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嗎
經濟法主體,是指依經濟法而享有權力或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或個人。這里內的人個,可以容是本國公民、外國公民等。所以個人是可以做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
同一主體可以人因其參加不同的法律關系,而成為多舉止法律領域的主體。例如,企業作為重要的市場主體,既可以成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體,也可以人成為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對人、訴訟法上的訴訟主體等。與企業類似,各類主體都可以因參加到不同的法律關系中,而成為不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其行為可能會受到不同法律的規范。同理,各類主體不管其在不同的法律中稱謂如何,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或者是經營者、消費者等,只要依據經濟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就是經濟法的主體。
最近剛好在學經濟法,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滿意。
㈡ 違反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對個人罰款在經濟法哪一章節
在會計法的章節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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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㈢ 從個人所得稅法看經濟法的價值
一、我國經濟法原則的基本內容概括
經濟法原則是貫穿在經濟法律、法規之中,用於指導經濟行為的准則。據此,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即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貫穿於經濟法的全部實踐過程,能夠指導經濟立法,規制經濟執法和司法,並保障和促進經濟守法;(2)法律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具有規范性的內容和可以作為執法和適法之依據,即任何違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行為,均會導致一種直接的法律後果,其行為被確認為無效,不會導致上述法律後果的原則,不應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3)經濟法特性,經濟法基本原則應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而且能從現有法律規范中抽象和概括出某一類社會經濟關系的共同本質特性;(4)可操作性強,原則雖然抽象,但原則一經確定總是要為經濟活動的參與者提供明確的行為導向。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計稅手段缺乏調節性:在我國諸多稅種中,個人所得稅是唯一直接擔任個人收入調節重任的稅種,對縮小貧富差距、緩解收入的兩級分化意義十分重大,現在一些人的收入不僅包括合法收入,還包括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但是個人所得稅只調節個人合法收入,那些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還得靠公安、司法、紀檢、監督等部門去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增收成本。
2.計稅內容缺乏公平性:2007年1月1日實行的新企業會計准則中明確規定了職工薪酬的內容,不僅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還包括免費用車、免費住房等費用,而稅法中的計稅內容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並沒有明確指明免費用車、免費住房等費用屬於個人所得,從而沒有納稅,目前來看這對於一般沒有享受此待遇的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3.計稅單位缺乏科學性: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為計稅單位缺乏科學性,而以家庭為計稅單位的徵收方法更為合理,也更為經濟,因為它不僅充分地照顧到納稅人的納稅能力,而且還能有效地減少納稅人數,提高征管效率。
4.計稅標准缺乏適應性:從今年3月開始,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准(免徵額)提高到2000元,僅僅幾個月後,建議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的呼聲再次響起。原因何在?主要是目前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工資收入水平和物價水平也參差不齊,「一刀切」的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准不能適應各地的具體情況。
三、個人所得稅法如何體現經濟法原則
(一)個人所得稅法應符合經濟法國家干預原則的基本要求
國家干預原則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具體要求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
1.正當干預:正當干預是國家干預的最基本要求。必須做到:(1)國家干預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國家只能在經濟法事先確認的市場失靈的范圍內干預經濟,不得隨意擴張。(2)國家干預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現代經濟法十分關注程序的法制化建設,強調國家干預之程序化運作。(3)國家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國家干預經濟往往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需要在運用法律、貨幣、財稅、金融等通用手段的同時,兼用經濟計劃、產業外貿政策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因此,個人所得稅在修訂中就應該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實施正當干預,既可以照顧到各地的實際情況,又不會發生地方制定政策影響中央稅收利益的現象。
2.謹慎干預:謹慎干預是對國家干預更高層次的要求。具體講,這主要是指:(1)國家干預不可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成為資源配置的主導型力量。(2)國家干預不可成本大於收益。(3)國家干預不可違背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自由、經濟公平、經濟效率、經濟安全等價值目標。由於我國工薪所得中的高收入者大多是掌握最新科技知識並能帶來大量資金的高層次人才,他們是推動新興的高科技產業發展,維持經濟長期增長的重要因素,故為提高效率、增強國家競爭力,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應當考慮把有關工薪所得適用的稅率降至與其他國家大體相當的水平,以免由於稅負過重而造成人才和資金的外流,危害我國經濟發展後勁。
(二)個人所得稅法應符合經濟法優化資源配置原則的基本要求
國家征稅有二個目的:一是增加財政收入,二是實行社會宏觀調控。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是最主要的任務,而要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就必須講求效率。因此,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必須注重效率和公平的有機結合,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中,效率是我們關注的主要方面。把效率放在優先地位,就是要求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應當以能夠刺激納稅人對效率的追求為前提,把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放在優先地位考慮,讓勤奮努力者因其工作或經營具有較高的效率而取得較多的收益,這樣就不會出現計稅內容上所謂的不公平了。
(三)個人所得稅法應符合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原則的基本要求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開征並不是要讓富人向窮人看齊,而是首先要允許和鼓勵人們致富,然後讓先富起來的人通過向國家納稅來幫助窮人致富。而伴隨「平均主義」的收入分配機制的打破,收入檔次的拉開,兩極分化現象日益嚴重,貧富差距的拉大,特別是憑借勤勞和才智獲得的所得遠遠不及那些非勤勞所得,不僅挫傷了人們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影響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還有可能激化社會矛盾,引起社會不穩定。如果全體社會成員都長期處於貧困狀態,那麼即使收入分配再公平也是毫無意義的。所以只有先建立鼓勵人們致富的激勵機制,才能實現共同富裕的美好理想。此外,針對一些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依靠假合同、假協議,少報經營、資本或勞務報酬等收入,共同實施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個人所得稅法有必要引入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作法,以防止關聯交易損害稅收公平公正,同時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最大限度的減少灰色和黑色收入。
