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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環境經濟學方法解決環境問題

發布時間:2020-12-08 02:44:39

1. 如何用環境經濟學方法解決河流污染

因市場失靈引起的資源環境問題舉例:河流污染、草場...2 書 P156 3、如何理解庇古型環境經濟政策與科斯...1、請針對環境經濟學中的原理、政策、方法

2. 資源與環境的經濟學問題

在過去幾十年中,隨著環境問題的上升,人們對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政策的關注程度也日益提高。對環境政策的興趣不僅吸引了眾多專門研究環境問題的專家如生態學家、自然科學家等,也吸引了經濟學家、地理學者等社會科學家的廣泛關注。當前,特別是經濟學家在西方各國以及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的環境政策形成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在環境政策中經濟學的突出表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環境政策決策者們對環境保護政策潛在成本的關心。因此,這也使得主流經濟學家們紛紛加入到環境經濟問題的研究領域之中。
現代環境經濟學從總體上說是新古典經濟理論對環境問題的拓展和運用,因此大部分環境經濟學家屬於新古典學派。當然,新古典環境經濟學家們在政策方法上並不一致,廣義地看,可分為兩類。第一類,可稱為干預學派,其出發點為「市場失靈」,以新古典經濟學家亞瑟·庇古等人為代表。第二類,主要關注「產權」的建立和分配問題,通常稱為「芝加哥學派」,以諾貝爾獎獲得者羅納德·科斯為代表。在這兩類政策主張中,迄今為止還是干預學派對環境政策的影響更大。
不過,雖然新古典經濟學家在環境政策的形成中起著重要作用,但其研究方法已經受到廣泛的批評。最主要的批評意見認為,新古典經濟學以市場為導向的環境政策主張是不恰當的。把環境問題完全交給市場去解決的觀點值得懷疑。甚至有人認為,完全市場化的環境政策其結果會適得其反,由人類活動引起的環境損害將有增無減。在傳統的成本收益分析中資源配置的正確價格問題常常受到各種各樣的挑戰。例如,按照倫理學觀點,自然資源不可逆轉的退化,對賴以生存的後代子孫來說其代價是無限的,而且現實早己說明,這種不可逆轉的環境後果不是例外而是常例。更一般地看,新古典方法的功利主義哲學基礎本身就值得商榷。有些作者指出,功利主義迴避了人的需要差別問題,忽略了不同社會文化背景下個體的道德價值取向的影響。
盡管有這樣那樣的批評,新古典理論仍然似乎是經濟學家們唯一可行的解決環境問題的方法。因此,問題的關鍵是能否找到一種在主流經濟學思想之外的可行的方法來更好地體現環境問題的特徵。目前看來,比佔主導地位的新古典範式更有效地進行環境分析的方法是制度經濟學方法(也稱演化經濟學或社會經濟學方法)。在通常情況下,制度經濟學方法比新古典方法分析范圍更廣、包含的變數更多(貨幣的、非貨幣的),更側重於整體性和演化性。米勒對制度經濟學方法的特點進行了很好的概括,他指出「制度經濟學是演化的、整體的、跨學科的和非預言性的經濟學。制度經濟學家的共同特點是關注沖突而不是協同,關注損害而不是效率,關注不確定性而不是完全知識。他們一致反對把市場機制看作為無偏見的資源配置和分配機制,並一貫堅持認為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和利益之間存在差別。特權與權力的客觀存在和濫用與分散的單個個體行為相比,會形成一種利益中心。」
從一些制度經濟學家在環境經濟問題爭議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看,似乎確實制度經濟學方法比新古典方法在分析環境問題方面提供了更加豐富更有解釋力的理論框架。卡帕、加爾布雷斯和米善等制度經濟學家對現代環境經濟理論作出了重大貢獻。近期這方面作出貢獻的制度經濟學家有布羅米雷、施密特、蘇特保坶以及斯旺內等。然而,盡管制度經濟學方法提出了與新古典方法不同的見解,但迄今為止制度經濟學文獻還主要集中在對新古典方法的批判而不是提出建設性意見上。新古典方法盡管其前提假設和研究方法都成問題,但它為環境分析提供了一個非常一貫的理論框架,並為政策決策者提供了成本收益分析工具,藉此決策者可得到某種看似「客觀」的決策依據,這是新古典方法得以占據環境問題研究主流地位的重要法寶。因此,很明顯僅靠批判還不足於取而代之,即使這種批判是正確的也如此。制度經濟學方法在環境問題上要想取代新古典方法,必須提供一種為決策者所用的可操作性的方法才行。因此,本文的目標是回答以下問題:
1、制度經濟學家在提供更有建設性意見建議必須做些什麼?
2、在環境問題上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3、制度經濟學要提倡的環境政策理論基礎是什麼?
為回答這些問題,本文擬安排如下:首先,概要介紹制度經濟學方法。主要描述制度經濟學在政策研究方面的一般研究範式。其次,描述制度方法在環境問題上的運用,主要討論前面講到的制度方法主要特色在環境問題運用上的作用,回顧總結現有的制度經濟學家從理論角度對環境問題的研究和考慮,特別是卡帕所做的開創性工作。他為制度經濟學在環境經濟問題分析上提供了一個卓越的研究框架。第三,通過與新古典方法的比較,闡述用制度方法研究環境問題的政策意義。最後是總結。本文一個重要的結論是與傳統的環境經濟學方法不足相比,制度方法這種非傳統的方法涵蓋的面更廣,制度方法確實能夠提供一個比新古典的環境問題分析方法更豐富、更有說服力的分析框架。

