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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表現為

發布時間:2020-12-08 09:36:55

A. 如何看待經濟法的地位它與民法,商法的區別何在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經濟法、民法、商法作為規范市場經濟交易和運行的重要法律,以完善市場和協調發展為出發點,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經濟法和民法雖然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在調整范圍、宗旨和調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處,然而實際上二者聯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從調整對象上看,兩者具有交叉性,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作為民法,重要調整對象是財產關系,本質上是經濟關系,在經濟關系調整中與經濟法相輔相成。一方面,經濟法維護宏觀、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而另一方面,民法規范自由從事經濟活動的主體行為,超出民法調整的范疇由經濟法作具體調整。
在法律作用上,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公民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最後,兩者互為補充。民法以人為本,其理念是自由主義,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宗旨,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消除個體權利本位對整體經濟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解決個體私利與社會公利的矛盾,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民法既是不同的法律,自然也存在差異和個性,且兩者的區別是較大的,主要體現在:
1.兩者法律屬性不同。民法突出個體權利,以個體為本位,強調社會個體權利平等和自由;而經濟法強調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眼於全局和長遠的利益。
2.兩者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民法調整的主體只限於公民和法人;經濟法主體除公民和法人外,還包括企業法人的內部機構和其他經濟主體。
3.兩者的調整目的不同。民法側重對私人利益的保護,目的是保障經濟主體自由基礎下的交易成果;而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追求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強調合理配置社會公共資源和公平分配社會財富。
4.兩者調整主要內容不同。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具有平等性。具體來說,民法法律規定是為了保護市場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體現對個人權利的關照。經濟法主要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有顯著的服從性、經濟法每一條具體原則都以保護社會利益為目標,體現社會整體權益本位,追求社會公共利益內部的和諧。
5.兩者調整方法不同。民法對違法行為則更多地採用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在民法保護范圍內,個人的行為一般不會受限制,不過多對法律行為後果予以保護,尊重市場自由交易規則,由市場主控。而經濟法則以行政性手段為主,民事、刑事的調整方法為輔,多帶有懲罰性。另外,還有經濟法獨有的獎勵手段等。在經濟法領域,若市場交易破壞公共利益的協調,即使交易是經濟主體在平等、意願基礎上進行,也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種強制手段即宏觀調控,彌補自由交易狀態下的民法的缺陷。
6.兩者的責任形式不同。民法的責任形式多位民事責任,注重事後補償性;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則是兼有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經濟法和民法有著很多的不同點,互不隸屬,互為補充。我們更應關注的是他們之間的差異性鑄就了他們之間的聯系。只有這樣,才會發揮兩者在社會資源配置和社會財富分配中相得益彰的作用。
三、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和聯系
商法起源於中世紀的歐洲。10世紀,歐洲的一些庄園主利用手上聚集的資本進行生產,促使了社會分工和工廠手工業的發展,為商法誕生創造前提條件;11世紀,商人為保護自己利益,採用通行的商事慣例解決商業糾紛,最終發展為商法,以保護商品交易者的利益為主。
商法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具有調整商業行為和活動的作用,並對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發展的作用不可忽視。
(一)經濟法與商法的聯系
經濟法和商法的外延爭議較大。在國外,經濟法和其他法的關系主要是商法關系,他們是典型的商業社會,具有較完備的商業法律制度,在我國商法與經濟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
法律屬性上看,兩者都與經濟生活聯系甚為密切。從法律主體上來說,有些主體,如企業,可以是經濟法律關系和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調整的方法上也有相同的地方,都可以採取行政手段或刑罰手段。作為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部門,商法和經濟法都是為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具有親緣性,兩者總體上具有一致性、和諧性和互補性,而不是對立的、沖突的和互耗的二元互補體系。 (二)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來理解:
1.兩者的產生原因不同。商法的產生是對民法的一般性調整而不能適應具有風險性、規模性、集團性商事活動的揚棄和發展,是政府不幹預式的產物。而經濟法的產生是由於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對宏觀經濟關系進行調控,以糾正整體的不平衡。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不僅對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監督、組織、協調,使個體經濟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經濟法是政府對經濟干預的產物,
2.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商法屬於私法,以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為基礎,維護主體的私權,調整利益關系;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調整經濟管理和維護公平競爭,屬於公法;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兼有私法的特點。
3.兩者調整對象不同。商法以營利性主體權益為主,是商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調整的是商法主體間的利益關系;經濟法著眼於整個國民經濟全局,強調公共利益,其調整對象是國家為了履行經濟職能,進行宏觀調控、微觀規制等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換句話說,商法調整的基本上是橫向的經濟關系,而經濟法則是縱向的。
4.兩者調整范疇不同。商法以企業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的經營關系和企業個體的權利;經濟法側重於調整國家經濟生活中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關系。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等往往屬於經濟法范疇調整的企業,而一些完全由市場調節活動,與國家協調無關的企業不屬於經濟法范疇。
5.兩者調整目標不同。商法一般為具體的商主體或是從商行為提供規則,規束行為,保證商主體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立足個別,兼顧一般;經濟法從宏觀國民經濟運行問題出發,旨在保證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立足一般,兼顧個別。
6.兩者調整方法不同。商法多採取自律性和非權力性方法;經濟法多採取他律性強制方法,即權力性方法。
商法不能代替經濟法,經濟法也不能代替商法。簡單地說,商法是調整組織與商行為的法,經濟法則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它們亦絕非相互排斥的關系,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兩個重要法律部門,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共同協調經濟關系,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
民法、商法從橫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經濟法從橫、縱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雖然民法、商法、經濟法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彼此存在明顯的區別,但並非純然無涉,任何一個法律都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不容忽視。民、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起基礎性作用;而經濟法克服市場經濟內在缺陷,補充、彌補了民、商法調整的不足。只有充分發揮它們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的作用,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來保障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是單純以某一個部門法為主體,則必將推動我國法制體制建設的完善,有利於我國改革開放順利進行。

