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哪些分支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廣義經濟法體系和狹義經濟法體系。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准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⑵ 國際經濟法與相鄰部門法之間的區別
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存在許多本質的區別:(1)主體不同。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及國際經濟組織;而國際私法的主體基本上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以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跨越國境的商事活動時,才有可能成為國際私法關系的主體。(2)調整對象不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為自然人、法人、國家、國際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經濟關系,一般不涉及自然人才有的婚姻、撫養、繼承等法律關系;而國際私法主要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適用問題、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國際民事訴訟的規范。(3)調整方式不同。國際經濟法的法律規范的性質是實體規范,可以直接調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國際私法的法律規范性質基本上是沖突規則,它本身並不能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解決當事人的爭議。(4)法律淵源不同。國際經濟法的主要淵源是國際經濟條約、國際商務慣例和各國國內法中涉外經濟法規。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基本上是各國國內法中的沖突規范以及極少的旨在解決法律沖突的國際條約。
⑶ 國際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嗎
國際商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統一實體規范和爭端解決程序規范的總稱 ,具有自身的調整對 象和調整方法 ,而且已經形成頗具規模的體系 .因此 ,國際商法完全是一個獨立的國際法部門 .西方國家 在 20 世紀 60 年代就基本確立了國際商法學的獨立法學部門地位 .在我國 ,將國際商法學作為廣義國際 經濟法學的一部分是在目前條件不成熟時的可采之策 . 關鍵詞 : 國際商法 法律部門 國際商法學 法學部門
21 世紀 ,我國在促進全球經濟發展方面將發揮更為重要 , 更加積極和更富建設性的作用 ,我國企業將
更為全面和深入地從事各種國際商事交易 ,展開國際競爭 .這種涉外經濟發展態勢對國際商法的實踐和 理論提出了新的要求 . 但遺憾的是 ,迄今為止我國學界對國際商法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國際商法一直沒有被作為一個獨 立或相對獨立的研究領域來對待 ,國際商法的宏觀和整體研究成果十分匱乏 ,甚至對國際商法的定義也沒 有明確一致的認識 .有鑒於此 ,筆者擬對國際商法和國際商法學進行初步探討 ,以期拋磚引玉 . 本文首先界定國際商法的定義 ,進而依據部門法的劃分標准論證國際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最 後闡明國際商法學在世界范圍內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這一客觀事實 ,並建議我國法學界確認國際 商法學的獨立法學部門的地位 .
一, 國際商法的定義
我國學者對國際商法 ( Internatio nal Co mmercial Law , Internatio nal Business Law or Internatio nal Trade Law ) 這一概念的理解並不一致 .有學者認為 ,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國際商事組織的各 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其淵源包括國際條約 , 國際慣例和國內法 ,其范圍主要包括代理法 , 合夥企業法 , 公司
① 法, 外商投資企業法 , 合同法 , 買賣法 , 產品責任法 , 票據法和國際商事仲裁法 . 也有學者認為 , 國際商法
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其淵源包括國際商事條約 , 國際商事慣例和國內法 ,其范圍主要 包括合同法 , 代理法 , 買賣法 , 產品責任法 , 海上貨物運輸法 , 海上保險法 , 票據法 , 商事組織法 , 工業產權法
② 和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程序法 . 上述兩種定義基本相同 ,而且都將國內法作為國際商法的淵源之一 , 只是
在范圍上有所不同 . 筆者從實在法和統一法的觀念出發 ,主張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統一實體規范和爭端解決 程序規范的總稱 .這里 ,需要作幾點解釋 : 第一 ,國際商法是實在法 ,是以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為淵源並為 法院和仲裁機構在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時所適用的法律 ,而不是存在於理論形態的比較法 .第二 ,國際商法 ·36 ·
國際商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 —— — 兼談國際商法學是獨立的法學部門 是統一私法 ,是獨立於國內民商法 , 專門而且統一適用於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 ; 國內民商法 , 國內經濟法和 國際經濟法不屬於國際商法的范圍 .第三 ,從范圍上看 ,國際商法包括國際商事代理法 , 國際商事合同通 則, 國際貨物買賣法 , 國際貨物運輸法 ,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 , 國際支付法 , 國際借貸法 , 國際融資租賃法 , 國際投資合同法 , 國際擔保法 ,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法 , 國際知識產權交易法 , 國際民事訴訟法及國際商事仲 裁法 .將上述領域的法律規范納入國際商法的范圍 ,是因為在這些領域存在統一的國際商事慣例或公約 ; 而在公司法等領域 ,由於不存在統一的國際商事慣例或公約 ,因而不屬於國際商法的范疇 .
