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或仲裁判例可以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嗎
一般這個案例是可以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現在很多國家這樣採用的一些原則。
2. 08春季學期《國際經濟法》作業三 多選部分
1BC
80年代初,許多發展中國家面臨嚴重的債務危機,無力還債,導致國際債務糾紛頻起。流向發展中國家的外國直接投資出於對東道國徵用等政治風險的擔心,在全球國際直接投資流動總額中的比重急劇下降,在這種背景下,世界銀行重新制定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草案,於1985年10月在世界銀行漢城年會上正式通過,簡稱《漢城公約》或「MIGA公約」。
根據1965年《華盛頓公約》組建成「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即ICSID.設立「中心」的主旨,在於專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國際解決途徑,即在東道國國內司法程序之外,另設國際調解和國際仲裁程序。但「中心」本身並不直接承擔調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為解決爭端提供各種設施和方便;為針對各項具體爭端而分別組成的調解委員會或國際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條件,便於他們開展工作。
1958年6月10日在紐約召開的聯合國國際商業仲裁會議上簽署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該公約處理的是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仲裁條款的執行問題。
海牙規則(Hague Rules)全稱為《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也是關於提單法律規定的第一部國際公約。
2CD
根據各國仲裁法律的規定,仲裁協議是涉外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員)受理爭議案件的根據。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即使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凡訂有仲裁協議的爭議,各國法律通常規定不允許再向法院起訴。仲裁協議應當是書面的,有兩種形式:①在合同中規定仲裁條款。②用其他形式規定的仲裁協議,例如有關仲裁的特別協議,往來函電,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內的特別約定等等。
3AB
免稅法,即「別國單征,本國放棄」。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稅,完全放棄征稅權,而僅對其來源於國內的所得征稅。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一般適用於營業利潤和個人勞務所得,有的還包括財產。此法多適用於居住國為單一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
4ABCD
學界一般認為,國際稅法的淵源包括兩大類: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國際法淵源一般包括:(1)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其他國際稅收條約、公約中與稅收有關的法律規范; (2)國際稅收慣例。國內法淵源一般就是指各國的涉外稅法。
5ABCD
這幾個選項都有道理。
6BCD
對避稅地規定一定的條件,限制避稅地的范圍。規定本國母公司在避稅地設立的子公司的控股比例達到規定的標準的,就屬於適用避稅地對策稅制的范圍。對設在避稅地的子公司的經營范圍進行分類,有的列入避稅地對策稅制的適用范圍,有的則可排除。這樣規定是為了保障那些確實是在避稅地正當經營公司。凡符合避稅地對策稅制適用范圍的子公司,對其保留的利潤中按股權應歸屬母公司的利潤或股息收入合並入母公司的收入一並納稅。
7AB
針對跨國納稅人利用資本弱化避稅的行為,OECD在1987年推出的《資本弱化政策》中提出了兩種應對方法:一種是正常交易法,即由稅務機關確定關聯方的貸款條件是否與非關聯方的相同,如果不同,則關聯方的貸款可能被視為隱蔽的募股,要按相應法規處理對利息的征稅;另一種是固定比率法,即如果公司債務對股本的比率超過稅法規定的固定比率,則超過固定比率部分的債務利息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並將超過固定比率部分的債務利息視同股息徵收所得稅。
8ABC
D,仲裁的優點在於便於當事人保護隱私,與訴訟正好相反。
9BD
兩個《範本》的根本區別表現為基本經濟立場的差別。《經合發組織範本》是為
了協調發達國家之間的稅收關系,只考慮發達國家之間的利益;《聯合國範本》是為了調整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稅收關系,既考慮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共同利益,又兼顧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各自的利益。而且在稅收管轄權的運用方面,《經合發組織範本》偏重於居民稅收管轄權的運用,較多地要求限制地域稅收管轄權,而《聯合國範本》則主張盡量擴大地域稅收管轄權,同時兼顧締約國雙方利益。
