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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簡免福人

發布時間:2020-12-09 13:35:25

❶ 武漢人福健康護理產業有限公司怎麼樣

武漢人福健康護理產業有限公司是2009-04-08在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注冊成立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於洪山區魯磨路369號武漢人福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3層301-309號。
武漢人福健康護理產業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201006854401553,企業法人陳玉國,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武漢人福健康護理產業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消毒用品、清潔用品、計生用品、化妝品、服裝服飾、一類醫療器械銷售;二類醫療器械批發、零售;電子產品、五金製品、硅膠製品、橡塑製品、玩具研發、製造及銷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不含國家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及技術)。(依法須經審批的項目

經濟法物權法的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甲住一商住樓的二層,一層是商鋪,房產屬開發商所有。其中一間商鋪被乙承租開辦棋牌室。棋牌室的人經常通宵打麻將,甲和孩子常在深夜被樓下的洗牌聲驚醒,無法入睡,甲多次找到乙要求關閉棋牌室或限制晚上打麻將的時間,或者採取措施減少噪音。乙雖然答應,但並沒有改善。於是,甲將乙起訴至法院,要求限制打麻將的時間。
問:甲的請求能否支持?甲行使的是哪一種物上請求權?說明理由。
解答:
甲的請求能夠得到支持。因為甲的住房與乙開辦的棋牌室系樓上樓下關系,是相鄰的兩處不動產所形成的相鄰關系。由於棋牌室的噪音影響了甲及家人的休息,侵害了相鄰方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法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雜訊、光等有害物質。甲行使的物上請求權具體表現為請求排除妨礙。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權利人對於正在遭受損害的權利,物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礙,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承擔排除妨礙的責任。

❸ 幫忙解答經濟法的一道題。謝謝

1、必備條來件:
(1)符合法定人源數(一人公司需要一人,其他公司需要二人以上50人以下)
(2)達到最低出資限額(如果法定沒有出資限額則沒有具體要求,任意數額出資皆可)
(3)有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並有組織機構(比如董事會、監事會等)
(5)有住所(可以租賃房屋)
2、設立程序:
先由股東委託一人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然後訂立章程,選舉董事會等,繳納出資(銀行轉賬或者辦理不動產過戶等)、驗資,提交住所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等。提交這些材料後再向工商申請登記,工商就會正式登記發證。
3、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成立之日。
4、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未足額繳納的,應當補足,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目前公司法取消了發起設立協議的規定,因為這與章程是重復的。但是,如果確實有協議存在,那麼協議也是有約束力的,如果協議規定了違約責任,當然要承擔。
5、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不得撤回出資。公司成立後要保持資本維持(有一個資本維持原則),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回出資,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減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公告減資,也可以轉讓出資,但是不能抽逃出資。

❹ 深圳市福源利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市福源利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是致力於企業員工福利解決方案的專業在線回平台福點點的公司全稱。答
法定代表人:楊外周
成立時間:2016-02-23
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1513382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沙頭街道新洲十一街民生銀行大廈1601-B2

❺ 為什麼我國不接受法國贈送的「福煦號「航母

看起來這似乎是一件好事,但是,我國對於法國的拒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①:天上不會掉餡餅,無論是人與人之間,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都不會存在這種純粹的送別人特別好的東西而不求回報。人與人之間相互送禮是為了能夠讓別人為自己辦事,但是國家與國家之間就是要獲得同等甚至遠超過這件事物本身的東西。所以國家與國家,互送禮物是需要經過很認真的考慮,才決定是否接受的。如我國的國寶向外租借,這可不是一個簡單的動物租借的事情,向我國租借熊貓的國家,一定會向我國進行商品訂單,且為我國經濟增長提供。所以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物品互贈,其實是一種變相的經濟互動方式。


我國不需要法國贈送的「福煦」航母,因為我國本來就有技術水平可以支持我國自主建造航母所以我國不需要去接受別人帶有目的性贈送的航母。新中國成立後,我國便開始自主研發與嘗試創新科學技術力量,所以我國的軍事研發實力在不斷增強,也已經自主研發,自主製造了屬於我國自己的航母,所以其實也沒有必要再去接受別國所贈送的航母了。

為了戰略需要,法國所贈送的航母,不一定能夠真的被我國所用,核心的技術法國肯定不讓我國接觸到,並且說不定裡面還會有其他對我國有害的東西,可能會泄露了我國的軍事機密,到時候得不償失,那就不值得了。

