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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指經濟法主體

發布時間:2020-12-07 14:33:58

⑴ 政府機關作為經濟法主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哪些方面

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權利主要是經濟管理權,它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依法對經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調節和監督的權利經濟管理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經濟管理權是國家權利的一部分,是國家權利在經濟領域中的運用所產生出的一種特殊的權利;經濟管理權是具有命令與服從性質的,僅憑單方意思表示即能實現的權利;經濟管理權是與職位相對應的權利。
經濟管理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計劃權
這是指經濟管理機關依法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 戰略、目標和行動方案的權利
二.組織權
這一權利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指經濟管理機關對市場領域內微觀單位的組建和存續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權利;二是指經濟管理機關對市場領域內微觀單位的重大經濟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和 領導的權利;三是指經濟管理機關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組織和部署的權利
三.調節權
這是指經濟管理機關為促進經濟發展的平衡與協調,調節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和各 企業之間 經濟關系的權利
四.監督權

⑵ 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是

經濟法是一個概指的概念,不單指某一部法律,是由很多部法律構成的。因此,作為主體的國家機關很多,可能涉及所有的國家機關。

⑶ 什麼是經濟法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回權利、承答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根據我國經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經濟行為和非物質財富。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⑷ 經濟法主體與市場主體有什麼區別

經濟法主體與市場主體是不同的。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內關系的主體,是在容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市場主體是指在市場上從事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和組織體。具體來說,就是具有獨立經濟利益和資產,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自然人。任何市場主體參與經濟活動都帶有明確的目的,以在滿足社會需要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

⑸ 經濟法主體與法人資格的關系是什麼

一,經濟法的主體

經濟法的主體主要是指法人,還包括;個體經營戶、農村社員(農民).

二,法人

法人是指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三,法人資格

法人資格是指法人要具備的條件。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經濟法的主體與法人資格沒有本質關系

1,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經濟往來中,發生糾紛調整的對象

2,法人資格,是指法人要具備的條件.

引用法律;

《經濟合同法》第二條 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經濟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個體經營戶、農村社員同法人之間簽訂經濟合同,應參照本法執行。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注;《經濟合同法》已廢止,但概念有效。

⑹ 經濟法的主要主體是什麼

廣義上的經濟法主體
即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組織和個人。

⑺ 經濟法律主體資格如何確定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內濟法律關系、享容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
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採用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經濟法律主體資格的取得方式
①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准成立;
②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准成立;
③經濟組織「自身」批准成立;
④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機關「申請並經核准」登記成立;
⑤由法律、法規「直接賦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⑻ 經濟法主體有什麼分類

對於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一)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其中,國家權力機關主要作為經濟決策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主要作為經濟管理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性質、職能、任務等,承擔組織、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務院及其所屬的部、委、辦、局等機構,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組成。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例如,國家對外簽訂政府貸款或擔保合同,對內對外發行政府債券,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企業等。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等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業。企業是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它承擔著保證國家微觀經濟運行質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聯系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機關和作為消費主體的單位和個人的重要紐帶。

3.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或其他資金來源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科研、衛生等事業的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主要以經濟實施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但在根據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實施經濟管理職責時,是以經濟管理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東 奧中級職稱欄目精選稿件。

4.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從事公益事業、黨團事務、行業管理和服務等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黨團組織、工會、婦聯、行業性、職業性協會及公益性、學術性團體等。

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經濟。

6.公民
公民個人也是重要的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其參加的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是稅收、工商管理、競爭法律關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即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調控主體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規制主體主要包括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受制主體。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權利、義務和責任也不同。傳統民法強調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無差別性,因而主體才能夠是「平等」的。而在經濟法上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並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於人。

希望採納

⑼ 經濟法與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里所說的管理與協調是指國家作為一種外在力量,主要採取間接的法律手段,對社會經濟生活所進行的計劃、組織、調節和監督。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的主體是企業。市場主體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對企業的活動進行管理,以及企業自身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

第二,市場運行調控關系,即國家為了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在行使管理職能時與市場主體發生的關系。這種關系與前一種關系不同,它只是在市場調節失靈的情況下才產生的,例如競爭關系、產品質量關系、價格關系、經濟聯合關系等。該部分關系主要是依靠市場規律的作用來調整的,但一旦超出了國家法律、政策所允許的范圍,國家就必須採取必要的干預手段,以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管理法等。

第三,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因素,實行全局性的管理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組織所發生的具有隸屬性或指導性的經濟關系。如國民經濟計劃法、金融法等。

第四,社會分配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國民收入進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如財政法、稅法、工資法等。

如同任何法律一樣,經濟法的本質是由制定法律的統治階級及其產生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所決定的。因此,我國經濟法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體現,它的服務目標是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鞏固。

經濟法的作用是與經濟法的本質和服務目標相一致的,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維護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國家經濟發展整體目標的實現。

其次,確立和維護企業的法律地位,為對外開放、對內搞活創造條件。

再次,保護、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權益,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最後,維護經濟秩序,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法律關系是出法律規范所確認的,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不同的社會關系經不同的法律調整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其中的一種,它是指經濟法主體之間依照經濟法的規定在進行經濟活動時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前提,而經濟法則以客觀存在的經濟關系為前提。因此,經濟法律關系實質上是已被國家認可並法律化的一種經濟關系。它既要反映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更要反映國家的意志。而且,當事人的意志不能與國家意志相違背。因此,經濟法律關系是國家認可並給予保障的思想社會關系。不過,這種思想社會關系也不是隨意製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一定經濟關系的反映。所以,經濟關系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客觀物質基礎,經濟法律關系則是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並對經濟關系的存續有很大的反作用。

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指當事人之間構成權利和義務關系必備的基本條件,即主體、內容和客體,亦即法律關系的「三要素」。因此,經濟法律關系也是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這三個要素構成的,三者缺一不可。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法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其中,享有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它是聯系經濟法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是經濟法律關系實質的核心。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簡稱為經濟法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換言之,就是經濟法主體所追求的具體的經濟目的或利益。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就失去了必要的依附。

⑽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一、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製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後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

二、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並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10)經濟法是指經濟法主體擴展閱讀:

一、經濟法主體行為的特徵:

1、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2、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並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

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

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於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於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二、經濟法主體行為的性質:

1、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2、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

3、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准和行為准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准。

三、經濟法主體行為的作用:

1、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論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

2、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

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並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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