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法屬於行政法還是經濟法
嚴格按照法律定義來說,建築法屬於行政法,不屬於經濟法。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這些經濟關系的調整是為了對國家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和加強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建築法一共有八章內容,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建築許可,第三章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第四章建築工程監理,第五章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這八章內容緊緊圍繞的都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關系的規定,所以建築法屬於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