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經濟法中托收支付中銀行的免責條款
有。可參考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中國人民銀行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這三份文件,對國內、國內異地、國際的托收都有詳細的規定。
㈡ 國際經濟法概論中,信用證.托收,是怎麼回事.
上面的老兄回答的不太正確~~~
簡單的說,信用證是根據買方的要求開立的一種有條件的銀行付款承諾書。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取得相關單據,然後將單據交銀行,只要所交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的相符,並且單據之間也沒有矛盾,銀行就得付款。它是一種銀行信用。
信用證雖然是比較穩妥的結算方式,書本上都會說信用證是最常用的的方式。但在實際業務中並不是很常用,因為其費用很高。一般只是對信用不佳或者對還不熟悉的新客戶採用。通常業務中,買賣雙方在彼此了解的基礎上都會更傾向於用電匯的方式,甚至賒銷。
托收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附 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進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因此不是上面那位老兄那樣銀行先付款給出口商,而是出口商委託銀行代收貨款。出口商能否收到貨款,完全視進口人的信譽好壞,銀行不承擔責任。如果銀行先行付款給出口商,就屬於出口押匯或者銀行買斷了。
信用證其實風險也是非常大的,信用證雖然是根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開立之後就獨立於買賣合同了,因此銀行不會管你是不是按時按質按量履行了合同,銀行只認單據。這本也不難,但是有些不良的進口商會在信用證中規定一些進口商根本不可能提供的單據,或者規定一些難以完成的條款,讓進口商無法取得銀行的付款。
這里涉及到的東西不是一兩句話就能講清楚的,如果有興趣的話,建議去看看《國際貿易實務》以及《國際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