B. 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有哪些特點

在整個國民經濟生活中,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既可以在通過監督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正確行使權利(權力)和切實履行義務中得到體現,也可以通過嚴格執法來保護權利主體的的合法權益來保護經濟法律關系。
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方法:
1、經濟制裁。常用的有賠償經濟損失,交付違約金等。
2、經濟行政制裁。指行為人尚未構成犯罪,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的經濟性質的行政處分。
3、經濟刑事制裁。指對違反經濟刑法造成嚴重後果的經濟犯罪分子,由法院給予的刑事制裁。

C. 經濟法與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里所說的管理與協調是指國家作為一種外在力量,主要採取間接的法律手段,對社會經濟生活所進行的計劃、組織、調節和監督。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的主體是企業。市場主體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對企業的活動進行管理,以及企業自身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

第二,市場運行調控關系,即國家為了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在行使管理職能時與市場主體發生的關系。這種關系與前一種關系不同,它只是在市場調節失靈的情況下才產生的,例如競爭關系、產品質量關系、價格關系、經濟聯合關系等。該部分關系主要是依靠市場規律的作用來調整的,但一旦超出了國家法律、政策所允許的范圍,國家就必須採取必要的干預手段,以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管理法等。

第三,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因素,實行全局性的管理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組織所發生的具有隸屬性或指導性的經濟關系。如國民經濟計劃法、金融法等。

第四,社會分配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國民收入進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如財政法、稅法、工資法等。

如同任何法律一樣,經濟法的本質是由制定法律的統治階級及其產生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所決定的。因此,我國經濟法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體現,它的服務目標是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鞏固。

經濟法的作用是與經濟法的本質和服務目標相一致的,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維護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國家經濟發展整體目標的實現。