10BCD
採用調解辦法解決國際商事爭議,已得到國際仲裁界的重視。美國仲裁協會過去不採用調解辦法,現在不僅採用,還在積極宣傳調解的優越性。英國自1979年修改《仲裁法》後也允許調解解決商事爭議。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繼1976年制定《仲裁規則》之後,又在1980年制定了《調解規則》,推薦各國採用。1982年6月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在聯邦德國漢堡舉行的第7屆國際仲裁大會,把調解作為會議的一個重要議題。
國際上負責進行仲裁、處理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組織。其形式有:1.臨時仲裁委員會。由業主和承包企業雙方當事人根據其仲裁協議,在一國法律規定或允許的范圍內,各自選出仲裁委員組成。在裁決後,該組織即行解散;2.常設仲裁機構。國際上專門從事仲裁業務的固定專業組織。它有自己的組織章程、仲裁程序、規劃,有各自的辦事機構和行政管理制度,有相應的仲裁人員。其職能是辦理有關仲裁的行政事務和進行仲裁的組織工作,如辦理仲裁手續;在當事人不能指定仲裁員時,代其指定仲裁員;遞送文件、資料等證據;開庭時安排記錄員、配備翻譯員、收取仲裁保證金及有關費用等等。
不好意思,對國際稅法不熟,只能到這個程度了~
3. 簡述仲裁的法律特點有哪些電大國際經濟法
教學原則,是教學實踐經驗的高度概括和總結,是教學規律的具體體現和直接反映,每一門學科所特有的內容和特點,決定了每一門學科都有它特定的教學規律和原則。根據教學的一般規律、《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學科特點、教學要求以及學生身心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自己的教學感受與體會,擬提出《國際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八大基本原則,以求有意識、理性地指導該課程的教學活動,為實現《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服務。
國際經濟法除了本學科的總論性的內容,如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外,主要涉及的是各分支學科的內容。國際經濟法的分支學科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以及國際稅法等,也可以將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方法的內容如國際商事仲裁包括在內。
4. 國際經濟法 方面 的一個案例
1.可以,仲裁條款有效以及獨立於基礎合同;
2.不能,信用證是獨立於基礎版合同的交易;權
3.不能,基於信用證的獨立性;
4.不成立,乙公司對於其出售的產品應當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5.風險自交付時轉移,即裝船時轉移到甲公司。
5. 電大國際經濟法簡述仲裁的法律特點有哪些
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其法律特點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提交仲裁是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前提。仲裁機構對爭議事項的仲裁權,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取得。仲裁的整個過程都貫穿著仲裁當事人自願的原則:當事人自願決定採取仲裁方式解決那些爭議事項、自願決定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自願決定由那些仲裁員仲裁,甚至可以選擇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當然為了仲裁製度本身的需要,當事人的自願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當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制定仲裁員,仲裁機構有權代為指定等。
二、仲裁不是國家裁判行為,它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質上截然不同。仲裁機構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是專門仲裁組織,處於第三者地位。仲裁機構以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動樹立自己的威信,其仲裁權的取得完全基於當事人的授權,而不是依據國家行政或司法職權。同時,雖然國家承認仲裁裁決具有法院判決同等效力,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但國家享有對仲裁的監督權。
三、仲裁的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部分民事權利和財產權利,對於當事人無權處分的民事權利,如婚姻、繼承、收養、監護、扶養等所引起的爭議,仲裁機構不能受理。
四、仲裁裁決一裁終局。仲裁庭一經作出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訴,也不能復議和上訴。對仲裁裁決不經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撤銷,當事人必須履行。