經濟學有哪些著名學者

關於經濟學的名人名言
1、「當我們做對了,沒有人會記得;當我們做錯了,沒有人會忘記!」
——美國華盛頓國立氣象研究所
2、我們的晚餐並非來自屠宰商、釀酒師和麵包師的恩惠,而是來自他們對自身利益的關切。
——亞當·斯密,《國富論》(1776年)
3、生命在自己的哭聲中開始,在別人的淚水中結束,這中間的過程就是幸福。
——西方哲人如是說。
4、1520年以來,全世界只有85個機構存活至今,其中50家是大學。大學依靠夢想、希望生存下去——這就是大學的歷史。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校長L·C·柏林格
5、政治就像騎自行車:彎腰但要眼看前方,沉默但要拚命騎踏。
——比利時首相伏思達
6、政府的當務之急,不是要去做那些人們已經在做的事,無論結果是好一點還是壞一點;而是要去做那些迄今為止還根本不曾為人們付諸行動的事情。
——約翰·梅納德·凱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自由放任的終結》(1926年)
7、大海的表面很難保持平靜,社會價值的均衡更是如此。它由供求決定:人為的或法律的東西,往往因為生產過剩和企業破產而反過來懲罰它們自己。
——拉爾夫·瓦爾多·愛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1860年)
8、騎士時代已經過去,隨之而來的是智者、經濟學家和計算機專家的時代。
——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
9、什麼是不辨是非的人?他通曉世間萬物的價碼,但對其價值卻一無所知。
——奧斯卡·王爾德(Oscar Wilde)
10、美國人的事業就是辦企業。
——卡爾文·柯立芝(Calvin Coolidge)
11、成本記錄的是競爭的吸引力。
——弗蘭克·奈特(Frank Knight),《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1921年)
12、生產成本若不影響供給,則不會影響競爭價格。
——約翰·斯圖亞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
13、壟斷者,通過經常保持市場存貨的不足……以遠遠高於正常的價格出售他們的產品,從而無論在工資還是在利潤方面都提高他們的報酬。
——亞當·斯密:《國富論》
14、風險與知識呈反向變化。
——歐文·費雪(Irving Fisher),《利息論》(1930年)
15、市場經濟是惟一自然、合理和能夠帶來繁榮的經濟,因為它是惟一能反映生活本質的經濟。生活的精髓就在於它無窮無盡和神秘多樣,因而,就生活的完美性和變幻性而言,任何中心人物的智慧都無法加以涵蓋和設計。
——維克拉夫·哈韋爾,《夏日靜思》(1993年)
16、一個民族的精神風貌、文明程度、社會結構,以及政策可能釀成的行為方式,所有這些甚至更多,都記錄在它的財政史上。那些明白怎樣讀懂這個歷史所蘊涵的信息的人們,在這里比其他任何地方都更能清醒地預感到震撼世界的驚雷。
——約瑟夫·熊彼特(1883-1950年)
17、理論的和實證的研究都提出了這樣的問題:政府管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實現既定的目標,而正是為了這些目標才頒布管制措施的。
——斯蒂芬·布雷那、保爾·麥克韋(Stephen Dreyer and Paul Macavoy),《管制與放鬆管制》(1987年)
18、為增長而增長,乃癌細胞生存之道。
——愛德華·艾比(Edward Abbey)
19、平等和效率(的沖突)是最需要加以慎重權衡的社會經濟問題,它在很多的社會政策領域一直困擾著我們。我們無法按市場效率生產出餡餅之後又完全平等地進行分亨。
——阿瑟·奧肯(1975年)
20、國際貿易的利益——生產要素在全世界范圍內的使用更有效率。
——約翰·斯圖亞特·穆勒
表揚一個人最好用公文,批評一個人盡量用電話。
——美國實業巨子雅科爾
21、致國民議會:
我們正在同國外對手進行一場令人難以忍受的競爭。這個對手生產光線的條件十分優越,可以用很低的價格佔領我們的市場。這個對手不是別人,而是太陽。為此我們請求通過一項法律,關閉和堵塞所有的可以透光的窗戶、通道和縫隙,使它無法損害我們這個為國家謀福利的產業。
——簽名:蠟燭製造商 F·巴斯夏
