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中五大稅法有
分為五大類有28個稅種,:
1.流轉稅類。包括7個稅種:(1)增值稅;(2)消費稅;(3)營業稅;(4)關稅;;(5)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6)牧業稅。這些稅種是在生產、流通或服務領域,按納稅人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徵收的。
2.所得稅類。包括3個稅種:(1)企業所得稅;(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3)個人所得稅。這些稅種是按照納稅人取得的利潤或純收入徵收的。
3.財產稅類。包括10個稅種:(1)房產稅;(2)城市房地產稅;(3)城鎮土地使用稅;(4)車船使用稅;(5)車船使用牌照稅;(6)車輛購置稅;(7)契稅;(8)耕地佔用稅;(9)船舶噸稅;(10)遺產稅(未開征)。這些稅種是對納稅人擁有或使用的財產徵收的。
4.行為稅類。包括8個稅種:(1)城市維護建設稅;(2)印花稅;(3)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4)土地增值稅;(5)屠宰稅;(6)筵席稅;(7)證券交易稅(未開征);(8)燃油稅(未開征)。這些稅種是對特定行為或為達到特定目的而徵收的。
5、資源稅類:資源稅。
6、其中;(5)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7)牧業稅;(3)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5)屠宰稅;(6)筵席稅;五個稅種已停徵。
車船使用稅與車般噸稅合並為車船稅。
原企業所得稅與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合並為企業所得稅。
所以現行稅種實際只有21種。
B. 經濟法基礎中的其他稅收法律制度重要嗎
稅收管轄權是國家征稅的基礎性權力,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的具體體現,是各類稅收徵收管理的前提。
在人類歷史上,稅收管轄權是伴隨著國家和稅收的產生而產生的。在其產生之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由於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各國佔主導地位,稅收管轄權也被局限於一國主權所及的范圍之內,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從14世紀開始,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和生產方式在歐洲得以逐漸確立,商品經濟得到了極大發展,社會生產力水平迅速提高,國際分工開始出現,國際市場逐步形成並不斷拓展。19世紀末期以後,隨著資本主義進入壟斷時期,資本的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各種經濟活動經常跨越國界,稅收的國際化和相關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與重疊使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成為日益突出的問題。同時,各發達國家所得稅制度的相繼建立和對跨國所得的征稅,更使稅收管轄權問題變得益趨復雜。為了解決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不同國家相繼簽訂了國際稅收協定,在此基礎上,調整國家之間稅收分配關系和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稅收征納關系的國際稅法得以產生,而稅收管轄權也便成為國際稅法的基本范疇。[1]
由於稅收管轄權問題所具有的這種基礎性的地位,對於稅收管轄權的研究,尤其是各國對於不同類型稅收管轄權的選擇適用、各國稅收管轄權的沖突與協調以及稅收管轄權對不同稅種特別是所得稅制度的影響,便成為稅法學和國際稅法學所關注的重要課題。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和屬性
稅收管轄權(Tax Jurisdiction),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的體現,是一國政府在其主權所及范圍之內所擁有的不受干涉的征稅權力。不同國家可以依據國際法上的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結合本國的經濟、法律和社會狀況,選擇適用不同類型的稅收管轄權。
由於稅收管轄權來源於國家主權,因而國家主權所具有的獨立性和排他性的固有屬性也在稅收管轄權的行使中得到突出的體現。相應的,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也便成為國際稅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則。所謂稅收管轄權獨立,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行使權力具有完全自主性,其對本國的稅收立法和稅務管理擁有最高的權力;在國際稅法領域,一國可以通過制定法律,自主選擇本國的稅收管轄權,確定稅收管轄的范圍,而不受任何外來意識的控制和干涉。在不同國家的稅收管轄權發生沖突時,對於稅收管轄權的限制,只能是在相關國家之間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所達成的自我限制。
具體而言,按照國際法的主權平等和尊重主權原則以及國際稅收的具體特點,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1.各國在其主權范圍內,充分行使本國固有的征稅權力;
2.各國稅收管轄權完全獨立,任何其他國家不得干預和制約;
3.各國稅收管轄權一律平等;
4.各國相互尊重他國的稅收管轄權;
5.各國有充分自由選擇本國的稅收制度,制定本國的稅收政策;
6.各國均有責任履行自己的國際義務,在稅收管轄權的行使方面相互協調。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一國稅收管轄權獨立的實質,是規范各國在行使稅收管轄權時的權力與義務。一國享有獨立的稅收管轄權,不僅說明該國有權自行決定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且說明它負有尊重他國稅收管轄權獨立的義務。世界上既不允許存在絕對的稅收管轄權,也不允許以相對稅收管轄權為由來干涉他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特別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今天,不同國家只有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才能真正實現稅收管轄權的獨立性。