6. 香港城市大學仲裁碩士與國際經濟法哪個好
香港城市大學仲裁碩土與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好。
7. 2010年4月國際經濟法概論的試題及答案
全國2010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國際經濟法概論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20小題,每小題1分,共2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後的括弧內。錯選、多選或未選均無分。
1.構成南北合作實踐、替代《洛美協定》的協定是( )
A.《服務貿易總協定》 B.《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C.《科托努協定》 D.《七十七國集團協定》
2.有約必守原則不是絕對的,其中一項限制條件是( )
A.意思自治 B.違約賠償
C.誠實信用 D.情勢變遷
3.下列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發價(要約)和接受(承諾)的表述,正確的是( )
A.緘默構成接受 B.向廣大公眾散發商品目錄構成發價
C.向公眾提出訂立合同建議構成發價 D.根據投郵主義,接受後不可撤回
4.下列關於《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表述,正確的是( )
A.《通則》涉及違約的後果
B.《通則》涉及免責事項
C.《通則》適用於無形貨物的買賣
D.《通則》適用於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5.下列有關「CIF上海」的表述,正確的是( )
A。目的港是上海 B.賣方在上海交貨
C.海上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D.買方支付保險費
6.下列有關托收的表述,正確的是( )
A.托收是一種銀行信用
B.托收行承擔付款責任
C.托收行與付款人之間是代理關系
D.對付款人來說,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較為有利
7.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多邊貿易談判是( )
A.肯尼迪回合談判 B.多哈回合談判
C.烏拉圭回合談判 D.東京回合談判
8.下列中國對外開放服務貿易的承諾中,屬於水平承諾的是( )
A.商業服務承諾 B.以合資企業的形式提供服務
C.健康與社會服務承諾 D.關稅減讓承諾
9.下列關於國際技術貿易中「技術」的表述,正確的是( )
A.技術是一種抽象的思維 B.技術具有有體性特點
C.技術是系統的知識 D.作為貿易對象的技術通常是公有技術
10.旨在促進國際投資跨國流動的世界性組織是( )
A.IMF B.WIPO
C.NAFTA D.MIGA
11.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在作出每一項承保決定之前,必須對以下哪個國家的投資環境進行審查( )
A.投資者母國 B.東道國
C.承保人本國 D.該機構總裁國籍國
12.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建立的國際貨幣法律制度稱為( )
A.牙買加體系 B.巴塞爾體制
C.布雷頓森林體制 D.華沙體系
13.《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8條規定的一般義務是指( )
A.固定匯率 B.取消經常項目的外匯管制
C.取消資本項目的外匯管制 D.使用特別提款權作為儲備資產
14.無追索權項目貸款的還款來源是( )
A.項目主辦者的款項 B.項目本身產生的收益
C.項目主辦者的母公司 D.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
15.下列各項中屬於國際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是( )
A.單一制 B.復合制
C.注冊制 D.普惠制
16.下列關於稅收管轄權的表述,正確的是( )
A.在納稅人居民身份認定方面形成了統一的國際標准
B.中國在法人的居民身份認定方面採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准
C.中國在自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認定方面只採取住所標准
D.目前大多數國家行使公民稅收管轄權
17.甲國與乙國已經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但甲國與丙國尚未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丙國一企業為獲得稅收優惠待遇在乙國設立一家子公司,這種做法叫作( )
A.資本弱化 B.套用稅收協定
C.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 D.納稅對象的跨國移動
18.以下關於歐盟的表述,正確的是( )
A.歐盟是根據1991年《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成立的
B.歐盟理事會是歐盟的執行機構
C.歐洲議會議員目前由各成員國政府選派代表組成
D.歐共體法院的判決對於成員國沒有法律約束力
19.依中國《仲裁法》,下列關於仲裁的表述,正確的是( )