22、砌一堵牆之前,我該問問清楚,圈在牆里邊的和留在牆外邊的都是些什麼……
——羅伯特·弗洛斯特
23、當你能衡量你所談論的東西並能用數字加以表達時,你才真的對它有了幾分了解;而當你還不能衡量、不能用數字來表達它時,你的了解就是膚淺和不能令人滿意的。這種了解也許是認知的開始,但在思想上則很難說已經步入了科學的階段。
——凱爾文 勛爵(Lord Kelvin)
24、親愛的布魯特斯,錯誤並不在於命運,而在於我們自己。
——威廉·莎士比亞(William Shakespeare),《裘力斯·凱撒》(Julius Caesar)
25、我們賴以生存的經濟社會的突出問題,是不能提供充分就業和武斷而又不公平地分配財富和收入。
——J·M·凱恩斯,《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1936年)
27、歷史上,貨幣一直這樣困擾著人們:要麼很多卻不可靠,要麼可靠但又稀缺,二者必居其一。
——J·K·加爾布雷斯(J·K·Galbraith),《不確定的年代》(The Age of Uncertainty,1977年)
28、產業革命是既無開頭也無結尾的樂章,它仍在奏響。
——E·J·霍布斯鮑恩(Hobsbawm),《革命的時代》(1962年)
29、我相信物質主義。我相信健康的物質主義所帶來的一切:可口的食物、干凈的房屋、乾燥的鞋襪、縫紉器械、排水管道、熱水供應、沐浴衛生間、電燈、汽車、良好的道路、明亮的街區、遠離本城的休假、新穎的思想、快馬良駒、投機的交談、影院、歌劇、交響樂、流行樂隊,等等。我相信這一切每一個人都應當享有。那些還未享用過這些東西便離開了塵世的人們,也許很可能如聖人一般地高雅、如詩人一般地富有,然而那卻是由於他們本來就高雅、就豐富,而絕對不是因為他們被剝奪了這些物質享受。
——弗朗西斯·哈克特(Francis Hackett)
30、進城的途中務必與人為善,因為回家的路上你可能會遇著他們。
——威爾遜·米茨納(Wilson Mizner)
31、據說列寧曾斷言,搗毀資本主義制度的最有效辦法是破壞它的貨幣。不斷地藉助通貨膨脹,政府可以密而不宣地沒收其公民的大部分財富。
——J·M·凱恩斯(1883-1946年)
32、貿易是所有強暴欲的天敵。它促使人們獨立並充分意識到自身的重要性,引導人們管理自己的事務並教會他們如何走向成功。因此,貿易鼓勵人們追隨的東西是自由而不是革命。
——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1840年)
33、穩定經濟的任務,要求我們能夠控制住經濟、使之不至於偏離持續高就業之路太遠。就業率過高將導致通貨膨脹,而過低又意味著衰退。靈活審慎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能夠幫助我們在這兩條路中間穿過一條「狹窄的通道」。
——約翰·肯尼迪總統(1962年)
34、生產率不等於一切,但長期看它幾乎意味著一切。
——保羅·克魯格曼(1990年)
35、資本主義的原罪是,有福時並不一定為大家共享;社會主義的先天美德是,有難時大家一定同當。
——W·邱吉爾
36、經濟學家與政治哲學家的觀念,無論對錯,都遠較一般人所了解的為有力。這個世界甚少受其他人的統治。負實際責任的人盡管認為不太受知識分子的影響,但通常都是某些死去經濟學家的奴隸。
——J·M·凱恩斯
37、生活中很少有哪一樣是有永恆的價值的,諾貝爾獎居然就是這么一個例子。
——P·薩繆爾遜
38、1984年4月27日美國里根總統在北京人民大會堂的演說中說:「在最短期內完成最大進步的,不是組織最嚴密的社會,也不是天然資源最富的社會,而是人民獲許自由創造、競爭和建設;人民獲許自由思考、自由作經濟決定,及從負擔風險中取得利潤報酬的社會。美國深信獎勵制度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自由人建立自由市場,可促成人人獲益之發展。」
——R·里根總統的講話
39、說到經濟發展問題,我只不過是要說明和解釋不同國家及其不同階段從人均收入水平和增長率所表現出的模式問題。這個定義或許太狹隘,但是考慮到收入模式(income patterns)時,我們會考慮社會的許多其它方面。所以,我認為,我們應將經濟發展限定在這個定義上,直到它將我們引向一個更明晰的關於經濟發展的含義。
——R·盧卡斯(R.Lucas,1998年)