二, 國際商法是一個法律部門
一般認為 ,判斷一類法律規范是否從整體上構成一個法律部門 ,需要考察這類法律規范是否有自身的 ③ 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 . 調整對象是指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包括政治關系 , 經濟關系 , 家庭關系 ,等等 , 它決定著法律規范的性質 .法律的調整方法 ,指法律調整特定社會關系的特定方式 ,如刑罰制裁或民事責 任的方式 , 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的方式 .調整對象作為部門法的劃分標准 ,顯得過於寬泛 ,往往需結合調 整方法才能較清楚地解決部門法的劃分問題 . 如果一類法律規范 ,運用自身特定的方法對特定社會關系進行調整並達到一定程度 ,以致形成了系統 的具備一定規模的體系 ,則該類法律規范就可以成為一個法律部門 . 以下我們依次考察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 , 調整方法和規模體系 ,從而就國際商法是否構成一個獨立的 法律部門作出判斷 . ( 一) 國際商法具有自身的調整對象 —— — 國際商事關系 第一 ,國際商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 "商事關系"即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平等主體指自然 , 人, 法人和非法人企業 ,財產關系包括商事代理關系 , 物權關系 , 知識產權關系和債權關系 .婚姻家庭 , 收 養和繼承等民事關系不屬於國際商法所調整的商事關系的范圍 .以商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 ,決定了國際 商法的私法性質 ,從而將國際商法與國際公法和國內公法區別開來 .第二 ,國際商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一 種具有國際因素的商事關系 .國際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具有國際因素 , 即商事關系的主體 , 客體或內容 至少有一項具有國際因素 .商事交易的主體 ,如果一方 , 雙方或多方具有不同國籍 ,或其住所 , 營業所位於 不同的國家 ,即為主體具有國際因素 ; 主體不具有國際因素 ,但商事關系所指向的標的位於另一國家或產 生, 變更或消滅商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另一國家 ,也可認為具有國際因素 .以具備國際因素的商事關 系作為調整對象 ,決定了國際商法必然與國內民商法有所不同 .第三 ,國際商法所調整的國際商事關系雖 然可以說是一種經濟關系 ,但卻不同於國際經濟管理關系 .從大陸法系的法律用語來看 ,平等主體之間的 經濟關系 ,在法律上的標准術語是 "民商事關系"而非 , "經濟關系"而國內經濟管理關系和國際經濟管理 ; 關系 ,在法律上的標准術語才是 "經濟關系" .因而 ,在注重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劃分的大陸法系國家 ,商 法和經濟法 , 國際商法和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能因為 "經濟關系" 這一關鍵詞而合而為一 ,而是由於采 取了 "商事關系" "經濟關系" 與 的不同表達而涇渭分明 .我國近代以來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 ,而且在 20 世 紀 80 年代後在國內法上也區分了經濟關系和商事關系 ,因而在國際法上區分國際經濟關系和國際商事關 系也勢在必然 .而區分國際經濟關系和國際商事關系 ,也就意味著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法具有不同的調 整對象 ,因而屬於不同性質的法律部門 . ( 二) 國際商法的調整方法是直接調整方法 國際私法以國際民商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 ,也就是說 ,它與國際商法均調整國際商事關系 ,但由於兩 類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不同 ,故它們的法律性質也是不同的 . 國際私法的核心規范是沖突規范 ,沖突規范的作用在於確定國際民商事關系所適用的國內法 ,沖突規 範本身並不直接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主體的實體權利和義務 .顯然 ,國際私法是一種特殊規范 ,它所運用 的調整方法是一種間接調整方法 .國際商法是直接適用於國際商事關系的實體法 ,它直接規定國際商事 主體在國際商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 ,所運用的是一種直接調整方法 . ·37 ·
法 商 研 究
2005 年第 2 期 ( 總第 106 期)
