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經濟學法 > 國際經濟法常設機構原則

國際經濟法常設機構原則

發布時間:2020-12-09 15:56:10

Ⅰ 引力原則 名詞解釋(國際經濟法

常設機構所在國確定跨國營業所得應稅范圍所遵循的原則之一。指常設機構所專在國不僅對通過常設機屬構取得所得要征稅,對雖沒有直接通過常設機構,但經營業務與常設機構經營相同或相類似所獲取的所得,也要納入該常設機構的征稅范圍,由其行使地域管轄權征稅。引力原則與歸屬原則相比擴大了常設機構所在國地域管轄權的行使范圍,使不屬於常設機構的跨國營業所得也一並征稅。引力原則曾得到聯合國範本的考慮,但未被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範本所採納,所以,這一原則的採用受到很大的限制。

Ⅱ 國際經濟法案例不會做

1 從物之因素看抄,常設機構是指一個襲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生產、經營的固定場所。
2 從人之因素看,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並未通過某種固定的營業場所從事營業活動,但如果其在另一方境內通過特定的營業代理人開展業務,仍有可能構成常設機構的存在。締約國一方企業在另一方境內通過獨立地位的代理人進行營業,並不構成在另一方設有常設機構。除非,這種代理人的活動全部或幾乎代表該企業。
依據案例的條件,ACE公司在甲國設立的代表處構成常設機構;在乙國的總代理不構成常設機構。

Ⅲ 國際經濟法案例 急!

1、稅務機關對A公司下屬B辦事處具有稅收管轄權

依據: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稅國基於作為課稅對象的所得或財產系來源於或存在於本國境內的事實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

2、B辦事處乃A公司的分支機構(可視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是仍然應該在中國納稅。

依據:跨國營業所得征稅權、沖突及協調基本原則——「常設機構」原則(permanent establishment)

常設機構: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生產,經營的固定場所,是外國法人在收入來源國境內設立的,標准:①有一個營業場所②場所必須固選③外國法人通過這種場所從事的必須是營利性質的活動

可歸屬於常設的機構的利潤范圍的確定(2個原則)
①實際聯系原則(effective connected):有實際聯系
②引力原則(force of attraction):不考慮是否有實際聯系,只要屬於來源於本國境內的所得,均可合並入常設機構,作為常設機構的所得征稅

3、在本案爭議中,A公司實際性的所得稅分配情況如何——得看中國的稅務機關採取何種原則,同時要看中美之間有無有關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雙邊稅收協定,以及雙邊稅收協定中如何劃分稅收管轄權的。根據不同的情況而不同,參見:

國際重復征稅:→法律上的重復征稅(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指2個或2個以上國家各自依其稅收管轄權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間內同時征稅
避免方法:
1、運用沖突規范
①將某個征稅對象的征稅權完全劃歸一方,從而排除另一方的征稅權
②確定雙方的稅收管轄權誰優先行使
2、免稅制:(Method of exemption)
居住國對其居民納稅人來源於或存在於境外的並已向來源國納稅的那部分跨國所得,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從其應稅所得中扣除,免於征稅
A、全額免稅制(Full exemption)
應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來源於國外並已向來源國交了稅的那部分所得,其餘額按余額運用的稅率征稅
B、累進免稅制(Exemption with progression)
應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來源於國外並已向來源國交了稅的那部分所得,扣除後,在確定稅率時,仍將這部分所得考慮計算在內
3、稅收抵免制:(Foreign tax credit)
居住國允許本國居民納稅人在本國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用已在來源國繳納的稅款抵免其應就世界范圍內所得向居住國繳納稅額的一部分

閱讀全文

與國際經濟法常設機構原則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