一、制度經濟學研究範式概述
制度經濟學起源於對新古典經濟學及其傳統的靜態均衡價格理論的反思與批判運動,這場運動開始於20世紀初的美國,代表人物要數凡勃倫(Thorstein Veblen)、康芒斯(John R. Commons)和米契爾(Wesley C. Mitchell)。這三位美國制度經濟學派代表人物的著作跨越了19世紀末到20世紀40年代。也是在那個時代,經濟學家克拉克(J.M. Clark)、阿亞雷斯(C.E. Ayres)和加爾布雷斯拓展和運用了制度研究方法。分析「古典」制度學派凡勃倫、康芒斯和米契爾的作品,表面上看似乎他們關注的主題和研究方法都很不一致。凡勃倫主要關心經營中的權利關系以及消費者行為心理,康芒斯感興趣的是從法律基礎角度來分析經濟系統,熱衷於制度安排(私有制)的重要性和演化性質研究,而米契爾專注於統計數據的收集和分析,集中精力搞實證研究(他也是美國NBER的創始人)。實際上,不僅是美國制度學派,其它的制度學者在研究主題、方法和重點方面也各不相同,要一兩句話說清楚他們的共同特徵並非易事。
因此,米勒(Miller, 1978)指出:「制度經濟學……雖然方法和重點表現特徵迥異,但顯然有一種共同線索,有一種共同的意識形態把他們聯結成為一個學派。」要完整地分析描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原則不是本文的目的,以下是對制度經濟學「共同線索」的粗淺概括:
1、制度經濟學把經濟看成是一種演化的、動態過程而不是靜態的均衡過程。因此認為經濟中的累計因素是經濟學研究中最重要的因素。
2、制度經濟學家喜歡用開放式模型,並以此聯結社會系統中相互關聯的各要素。因此制度經濟學即使在討論某個特定經濟問題時其模型也是整體性的。
3、制度經濟學家在分析問題時,總是把方方面面的因素和變數,包括經濟的非經濟的變數都考慮在內。
4、制度經濟學家認為經濟不僅僅是市場,因此,市場也不是所有公共政策問題的解。為此,他們強調對市場產生強大影響的制度安排和權利設置的重要性。
5、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是學科間開放的,廣泛吸收和接受其它科學的成果。
6、制度主義是其研究方法的標准,並認識到經濟分析中價值的重要性。
7、制度主義者贊成某種程度的「社會控制」需要,因此也對某種程度上的政府幹預表示贊同。
8、在方法論的偏好方面,制度主義者一般選擇使用描述性模型(模式模型),反對新古典的預言性模型;把制度作為分析單位,反對新古典的個體消費者或企業最大化方法;接受行動主義心理預期,反對新古典主義者提倡的主觀主義心理預期(個人主義)。
二、環境經濟的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基本原則
制度經濟學家面對特定的研究主題在方法和重點上會有所差異,因此對問題的定義和政策建議有時也會持不同觀點。在環境問題研究上也不例外,制度經濟學家在如何解決環境問題上有時會採取不同甚至對立的觀點。雖然有這樣那樣的不同點,但仍然可以歸納出制度研究方法在環境問題上的一些共同原則和主張。
1、作為演化過程的環境經濟問題:累積因素和共同演進原則
在制度主義提倡的演化方法中,累積因素原則是經濟研究的核心。把這種概念運用到環境經濟研究領域的第一位制度經濟學家卡帕,他在凡勃倫和繆而達爾的基礎上在環境問題研究中首先運用了累積因素原則,他把這項原則定義如下:「累積或循環因素原則強調,社會過程表現為受經濟的和非經濟諸多變數的交互影響,在其共同結果下導致系統偏離平衡和均衡狀態。事實上,社會過程不是所謂的自動自穩定化趨勢,而可以說是服從於一種社會慣性,這種慣性使系統朝著初始推動的同一方向移動。」(Kapp, 1965)。因此,他指出:「只注重物質因果鏈或脫離問題發生的制度框架孤立地看問題只能得出不完全甚至錯誤的結論。簡單地說,因果鏈既是一種物質過程同時也是一種社會過程。」(Kapp, 1970a)
既然環境問題是物質過程和社會過程的共同結果,因此卡帕認為要特別關注這兩個過程的相互關系。他強調指出,假定自然物質環境是一個特殊的生態結構並由特別的法律來監控,任何不遵守有關法律的人類行為都會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那麼,雖然可能對這種行為會依法判決和處置,但這種行為造成的環境損害已既成事實。因此,自然物質系統和社會系統具有相互依賴性。與卡帕一樣,美國制度經濟學家斯旺內(James A. Swanney)也認為,作為一種整體性的環境問題研究方法,必須基於社會系統與自然系統共同進化的認識基礎上。(Swaney,1987a)。為此,斯旺內提出「可持續共同演進」原則,即「在發展路徑或知識運用上,應避免對社會系統和生態系統的兼容性造成嚴重威脅」。可持續共同演進清楚表明環境系統的演化與發展路徑的相關性。可持續演進原則是制度經濟學理論在環境問題研究上的直接運用,許多制度學家採用這種思路來研究環境問題。
2、作為開放系統的經濟:社會與生物種群的相關性
根據社會和生物種群相互關聯的觀點,許多制度經濟學方法可運用到環境問題研究上。首先,制度經濟學家一般把經濟過程描述為一個開放系統,認為經濟活動對生態系統存在各種各樣的影響,反之亦然。換句話說,制度理論在環境問題上的立論基礎是:生產和消費可能性完全依賴於當前可用的自然資源數量和質量,而當前和今後的自然資源數量和質量又受到當前生產和消費的影響。這種觀點與傳統的新古典經濟學形成鮮明對比,後者在分析價格形成過程時把經濟看成為一個封閉系統,即企業銷售商品和服務,然後對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和資本)支付報酬。這里,要注意的是新古典經濟學家把經濟過程看成為一種封閉系統的觀點與馬爾薩斯、李嘉圖、米爾和馬克思等古典經濟學家也不同。古典經濟學也認為經濟活動的環境資源是有限的。在新古典經濟學完全忽略真實世界經濟學的重要特徵同時,一些制度經濟學家在20世紀50年代初就開始爭論經濟增長的社會和環境限制問題。這方面最重要的開創性工作是卡帕(1950,1963)關於社會成本的研究,他首次深入研究了經濟增長的外部性對環境所產生的長期不利後果問題。總之,制度學家把真實世界經濟看成為一種開放系統,這種系統為了發揮功能必須從環境中吸取資源並把大量的廢物又轉嫁給環境。
3、多維度思考:環境問題分析中的貨幣和非貨幣因素