調整方法的不同 ,使得國際商法與國際私法區別開來 . ( 三) 從國際商法的產生和發展看 ,國際商法已成為一個具備規模的法律體系 國際商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產生於 19 世紀末和 20 世紀初 ,其標志是 1919 年國際商會的成 立 .從 19 世紀末開始 ,直接規定國際商事交易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條約和習慣便應運而生並逐漸發 展 .國際商事統一公約首先在知識產權領域產生 , 具體成果為 1883 年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和 1886 年的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96 年國際海事委員會成立 ,總部設於比利時的安特衛普 , . 由各會員國的國內海事委員會和一些個人會員組成 ,致力於海事私法的統一 .此外 ,國際法協會也把制定 統一私法作為其宗旨之一 .1919 年 ,國際商會成立 .該組織總部設在巴黎 ,由國際商業組織和企業組成 , 並在眾多國家成立分會 ,主要從事貿易與銀行慣例的編纂和研究工作 .國際商法在這一時期大量出現 ,反 映了世界市場得以形成這一客觀現實的需要 .伴隨著資本主義進入帝國主義階段 ,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將 世界市場瓜分完畢 .國際貨物買賣 , 國際直接投資 , 國際借貸交易空前頻繁 ,這使得運用沖突法解決法律 糾紛方法的弊端充分顯現 ,也促使了國際意識的復歸 .一方面 ,商人們推動各自的政府制訂統一公約進行 協調 ; 另一方面 ,商人們也開始有意識地通過自己的機構來編纂自發形成的慣例 .國際商會的成立是商人 們國際意識復歸和商人們要求制訂國際商事統一法的集中體現 . 在 20 世紀 ,國際商事實體法獲得了巨大的發展 ,以國際商事公約 , 國際商事慣例 , 普遍性格式合同為 淵源的國際商事實體法已形成體系 ,涵蓋了國際商事交易的許多重要領域 .在國際公約方面 ,國際統一私 法協會 , 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和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了關於國際代理 , 國際貨物買賣 , 國際貨物運輸 , 國際支 ④ 付, 國際融資租賃的一系列公約 . 以國際慣例而言 ,國際商會 ,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和其他機構制定了多種 國際慣例 ,涵蓋貿易術語 , , 托收 信用證 , 國際商事合同的一般規則 , 海上保險條款 , 國際保理 , 國際特許經 ⑤ 營等領域 . 在 21 世紀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 , 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和國際海事委員會 , 國際商會的立法活動 更為積極 ,這也預示著國際商法將會有更大的發展 . 總之 ,國際商法具有自身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 ,而且經過百餘年的發展 ,已經形成頗具規模的體系 , 無疑應屬一個獨立的國際法部門 .
三, 國際商法學是獨立的法學部門
法律部門的產生必然要求對應的法律學科 ,國際商法也不例外 .世界上最早對國際商法進行系統研 究的當屬英國的斯密托夫教授 ,他在 1948 年就出版了 《出口貿易 : 國際貿易的法律與實務》 一書 .從 20 世 紀 40 年代到 60 年代 ,歐美一部分商法學者和國際法學者專注於國際商事條約 , 慣例的各種專題和綜合研 究 ,成為一個新的法學職業研究群體 —— — 國際商法學者 ,而他們所研究的國際商法也成了一門新的學科 . 20 世紀 60 年代 ,在法國 , 蘇聯和美國也出現了同樣類型的教科書 , 如法國教授 Philippe Kahn 所著 《國際 ( ( 商業買賣》1961 年) ,蘇聯學者 D · ·Genkin 的教材 M 《蘇聯對外貿易和法律調整》1961 年) ,美國 W ·S ⑥ ( ·Surrey 和 C ·Shaw 合著的 《國際商事交易法律指南》1963 年) . 據此可以認為 ,在 20 世紀 60 年代 ,就 基本確立了國際商法學的獨立法學部門地位 .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才重視國際商法的研究 .在 20 世紀 70 年代末和 80 年代初有些高等院校曾開 設國際商法學課程 ,並招收國際商法學專業的本科生和碩士生 .1982 年國家教育委員會 ( 現為國家教育 部) 正式將國際經濟法學列為與國際法學 , 國際私法學相並列的法學二級學科 .從此以後 ,盡管經貿大學 和綜合大學的商學院仍然開設國際商法學課程 ,但在法學專門教育中 ,我國法學界的一般做法是將國際商 法學作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的一部分或作為大國際私法學的一部分 .這兩種做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大 國際私法學將直接和間接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置於一體 ,可以獲得對調整國際商事關系法律的整 體認識 ,但目前還很難逾越各國學者長期以來將國際私法主要視為沖突法這一約定俗成的觀念所導致的 障礙 .廣義國際經濟法學將公法和私法融為一體 ,可以較為全面地把握企業從事國際商業所面臨的各種 跨國法律問題 ,但無法成立一個和諧貫通的學科體系 . ·38 ·
國際商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 —— — 兼談國際商法學是獨立的法學部門 客觀而言 ,國際商法學獨立法學部門的確定對西方國家國際商法的學術積累 , 人才培養和實務指導都 起到了積極作用 ,這也部分地解釋了為什麼這些國家能夠在國際商法學術研究和實務中處於領先地位 . 我國在和平崛起的過程中 ,要想在國際商法的制訂和實施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 必須加強國際商法的研 究 ,必須盡早確立國際商法學的獨立法學部門地位 . 筆者在 1996 年就曾經提出國際法四部門說 ,認為 : 除國際公法學和國際私法學這兩個傳統的法學部 ⑦ 門外 ,廣義國際經濟法學可以再進一步分為國際經濟法學和國際商法學兩個部門 . 可惜這一觀點至今仍 未引起我國學界和國家教育管理部門的足夠重視 .筆者至今仍然認為這種做法在理論上是一種較為科學 的劃分方法 ,符合國際學術界的既定做法 ,應考慮加快實施 . 