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基礎票據權利的時效怎麼記憶
我國票據法從票據活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並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對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做了規定,具體是:
(1)關於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了盡快地支付票據金額,解除票據債務人的責任,票據法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作出了規定。第一,對於遠期匯票,從票據到期日開始,如果在二年之內,持票人持續沒有向匯票的出票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的,則該票據權利喪失,票據債務人可以不再承擔票據責任。第二,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從出票日起計算,持票人超過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據金額的,則喪失該票據權利。第三,對於支票,持票人的權利從出票日起六個月內持續不行使的,則該張支票的權利即喪失。
(2)關於票據追索權的消滅時效。為了防止追索權人在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過程中拖延時間,造成票據債務長期得不到了結,票據法對追索權的消滅時效也作出了規定。第一,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從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內不行使,則喪失該追索權。第二,被追索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從清償日起或發生清償糾紛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則該再追索權因此而喪失。
根據以上的規定,持票人或追索權人一定要注意權利的行使期間,並在該時效內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合法權利的喪失。
㈡ 關於經濟法基礎,票據的權利
1、非基本當事人是乙(背書人)、丙(被背書人)
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版作成並交付權後,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2、選D,丙有票據權利(追索權)
㈢ 我想請問一下初級經濟法中票據好多時間怎麼記憶,譬如說匯票本票支票票據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兌期限以及時效
這個東西只有理解記憶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個月(有效期2個月),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1個月(有效期1個月),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3-6個月不等,提示付款期為到期前後10天,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說明,說明需要加蓋收款單位的公章及預留銀行的印鑒。
㈣ <<經濟法>>中票據丟失後的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是指的什麼...
利害關系人,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就是指利害關系人處於不明狀態,所謂利害關系人不明,是指與申請事項有權益關系的人有無不明,或者該利害關系人是誰不明。
㈤ 票據法是否屬於經濟法
票據法不屬於經濟法。經濟法包括一下一些法律:反壟斷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產品質量法
預演算法
政府采購法
稅法
國債法
彩票法
國有資產收益法
金融法
等等
廣義的經濟法還包括勞動法等
㈥ 經濟法案例關於票據法一天不會,求大神幫助
1、甲與傢具廠的約定無效,票據丟失應經公告催示,待法院確認傢具廠是否為真實權利人後票據時效,甲與傢具廠不能私自約定該票據無效。
2、銀行應當付款,汽車銷售公司為善意取得匯票,並支付相當對價,銀行無權拒絕支付。
3、票據受票據法保護,票據權利和責任由票據法授予,票據法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不以其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協議約定而改變票據效力。
㈦ 經濟法中關於票據的問題
我來告訴你吧。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你為承兌人保證,你就是為承兌人作保,承兌人付不了錢了,別人就向你要錢了。如果你是為某一前手背書人作保,別人先問承兌人要錢,要不到了。追索到這個背書人了,這個背書人付不了錢,你就要付錢。承兌人是主債務人。不包括承兌人,最後持票人以外就是次債務人。以此類推。就是這個意思。不過這個題出的,一般人還真回答不了。你看,連額外的財富分也沒有。虧了。
㈧ 經濟法案例關於票據法案例,請大神幫助解答一下,謝謝
答案如下:
銀行承兌匯票
2.不影響。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內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容地為付款地。
3.無效。《擔保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單位因此,民辦學校不能成為擔保人。因此,不論公私學校均不得成為保證人。
4.背書成立。但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5.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未支付對價。
6.F享有票據權利。因支付對價。為善意持票人。
7.B的抗辯不成立。對B,票據法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對c的抗辯成立,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㈨ 經濟法票據再追索權問題
因為A是票據的出票人,根據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對支票持票人承諾付款的期限是6個月專。屬
票據法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這時,B公司雖然行使再追索權,但適用17條第2款,即上款規定。你仔細看第十七條第(四)款: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記住:這里是指「前手」,不是指出票人。前手不包括出票人,證據:票據法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票據法上,出票人與前手是分開表述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如你認可,不知能否推薦為優質答案。網上能准確回答的應該不多的。
㈩ 初級經濟法關於票據的試題
票據權利時效主要指權利消滅時效。
具體規定如下:
1、持票人對回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答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消失。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所以A應該也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