對生態與經濟系統循環關聯性的認識也意味著制度經濟學方法涵蓋更廣泛的環境問題分析變數,既有貨幣的也有非貨幣的變數。這一點對注重整體性研究的制度經濟學家來說是共同的,他們強調多維度而不是單維度思考。因此,制度經濟學認為環境問題中的眾多相關因素中往往是非市場特點的因素佔主導地位,雖然這類因素難於進行價格量化和測量,但仍然必須納入到分析中。在這類「非市場」因素中通常提到的有人類、社會關系、生態系統或自然資源等等。這一點上,應注意的是雖然某些新古典經濟學家也接受這類變數的重要性並把它們納入其分析中,但他們傾向於把所有的變數簡化為貨幣形態,因而其提倡的仍然是單維度方法。而制度經濟學家一般採用分解策略,分別觀察貨幣和非貨幣影響,反對把所有因素或影響都簡化為某種貨幣等價物的觀點。因此,制度經濟學家對成本收益分析和諸如顯示性偏好或表述性偏好等估價技術並不抱多大希望。對此,卡帕(1970a, 1970b)進行了簡要評價。在他看來,由於市場的非完全性,環境突變原因的高度差異性和不可比因素,以及環境控制收益的差異性和不可比性,很難對社會成本和收益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因此,他認為決策者應尋找市場價值之外的其它方法來評估環境問題。他認為環境決策具有明顯的政治特點,反對利用成本收益分析工具來幫助決策者決定最合適的環境政策選擇。換句話說,卡帕認為成本收益分析既不能對環境變化的社會成本進行正確評價,也不能對環境控制措施的社會收益進行有意義的衡量。更進一步,制度學家認為把所有因素或影響簡化為貨幣等價物的觀點必須用分解策略來代替,也即貨幣和非貨幣影響要分別加以分析而不能混為一談。例如,瑞典制度經濟學家彼得·蘇德保坶(Soderbaum,1987)提出用環境影響綜述和各種系統分析方式來替代成本收益分析等合計方法,在他的許多文章中特別推崇「位置分析方法」。在這種方法中,他把非貨幣影響描述為「流量」(相對於時段而言)和「存量」或「位置」(相對於時點而言)。在一般條件下,位置分析的主要目標是揭示決策情形的所有沖突而不是以一種無異議的途徑「解決」問題,根據不同的價值觀結論也會不同。因此「這種方法的結果對價值和倫理都是開放的」(Soderbaum, 1987)。
4、市場背後的環境經濟問題:制度安排和收入分配對環境政策的重要性
通過供給和需求來進行市場分析是新古典方法的核心。但按照整體性方法,制度經濟學者不同意把經濟分析簡化為市場分析,反對市場能解決一切環境問題的觀點,而一貫強調對市場反應有重要影響的制度安排和權利設置問題。因此,制度經濟學在分析環境經濟問題時採用更廣泛的方法,強調所有種類的社會規則都潛在相關,這些規則和市場聯系在一起只是一種重要但特殊的情形。制度學者把市場看作為一種有用的分散機制,但他們不同意接受市場是所有公共政策問題解決之道的假設。(Bromley, 1985)。在這種保留意見的背後,在制度經濟學家眼中市場不是資源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的中性機制,相反,它在很多重要方面會發生偏離。主要是由於市場受既存勢力控制,因此交換條件只是談判者既有優勢的反映而已(Miller, 1978)。貨幣和非貨幣成本與收益總是依附於現存的制度安排,具有特定的歷史背景,而制度變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確定性,因而新的制度和博弈規則意味者不同的成本收益分配。(Bromley, 1989)。
這樣,在環境政策方面,制度經濟學的一個共同主題是現實社會的制度安排以及相關政策變化的影響問題。在制度研究方法中,「制度安排」主要表現為組織機構、博弈規則、權力關系等對資源的控制。對新古典經濟學家贊成認同的制度安排,制度經濟學者常常表示懷疑。例子之一是關於效率的制度經濟學觀點。新古典把效率表述為與價值無關的概念,制度經濟學家則認為效率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本質上與價值有關的概念(Swaney, 1987b)。因為效率的計算依賴當前的制度安排結構,而後者決定了什麼是成本以及由誰來承擔的問題。按照布羅姆雷的說法,「沒有孤立的效率政策選擇而只有在各種可能的制度設定前提下的效率政策選擇。選擇一種效率結果也同時是選擇一種特定的制度安排結構和相應的收入分配方式。問題不是有沒有效率,而是對誰有效率?」(Bromley, 1989)。因此,有些制度經濟學家對新古典經濟學評估環境政策的結果提出質疑,因為新古典方法沒有比較不同的制度安排而是把分析建立在特定製度設定基礎之上。從這個角度看,制度理論更適合於環境政策評估,因為它提供了制度調整的分析框架。確實,按照制度理論,為了解決問題應改變制度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利益目標。在環境經濟學中,這意味著用於監督環境資源的制度安排,隨著社會關注環境問題的目標更新也必須相應作出調整。卡帕在分析環境突變的主要原因時也認識到社會過程中制度安排的重要性。他強調,認為市場活動對環境總是有益的想法是危險的。特別地,他認為,市場經濟的決策習慣有一種「固定化」趨勢,漠視諸如空氣和水污染的負面效應,常常把它們看成是決策單位的「額外」因素(Kapp, 1970a)。因此,任何經濟單位為了減少其活動的環境負面效應,必然要提高運行成本,或必然降低其邊際利潤和盈利能力。然而,在按照投資利潤最大化原則運行的決策系統中,對任何經濟人而言,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潤,會想方設法把視為「額外」的污染治理成本轉移給其它經濟人或作為整體的社會來承擔。
5、環境經濟研究的跨學科方法
考慮到自然物質系統與社會系統的復雜性和相互關聯性,以及在環境問題分析中涉及眾多變數(貨幣和非貨幣),制度經濟學家認為任何單個學科都不能獨自勝任環境變化因果過程的研究,必須通過跨學科研究才能擔當此任。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樣,制度經濟學一直相信在經濟研究中跨學科方法的優勢,在環境經濟研究中尤其如此。對此,有些學者把制度經濟學提倡的跨學科環境問題研究方法與新古典經濟學提倡的專業化和勞動分工方法進行了對照。新古典經濟學認為經濟學和經濟問題可以劃分為許多分支,在「其它情形不變」的假定下能夠在一定時期內研究一個變數。因此,環境經濟學和環境政策可以與其它經濟學和政策領域合理區分開來。關心環境問題並提出合理的環境政策建議是環境經濟學家的事,其它經濟學家勿庸多慮,原來干什麼就干什麼,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傾向於整體研究的制度經濟學則強調學科間的聯系,認為在社會科學方面並不存在明確的邊界,相互間都有交叉。蘇德保坶認為,經濟學家應力求在專業知識和綜合性的跨學科知識方面進行平衡。在環境問題研究上,按照整體研究觀點,各學科要相互滲透,要考慮到環境政策和交通政策、能源政策、食品政策等的相互交叉關系(Soderbaum, 1992)。早在蘇德保坶之前,卡帕就強調在環境經濟研究中跨學科方法的重要性。他指出,社會經濟和物質生態系統的相互關系十分復雜,對此各傳統學科從各自特定的目的出發所進行的孤立研究遠不能揭示其內在運行規律。任何社會科學家、自然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或公共衛生專家,都只接受了本學科的訓練,只熟悉本學科範圍的狹窄概念和理論,都不足於從總體上釐清和解決錯綜復雜的環境問題因果關系,因而必須採取相互合作的方式(Kapp, 1970a)。