因此,根據我國國情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法改革的趨勢,現階段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目的,是要通過對納稅人、稅基、稅率、減免等方面的設計直接調節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以此縮小貧富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實現社會收入的宏觀調控!
㈣ 本人自學經濟法。請問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有什麼區別
行政規章與行政法規同屬於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但是:①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領域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以及意義重大的問題。行政規章的調整對象則限定在行政管理領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體的問題。②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我國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規章的制定主體或是中央政府的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行政規章。③行政法規可以直接依據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對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對於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可以在符合憲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帶有創制性的規定;並且可以在不違背憲法、法律的情況下,對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調整的社會生活作出行政法調整。行政規章中,對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權利義務所作的規定,則不僅要符合憲法法律的精神原則,同時,還必須以某個具體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直接依據,或者有其通過條文內容的明確授權。而對於有關罰則條款的規定,則只能嚴格囿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規定的種類、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創設性規定。④依照全國六屆人大三次會議所作出的,有關授權國務院的《決定》等,行政法規在關於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等問題上,可以體現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實驗性」,行政規章則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實驗性」。⑤依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規是人民法院進行行政審判的重要依據,這肯定了行政法規對於行政審判活動的絕對約束力。行政規章對於行政審判活動則不具有絕對的約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活動中的一種參照
進入本世紀以來,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十分頻繁。與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相比,由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章顯得內容龐雜。從某種意義上說,現代行政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制定和執行行政規章。在我國,行政規章發揮作用的領域甚廣且效能頗強。但是,有關行政規章問題的理論研究卻顯得薄弱,實踐中對制定程序等方面必要的法律規制更為缺乏。在此擬就我國行政規章的性質特徵及其制定程序等作初步探討。
在我國,行政規章有法律所規定的明確內容。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規定,行政規章主要指: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從這個范圍看,我國的行政規章,應指由法律所授權的一定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在我國屬於法的淵源之一,這是勿庸置疑的。它的理由:①行政規章對於一般行政相對人來說,是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的規范。它不同於一般的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行政號召等,後者行政相對人只是可以接受其影響,而並不是必須予以服從。②行政規章靠國家權力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如對於違反行政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法義務的當事人,有關的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行行政強制執行。③行政規章雖不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直接制定的,但是,制定行政規章的主體,都是經過我國憲法、組織法明文授權的准立法機關。行政規章在當今各國已被公認為委任立法的產物。 ④按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既須依據法律法規,同時又要參照行政規章。將規章法定為行政審判的參考遵照,這也意味著,在我國行政規章實際上具有「參照法」的性質。
行政規章畢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它只屬於「准法」的范疇。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我國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可見行政規章本身並不是法律,只是法律的下位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與法律及具有法律性質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有一系列重要的區別。
在我國,對於行政規章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進行分類:1.內部規章和外部規章。內部規章主要指行政機關自身的工作規則。諸如行政事務分工、會議形式、文件簽發收發周轉、情況匯總、表報統計等規則。外部規章主要指行政管理規章,其中內容大都涉及行政主體的職權職責、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且包括一定的罰則條款。行政損權現象一般發生在此類規章的實施過程中。2.中央規章和地方規章。中央規章又稱部委規章,主要指國務院各部、委規定的規章。其授權源自憲法法律,在本系統范圍內適用於全國。特點是適用單一的領域,專業性較強。地方規章亦稱政府規章,主要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上政府制定的規章。其授權源自地方組織法,特點是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其內容既具有針對某一事項的特定性,又具有針對一般情況的綜合性。3.實施性規章和自主性規章。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行政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設區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稱為部門行政規章,其餘的稱為地方行政規章。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六條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㈤ 經濟法哪些個人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
個人所得稅(Indivial Income tax),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徵收的一種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一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等。
適用稅率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比例稅率。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稅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徵收管理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實行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並用法,注重源泉扣繳。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可分為按月計征和按年計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實行按年計征應納稅額,其他所得應納稅額實行按月計征。
計算方法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扣除標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後月收入-扣除標准
㈥ 經濟法里的其他個人指什麼人
指自然人哈!