A.仲裁機構不擁有法定管轄權 B.仲裁裁決可以上訴
C.在仲裁程序中不能進行調解 D.為確保公正,仲裁裁決應當公開
20.CIETAC是下列哪個爭端解決機構的英文縮略語( )
A.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B.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C.中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D.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0小題,每小題2分,共2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後的括弧內。錯選、多選、少選或未選均無分。
21.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採取的補救方法是( )
A.減價 B.要求交付替代物
C.要求損害賠償 D.宣告合同無效
E.要求履行義務
22.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下列關於風險轉移的表述,正確的是( )
A.在貨物特定化之前,風險就可以轉移
B.風險轉移的含義是風險造成損失的承擔的轉移
C.誰承擔風險,誰就承擔風險造成的貨物損失
D.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貨物損壞,買方可以無條件解除付款義務
E.賣方根本違約,但風險已轉移給買方,買方即不能宣告合同無效
23.下列有關信用證開證行的表述,正確的是( )
A.開證行負首要付款責任 B.開證行對受益人有付款義務
C.開證行付款時須獲得開證申請人的同意 D.開證行付款時遵循嚴格相符原則
E.開證行是出具匯票的銀行
24.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承諾表的內容包括( )
A.部門或分部門 B.服務提供方式
C.市場准入 D.國民待遇
E.附加承諾
25.我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根據《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承諾開放的部門是( )
A.教育服務 B.娛樂、文化與體育服務
C.銷售服務 D.健康與社會服務
E.環境服務
26.根據我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際技術貿易合同可以分為( )
A.技術服務合同 B.專利權轉讓合同
C.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D.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E.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27.國際投資法領域中的「赫爾原則」是指徵收補償應當( )
A.充分 B.適當
C.及時 D.合理
E.有效
28.以下普遍被認為屬於避稅港的是( )
A.瑞士 B.澳門
C.香港 D.巴哈馬
E.哥斯大黎加
29.下列關於中國與GATT/WTO關系的表述,正確的是( )
A.中國是GATT的創始締約方 B.中國是WTO的創始成員方
C.中國於2001年加入WTO D.中國堅持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WTO
E.中國堅持權利義務平衡原則
30.根據中國《仲裁法》,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員或一名仲裁員組成
B.仲裁應開庭進行,但當事人可以協議不開庭
C.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D.仲裁庭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E.裁決書不附具裁決理由;當事人要求寫明的,應當寫明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31.簡述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及欺詐構成要件。
32.簡述《服務貿易總協定》之《關於金融服務的附件》中有關金融服務的「審慎例外」條款的內容。
33.簡述貸款人為保證所設浮動抵押權的優先地位通常所採取的保障措施。
四、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34.論國際貨物貿易管制的目的、特徵及主要國內法律措施。
35.論國際稅法中的稅收管轄權。
五、案例分析題(本題15分)
36.中益達公司是一家中國外貿公司,美麗美是一家美國外貿公司。兩公司於2008年7月簽訂了傢俱買賣合同,CIF天津,裝貨港為舊金山,2008年10月交貨,8月底前買方經由開證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至2008年11月30日。開證行及時開出了信用證。賣方在交貨日期到來前,聽說買方因受金融危機影響而出現財務困難,便以預期違約為由拒絕履行合同。買方對賣方提起訴訟。
問題:設該合同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賣方在什麼地點將貨物交到哪裡?
(2)本案中,賣方可否以買方預期違約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為什麼?
(3)開證行向賣方付款的條件是什麼?