6、環境經濟研究的立場問題
另一個制度經濟學家十分強調的是所謂「研究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色彩」問題。這個觀點主要出自綱納·繆而達爾。繆而達爾認為,雖然新古典經濟學試圖把經濟學描繪成與價值觀無關的科學,但在經濟研究中總是帶有一定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因此,在制度學者看來,在方法論上新古典經濟學家是「天真的實證主義者」,經濟學家應該更清醒地認識到隱含的價值判斷,並在研究中把所包含的公眾利益揭示出來,使非專家的決策者(如政治團體)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在環境問題研究中,經濟學家應根據不同的價值觀、倫理觀和意識形態從多角度加以分析研究。這是制度經濟學家普遍認同的研究環境問題方法的立場。作為一種更加規范的環境問題研究方法,制度經濟學認為應該對當代留給子孫後代的自然資源數量和質量進行倫理判斷。
7、環境政策的社會控制需要
最後,制度經濟學家在環境問題研究方法上的一個共同觀點是需要對環境政策進行某種形式的社會控制。這一點與制度經濟學反對由市場來解決問題的觀點一脈相承。按照制度經濟學環境問題研究方法,之所以需要進行某種程度的社會控制至少有以下兩點理由:首先,社會是個有機組織,即社會從需求總量到個人要求都有不同的要求。因此,社會附加到自然資源和環境上的價值不僅僅是所有個人價值的總和。社會要比任何個人的預期壽命長得多,作為整體的社會其價值與個人的價值一般來說是不一致的。另外,基於個體偏好匯總的方法可能意味著種群和生態系統不同特點的消失。第二,在一定政治經濟制度下,權力的分配對個體而言既不可能是平均的也不可能是公平的,因此環境問題的市場方法只能反映社會當權者的利益,而當權者的利益與希望保護環境的人的利益往往並不相同。
三、制度經濟學的環境政策主張
在概述了環境問題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的主要原則之後,接下來分析這種方法對環境政策的意義。這里並不是研究針對特定環境問題的特定政策,而是試圖提出並討論制度經濟學在構建環境政策上的理論基礎。
總的看來,制度經濟學構建環境政策的理論基礎與新古典經濟學存在很大差異。新古典經濟學分析的關鍵是在外生決定的偏好函數下經濟人最優選擇問題,因而基本上提出的政策基於對個體的激勵和約束措施。這種方法背後的思想是,通過可計算的貨幣激勵和約束,以效用最大化為目標的個體會改變其行為,使環境退化和資源損害降低到最優水平。換句話說,新古典環境經濟學家開出的葯方是建立經濟激勵和約束措施使得環境服務的使用者把其行為的機會成本考慮在內。這種政策主張受到制度經濟學家的廣泛批評。對這類政策的大多數批評意見集中在新古典經濟學的功利主義哲學基礎上。例如,有些學者指出,環境政策只建立在獎勵和懲罰基礎上忽視了個體的正直、守信和圍繞其身邊的社會關系等因素。換句話說,制度經濟學對新古典經濟學關於「經濟人」的定義表示懷疑。認為人的動機並非是完全自利的,其合作和利他主義也並非只是在效用最大行為基礎上產生的。制度經濟學認為人在一定程度上是自利的,因而基於金錢和經濟激勵的政策手段是環境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而這類政策通過道德價值訴求的補充會更加鞏固。實行促進社會承諾和誠信等文化價值的政策能有效補充基於經濟激勵措施的環境政策(Hodgson, 1997)。考慮到生態系統的復雜性、相關性和脆弱性,為了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對環境採取小心謹慎的保護性政策。制度經濟學家不是把目光集中在主觀效用上,而是提倡對社會過程進行科學調查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政策措施。因此,很明顯,新古典經濟學家僅僅依據個體的慾望總和提出環境政策,而制度經濟學家認為應通過科學分析和公眾討論來制定環境政策。為此,環境問題的制度經濟學方法創始人卡帕提出了基於「人類必要需求」概念的環境和發展政策主張。他強調應站在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物質需求角度重新設置公眾行動的指導方針,應按照人類必需的物質要求來利用資源而不是按市場導向來運用資源。他認為可制訂出符合環境最大容量限制或可接受污染物排放濃度的客觀標准,通過這類安全限制,來決定對環境和人類構成威脅的活動的類型和程度。卡帕承認,這種「社會最小值」不是理想的或完美的狀態,也不是資源利用的「最優」狀態。然而,它為改善決策提供了某種操作性標准或指標。在沒有充分考慮社會成本和收益情況下,這種操作性指標比按照市場成本與收益分析而形成的「最優解」要好的多。卡帕認為,一旦諸如最大污染濃度許可水平等安全限制體現到決策的政治過程之中,就能將其納入到更廣泛的生產函數(或物質投資模式)中,通過投入產出模型明確投入規模和生產技術,並按照所謂的既存最小需求來確定產出規模(Kapp, 1970a)。
因此,在技術改變情況之外,還有環境引致型因素(Swaney, 1987a)。所以,斯旺內在福斯特的三項原則之外,又提出了第四項原則,即「共同演進可持續性原則」,用於強調生態環境不是給定和靜止的事實。根據斯旺內的看法,在環境政策方面,共同演進可持續性原則提出了某些特殊的政策目標和方針。
特別地,他認為共同演進可持續性發展要求:1、對個人、利益集團和企業進行特殊的環境教育;2、為了弄清可能產生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方法,對環境問題需要進行更多的研究;3、為刺激和響應知識更新並相應地引起行為調整,需要一種更加靈活和敏感的制度結構(Swaney, 1987a)。在這些建議中,顯然新知識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快速滲透對鞏固環境政策至關重要。在這一點上,Dietz和van der Straaten (1992)拓展了斯旺內的分析。他們指出,由於既得利益者的懷疑和抵制,在環境政策上新知識和新觀念不見得會被採納。因此,在環境問題上平衡各種社會勢力應引起環境經濟學家的更多重視。這一點對環境政策制度經濟學方法相當重要,因為它強調了制度經濟學在社會層面當務之急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不僅基於生態和經濟問題,也要考慮社會問題。