㈦ 經濟法主體包括所有的組織或個人。這句話為什麼不對
經濟法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與人。經濟法主體具體包括:國家、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公民在通常情況下是民事主體,但在特定情況下,公民個人也可成為經濟法主體,如有應稅收入的個人是稅法主體。因此不能籠統的把公民個人稱做經濟法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取得方式:(1)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規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准成立;(3)依照法律、法規或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准成立;(4)依照法律、法規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並核准登記而成立;(5)未取得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
例如,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類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類型: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
3.市場主體。類型屬於:經營者,消費者。
㈧ 經濟法問題求解
哈哈,還是我給你回答啊。我這是給你回答的第二個問題了。
1、乙以A企業的名義向丙購買2萬元的貨物的行為有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2、A企業應該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即先支付乙工資5000元和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2)清償所欠的稅款,即2000元;(3)清償其他債務,即丁10萬元。
3、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本案中,A企業只有1+8=9萬元的財產,除去現行清償工資、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稅款共計12000元外,還剩餘78000元,不足以清償丁的債務。在此情況下,再以甲的個人其他財產即2萬元清償;再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甲在B合夥企業中每年向合夥人分配的利潤來清償,丁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4、甲不能因清算而完全免責。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據此,假如清算程序結束後,丁的請求仍未得到全部滿足,丁的剩餘債權仍可以繼續請求甲承擔償還責任,但5年內未提出請求的,則甲不再承擔償還責任。
5、該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據此,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中,「由全體債權人組成清算委員會支持清算」不正確,不符合法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也不正確,因為只有債權人才有這個權利申請,債務人A無權申請。所以,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只有(1)是正確的。
6、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佔的財產,據此乙應退還1.8萬元;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㈨ 掌握經濟法對個人成長,企業發展,國家繁榮有哪些好處
你得熟練掌握 得精通 才能談得上對企業 不可預見的帶來好處 那就是 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辦事效率更高一些等
㈩ 如何理解個人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所有經濟的核心就是個人和私有。。所有經濟的發展必然也是個人和私有推動的。所以不管是國際經濟和經濟法,必然是為了保障個人的利益而設,從而保障了經濟的發展和順利進行。
為何說個人和私有才是經濟的動力和根源或者說主體?。。因為只有個人獲得了自身應得到財富,而私有財富能得到保護,才會讓個人有動力和安心繼續為了財富和個人目標去奮斗,而這奮斗的動力就是經濟發展的源泉。。人類歷史和社會歷史都證明了只有能發揮個人的能力和保護好私有財產,才能讓社會經濟充滿活力和動力。
而經濟法是為了保護經濟發展而設立的規則,這其中即保護了由個人所組成的團體獲得財富的權利和安全,又打擊擾亂經濟的投機取巧非法活動,這一切基礎都是圍繞財富所有者來進行的,也就是圍繞經濟根源個人來進行的。。
如果只是一個大的經濟體而非有具體所屬的人,或所屬有個人組成的團體,那麼這個名義上屬於這個經濟體中,必然會成為某個在其中掌權的人和掌權人利益相關的人的腐敗源泉,是不可能真正利益到個人身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