其次,確立和維護企業的法律地位,為對外開放、對內搞活創造條件。

再次,保護、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權益,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最後,維護經濟秩序,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法律關系是出法律規范所確認的,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不同的社會關系經不同的法律調整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其中的一種,它是指經濟法主體之間依照經濟法的規定在進行經濟活動時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前提,而經濟法則以客觀存在的經濟關系為前提。因此,經濟法律關系實質上是已被國家認可並法律化的一種經濟關系。它既要反映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更要反映國家的意志。而且,當事人的意志不能與國家意志相違背。因此,經濟法律關系是國家認可並給予保障的思想社會關系。不過,這種思想社會關系也不是隨意製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一定經濟關系的反映。所以,經濟關系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客觀物質基礎,經濟法律關系則是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並對經濟關系的存續有很大的反作用。

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指當事人之間構成權利和義務關系必備的基本條件,即主體、內容和客體,亦即法律關系的「三要素」。因此,經濟法律關系也是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這三個要素構成的,三者缺一不可。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法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其中,享有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它是聯系經濟法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是經濟法律關系實質的核心。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簡稱為經濟法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換言之,就是經濟法主體所追求的具體的經濟目的或利益。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就失去了必要的依附。

D. 經濟法經濟關系經濟法律關系三者有什麼聯系

1、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2、經濟關系
經濟關系即生產關系。是人們在物質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結成的相互關系。它是各種社會關系中最基本的關系。生產關系的內容。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生產關系是指直接生產過程中結成的人和人的關系。廣義的生產關系是指包括生產、分配、交換、消費諸關系在內的生產關系體系。政治經濟學所研究的生產關系,就是人們在社會生產總過程中所建立的諸方面的經濟關系的總和。
3、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國家調節或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根據經濟法的規定在經濟法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先決條件,是客體的佔有者、使用者和行為的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失去了主體就不存在權利這種可能性以及義務這種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的條件,因此也就談不上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內部組織、自然人。
(2)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有:有體物、經濟行為、智力成果、權利。
(3)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實質和核心,是聯絡各主體、聯系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梁,直接體現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體、客體,不通過權利義務互相聯結,也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
所以,經濟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個就不能構成經濟法律關系,變更其中任何一個,也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
4、三者的聯系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特定的經濟關系,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經濟法更不調整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比如說,財產贈與關系、財產繼承關系雖然是經濟關系,但不在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之內;經濟法律關系是思想關系、意志關系,屬於上層建築范疇;人身關系也不是經濟關系,它們不屬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范圍。
(2)客觀存在的經濟關系決定了經濟法調整的具體形式和內容,與此同時,經濟法律關系對經濟關系存在巨大的反作用。

E. 公益訴訟制度與經濟法有何關系

傳統的經濟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證明自身獨立存在的價值,多局限於實體法上的思考,卻缺乏理性地構建獨立的程序法架構,尤其缺乏對經濟法程序理念的提升,有些自說自話的感覺,從而動搖了人們對經濟法獨立性的信任,沒有自身獨特的程序保障的經濟實體法也只能是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了。所以,提升體現經濟法本質的獨特的經濟法理念與建立相應的經濟法程序規則是經濟法研究的當務之急。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部門法,與之相適應,經濟法的程序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即對社會公益的關注,一種旨在建立一套程序規則,以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理念。出於有效保護公益的考慮,經濟法程序中的原告與傳統的法律程序相比往往不明確,其保護的利益也經常與自身不具有必然的直接聯系,更多的情況,表現為一種擴散性的趨勢,以保護與原告處於同一立場的利益階層的人們的擴散的片斷性利益。因而,西方有學者把這類訴訟稱為保護擴散性利益訴訟。這種訴訟實際上就是公益訴訟。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獨立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而我國現有的三種訴訟制度對違反經濟法的行為的追究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按現行程序制度操作,需要按不同程序處理同一經濟違法行為:即違法者的民事責任應按民事訴訟法由法院民事審判庭來追究;違法者的經濟責任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由行政機關追究;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還可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則按刑事訴訟法由法院刑事審判庭追究。這種由不同訴訟程序轉換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和其他弊病,不可避免地影響對經濟違法行為的有效打擊。為保證經濟法的實施,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新型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在這種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經濟、刑事三方面解決違反經濟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避免由不同訴訟程序轉換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和其他弊病,以保證對違反經濟法行為處理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具有社會性的經濟關系,即直接涉及或影響社會或公眾重大利益的經濟關系。」這樣一種新型社會經濟關系的出現決定了必然會有新型法律關系主體的出現,經濟法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一定為新型法律關系主體所分配和承擔。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呈現出社會性的特點。社會性的財產(即國有資產或公有財產)以及社會性的行為是經濟法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因為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的社會性特點,決定了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以及權利救濟方法的特點。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同客體一樣,也具有社會性的特點,經濟法權利主體擁有的權利可以稱之為「社會權」;經濟法義務主體的義務是對社會的義務,而不是對特定主體的義務;經濟法權力主體的權力是為實現經濟法權利主體的「社會權」而設置。因為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社會性的特點,因此,經濟法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是對社會的責任;法律責任追究的司法程序應當主要適用公益訴訟程序。為什麼對違反經濟法行為提起的訴訟,一般均應屬於「公益訴訟」?依據在於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本質與宗旨。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行為。那麼,追究違反經濟法行為法律責任適用的程序就不應當是私益訴訟,而應當是公益訴訟。因為私益訴訟對應的是個體權利的保護;適用私益訴訟程序處理關系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案件顯然是小馬拉大車,不僅不經濟,而且沒有效率,這應當是不需要論證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法律關系與經濟法責任等都可以驗證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