40、我們決不應迷失經濟發展的最終目的,那就是以人為本,提高他們的生活條件,擴大他們的選擇餘地……如果在經濟增長(通過人均收入來衡量)與人類發展(以人的壽命、文化或者成功比如自尊來反映,但不易度量)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系,那麼這兩者之間的統一是有益的。但這兩種表達方式並不十分相關。
——P·斯特里頓(P. Streeten, 1994年)
41、增進我們的財富與寶藏通常的方法是藉助於國際貿易,在那裡,我們必須總是會觀察到這樣一個規律:從貿易金額來看,我們年年賣給陌生人的商品數額都大於我們向他們購買的數額。
——托馬斯·孟(Thomas Man),1664年
42、兩個人都會製造鞋子和帽子,其中一個比另一個在每一行業都處於優勢,但是,在生產帽子方面,他僅能以1/5或者說20%的勢超過他的競爭者,而在生產鞋子方面,他勝出對手1/3即33%;為了雙方的利益,何不讓這個具有優勢的人專門生產鞋子,而另一個處於劣勢的人專門生產帽子呢?
——大衛·李嘉圖(David Ricardo),1817年
43、國際貿易研究的近期發展使我們很難再用傳統的數字例子的方法來處理各種各樣的理論問題.應用下面的無差異曲線的圖形可以相對簡單和方便地說明與分析有關的問題。
——瓦西里W.里昂惕夫(Wassily W.Leontief),1933年
44、澳大利亞有富餘的農業土地供給,但人煙稀少。與其他大部分國家相比,其地價低廉,但工資昂貴;因此,那些需要大量土地投入而較少勞動力投入即能生產出來的產品,其價格就低廉。
——伯蒂爾·奧林(Bertil Ohllin),1933年
45、為了便於分析推理,古典理論把許多條件都假定為給定的,但據我看來,如果我們想要了解國際貿易的作用及原因的話,這些條件反倒正是需要我們研究弄清的主要問題,因此,在國際貿易關系的分析中我們不應忽略這些條件的重要性。
——John H.Williams,1929年
46、大部分學習國際貿易的學生很久以來一直都至少在私底下有過這樣的懷疑,傳統的比較優勢模型並不能自圓其說地解釋世界貿易的行為……我們很難將在製成品貿易中所看到的實際情況與標準的貿易理論所假設的情況一致起來。
——Paul Krugman,1983年
47、在政治號召力上僅次於關稅能增加就業這種論調的流行觀點是,美國工人的生活水準必須得到保護,以避免受到外國廉價勞動力的毀滅性競爭。在美國之外也同樣流行著這種論點的翻版,即歐洲的行業不能與技術先進的美國生產體系展開競爭。
——Wolfgang F.Stolper and Paul A.Samuelson,1941年
48、自由的企業造就了這個國家,但自由貿易將使其毀滅。五年來,我一直在呼籲對所有進口品均徵收20%的關稅。我們要立即採取這樣的行動,否則我們的工業基礎將被侵蝕弱化到這樣一種程度,即使發生了戰爭,我們也不能夠生產出東西來保護自己。我們的人民將無家可歸,因為我們正在出口工作機會並進口外國人的福利。
——June M.Collier,President,National Instries,Inc.,1985年
49、自由貿易已被證實對全球經濟是有利的,但從來沒有人證明過自由貿易對一個國家而言也是最好的經濟政策。
——Tibor de Scitovszky,1942年
50、在國際貿易的問題上,人們似乎都習慣於不理睬經濟學家們的忠告、建議。經濟學家們幾乎都無一例外地站在了反對貿易保護的立場上……而近年來美國貿易保護勢力的抬頭……更凸顯出了經濟學家們不具備對貿易政策的政治影響力。
——Robert E.Baldwin,1989年
但是,在多數文明國家的交易中還保留著如此多的原始風尚,以致幾乎所有獨立的國家都選擇一種它們自己特有的貨幣來昭示它們的民族性,這給它們自己和它們的鄰國都帶來了不便。
——John Stuart Mill,1848年
因此,供求彈性的研究可以說是匯率理論的核心。
——Fritz Machlup,1939年
貨幣與財政政策的最終目標是實現經濟增長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本質上不是為了匯率穩定和經常項目余額。盡管如此,合理穩定的匯率水平和可長久維持的外部余額是正常經濟運行的重要表現,特別,當這些變數偏離它們的合理水平時,它們就應該成為政策制定者關心的對象。
——經濟顧問委員會,1990年
在有些情況下,如果我們不以國際經濟的眼光來探討政策問題的話,我們告訴學生的就會是一些「錯誤」的答案。
——Joseph E.Stiglitz,1993年