五、總結評價
本文試圖總結環境經濟問題制度研究方法的主要原則。通過以上回顧,概要介紹了環境經濟問題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的主要觀點和價值判斷,討論了某些重要的政策基礎。可以說,在新古典經濟學方法之外,在處理環境問題方面確實還存在另一種方法——制度經濟學研究範式。盡管這種研究範式至今還很不完善,在實際運用中也不斷遇到新的挑戰,但與目前佔主導地位的新古典範式相比,它似乎提供了一種更有成效的環境經濟問題分析方法。

3. 資源環境經濟學問題+排污權交易的優缺點

排污權交易的優缺點

(一)實行制度上的問題
排污權交易要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根據當地環境容量也就是自凈能力確定。但環境容量受多種不確定的因素影響,很難准確得出。因而實際確定的污染物總量只是一個目標總量,更多時候它表現為最優污染排放量(由邊際私人純收益和邊際外部成本共同決定)。也就是說如果排污權交易建立在最優污染排放量基礎上,污染物排放總量極大可能超出環境容量,毫無疑問會構成對環境的破壞。
環境標准和排放標準的進一步准確化是排污權交易順利進行的必備條件。環境標准從形式上看,似乎體現了各污染源之間的公平,但實際對於不同的排污企業,可能因為背景水平、治理難度等的差異並未公平地分攤削減污染的負荷。現行排放標准對於新興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產生一種限制。
排污權交易原則上禁止各功能區之間排污許可證的轉讓,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這就是當環境圍繞壓力大的地區向污染壓力小的地區轉讓排污權時,適用兩地環保部門協商制定的「兌換率」。然而由於兌換率直接涉及兩地的經濟利益,可以想見達成一致是非常困難的,又會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
非排污者可以進入市場購買排污權,從理論上來說違反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實際上將一部分責任轉嫁給無辜的非排污者,由於非污染者的原因減少了污染,意味著在環境自凈能力許可范圍內又可以多排放,極不公平,長此以往,後患無窮。從實踐看,中國不會有那麼多的環保組織和個人有能力參與到市場中來,就算有,也不可能長期負擔這本不應該由他們支付的排污權。
此外,未能適當地考慮排污時間問題。效果良好地滿足短期環境標准意味著除控制污染外還要控制時間。污染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環境自凈能力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條件下有所不同。如果節省的排污權在同一時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凈能力差的時期,就等同於超標排放。
(二)環境行政管理部門面臨的問題
從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學理論,政府存在一個自我擴張的傾向,總是希望多管事。同時,政府總是希望手中的錢越多越好,通過環境稅、排污收費等手段,在保證環境效果之外還可以獲得一筆可觀的經濟收入。而實施排污權交易,只能得到環境污染產權出售的收益。並且,實現許可證市場的均衡需要很長的時間並產生大量的交易費用。因此,政府會偏好政府幹預的手段,也就不會對排污權交易這樣的靠市場機制解決問題的方法太感興趣。
作為一種市場手段,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關鍵問題之一就在於如何合理地將初始排污權分配給數個污染源。初始分配權一般有兩種方法可以來獲得:它可以在現有的排污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過拍賣或抽簽的方法在范圍更廣的申請者中分配。對於局部的污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許可證可以免費發放;而對於全局性的污染物來說,許可證應該進行拍賣。但是,如何合理確定分配方式呢?如果採用免費發放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門就不能取得經濟利益。而如果對初始排污權都進行拍賣,則有可能增加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阻力。因為排污企業提供了就業機會,交納了稅收,生產了社會需要的產品,卻需要以較高的競標價格購得初始排污權,也可能影響投標人的積極性。投標人越少,拍賣者所能得到的價格就越低。怎樣確定初始排污權的分配方式,對政府管理部門也可能成為難題。
在實施總量控制基礎上的排污權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監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則,政策就會偏離目標。由於排污權交易中容量資源轉變為有價值的財產,企業的牟利動機將表現的更加強烈。如果監管不嚴,違規可能獲得利益,比如出售非減排的排污權,排污權交易的市場規則就會被破壞,也就不可能達到預定的目標:以最小的成本實現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怎樣實現有效的監督管理,怎樣分配好初始排污權,既要完善的監督機制,又要監督人員本身的素質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下還有一定難度。
(三)立法上的困難
排污權交易中有可能出現兩類很不相同的市場勢力。第一種是定價污染源或污染源聯盟,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試圖操縱許可價格。第二種是掠奪性污染源或污染源聯盟試圖把許可市場作為手段,減弱他們在生產和銷售市場上遇到的競爭。也就是說,由於許可證數量的有限,持有者會產生囤積、投機的行為,許可證還可能成為行業或地區生產壟斷一種方式。在對排污權交易進行立法加以規制時,很難對這些行為加以界定。標准過嚴,可能會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反之,不僅破壞環境,還會影響經濟的長期發展。在懲處這類囤積、投機行為,確定其法律責任時,只能處以經濟和行政處罰,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懲罰力度也會影響交易者對市場規則的遵守,不能減少執法中的任意性和不確定性。