二、稅收管轄權的理論依據
稅收管轄權作為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了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據此,國家有權在其主權范圍之內自主決定稅收管轄的范圍,建立稅收法律制度,而不受外來干涉的影響。稅收管轄權之所以具有這樣的性質,取決於其特有的理論基礎。長期以來,人們對於稅收管轄權所依據的理論基礎形成了以下幾種不同的學說:
(一)國家主權說
國家主權說作為稅收管轄權的理論依據,是一種得到公認的學說。具體而言,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依據,在於國家在國際法上享有的主權地位。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等一系列國際條約和協定,國際社會公認的獨立主權國家擁有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管轄權。其中管轄權是指一個主權國家所擁有的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一切人、物、行為和事件進行統治和支配的權力,它具體分為屬地管轄權(又稱領域管轄權)、屬人管轄權(又稱國籍管轄權)、保護性管轄權和普遍性管轄權,其中又以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為主。依據屬地管轄權,國家有權對本國居民和非居民來源於其境內的一切所得征稅;依據屬人管轄權,國家有權對其居民或公民來自世界范圍的全部所得實施課稅。這兩者構成了國家主權說的核心內容。
(二)費用收益說
費用收益說是從經濟的角度論證稅收管轄權合理性的一種理論。這一理論也與課稅依據理論中的公需說異曲同工。[2]這種學說認為,外國人在一國進行經濟活動取得的收入,該國有權依據屬地原則對其行使稅收管轄權,進行課稅。這是由於納稅人進行經濟活動時具有一定的公共需要,而用於滿足公共需要的公共物品的消費則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無法形成市場價格,很難像私人物品那樣通過市場來供給,而只能由國家來提供。納稅人從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因而應當為此支付費用。這一理論的不足在於,其對於屬人性質的稅收管轄權尤其是公民稅收管轄權缺乏解釋力。
C. 《初級經濟法》考點關稅納稅人和稅目有哪些內容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關稅納稅人
貿易性商品的納稅人是經營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物品的納稅人包括:
1.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種運輸工具上服務人員入境時攜帶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個人物品的所有人;
4.進口個人郵件的收件人。
二、關稅課稅對象和稅目
征稅對象又叫課稅對象、征稅客體,指稅法規定對什麼征稅,是征納稅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客體或標的物,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
稅目即征稅對象的具體內容,是在稅法中對征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的征稅品種和項目。
課稅對象是一個稅種區別於另一種稅種的主要標志,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種稅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什麼征稅,體現著稅收范圍的廣度。一般來說,不同的稅種有著不同的課稅對象,不同的課稅對象決定著稅種所應有的不同性質。國家為了籌措財政資金和調節經濟的需要,可以根據客觀經濟狀況選擇課稅對象。正確選擇課稅對象,是實現稅制優化的關鍵。
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課稅對象,如消費稅是對消費品征稅,其征稅對象就是消費品(具體如煙、酒都是消費稅的征稅對象);房產稅是對房屋征稅,其征稅對象就是房屋;征稅對象是稅制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因為它規定了征稅與否的最基本界限,凡是列入某一稅種的征稅對象,就在這種稅的徵收范圍,就要征稅;而沒有列入征稅對象的,就不在這種稅的徵收范圍,就不征這種稅;征稅對象與稅目、計稅依據、稅源、稅本的關系。
規定稅目首先是為了明確具體的征稅范圍。同時,稅目也體現了不同的稅率。稅目的設計,有列舉法,即按照每一種商品或經營項目分別設計的稅目,如電視機、錄像機等,一種商品就是一個稅目;也有以概括法設計的、即按照商品類別或行業設計的稅目,如文化用品類、電子產品類、日常用化工類等,一個類別的商品是一個稅目。這兩種方法各有其特點,前者界限明確,便於掌握,但稅目過多,不便查找:後者稅目較少,查找方便,但稅目過粗,不便准確掌握,容易出現納稅稅收負擔不合理的情況:一般而言,現代稅收制度在稅目的設計上這兩種方法有機結合,使納稅人稅收負擔公平、又有利於稅收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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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備考重點
1.學習思路要轉變。
1月份初級會計考試經濟經濟法基礎科目的學習內容全部都是大稅種的內容。在每年的考試中,大稅種考查往往側重於整體框架性的計算,稅收優惠很少結合計算題考查,大多單獨設置記憶性試題考查。不過,2月份開始,除了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稅種全部都是小稅種的內容。在以往年度的考試中,小稅種由於本身內容簡單,往往會雜糅各種優惠政策結合考查小計算,特別是每年的最新政策要高度關注。因此,本月在學習經濟法基礎科目的小稅種時,我們要順勢而為,特別要注意學習各個小稅種的稅收優惠。否則,學錯了方向,就很難達到學習效果。
1. 最新政策要把握。