有人試圖否定實體法與訴訟法之間的邏輯聯系,進而達到否定經濟法與公益訴訟之間存在契合性的目的。其理由之一是:目前在民事法律領域中,一方面,除了作為基本法的民法通則以外,還有獨立的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保險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實體法律、法規,它們各自都沒有也不可能都有專門的訴訟法相對應。但是,豈不知,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實體法律法規與民法不是同一層次的部門法,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或子法,有了民事訴訟法及其特別規定也就不需要另行制定與這些民法之特別法相對應的訴訟法。同時,這個理由也不足以駁倒經濟法與公益訴訟之間存在契合性。因為誰也不認為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或子法,而一般公認經濟法與民法是同一層次、相互獨立、相互補充的部門法。其理由之二是:我國實體法領域並不存在獨立的、統一的經濟法部門,也很難制定出統一的經濟法典,更不能取代民法的基本地位。事實上,經濟法歷來沒有取代民法作為基本法地位的企圖,否則就是對經濟法地位的嚴重誤解和歪曲。至於說實體法領域不存在獨立統一的經濟法部門,這是對經濟法固有理論的簡單否定。盡管由於種種原因,致使統一的經濟法典無法出台,但並不足以證明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就不存在,也不足以說明經濟訴訟獨立存在缺乏實體法的前提。試問:我國沒有出台統一的行政法典,但為什麼又有獨立的行政訴訟法呢?所以形式意義上的實體法不完全是相應訴訟程序獨立的前提條件,但同一層次的實質意義上的實體法應當有相應的訴訟程序作司法保障,應當是相應訴訟程序獨立的前提條件之一。

同時,經濟法沖突或經濟法糾紛的大量存在及其與民事糾紛的嚴格差異是經濟法訴訟產生和獨立的現實前提。經濟法沖突表現為內部不經濟和外部不經濟兩種狀態。內部不經濟又表現為投資者對經營管理者喪失信心、經濟管理混亂、經濟效益嚴重低下、成本費用過高、分配顯失公平等。外部不經濟表現為不正當競爭、壟斷、可持續發展受阻、經濟負增長、供需嚴重脫節、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明顯化等。這些沖突顯然與民事沖突有著極為鮮明的差異。而且,由於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法沖突越來越趨於綜合性,同一經濟法沖突往往同時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諸方面的不同性質。因此,經濟法糾紛並不是「特定類型的民事案件」,在本質上與民事糾紛有區別,民事訴訟與經濟法訴訟在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方面都不完全一致,是不同性質的訴訟活動,經濟法訴訟突出表現為具有公益訴訟的特性。