4. 環境經濟學 現在的前沿問題或領域 有哪些

現在政府對水、氣、土等方面的環境污染都提出了治理,但是現在對於基層來內說,很多治理都容是政府要求,不會主動去治理,因為環境治理是投入,沒有最直接的利益產出,所以環境經濟學需要研究將環境治理能帶來利益,讓利益去驅動基層主動進行環境治理.環境經濟學的前沿問題:污水處理與經濟發展的和諧發展.固體垃圾的處理,新能源的研發、空氣凈化等,個人覺得這些都是現在環境與經濟發展過程中急需解決的問題.至於細類的劃分.這就需要更為專業的人來做回答了。

5. 有關環境經濟學的一些問題,希望有懂的人回答一下(如下圖)

庇古抄在其《福利經濟學》中提出了內部不經濟和外部不經濟的概念,並從社會資源最優配置的角度出發,應用邊際分析方法,提出了邊際社會凈產值和邊際私人凈產值的概念,最終形成了外部性理論。
以一個煤礦資源為例,煤礦資源是公共社會資源,其開采可帶來經濟效益,是公共正外部性,但是開採煤礦對環境產生的污染是公共負外部性;對於私人而言,參與開採的個人從中取得的利益,這是正外部性,對於當地沒有獲得利益的個人,由於承受一些環境污染或者土地的流失而煤礦又是負外部性。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歡迎指正。希望採納。

6. 北京公交問題,運用環境經濟學基本概念分析環境問題

1:答:首先對於油價的提高,影響最大的就是一些運輸行業,這將直接導致運內輸成本的上升,從而影容響整個經濟鏈條。提升油價對於一些交通不便的區域來說,也是致命性的。隨著房價的上漲,大量居民來到離市區較遠的郊區居住,這些地方公共交通並不發達,所以百姓的出行基本要靠私家車,而油價的提升致使他們的出行成本大大增加。
2:答:首先,每條公交路線要認真調研每日的客流量,然後制定詳細的發車時刻表,以提高運營效率。取消一些重復的線路,多開發一些新小區的線路,保證百姓的出行方便。
3:答:大力推廣公交專用線路,使得百姓乘坐公交更加節約時間成本。從而減少百姓選擇私家車的出行方式。加強公交車內部的設施舒適度,以滿足乘客對於舒適度的要求。合理優化道路的行車車道,減少車輛的等待時間,從而達到減少尾氣的作用。

7. 解決環境污染有三種方法,關閉工廠,指定排污標准對超標准進行罰款,或通過產權交易來解決,試從經濟學角

出現環境污染從經濟學角度看是由於外部性的存在。第一種方法不利於問題的回解決,因為它減少了社會的生產答。第二種方法即對企業徵收稅,用於補償環境污染的受害者,但這需要政府的力量出現。第三種方法即利用市場的力量,即通過產權交易將環境污染內部化,使企業有內部的動力來解決環境污染。

8. 如何用經濟學辦法解決身邊的環境污染問題急,請求解答

出現環境污染抄從經濟學角度看是由於襲外部性的存在。第一種方法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因為它減少了社會的生產。第二種方法即對企業徵收稅,用於補償環境污染的受害者,但這需要政府的力量出現。第三種方法即利用市場的力量,即通過產權交易將環境污染內部化,使企業有內部的動力來解決環境污染。

9. 環境經濟學是如何談論環境問題的

研究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相互關系的科學,是經濟學和環境科學交叉的學科。
產生和發展 造成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除了人們未能認識自然生態規律外,從經濟原因上分析,主要是人們沒有全面權衡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只考慮近期的直接的經濟效果,忽視了經濟發展給自然和社會帶來的長遠的影響。
經濟學家認為,僅僅把經濟發展引起的環境退化當作一種特殊的福利經濟問題,責令生產者償付損害環境的費用,或者把環境當作一種商品,同任何其他商品一樣,消費者應該付出代價,都沒有真正抓住人類活動帶來環境問題的本質。許多學者提出在經濟發展規劃中要考慮生態因素。社會經濟發展必須既能滿足人類的基本需要,又不能超出環境負荷。超過了環境負荷,自然資源的再生增殖能力和環境自凈能力會受到破壞,引起嚴重的環境問題,社會經濟也不能持續發展。要在掌握環境變化過程中,維護環境的生產能力、恢復能力和補償能力,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經濟的發展。70年代後期,先後出版了環境經濟學、生態經濟學、資源經濟學方面的著作,論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環境經濟學主要是一門經濟科學,以經濟學為理論基礎。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整個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和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為正確地調節人和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提供了充分的可能。但是,要把可能性變為現實,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
研究內容 主要有下述四個方面:
① 環境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包括社會制度、經濟發展、科學技術進步同環境保護的關系,以及環境計量的理論和方法等。
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既帶來了環境問題,又不斷地增強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能力。要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首先是改變傳統的發展方式,要把保護和改善環境作為社會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發展的一個重要內容和目標。
當人類活動排放的廢棄物超過環境容量時,為保證環境質量必須投入大量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這部分勞動已愈來愈成為社會生產中的必要勞動。同時,為了保障環境資源的永續利用,也必須改變對環境資源無償使用的狀況,對環境資源進行計量,實行有償使用,使社會不經濟性內在化,使經濟活動的環境效應能以經濟信息的形式反饋到國民經濟計劃和核算的體系中,保證經濟決策既考慮直接的近期效果,又考慮間接的長遠效果。
② 社會生產力的合理組織。環境污染和生態失調,很大程度上是對自然資源的不合理的開發和利用造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合理規劃和組織社會生產力,是保護環境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為此必須改變單純以國民生產總值衡量經濟發展成就的傳統方法,把環境質量的改善作為經濟發展成就的重要內容,使生產和消費的決策同生態學的要求協調一致;要研究把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發展計劃的方法,以保證基本生產部門和消除污染部門按比例地協調發展;要研究生產布局和環境保護的關系,按照經濟觀點和生態觀點相統一的原則,擬定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確定一國或一地區的產業結構,以及社會生產力的合理布局。
③ 環境保護的經濟效果。包括環境污染、生態失調的經濟損失估價的理論和方法,各種生產生活廢棄物最優治理和利用途徑的經濟選擇,區域環境污染綜合防治優化方案的經濟選擇,各種污染物排放標准確定的經濟准則,各類環境經濟數學模型的建立等。
④ 運用經濟手段進行環境管理。經濟方法在環境管理中是與行政的、法律的、教育的方法相互配合使用的一種方法。它通過稅收、財政、信貸等經濟杠桿,調節經濟活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污染者與受污染者之間的關系,促使和誘導經濟單位和個人的生產和消費活動符合國家保護環境和維護生態平衡的要求。通常採用的方法有:徵收資源稅,排污收費,事故性排污罰款,實行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獎勵,提供建造廢棄物處理設施的財政補貼和優惠貸款等等。

