層次原因的。對經濟關系進行平衡協調是經濟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單純將平衡協調上升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高度就顯得不夠充分,並沒有完全揭示出經濟法的本質內容。

從字面上講,和諧與協調兩詞的含義互通,這就是在許多法學著述中「和諧」與「協調」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說「和諧」和「協調」是有很大區別的:和諧是一種相互依存與共同發展的客觀狀態,是國家和市場都要順應客觀規律、應用客觀規律的表現;

而協調更強調的是主體間相互一致的積極行為,是帶有主觀意志色彩的一種行為模式。就經濟環境狀態的描述而言,「和諧」一詞較「協調」更貼切,例如我們常說的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首先,「平衡和諧」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治條件下經濟環境應有的狀態,強調的是不同主體的配合而不是對抗,又在哲學范疇「度」的問題上強調適當,而不能「過火」或「不及」。

有學者認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張將其納入經濟法的理念,但我們認為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調」之意,例如人們常說「生態平衡」。

其次,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不是靜止的而是動態的,不是一種中庸理念的體現而是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認識基礎上的一種應然的狀態。在這樣一種經濟環境下,能夠實現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和諧,現實利益與未來利益的平衡和諧,國家、社會與個體之間的平衡和諧。

最後,經濟法律的完善本身並不代表這種良好經濟環境已經大功告成,由於社會經濟體系是動態向前發展的,這就要求經濟法制不斷地「與時俱進」,具有前瞻性、規劃性地從立法、司法和執法等方面來建立和維持這種環境。

當前,在國際上以和平與發展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國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日益突出,大都將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目標。

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一個良好的環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個問題在上層建築層次已經被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

而我國某些地方一級的政府和部門、行業的管理者顯然對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重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某些部門和行業長期壟斷,損害了普通百姓的經濟權益,也阻礙了該行業實現自身更大的發展,更有損於中國在世界的經濟民主形象。

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是我國加入WTO後與國際接軌的基本要求,是我國要獲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兩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

價值規律由對經濟個體的決策和行為之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宏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市場規製法在其中發揮著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

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後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宏觀調控法在其中居於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資源」不僅包括國家與市場如何協調資源優化配置問題,還有進一步防止貧富兩極分化的問題。

中世紀的阿奎納認為:「正義由兩部分組成:第一種是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們的地位而將不同的東西分配給不同的人』……在分配正義中,一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愈突出愈顯要,那麼他從共同財產中亦將得到愈多的東西。」

這種按人們地位來分配經濟資源的思想是封建社會的分配原則,到了資本主義社會該原則為按資本分配原則所取代。

從「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資分配較按地位分配無疑是人類社會分配原則的一大進步。但按資分配所帶來的貧富分化日趨嚴重,一方面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出現,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也是對資本主義世界所要樹立的平等觀念的一種諷刺。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重大貢獻之一就是不僅在道義上對兩極分化、貧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從科學的角度論述了兩極分化的社會根源與危害,並在理論上提出了防止兩極分化的意義和途徑。

實踐證明資本主義社會歷史上的經濟危機與社會動盪都直接源於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因為單靠市場這一隻無形之手是無法實現將稀缺經濟資源進行合理分配的。

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看,經濟資源不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相對於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資源永遠是稀缺的。經濟資源既包括生產資料也包括生活資料。

生產資料資所有制最終決定了社會資源的分配製度。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資源的分配製度必然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多種分配製度並存。

這樣一種復合的分配製度一方面保證了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這種分配製度也正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的體現。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決定指出「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這將成為未來幾年關於如何貫徹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指導思想。

綜上所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

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更側重於稀缺經濟資源中生產資料的分配,側重於經濟的發展,是效益優先的全面體現。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更側重於稀缺經濟資源中生活資料的分配,側重於社會的穩定,是社會公平的最終體現。

(三)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在中國上升到一種治國方略的高度。

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突破,這一思想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進一步深化:不僅僅以人類社會橫向的當代利益和諧為出發點,更以人類社會縱向的代際利益和諧為出發點。這種發展不強調盲目的快速,而強調連續與穩定下的高速發展。因此可持續發展就是在穩定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穩定的辯證的邏輯統一。

(3)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損害填平原則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D. 如何正確認識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隨著歷史和時代的演進,國際社會成員即主權國家的數量和結構發 生了重大的變化,各類國家之間的力量對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相應地,能夠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即眾多主權國家共同認可和普遍贊同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必然會有重大的變化、更新和發展。

基本原則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具體內容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各種自主權利,就是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原則,阻礙國際合作的發展,妨礙和平維持。」

發展中國家關於對本國自然資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權的主張,受到發達國家某些法學家的抨擊。有些人誣蔑發展中國家這種正當要求是什麼「主權迷了心竅」;有些人則指責這種主權觀念是「最大的開倒車,」比如英國代表在上述聯合國大會第6屆特別會議上,公開揚言第三世界國家對各自本國的自然資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權」,只是行使「監護人」的職責。另外一些西方國家代表也對永久主權觀念表示了重大的保留,要求資源國的主權應當與所謂的「國際利益」互相「協調一致」。

發達國家大多是當年的殖民國家、宗主國,它們對於其本土上的全部自然資源,歷來是全權的所有者;對於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然資源,則長期是蠻橫的霸佔者。在弱小民族擺脫殖民枷鎖、收回經濟主權之際,卻以所謂「國際利益」、「現代經濟生活」需要為名,力圖繼續染指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其論證邏輯,無非是「我的歸我獨享,你的我佔一份」。