❼ 『國家及其財產在國際交往中享有豁免權』該怎麼樣理解呢

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問題作為國際民事關系發展的產物,是當代國際法中一個重大而又復雜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不僅涉及國際公法,也涉及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已引起各國國際法學者和國際社會的極大關注。
國家豁免是國際法的一項原則
國家豁免原則在19世紀得到各國立法、司法實踐和國際條約的確認,而成為國際法的一項重要原則。關於這個原則,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理論根據,如治外法權說、國際禮讓說、互惠說、國家主權說等等。〔1〕但是,關於國家主權平等和獨立不容侵犯的理論, 是各國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給予豁免的主要依據。
國家豁免,又稱主權豁免,是指國家及其財產免受外國法律和外國法院的管轄。國家豁免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和征稅豁免。其中司法豁免又包括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國家豁免的基本含義是:1.一國法院非經外國國家同意, 不得受理以該外國為被告的訴訟;2.一國法院如接受以外國國家為原告的訴訟,則可以受理與本案直接有關的對該外國的反訴;3. 一國法院在外國國家敗訴的情況下,不得強制執行。
國家豁免是從國家主權原則引申出來的一項重要權利,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國家作為一個主權者,在國際交往中享有豁免權,是一項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只有堅持這項原則,才能維護和鞏固國家主權原則,從而保證主權國家之間進行正常、平等和互利的交往活動。
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權
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權,簡稱管轄豁免,是指未經一國同意,不得在另一國法院對該國提起訴訟或將該國財產作為訴訟標的。它包括對國家因特殊法律地位的屬人理由的豁免和對國家財產的屬物理由的豁免兩方面的內容。〔2 〕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權是因具有法律人格的國家作為所有權主體的特殊法律地位而享有的一種特殊待遇,根據這種權利,主權國家及其任何財產不受其他主權者的管轄。這就是說,一國對於外國國家、國家機關及其財產(包括使、領館財產在內),不得採取任何與財產所屬國的主權、尊嚴不相容的措施,國家財產無論位於任何別的國家,都應當受到特殊的保護。
在對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權理解時,應當將其與訴訟豁免、執行豁免結合起來,否則,我們便不能完整而全面地把握這一概念。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一方面,它們具有明顯的區別,三者各有不同的含義,並各自與不同的國際民事訴訟階段相聯系,放棄其中一項豁免,並不意味著其他兩項豁免的放棄。另一方面,它們又是緊緊聯系的,三者都源於國家主權原則,共同構成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原則的整體,管轄豁免是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的前提條件,一個國家只有在他國享有管轄豁免,它才當然地在該國享有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同樣,只有一個國家在他國法院放棄了管轄豁免,才能提出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的問題。
國家及其財產享有管轄豁免權是從國家主權原則派生出來的國際法的一項原則,而不是例外,〔3 〕任何對之進行片面限制的作法都是錯誤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這項原則不容許有合理的例外,這種例外主要發生在下列兩種場合。一是國家同意在他國放棄豁免。一個國家往往會基於某種需要和利益的考慮,而放棄管轄豁錫權,其方式有:1.通過條約、契約中的有關條款,明文放棄;2.在爭議發生或訴訟開始後,明示或默示放棄。如我國於1980年參加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就承擔了放棄國有商船的管轄豁免權和執行有關判決的義務。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放棄豁免與本文第三部分的限制豁免是兩個根本性質不同的問題,不可混為一談,前者是主權國家採取的主動行動,是行使其主權的表現,而後者則是別的國家強加於主權國家的,是對主權的一種侵犯。二是一國對另一國採取報復措施。根據對等原則,當一國未根據國際法對另一個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權給予應有的尊重時,則該另一國有權採取報復措施,也不給予它管轄豁免權。
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與實踐
國家豁免是國際法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也是一個極為復雜和極富爭議的問題,涉及到有關國家的政治、經濟利益以及對外政策,因而在具體適用上,尤其是在其適用限度問題上,各國學說和立法、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嚴重分歧。關於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形成兩種主要的理論與實踐。
(一)絕對豁免論