10. 怎樣用經濟學原理來解決環境中出現的問題

人類經濟發展史的實踐無可辯駁地證明市場是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對此作過通俗的解釋:一個完全競爭的、一般均衡的市場體系會顯示配置效率。在這一體系中,所有產品的價格都等於其邊際成本,所有的要素價格都等於其邊際產品價值,不存在外部性。在這些條件下,如果每個生產者最大化其利潤,每個消費者最大化其效用,經濟在總體上是有效率的,你無法使任何人的狀況在不使他人狀況變差的條件下變好。這意味著,在社會資源和技術既定時,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計劃者,使用最高級的計算機,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計劃,他也無法找出比競爭市場更好的解決方案。沒有哪一種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狀況改善。不論經濟中有一個、兩個市場,還是有二百萬個市場,這個結果都是正確的。 然而,這些結果通常都是以假設完全競爭的市場為基礎的,事實上,市場不是完美無缺的,它會失靈。市場失靈,「是指那些為取得有效的市場解決辦法所需的條件不存在,或者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相沖突」。 狹義的市場失靈,是指市場運行的結果,未能滿足帕累托最優條件,造成效率損失的狀況;廣義的市場失靈除狹義的內容外,還包括市場在解決收入分配等社會問題時的無能為力。
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是由於存在純公共產品,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把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定義為:「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 純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因為技術或者成本的原因,無法排斥其他人對該產品的佔有;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再增加一個人也不會導致任何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考慮到產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者不具有供應公共產品的動機。因為他一旦生產了這種產品,他就無法排除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那麼,是否可以考慮消費純公共產品的人們形成一個私人合作制,達成協議共同承擔該公共產品所需的成本。這種協定對於小群體也許是可行的,可是隨著群體規模的擴大,個人成為免費搭車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願協定無法再起作用。因此,對一個大群體而言,「純公共產品是通過公共部門預算來提供的」。 環境污染治理即為公共產品的一個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現實生活中純粹的公共產品或純粹的私人產品都很少見,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質的混合產品,外部性問題正是由此產生。 所謂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行動直接影響到另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於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 它包括正、負兩方面影響,正面的影響亦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亦稱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前者的一個典型例子是某項新技術發明被他人公開的無償使用,後者的典型例子是環境污染問題。
要使資源有效配置,就要矯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為外部性製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地又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清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產權界定給誰並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 然而,現實的世界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有時交易費用還非常大,當牽涉的人很多時就是這樣。因此,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干預來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費搭車策略使公共產品的私人式自願供應面臨許多問題,因此,「政府一種可能角色就是干預市場的配置職能,從而糾正市場失靈或採用政策彌補其效果。」 提供公共產品(包括環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
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發揮到極至,形成與市場經濟體制截然相反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行政計劃機制在對資源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經濟職能不是對經濟的運行起輔助作用,而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全方位的主導者和主宰者,小到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賣給何人,大到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和參數的確定、協調,都由政府一手操辦。 「在這里,全體公民都成了國家(武裝工人)的雇員。全體公民都成了一個全民的、國家的『辛迪加』的職員和工人。」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個管理處,成為一個勞動平等、報酬平等的工廠。」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們昭示:市場是不完善的,政府幹預可以校正市場。但我們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政府幹預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樣存在「政府失靈」現象。政府作為雇員機構都具有官僚主義的弱點,運作成本高,容易導致浪費與文牘主義, 同時,間接地增加「納稅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還往往有一種「中位取向」,作為受選民委託者,它往往體現大多數選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中那些最弱勢群體、以及其他特殊群體的需要。例如婦女、兒童、殘疾人、赤貧者的保護等等。 尤其值得重視的是,政客和官僚們的「尋租」行為,「人們試圖尋求影響國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轉移到他們手上」。

