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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買賣合同抗辯

發布時間:2020-12-07 18:57:12

① 關於經濟法中的抗辯權~

合同履行一般都有履行順序,就看雙方怎麼約定的,比如買賣合同,如果雙方約定先交貨,後付款,那就有一個履行順序問題,在對方沒有交貨的情況下,買方可以不付款。如果雙方約定同時付款交貨,那麼雙方都有抗辯權,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也就是說,如果雙方約定一方履行義務是以對方先履行義務為前提的情況下,就有了先後履行順序。如果沒有這樣的約定,應該就是沒有先後履行順序。

② 什麼是合同抗辯權

合同抗辯只發生在雙方互相負擔義務的情況下
例如甲乙簽訂買賣合同,甲出物,專乙屬給錢
1,如果約定甲先出物,但甲沒有的話
乙可以先不給錢
這叫先履行抗辯
2,如果約定甲先出物,但甲發現乙沒有能力給錢
他可以不出物,這叫不安抗辯。

③ 《經濟法》中的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經濟法抗辯權一共分為三類,即三大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於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成立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相對待給付義務。

2、雙方債務均已後清償期。

3、對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4、對方的債務可能履行。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於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二、不安抗辯權的

不安抗辯權的: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雖然《合同法》第68條並沒有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那樣將「當事人互負債務」作為抗辯權適用的條件之一,但從不安抗辯權的內容看它必須適用雙務合同,且可適用於各類雙務合同。成立的條件:

1、必須是互為對價的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債務的旅行又先後順序,而且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還有一個非實質要件,債務人沒有提供擔保)。

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比如台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而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抗辯權。比如甲與乙在無償委託合同中約定,如果委託人甲不向受託人乙提供處理委託事務的必要經費時,乙有權拒絕甲的完成委託事務的請求。這一約定,無疑應被允許。

三、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的權利。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後,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後,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成立條件:

1、必須是互為對價的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的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在合同的履行上面要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希望以上的對大家有所幫助,

④ 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 ,抗辯

你好

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現賣方起訴要求付清貨款,買方不可以退回標的物抗辯。合同中對此方面內容的確定,可以作為附條件的合同,賣方可以享有要求清付貨款或收回標的物的選擇權,既然賣方已提出起訴要求付清貨款,即其作出選擇,買方無權以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賣方而要求退回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條又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這兩條款即構建出了所有權保留制度。所有權保留制度在日常經濟實踐中的存在由來已久,在合同法明確規定這一制度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就曾為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餘地,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雙務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依約定以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以擔保買受人價金之給付或其他義務之履行。所有權保留為一種非典型擔保物權,僅是擔保意義上保留物之所有權的,旨在實現買賣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到期獲得價金清償。出賣人拋棄保留之所有權是單方處分行為,不需要任何方式,其表示於到達相對人時即產生效力。出賣人拋棄其所保留之所有權,對於其基於買賣契約所得主張之權利,尤其是價金請求權,並無影響。買受人債務之免除需經出賣人另作意思表示。當事人可以放棄其享有的所有權保留這一物權,而依合同法之實際履行原則要求買受人實際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擔保物權的債權中,擔保物權人可以放棄其所享有之擔保物權,而使之變為一般債權,此均由當事人自由意志權衡決定。其放棄擔保物權,並不意味著放棄一般債權,其仍可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這在我國合同法已規定「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尤為可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即是法律依據。取回標的物是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作為標的物所有權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取回權實質為恢復佔有之物上請求權,其本身並無獨立存在價值。其與買賣契約之存續與終止屬於兩層關系,取回標的物只是出賣人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損失而採取的一種保全措施,這一權利的行使使得整個合同恢復到同時履行之狀態,本身並不必然導致合同失效。導致合同解除的真正原因是買受人不按期支付價金的違約行為使得出賣人行使其享有的解除合同權。出賣人在買受人未依約償還價款時取回標的物,是出賣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並非義務。按照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的原則,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行使此項權利。買受人未取得所有權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價金之義務,當然無權要求出賣人取回標的物,更不可因此解除合同。

⑤ 買賣合同中不安抗辯權(證據不確卻)的有關案例分析 經驗 教訓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版同成立後喪失權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並且在後履行方於一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它是兼有抗辯權與形成權性質的復合性權利,而且是一種積極性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沒有確切的證據的情形下,不要輕易中止履行,保留好平時業務往來的一些憑證,合同,對方沒有履行能力的商函、延期付款請求等資料。

⑥ 經濟法中講的抗辯是什麼

抗辯和抗辯權,是民法上極為重要的概念。

但是對這兩個相關的概念的不同含義及其類型,學界的認識較為模糊。例如,在我國學者中,大多認為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這是認識不符合抗辯權概念的歷史發展的,顛倒了這二個概念之間的種屬關系。

抗辯權包含在抗辯之中。抗辯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抗辯權具有永久性、無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單獨讓與性、無相對義務觀念性等四個特徵。抗辯和抗辯權之間、抗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我國有學者認為,抗辯可分為三類:
其一,權利障礙的抗辯,即主張原告之請求權,基於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發生。例如法律行為的當事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無權代理未得本人追認;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觀給付不能。

其二,權利毀滅(或消滅)的抗辯,即主張原告的請求權雖一度發生,但其後因特定事由已歸於消滅。例如,已清償及代物清償;免除;混同;給付不能;提存。有人認為,抵銷和撤銷權的行使也屬於權利毀滅的抗辯。對此,我們將在後文中進行分析。

其三,抗辯權,即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有拒絕給付之權利。

⑦ 買賣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被告方以質量問題抗辯,提出鑒定的時效是什麼時候

1、應當在舉證期間內提出。
2、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回十五條答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同時鑒定申請方應當預交鑒定費和提供相關的鑒定材料。

⑧ 買賣合同債權轉讓後原債務人的抗辯還能主張嗎

當然可以主張。

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
債權轉讓
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
受讓人
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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