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自考答疑: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經濟性和規制性
【問題】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經濟性和規制性? 【解答】經濟法的經濟性與規制性,是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中的兩種社會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兩種調整手段(即宏觀調控手段和市場規制手段)直接相聯系、相對應的。 (1)兩大特徵的含義與表現 經濟法具有經濟性,這是不言而喻的,因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目的、調整手段具有突出的經濟性。經濟法的經濟性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經濟法作用於市場經濟,直接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調整的目標是節約交易成本提高市場運行的效率。 ②經濟法要反映經濟規律。 ③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法律化。 ④經濟法運用的是法律化的經濟手段。 ⑤經濟法追求的是總體上的經濟效益。 經濟法的規制性,是指在調整的目標和手段方面,經濟法所具有的把積極的鼓勵、促進與消極的限制、禁止相結合的特性。它體現的是一種高層次的綜合,並非只是狹義上的「管制」。如同經濟性一樣,規制性在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方面體現的都很明顯。 (2)兩大特徵的內在聯系 ①在經濟法的制度中,大量的都是法律化的經濟政策。法律化的經濟政策當然要力求反映經濟規律,因而它必然具有突出的經濟性。 ②而具有經濟性的這些法律化的政策,必須通過積極的鼓勵、促進和消極的限制來體現或實現,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規制性。 ③所以,兩大特徵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並共同存在予經濟法制度之中,體現在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之中: (3)兩大特徵的提煉價值 ①經濟性的特徵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目標、調整手段等都關聯密切,反映了經濟法的性質和時代特徵。 ②規制性不僅包括了消極的限制和禁止,也包括了積極的鼓勵和促進,從而不僅可以揭示一般的市場規制的特徵,而且也可以說明調控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