絕對豁免論,又稱絕對豁免主義、絕對豁免原則或絕對豁免說,認為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無論該外國所從事的行為的性質如何,除非該外國放棄豁免,應一律給予豁免。絕對豁免論的代表人物有美國的奧本海、海德,英國的戴塞、菲茲莫利斯,德國的李斯特、史特魯普,比利時的尼斯,以及前蘇聯的波古斯拉夫斯基,等等。奧本海認為,「國家平等的一個效果,是任何國家不能對另一國行使司法權。因而國家雖然可以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一般不能在外國法院被訴,除非它自願服從該法院的管轄。」〔4〕海德就國家豁免的絕對性說得十分肯定,他指出「一國不受任何其他國家的管轄,並且非經其同意,任何國家不得對它提起訴訟,這已是公認的學說。」〔5〕
從國際實踐看,早在16世紀之後,絕對豁免論就被一些國家採用,1668 年出現第一個承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判例。 西方國家從19世紀初,通過其司法實踐與國內立法,逐漸系統地形成相互給予管轄豁免的慣例。〔6〕當時,美國、 英國是實行絕對豁免的典型。1812年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歇爾在著名的「交易號」案,就曾以「主權國的完全平等和絕對獨立」為依據為主權豁免辯護,拒絕對另一主權國家法國的政府船舶進行審判。〔7〕在以後,美國一直採取絕對豁免, 凡外國國家及其財產都無例外地給予絕對豁免,直到1952年在國家豁免問題上政策的變動。其他國家,如英國、德國、法國、比利時許多國家都有同樣的判決,一致承認國家及其財產享有管轄豁免權。因此,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之前,這一理論幾乎為所有西方國家所支持,並在司法實踐中廣泛採用。目前,實行絕對豁免的國家主要是社會主義國家和廣大的第三世界國家。
(二)限制豁免論
限制豁免論,又稱有限豁免主義、有限豁免原則、限制豁免說或職能豁免說,認為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是否享有豁免權,應視其行使的職能而定,主張把國家行為按其性質或目的分為主權行為、統治權行為或公法行為和非主權行為、事務權行為或私法行為兩類,第一類行為在他國享有豁免權,而第二類行為則不享有。限制豁免論產生於19世紀末,其代表人物主要有福希勒、羅蘭、巴爾、埃福泰爾、魏斯、斯皮以及菲奧雷。
從國際實踐看,義大利最早拋棄絕對豁免論,而採取限制豁免論。1886年那不勒斯最高法院在判決中確立了外國國家在純私法范圍內的問題不能主張豁免的原則,〔8〕1887 年義大利上訴法院也主張對外國政府作為民法上的法人所表現的行為具有管轄權。〔9〕此後,荷蘭、 比利時、埃及、瑞士、奧地利、羅馬尼亞、法國、希臘等國在法院判決中也紛紛採取限制豁免論來處理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問題。1952年5 月19日「泰特公函」在結論中宣稱:「奉行有限制的主權豁免學說,是今後國務院的政策」,〔10〕這標志著美國從絕對豁免向有限制豁免的轉變。1976年美國國會通過《外國主權豁免法》,把有限制的主權豁免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1978年英國也頒布了《國家豁免法》。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新加坡、南非、巴基斯坦等國也相繼制定了這方面的國內法。目前,奉行限制豁免論的主要是西方工業發達國家,它們除以國內立法的形式使其理論法典化之外,還通過國際條約的方式對有限制的主權豁免予以規定,這方面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926年《關於統一國有船舶豁免的若干規則公約》、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33年《關於防止扣押飛行器的羅馬公約》、1944年《關於民用航空的芝加哥公約》、1958年《領海和毗連區公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及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
上述兩種理論都有不完善的地方,甚至存在嚴重的缺陷或問題。絕對豁免有問題,限制豁免也不可靠。具體地說,絕對豁免論對國家主權及其財產豁免原則在國際法上的確立發揮了巨大作用,並促進和維護了國際間的正常交往。但是,傳統的絕對豁免論有許多不足和缺陷需要克服:首先,絕對豁免論在提法上欠科學性。國家及其財產在外國享有「絕對的」豁免,未免太絕對了,因為國家豁免作為國際法的一項原則,仍容許有合理的例外;其次,絕對豁免論將國營公司、企業視為享有國家豁免權的主體也失之偏頗。這些都說明,頑固地堅持絕對豁免論是不科學和不合時宜的。限制豁免論不僅在理論上缺乏依據,而且在實踐中也是非常有害的:首先,限制豁免論違背了國家主權原則,無視外國的主權和尊嚴,容易招致該外國的抗議和報復,從而影響正常的國際關系,損害國際和平;其次,限制豁免論對主權行為與非主權行為的劃分不科學,且劃分標准也成問題,因而在實踐中會導致極大的混亂,並帶來訛詐和濫訴之風。因此,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理論必須予以完善。
我國關於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與實踐
中國作為一個在國際事務中起重要作用的社會主義大國,尤其是在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在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問題上的理論與實踐,更為世人所矚目和關注。
從理論上看,「文革」之前我國國際法學界對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沒有予以足夠重視,缺乏廣泛深入的研究。1979年「湖廣鐵路債券案」以來,我國國際法學界對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並發表了許多具有價值的文章和著述,取得的重要成果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1.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於他國內國法院的管轄,這一原則直接源於國家是主權者的特殊法律地位;2.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既包括對國家因特殊法律地位的屬人豁免,又包括對國家所有的財產的屬物豁免。豁免主要分為司法管轄豁免、訴訟程序豁免和強制執行豁免,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不享有豁免權;3.取消豁免或限制豁免說受到一致批判,但同時,學者們幾乎都認為絕對豁免理論在實踐中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拋棄,尤其在當代國家直接參加國際民商活動越來越頻繁的情況下,從一國發展國際經濟交往的自身利益出發,也不可採用。〔11〕