二、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BOT模式

市場和政府存在著各自的優越性,同時,也都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因此,我們的任務無疑便是找到兩者的平衡點,使其各自充分發揮作用。根據OECD市場經濟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環境管理經驗,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要作用是規制和監督,同時提供必要的環境公共物品。 但是,這並不必然意味著由政府來生產,政府「可以把生產該產品的合同承包給私人生產廠家」, 吸納商業資本、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資金來參與,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局面。在國際上,從80年代開始,歐美開始倡導和鼓勵私人部門積極參與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力圖在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這一作法後逐漸被東亞許多國家所重視和應用。美國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的較大部分由私人部門承擔;馬來西亞將全國劃分為幾個區域,把垃圾和污水處理業務全部委託給幾大公司;日本過去曾把政府環境預算的80%以上投入到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中,現在也感到力不從心,弊端甚多,因而開始變革。 而我國,環保投入機制基本是延續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投資主體仍然主要是國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們苦苦尋覓的「平衡點」的天然物,「驀然回首,她在燈火闌珊處」。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交)投資方式是由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運權讓渡給項目發起人並對部分項目風險提供商業支持和政府承諾;項目發起人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合同)聯接眾多的項目參與者對項目進行建設、營運,通過經營所得收回投資,償還貸款,獲取收益;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投資方式具有融資能力強,自有資本需要量小,投資收益有保障等眾多優點,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設立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到1993年,世界范圍內有近150個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OT投資方式,總投資額超過600億美元」。
BOT投資方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當事方,規范當事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亦為數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與私人資本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為標的的合作關系。 BOT所涉及的領域一般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及壟斷專營帶來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亂等原因,這些本應有國家投資、壟斷專營的領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資本。因此,從本質上講,BOT是將本國和本地區的那些本應由公營機構承建和運營的公用設施項目,通過政府授權方式特許給某個私營機構來建設和經營,「是業主國政府的一項具體的獨立的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政府職能由私人代為實現」。 我國BOT項目大都分布在火力發電廠、高速公路、隧道、鐵路等基礎行業,而又以地鐵、港口、火力發電廠和交通運輸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居多,其他類型的項目少。然而,1998~2000年間,中央政府增發國債3600億元,國債投放的重點就是公路項目。各地電力市場也在「強電政策」的推動下很快趨於飽和。 與之相反,據國家環保部門最新統計,目前我國城鎮日排放污水總量近1.4億噸,但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總量只有約0.1億噸, 全國城市垃圾的年產量達1.5億噸,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遞增,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億噸, 僅憑政府財力顯然難以完成治污使命。環保產業已成為朝陽產業。但我國環保產品與巨大的市場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資方式在環保產業,尤其是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將大有可為。
2、BOT以政府特許為核心和基礎,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權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職權。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統法律關系群,這種關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調整的。在這龐大的法律關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許,其表現載體即為特許權協議,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許協議為基礎,為實施其內容服務。特許權協議在法律性質上為公法契約(行政合同), 協議目的具有公益性,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以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機關身份出現,其地位具有雙重性,具體表現為:第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以盈利為目的的私人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首先得到政府特別授予的專營權;第二,政府有權監督私人履行特許協議的行為,有權為維護公共利益,變更、終止合同;第三,經營期結束,政府無償取得基礎設施的所有權。 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雖然政府可以通過BOT模式將其「承包」給私人,但顯然政府不能據此放任自流,不能放棄其監管職責。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應的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3、BOT是一種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資方式。BOT投資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資的本質特徵,這是毫無疑義的。私方當事人以盈利為目的,以私人名義參與公共工程,自行籌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而且,目前我國所稱的BOT往往僅指國際BOT(外資BOT),沒有包括國內私人以BOT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性。 我國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設的城市污水處理廠2001年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竣工,投資方為美國金州集團北京金源環保公司,美國金州集團與北京市政府磋商,擬投資建設北京北小河污水處理長二期工程。此外,法國蘇伊士集團也准備投資建設北京盧溝橋和小紅門兩座污水處理廠。 鼓勵內資參與BOT投資將是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民間資金充裕,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實際民間金融資本存量不少於10萬億元,僅浙江省就有3500億元民間資金閑置; 同時還有一批資金和技術較為雄厚的民營企業,而且對投資環保產業有巨大的熱情,因此,具備發展內資BOT的客觀基礎。實踐中也確有其事。國內民營企業中宜環能環保技術公司與河北省安新縣達成了意向性協議,採用BOT方式建設垃圾處理廠,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另一家民營環保企業桑德集團,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華碧水計劃」:與全國12個省市簽約,宣布以BOT模式承建這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
BOT方式的設計,成功地把基礎設施分成投資建設、經營回報和無償移交三個階段,並將前兩個階段成功地與政府直接職能分離,推向市場,辟為可以投入產出的領域。利用私人經營機制和市場經營機制獲得高效率和高質量,避免了國家作為主體直接進入經營領域所帶來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時政府作為標的物的最終所有權人自始至終所享有的監督權和其他一系列特權,保證了BOT方式不改變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公共產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產」在這里完全得到了滿足,政府和市場找到了各自合適的定位。

三、BOT模式與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和協調

BOT模式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與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的沖突將是不可避免的,兩者之間的協調、融合也就顯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與排污收費制度
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但是,非競爭性產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時,可以採用很簡單的排他手段,如收費就可以使排他成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資方之所以願意投資於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就是因為能通過收取污染處理費的制度將環境污染治理這一公共產品具有排他性,以實現其盈利的目的。為了保證這一穩定的並且也是唯一的利潤渠道,排污收費制度就顯得頗為重要。
排污收費制度(徵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或地方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一定的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的具體體現。 排污費的使用,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下列3個方面:①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②用於區域性綜合污染治理。③用於補助環境保護部門檢測儀器設備的購置、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費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項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處理費,或者由政府從排污費中列支,這兩種都是可行的方案。
與「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相對應的為「使用者負擔原則(UPP)」。1999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各城市要在用水價格上加收污水處理費,以補償城市排污和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在美國,自來水費中有55%是污水處理的費用;在丹麥,污水處理費為自來水費的1.6倍。 我國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環境污染治理一直被當作公益事業,使用者無需交費,在BOT模式下,環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費也自然顯得理所應當。浙江省杭州市物價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對杭州市自來水價格進行結構性調整,但所有水價均包括每噸0.4元的污水處理費。
2、BOT模式與「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一項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是一項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
1986年3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1998年新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並且,從1989年起,我國「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連續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見,「三同時」制度已經深深紮根於我國環境法制。然而,「三同時」制度出台於1970年代初, 經濟、社會體制已出現重大轉型的今天,對「三同時」制度的價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環境污染治理開始出現市場化、集約化道路的新形勢下, 還是嚴格要求「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是否還有必要?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應該淡化。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時候,應對該建設項目適合污染集中治理還是單獨治理作出評價,適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強制要求其執行「三同時」制度,當然,其若選擇執行「三同時」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與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和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放的已有設施,由人民政府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是減輕或消除現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嚴重的區域污染,實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的體現。限期治理制度同樣誕生於1970年代初, 實現的是「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而目前,更為科學的「污染者負擔」原則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領域的表現即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種行政法上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僱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納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為由他人代為履行限期治理任務,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費用。 此處「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適人選莫過於以BOT模式投資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一方面,此類BOT項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專業化和集約化,可以減少限期治理任務的成本,從而減少整個社會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為BOT模式中的投資者提供了一條利潤渠道,因此可謂「雙贏」。
4、BOT模式與環境法律責任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重要特徵之一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表現為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是綜合性的法律責任,包括私法責任(民事責任)和公法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無論私法責任還是公法責任,其責任主體均為環境違法者,這是無疑義的,然而,在環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誰是環境違法主體,誰該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卻變成一個困難的問題,目前學者亦是眾說紛紜。 我們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應區分私法責任與公法責任。私法責任,主要是因環境侵權而生,而在環境侵權領域,采無過錯責任主義歸責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環境侵權,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受害者可以向兩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當然,若屬於另一方過錯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先行承擔責任方可以行使追償權。而在公法責任中,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過錯方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區分方式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實踐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無力追究真正的責任人,而公法責任的追究者——行政主體或者司法機關——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應該做到這一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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