如果暫時無法實施 ,也還有一種變通和過渡的做法 ,就是繼續維持廣義國際經濟法學作為第三國際法 學科的地位 ,但在廣義國際經濟法學中 ,可以將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狹義國際經濟法 ( 也稱國際經濟管 ⑧ 理法) 和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國際商法 ( 也可以稱為國際經濟交易法) 作為兩個相對獨立的體系來闡述 . 具體地說 ,國際經濟管理法作為上編 ,討論 W TO 法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法 , 世界銀行體制 , 區域貿易協定 , 巴塞爾協議 , 雙邊貿易 , 投資和稅收協定 ; 國際商法 ( 國際經濟交易法) 作為下編 ,闡述和研究國際商事條約 和慣例 .上編和下編各有自己的總論和分論 ,各有自己的實體法和爭端解決程序法 .與現有廣義國際經 濟法學教材相比 ,這種做法能夠使學生更加清晰地把握兩個相互聯系但又有顯著區別的法律領域 ,也將有 助於我國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研究在各自領域的細化和積累
⑷ 法考應該先學哪幾科
早期先要從民法和刑法入手復習,一是兩門是基礎學科,理論性較強,二是在司考中所佔分值較高,以2015年試卷為例,民法92分(卷一70分、卷四26分),刑法82分(卷一59分、卷四23分),這樣高的分值完全值得花兩個月甚至三個月來完成進行第一輪復習,而且民法、刑法盡量早期完成復習,在司考最後兩個月通過做題查漏稅補缺,那時再花時間掌握理論知識已經太晚。
其次要重視訴訟法學,民訴68分(卷三46分、卷四22分),刑訴81分(卷二55分,卷四26分),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56分(卷二36分、卷四20分),需要大家重點對待,且訴訟法相對實體法理論性不強,只要下功夫比較容易得分。
再次是商法和經濟法,商法52分(卷三34分、卷四18分)、經濟法27分,商經除了公司法之外,分值較散,縱觀歷年考題商經部分法條考查較多,復習時應以法條為主。
最後,2015年卷一部分的法理23分、憲法27分、三國約29分、法制史4分、司法制度18分、而法治理念42分(卷一22分、卷四20分),這些學科許多考點需要記憶,可以在復習的最後兩個月多投入時間,而一些分值相對較少的科目,可以通過平時刷題掌握,盡量少用時間。特別提醒大家:法治理念,隨政策變動性較強,一定要等司考大綱和復慣用書出版後按最新教材復習,以免白費時間!
⑸ 國際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嗎
不是
法律部門,又稱為部門法,是運用特殊調整方法調整一定種類社內會關系的法容律規范的總和。
部門法所指的同類法律,不包括國際法,如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它僅指國內法。不包括已經失效的法,它僅指現行法;也不包括將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僅指已經頒布生效的法律。
⑹ 報考研究生需要什麼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路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錄取當年9月1日前必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否則錄取資格無效。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錄取當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員,以及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學業要求的,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4、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6)國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擴展閱讀:
教育部負責宏觀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發布年度招生考試公告,部署全國招生工作,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並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三)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考、聯考科目並審定考試大綱。
(四)監督、指導全國統考、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額。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達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額,並指導有關地方和高校對推免工作進行管理。
⑺ 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從何時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國際經濟法是隨著兩次世界大戰以後出現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而出現。
國際經濟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經濟大發展的產物。
⑻ 國際經濟法能在什麼政府部門就業
可到各級政府的商務部門、法制部門、招商部門、公安部門等,好多。也可到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但一般都需要參加公務員考試。
⑼ 在職研究生有必要讀嗎,國家承認的嗎
首先,來看一下為什麼那麼多人報考在職研究生呢?