在實踐中,我國政府關於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問題歷來主張和堅持國家主權豁免原則,反對他國恣意破壞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的做法,並主張通過當事國之間達成國際協議的方式來消除有關國家間在國家豁免問題上的立場分歧。一方面,主張和堅持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其行為和財產享有當然的豁免權,非經同意,不受任何外國法院的審判,如在1949年兩航飛機案、1950年「永灝號」油輪案、1953年威爾斯法哥銀行存款案、1957年貝克曼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案、1979年煙火案、 1979年湖廣鐵路債券案以及1989年光華寮案等案件中,我國政府所表明的嚴正立場。另一方面,中國法院從不受理任何控告外國國家和政府的案件。但是,我國也從不把國家主權豁免問題絕對化。在堅持國家主權原則和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的前提下,基於正常經濟交往的需要,國家可以在特殊情況下,以協議或其他形式對具體案件或某些事項放棄豁免權。正如我國代表黃嘉華在第39屆聯合國大會第六委員會關於國際法委員會報告的發言中所指出的那樣,「過去,我們曾多次說過,國家豁免從來就不是所謂絕對的。因為國家可以通過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自願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或者由於雙方同意採取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而不需要司法解決」〔12〕。同時,我國主張國家豁免的范圍主要是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我們嚴格區分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或公司的私法行為和財產,對後者我國不主張也不要求在外國享有司法豁免權。
除外交實踐外,我國在立法實踐與條約實踐方面也同樣表現我國關於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主張。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有關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方面的具體立法,但在有關法的原則性規定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4條中,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的基本立場和主張。 在條約實踐方面,我國在堅持國家豁免原則的同時,承認國家可以自願放棄其豁免權,並認為以國家同意為基礎,在條約中對這種放棄予以規定是可取的方式,如1958年中蘇《通商航海條約》及附件中就有類似規定。另外,我國簽訂或參加的國際公約,如1975年參加的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79年參加的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1980年參加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等,其中關於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規定,對我國同樣也是適用的。
國際新秩序與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理論的完善
值此新舊格局交替之際,未來世界何去何從,應當建立什麼樣的國際新秩序,關繫到世界的前途和人類的命運,不能不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世界人民迫切希望建立一個公正、合理的國際新秩序。根據歷史經驗和現實狀況,我們主張在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和平、穩定、公正、合理的國際新秩序。這種新秩序包括政治新秩序和經濟新秩序,兩者是密切關聯、相輔相成的一個整體。國際新秩序的核心應當是所有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都是獨立自主的,都是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國際新秩序的基本內容包括:1.各國有權根據本國國情獨立自主地選擇本國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和發展道路,任何國家尤其是大國不得干涉別國內政,不應把自己的價值觀念、意識形態和發展模式強加於別國;2.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任何國家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略或吞並他國領土,國際爭端應當通過和平談判合理解決,反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反對以戰爭手段解決國際爭端;3.國際關系中不得以大壓小,以強凌弱,以富欺貧,國際事務應由世界各國平等參與協商解決,不能由一個或幾個大國壟斷,任何國家都不得謀求或推行強權政治;4.改變舊的國際經濟關系,代之以公正合理、平等互利、等價交換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離不開相應法律原則、規則的形成和普遍適用。