參考答案
國際經濟法概論:1C 2D 3D 4D 5A 6C 7C 8B 9C 10D
多選 21CDE 22BC 23CD 24ABCD 25ACE 26ABCD 27ABCD 28ADE 29ABCE 30ACDE
31.所謂「欺詐例外」, 是指在肯定獨立抽象性原則的前提下,允許銀行在存在欺詐的情況下,不予付款或承兌匯票,法院亦可頒發禁止支付令對銀行的付款或承兌予以禁止。
欺詐例外之「欺詐」的構成要件如下:①欺詐一般應是受害人的行為;②欺詐應達到實質性的程度;③欺詐必須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已實際發生的行為。
32該附件特別指出,一成員基於審慎原因,可為保護投資者、存款者、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信託責任的人,或為保證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而採取與GATS條款不符的措施,此即「審慎例外」條款。
國際經濟法概論
33 在國際融資實踐中,為了保證所設浮動抵押權的優先地位,貸款人通常採取的保障措施有二 一是在浮動抵押協議中明確規定,借款人不得再在抵押財產上設定等同於或優先於貸款人浮動抵押權的其他擔保權利,並就該浮動抵押協議辦理登記手續,使得這一限制性條款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二 是先在借款人擔保價值較高的財產上設定一般擔保物權。
34各國對其國際貨物貿易進行管制主要出於以下目的:①保護和促進國內生產,提高就業,調整產業結構;2.穩定匯率,維持國際收支平衡; 3.保障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 4.為實現某種政治或外交上的目的服務。
特徵:1.它是一國對外貿易政策的法律化,體現了國家對進出口貿易的干預;2.它主要是通過國家制定和執行國內立法、締結和執行國際條約的形式來進行。3.它在內容上主要體現為鼓勵出口、限制進口和改善本國的貿易條件。
國內法律措施:主要分為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兩大類。(一)關稅措施 關稅是指一國海關根據該國法律規定,對通過其關境的進出口貨物課征的一種稅收。關稅措施是一種古老而當令仍然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種對外貿易管理措施。(二)非關稅措施 非關稅措施是指除關稅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間接限制外國商品進口的法律上或行政上措施的總稱。
35稅收管轄權指一國政府進行征稅的權力,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內的體現。 在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上各國基於主權的屬人效力所主張的稅收管轄權表現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公民稅收管轄權,而基於主權的屬地效力所主張的稅收管轄權為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財產所在地管轄權。
案列分析
1 賣方在舊金山將貨物越過船舷時即完成交貨
2不能 ,因為 買方開出了以賣方為名義的信用證所以賣方無條件履行合同
3開證行付款的條件是具有以下兩樣 A買方開出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B 兩公司買賣合同的單據
8. 國際經濟法題目,求解答
不合法。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9. 怎樣學好國際經濟法啊好難啊
單純從國際經濟法的概論可以看出,這門課程相當復雜,主要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國際技術轉讓、國家反托拉斯法、國際貨物運輸以及保險、國際投資、國際稅法。國際商事仲裁、國際支付。
很多內容需要專門的知識,比如國際貨物買賣以及運輸保險等,需要國際貿易的相關知識,國際支付又需要銀行業務相關知識,所以學習起來跟其他法律的共同之處相對較少,感覺難以下手。
以下幾點建議:
1,如果能把這些國字頭的法律去掉國字,就可能簡單不少,打個比方吧,把國際貨物買賣法轉化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然後從中找相同的地方,這樣可能輕松很多。
2,繁中取簡。先學習相對簡單的東西,比如國際商事仲裁,國際稅法,國際貨物買賣法等,需要相關其他知識的放後面逐一攻克。
3,可以選擇重點復習。比如國際支付重點在信用證、跟單托收。國際貨物運輸重點在海商法以及海牙規則。國際貨物保險重點在我國的海上貨物保險險別,以及英國的海上貨物保險法。國際貿易法重點在CISG公約。
10. 國際經濟法中,非內國仲裁的概念是什麼
非內國仲裁又可稱為非內國化仲裁或非地方化仲裁(de- localized arbitration),是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從實踐回中逐漸發展起來的一種答新的理論,其代表人物是波爾森(Jan Paulson)。這種理論認為,國際商事仲裁程序可以不受仲裁地國的法律的限制,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也不必由仲裁地國的法律賦予。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在申請強制執行之前,不受任何國家法院的監督。任何國家的法院均不能行使撤銷此項仲裁裁決的權力。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惟一的補救辦法是:或者承認此項裁決的法律效力並予以強制執行,或者不承認該裁決的法律效力並拒絕執行。這樣的仲裁裁決通常被稱為無國籍裁決(un- national award)或浮動裁決(floating aw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