F. 國家對經濟法律關系保護的方式是什麼

國家既規定了監督和保護機構,又規定了各種保護方法。
(一)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監督保護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家經濟領導機關及其他經濟職能部門。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人大常委有監督國務院工作的職權,這是最高的監督權,當然應該包括對國家經濟領導機關的國民經濟管理進行監督在內。至於國務院主管經濟工作的各部委,如國家計劃委員會等,均有權對全國的或者所屬經濟單位進行經濟監督,對違法者有權進行處理。其他經濟職能部門的經濟監督,主要包括會計、統計、財稅、銀行、物價等部門對各自范圍內的經濟活動進行的監督。經濟法給予這種監督以法律強制性的保證。
此外,還有法律監督。各級人大常委會可對與憲法、法律相抵觸以及不適應改革開放要求的經濟法規,依法予以撤銷或修改。
審計機構。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建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等經濟主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國家保證審計活動的獨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審計監督的目的,是要使財政、財務收支正確合法,以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仲裁機構。當經濟法主體發生經濟糾紛,產生爭議時,首先應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可由有關機構進行仲裁。有的經濟糾紛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仲裁委員會仲裁;有的勞動糾紛可由勞動仲裁機構仲裁。
經濟審判機構。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森林法院、海事法院等專門法院。這些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來保護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

G.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 ) A.社會關系 B.經濟關系 C.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D.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供參考。

H. 經濟法是如何調整經濟關系的

經濟法: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責權利效相結合原則:責即責任,義務,權即權力,權利,利是物質利益,效主要指經濟效益.四者關系:責字當先,權由責定,利由責生,效是中心。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等,社會組織,都要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盡責,享權,獲利.原則是經濟法中最基本的原則,是最能體現經濟法本質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方的法: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永恆話題。在現代市場經濟生活中更是一對突出的經常左右全局的矛盾。現代經濟法是在它們的對立統一中產生的,也是在它們的對立統一中存在和發揮作用的。社會主義國家為了解決舊體制,的過度,大力發揚社會主義經濟民主。確立企業組織的獨立的地位和利益,同時仍保持國家有效的宏觀調控和必要的經濟集中,這樣才產生了經濟法。在經濟法出現形成之後,都在大力運用經濟法這一法律手段,不斷地調整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關系,為實現自己的經濟目標服務。其基本目標是要管活經濟,」管而不死,活而不亂」這是經濟法功能發揮的最佳狀態。我們必須從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中去認識經濟法的產生,去把握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以及經濟法制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1.遵循和綜合運用經濟規律的原則2.鞏固、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3.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原則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經濟權利的種類: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經濟職權,經濟債權,工業產權。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參加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作過程中發生的,由經濟法律、法規確認和調整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存在和運行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相統一的關系。特點:1.它是組織管理要素與財產要素相統一的法律關系2.它是國家意志與企業等組織的意志直接協調結合的法律關系3.它的主體多為「組織」,個人只能地法定情況下,在參加生產經營性質的經濟關系時,才能進入經濟法律關系,成為經濟法主體4.它一般就採用較為嚴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的程序。
經濟法律關系的管理和保護的顯著特點:可概括為全面、系統綜合:1.經濟法由里及外地全面地管理和保護經濟法律關系2.它自始自終的系統地管理和保護經濟法律關系3.它對經濟法律關系采作多種手段予以綜合地管理和保護。
經濟法律關系三要素之間的關系:構成要素有主體、內容和客體。它們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緊密相連,缺一不可。主體是經濟關系形成的啟動者,是權利義務的隨者,有此主體的特殊性還常常決定著經濟法律關系的性質,主體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經濟權利和義務是經濟關系的實體內容,是確定主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和量度的,是聯系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客體是經濟法主體通過經濟關系所追求的經濟目標和經濟利益。經濟權利和義務也只有通過客體才能得到落實和體現。

I. 1.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 A. A. 經濟關系 B. B. 特定的經濟關系 C. C. 法律關系 D. D. 特定關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2、經濟法的作用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5)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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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表現為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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