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理論的完善,必將促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鑒於絕對豁免論在實踐中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拋棄,尤其在當代國家直接參加國際民商活動越來越頻繁的情況下,從一國發展國際經濟交往的自身利益出發,也不宜採用。更何況在實踐中,一方國家採取限制豁免原則,把它們認為對方不應獲得豁免的行為或財產管轄了起來;而另一方國家自己卻仍不顧實際地堅持絕對豁免原則,放棄對對方國家相應的行為或財產的管轄權,顯然近乎於作繭自縛〔13〕。至於限制豁免論、取消豁免論又遭到一致的批判。因而我國國際法學界主張也拋棄絕對豁免的觀點,而改為以下提法:國家及其財產在國際民事訴訟中享有司法豁免權是國際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只有堅持這一原則,才有利於保證主權國家之間進行正常的、平等互利的交往活動。但是,這並不是說,堅持這一原則,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不可以通過有關的條約、協議或合同,自願加以放棄,從而求得兩派不同觀點和實踐之間的一定的妥協和調和〔14〕。或主張在沒有條約或其他協議表示放棄的情況下,各國可以根據相互原則,來決定對一特定外國國家是否給予管轄豁免〔15〕。
我國國際法學界已經注意到應對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理論予以完善,以適應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需要。至於如何完善,卻缺乏深入研究,也沒有提出一個切實可行的方案。筆者試就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理論的完善問題,談幾點粗略的看法。
1.必須全面克服絕對豁免論的缺陷,並徹底否定限制豁免論,開拓出一條符合國際經濟新秩序需要和世界各國根本利益的,並能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解決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問題的新路子。
2.堅持國家主權豁免原則。從世界各國關於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實踐來看,無論是實行絕對豁免的社會主義國家和廣大第三世界國家,還是實行限制豁免的西方發達國家,都將主權國家享有豁免權作為國際法的一項原則,而不是例外。因此,在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理論的完善問題上,必須堅持國家主權豁免原則,這是我們解決問題的根本立場和出發點。
3.制定《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國際公約》。實踐證明,共同協商是現代國際社會中消除歧見,取得共識,解決糾紛與難題的有效途徑。世界各國應在堅持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的基礎上,本著「互相尊重,平等協商,實事求是,求大同存小異」的精神,以務實態度,進行充分的磋商,尋求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法,取得共識,達成協議,從而制定《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國際公約》,來協調世界各國在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上的立場,並使之趨於統一。因為國際公約是基於國家同意自願締結或參加的,反映當事國的意志,並明確規定當事國的權利和義務,具有規范性、穩定性和約束力,不僅有利於操作和當事國之間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問題的解決,而且有利於防止和避免這種爭端的產生。因此,《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國際條約》作為調整世界各國在國家及其財產豁免中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必須對該公約的宗旨、基本原則、當事國的權利義務、國家豁免權的放棄和程序、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予以明確的規定。

注釋:
〔1〕〔2〕黃進:《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4~5頁、第2頁。
〔3〕〔14〕倪征燠:《關於國家豁免的理論與實踐》, 載於《中國國際法年刊》1983年,第6、29頁。
〔4〕〔11〕李雙元主編《國際私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 年版,第459、463~464頁。
〔5〕海德:《國際法》(1947年),第1卷,第813~814頁。
〔6〕富學哲:《國際法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96頁。
〔7〕亨金•沙克特:《國際法案例和資料》1980年版, 第491 ~493頁。
〔8 〕黃進:《論限制國家豁免理論》, 載《中國國際法年刊》1986年,第279頁。
〔9〕韓德培:《國際私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134頁。
〔10〕美國《國務院公報》,1952年第26期,第984頁。
〔12〕《中國國際法年刊》,1985年,第643頁。
〔13〕李澤銳:《國家豁免問題的前瞻與回顧》,載《中國國際法年刊》1986年,第250~251頁。
〔15〕李雙元主編《國際私法(沖突篇)》,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313~315頁。

原載《江海學刊》199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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