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的概念是什麼
經濟法中的產品:
產品是市場上任何可以讓人注意、獲取、使用、或能夠滿足某種消費需求和慾望的東西。一般指物質生產領域的勞動者所創造的物質 資料。廣義指具有使用價值、能夠滿足人們的物質需要或精神需要的勞動成果,包括物質資料、勞務和精神產品。產品總是在一定的 社會生產關系下生產出來的。
㈡ 什麼是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來自《經濟法》書中。
㈢ 經濟法的定義是什麼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㈣ 經濟法中的經濟請求權有哪些
請求權指權利人得請抄求人特定行(作、作)權利請求權相對權典範即僅僅相對於某特定人產生效力 。
具體分:物權上請求權; 知識產權上請求權;人格權上請求權;身份權上請求權(撫養費、贍養費) 經濟法;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法律規范總稱, 例:《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環境法競爭法銀行法。
㈤ 請問經濟法里的出質具體指什麼啊
出質,物權行為的一種。將本人所佔有的物質於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出質,也就是質押,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權利交付出去作為抵押。出質在質押行為中,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出質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給債權人的民事法律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六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第六十五條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六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第六十七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六十八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六十九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第七十條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七條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匯
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 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條 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
㈥ 經濟法中社會公眾指的是什麼
經濟法當中的社會公眾應該指的是市場主體這里的市場主體既包括企業,又包括消費者投資者等。
㈦ 經濟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的內容包括總論(經濟法主體、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理念等)、市場規製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固定資產投資法、宏觀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內容。
所謂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7)經濟法中的經濟指的是什麼經濟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㈧ 什麼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
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法享有的自己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方為或不為專一定行為的資格屬。
經濟義務是指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一種責任。其含義包括:其一,經濟義務主體必須依據經濟法律、法規、合同、協議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經濟權利主體的利益和要求。其二,經濟義務主體應自覺履行經濟法律、法規、合同、協議所確定的各項要求,否則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
(8)經濟法中的經濟指的是什麼經濟擴展閱讀:
經濟義務特徵:
(1)是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種約束;
(2)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
分類:
1、經濟義務(一般經濟義務)
指一般組織或公民依照經濟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
2、經濟職責(特殊經濟義務)
指經濟管理機關基於其地位與職能,依照經濟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履行的職責。
㈨ 社會主義社會經濟法指的是什麼
對於經濟法概念如何定義,國內外理論界爭論較大.西方國家的學者特別是對經濟法理論頗有研究的德、日學者中,大多數認為經濟法是經濟秩序法、經濟干預法,屬於公法范圍;但也有人認為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屬於社會法性質.前蘇聯、東歐國家的學者中,大多數曾認為經濟法是體現國家意志的,調整國家與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間關系的法.
在我國,法學理論界較一致的認識是: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首先,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按一定的特徵構成一個整體,成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其次,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經濟法所調整的是具有經濟內容的物質利益關系;最後,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因為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和經濟活動眾多,經濟關系也是復雜多樣的,所以需要整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各個部門法共同調整,經濟法只調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於「一定經濟關系」的具體內涵,我國學者一度分歧較大,有主張經濟法綜合調整縱向(管理)和橫向(協作)經濟關系的,也有主張僅調整縱向或經濟行政關系的,還有主張以縱向關系為主兼及橫向關系的.如徐傑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陶和謙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與經濟管理密切相關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楊紫垣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潘靜成、劉文華教授認為,經濟法是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和與管理、計劃密切相聯系的經濟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王榕、馬紹春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兼有商品性(財產)和行政性(權力)雙重因素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組織國民經濟中、國家在管理企業中、企業在內部管理中以及企業相互之間的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或者說,經濟法是以企業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等等.但隨著以市場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提出,對經濟法定義的認識正趨向一致.
根據經濟法伴隨市場經濟孕育,發展的歷史事實和實際作用,根據不同市場經濟中經濟法的社會公益性、宏觀性的共同特徵,根據市場經濟對經濟法的內在要求,我們可以對經濟法作如下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和干預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由以上經濟法的定義可見,經濟法調整的一定經濟關系就是由國家對經濟進行協調、對市場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經濟關系.我們認為,協調與干預並列,范圍可更廣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間接調控、也可涵蓋直接管理,既可體現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特徵,也可適合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的需要,更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協調與干預並列,還可照顧到不同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法的共同特點,又可兼顧學術界的一般觀點.
㈩ 論述題:經濟法中社會利益本位的內涵是什麼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指它在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於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准則,無論國家還是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亦即都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在對社會共同盡責的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的關系。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經濟法的規范和法律文件所應貫徹的指導性准則。
1、平衡協調原則
所謂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2、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這是經濟法反映社會經濟之內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項核心的、基礎的原則。
3、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個主管主體和公有制主題所承受的權利、利益、義務和職責 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