經過激烈的論戰,《宣言》終於寫上了:「每一個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以及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為了保護這些資源,各國有權採取適合本國情況的各種措施,對本國的資源及其開發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本國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權的一種體現。」同時,還鄭重宣布:一切遭受外國佔領、異族殖民統治或種族隔離的國家、地區和民族,在它們所固有的自然資源以及其他一切資源受到盤剝榨取、嚴重損耗和毀損破壞時,有權要求物歸原主,並向施加上述侵害的外國殖民主義者索取充分的賠償。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主要目的在於更方便地利用東道國當地廉價的原料、便宜的勞力和廣闊的市場,更有效地掠奪殖民地的自然資源和剝削殖民地人民的勞動成果,以攫取超額利潤。

20世紀6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對外投資達到空前的規模,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往往在其經營活動中以各種不法手段,逃避和抵制東道國政府的管轄,排擠和打擊東道國的民族工商業,干涉東道國的內政,嚴重侵犯東道國的政治主權。

發展中國家與外國資本以及跨國公司之間管制與反管制的矛盾斗爭從未止息,其實質是侵害東道國經濟主權與維護這種經濟主權的尖銳沖突。經過長期的聯合斗爭,第三世界眾多發展中國家關於管制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正義要求,終於載入了《宣言》、《綱領》和《憲章》。

《宣言》特別強調:「接納跨國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國家,根據它們所擁有的完整主權,可以採取各種有利於本國國民經濟措施來管制和監督這些跨國公司的活動。」《綱領》進一步規定:國際社會在這方面應當採取具體行動,制定一套國際性的跨國公司行動准則,藉以防止跨國公司干涉東道國的內政。《憲章》重申了上述基本精神和原則,同時更為鮮明地強調了它的法律規范性,即通過東道國制定的法律規范,加以貫徹實現。

當前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現實問題是:在吸收和利用外國資本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既要對境內外商的合法權益加以切實的保護,又按照《憲章》的基本規定,要求外商充分尊重東道國的經濟主權,切實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接受嚴格的管理和監督。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東道國「有忍受干涉的法律義務」。此種主張得到西方發達國家(多是原先的殖民強國)的支持。與此相反,發展中國家(均是原先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一貫主張在徵用外資時只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從而維護自己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

經過激烈論戰,1962年聯大第17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決議》。它意味著在國際社會上開始普遍承認各國有權把外資控制的自然資源及其有關企業收歸國有或加以徵用,但它同時規定:「採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權的國家,應當按照本國現行法規以及國際法的規定,對原業主給予適當的賠償。

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明文規定:「每個國家都有權把外國資產收歸國有、徵用或轉移其所有權。對比1962年的上述決議,在徵用賠償標准上,刪除了」以及國際法的規定「等字樣,也刪除了關於發展中國家絕不損害殖民主義者在殖民統治時期所攫取的既得利益的無理要求。至此,終於肯定了每個國家必要時可以徵用境內外資的經濟主權權利,而且排除了西方發達國家按照它們的傳統觀念在徵用賠償問題上對發展中國家所施加的所謂」國際法上的公平標准「的約束。

E.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它們都有哪些限制

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是國際法的分支
具體規范經濟行為

F. 論述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1)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二) 公平互利原則 (33)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並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35)

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

G.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作用 是指誰的作用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作用有幾個:
第一、國家合作原則。
第二、國家主權獨立性原則、
第三、經濟交易平等原則。
第四、公平交易以及履行交易原則。
國際法的作用是平衡各個國家的經濟貿易,提高國家之間經濟貿易的公平和公證,降低國際之間相互的經濟保護壁壘,提高全球合作。
國際經濟法主要指向是國家,國際經濟法主要的針對對象也是國家,一般不會有個人和企業,除非主體國家和某企業與個人產生某種國際性經濟糾紛。但是那也是暫時的,或者說是某種特定情況下。

H. 民事損害賠償基本原則是什麼 損失填平原則是什麼

民事損害賠償抄基本原襲則是
一、全部賠償原則
二、財產賠償原則
三、損益相抵原則
四、過失相抵原則
我國民事侵權理論往往將損害分為財產損害(分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和非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依據我國的民事侵權賠償理論,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償多少。這種賠償是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為目的,故這種賠償也稱為補償性賠償,其適用的賠償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即填平原則,全部賠償之後果即為填平。填平就是將受害的損失全面填補,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使權利人在經濟上不受損失。

I.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該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承認和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礎上,為了實現共同發展,就應加強各國間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當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也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9)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損害填平原則擴展閱讀: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參考資料:網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J. 調整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供參考:
建立和來調整自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①基本原則:在主權平等、和平共處的基礎上,建立互相合作平等互利的國際經濟關系。②主要內容:各國有權選擇符合本國國情的社會制度、經濟模式和發展道路;各國有權對本國資源及其開發實行有效控制;各國都有權參與處理國際經濟事務;發達國家應尊重和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需要,在提供援助時不應附加任何政治條件;加強南北對話和合作,在商品、貿易、資金、債務、貨幣、金融等重要經濟領域做出必要的調整和改革。
(3)南南合作既是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主要內容,也是打破國際經濟舊秩序的力量源泉。①「七十七國集團」作為第三世界最大的經濟組織,主要通過與發達國家在聯合國的談判,來實現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目標。②為了同不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作斗爭,亞非拉一些原料出口國還聯合建立專門的國家經濟組織。南南合作對沖破現存。不平等的國際經濟關系,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具有偉大的戰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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