通過最近幾年初級會計考試的稅收政策變化情況看,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內容變化較大,尤其是個人所得稅法,整個稅法體系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由原先的分類所得稅制轉變為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所得稅制。盡管2019年已經考查過一年新個人所得稅法,但重難點很多,比如:匯算清繳的情形、綜合所得的范圍與計算等等,新的內容仍然有很多尚未進行考查。本月在學習個人所得稅時要高度重視。此外,小稅種最近幾年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化較大,幾乎年年都會有變化,例如:房產稅、印花稅、城建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以往年度未通過的考生在學習上述內容時,務必要掌握最新政策。
3. 不可輕視小稅種的學習。
很多初級會計考試考生在學完個人所得稅相關內容後,都會長長舒一口氣。這是因為第6章的內容除了土地增值稅外,其他稅種本身幾乎沒有理解難度,計算相當簡單,步驟簡化很多。這就導致部分考生在學習小稅種時,往往較為輕視,學習速度過快,囫圇吞棗,出現“消化不良”的情況。在此,特別要提醒各位考生,小稅種雖然內容簡單,易於理解,但真正考試時,往往會結合其他內容提升考題難度,學習時要融會貫通,由點及面的學習,深入理解與把握。別讓小稅種考題成為你通過考試的絆腳石。
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的學習之旅沒有回程票,雖然在旅途中困難繁多,但只要我們向前看,拼搏到底,不辜負時光,一定能夠通過考試。祝願大家早日取得證書!更多關於初級會計考試的備考技巧,備考干貨,新聞資訊等內容,小編會持續更新。
E.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中包括哪些稅種
您好!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是在原有稅制的基礎上,經過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逐漸完善形成的。現共有23個稅種,按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分為七類:
1.流轉稅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主要在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業中發揮調節作用。
2.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是對因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3.所得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在國民收入形成後,對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4.特定目的稅類。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主要是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對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5.財產和行為稅類。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契稅,主要是對某些財產和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中央稅即屬於中央固定財政收入,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來說,中央稅包括下列稅種: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BR> 地方稅即屬於地方固定財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說來,地方稅包括下列稅種: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費,農牧業稅,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遺產或贈予稅,土地增值稅。<BR> 中央地方共享稅即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說來,中央地方共享稅包括下列稅種: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s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證券交易稅,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
1994年,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發展和經濟體制進一步改革的需要,我國對稅收制度和管理體制進行了一次范圍較大、程度較深的改革,即稅制及分稅制改革。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劃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支出;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中央和地方分設稅務機構,分別收稅。在稅種劃分上,根據稅制改革後稅種結構的變化和進一步改革的方案,分別設置了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劃歸地方稅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筵席稅、農(牧)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1994年,地方稅收入(不含共享稅地方分成收入)佔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為34.4,佔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35.11,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由地方稅務機構負責徵收地方稅,同時將屠宰稅和筵席稅的開征停徵權下放給地方。至此,與分稅制相聯系的,具有真正意義的地方稅產生了,同時,也初步形成了我國地方稅體系的基本框架。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