1、為找到合適工作而感到渺茫
很多人一旦大學畢業就走向社會,投入到緊張的工作當中,可是光有一張大學畢業證書,也沒有社會經驗和職場閱歷,是很難找到一份理想中的合適工作的,於是就只能是為了生活而將就,可是心中的抱負卻一直得不到抒發。
2、工作中遇到各種阻力
大學畢業接觸到的都是關於專業方面的基礎知識,沒有實踐的經驗和深入的研究作為鋪墊,即使投入到工作中當中,也會出現各種阻力,可能是經驗不足,也可能是一些技術難題。總之,在工作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難題,因而事業發展不暢。
3、與職場升遷失之交臂
在就職過程里,各大單位總會有一些升職以及加薪的機會,但是這些時候,單位對於在職者的評定標准,往往是以各自的高學歷以及高職稱,或者是極其豐富的專業能力作為依據的,所以這部分學歷低,經驗少的職場人員是沒有機會的。
接下來,看一下過來人的感悟
A同學最初也是一畢業就踏入了職場,在職場上最初幾年,幾乎沒有什麼存在感,而且薪資等待遇方面也跟別人差很多,慢慢的有了自卑的心理,後來做了很久的思想斗爭,最中決定讀個在職研究生,也有點「死馬當活馬醫」的意思。在經過兩年多的學習之後,也換了工作,在學歷提升的同時,在職場上也更為順風順水,而談到值不值得的時候,他微微一笑:沒有讀的人自然不明白其好處。
由於篇幅限制,這里不過多描述,下面筆者就將大家的感悟做下總結:
1、鍛煉了自己的實踐能力
既然是讀在職研究生,那也就是說不同於大學的課程,而主要是一些專業課題的研究和實踐,大學課堂會面對各種學科的知識積累,但是所有學科之間缺乏一定的連貫性,學習起來相對是枯燥的,而在職研究生則不同,通過豐富的實踐課堂鍛煉了學員的實踐與動手能力,增加了專業技能,更加能夠適應現實的工作。
2、結識了一位好導師
在不斷的學習中,除了在專業知識方面的言傳身教,還有導師的人格魅力以及關心常伴左右,這份財富將會是一生受益的,而恩師的情誼也是值得一輩子所感懷的。
3、帶來了好的就業前景
在收獲了無數的專業知識以及證書之後,你就會感到自己的價值凸顯出來,與就讀之前的茫然相比,前途是一片光明的,可以選擇的就業機會突然間多了起來,而面對各種嚴苛的招聘形式,心中有數,不再恐慌,自己的強大於無形中建立起來。
最後,再介紹下在職研究生吸引大家就讀的幾大原因
鑒於以上種種原因,一些不甘於固守現狀的有志之士就開始了在職研究生課程的學習,可是有人還在疑惑就讀真的有用嗎,吸引大家來就讀的到底是哪幾個原因呢,下面筆者帶大家了解一下。
1、花少量錢學習權威的知識
一般情況下,就讀在職研究生的費用大致在兩三萬到三四萬居多,個別類型可能要高一些,所以就讀費用是不太高的,根據現今的社會經濟現狀和一些職場人員的收入來看,是可以負擔的起的,而且不要光看錶面的費用數額,通過專業的學習,學員們可以針對自己的專業不足來進行彌補,因此畢業之後的專業能力會更加突出。
2、可以一邊學習一邊工作
大家都知道,在職研究生顧名思義就是半工半讀的形式來學習,所以這也是大多數人報考的原因,藉助最新的專業知識體系融合到實際的工作實踐中,即兼顧了工作,又不耽誤學習,可謂是一舉兩得的好事。
3、可以獲得優質的證書
還有一點是大家爭相報考的只要原因,那就是畢業之後的證書獲取,現在大多數人是以同等學力和專業碩士類型學習的,同等學力類型畢業之後可以獲得碩士學位證書,而專業碩士類型畢業之後可以獲得碩士學位證書和研究生學歷證書。
4、可以收獲豐富的人脈資源
學員在就讀時的同學們都是來自各界的優秀在職人員,互相學習的過程里,會與大家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礎,而人脈的積累將是事業發展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的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