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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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國際經濟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如下
2001年月,中國深圳某公司與德國一公司簽訂了6萬箱 蘆筍罐頭出口合同,合同約定:1. 價格條件為FOB青島;目的地為漢堡;裝船時間為2002年6月;2. 深圳公司負責聯系船舶,德公司開立以深圳公司為收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合同簽訂後,深圳公司依約備好貨物,德國公司也開立了信用證。但由於船舶緊張,深圳公司聯系不到運輸船舶,於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並稱:根據《 Incoterms2000》,FOB條件下,作為買方的德公司應自己來訂立 貨物運輸合同並承擔其費用。德公司回復:雙方合同並未約定適用《Incoterms2000》退一步講,即使適用,由於合同已明確約定深圳公司負責船舶事宜,這一約定應優先於Incoterms2000,深圳公司必須根據合同履行聯系船舶義務。雙方因而發生爭議,致合同未能履行。雙方均要求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
問題: (1)本案是否適用《 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為什麼?
(2)Incoterms2000可否適用於本案?為什麼?
(3)雙方之間聯系運輸船舶的責任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答案:
1、適用。合同雙方沒有排除公約的適用,則公約自動適用於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
2、適用。Incoterms2000是國際慣例,雙方選擇了FOB,意味著雙方的合同適用通則。 3、按FOB,應由德國公司負責安排運輸,但合同雙方可以對其項下的內容進行不同的約定。從題中所述,雙方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由深圳公司負責安排運輸,則這個約定是有效的,應該由深圳公司聯系運輸船舶。
㈢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僅供參考:
1、(1)傢具失竊風險由第三方承擔。因各方未選用貿易術語,故貨物的風回險轉答移以交貨時為准,而第三方未將貨物交付,故風險還未轉移。 (2)第三方不能要求買方支付價款。因權利義務對待給付,其未履行交貨義務,故無權要求買方支付貨款。
3、根據CISG的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據買方營業地或合同預期的貨物銷售或使用地的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即賣方負有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甲公司違反了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故對乙公司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但是CISG地7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故甲公司承擔的損害賠償不應超出合同預料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的范疇。所以荷蘭乙公司的請求並不全都有法律依據。
㈣ 急!!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1、香港公司與深圳公司為貨物買賣合同關系。
深圳公司與湛江船代是委託版運輸合同關系,權
湛紡公司與湛江船代為擔保合同關系。
2、應該說沒有侵犯其貨物所有權。
因為貨物所有權隨交付轉移,而CIF湛江就說明是到湛江交貨,此時所有權與風險已經轉移,不存在侵犯所有權了。只是債的關系了。
㈤ 國際經濟法案例案例分析跪求詳細答案
玉米的來銷售合同,運輸合自同,乙烯,丙烯的銷售合同。
2。申請。本公約適用於位於不同國家的運營商之間的業務。
3 NA。同樣的道理。 「合同法」都可以申請。在
4.CIF的條款翻譯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並在目的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交付。賣方的義務,以提供貨物符合合同規定,賣方必須在他自己的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辦理海關手續,辦理所有的海關手續的貨物出口所需,賣方必須給予買方已交付貨物已按照的規定,以及任何其他通知,要求,為了讓買方受領貨物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充分的通知。
乙烯,丙烯協議來建立的合同的風險轉移。屬於過境運輸合同的特殊規定。
㈥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
同意樓上的意見,但如果發出的「要約」中包含了以簽訂確認書為準的那就又不一專樣了(因為這屬種要約實際上是要約邀請)。我國外貿公司在發出要約是常常是這樣要求的(合同法第33條)。這樣的話合同就沒有成立。個人意見,請LONGpk兄指點。
㈦ 在哪可以找到國際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二2011年06月25日 星期六 8:43
5.甲國和乙國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甲國A公司與乙國B公司簽訂了從B公司進口l00噸白糖的合同。合同選用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FOB術語,並約定付款方式為托收。此後,A公司與承運人C公司簽訂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運輸合同受《海牙規則》的約束),並向D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險。艇_AB9tr希望,,號輪按時抵達乙國裝貨,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在「希望』』號輪駛向甲國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風使部分白糖受損。B公司委託銀行向A公司收取款項,A公司卻以貨物已經發生損失為由拒絕付款。<?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請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中的保險公司是否應對該批白糖的損失進行賠償?為什麼?
(2)本案中的承運人是否應對該批白糖的損失進行賠償?為什麼?
(3)本案白糖損失的風險在哪一方當事人?
答:
(1)本案中的保險公司不應賠償。因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險,本案貨損是因為台風引起,台風屬於自然災害,本案台風引起的是貨物的部分損失,而不是全損,平安險不包括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貨主希望得到此種情況下的賠償,應當投保水漬險,因為水漬險對自然災害引起的部分損失是賠償的。(3分)
(2)承運人也不賠。因為本案貨損是由於天災引起的,依《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對於因此而引起的貨物損失是可以免責的。(3分)
(3)由於本案選用了FOB術語,貨物的風險是在裝貨港船舷轉移的,因此途中的風險是由買方承擔的,即風險由A公司承擔。(4分)
6.美國A公司與我國B公司簽訂了購買一批月餅的合同,交貨日期為當年0eNT-前--N期,以便賣給在美國的華人過中秋節之用。但是,由於我國當年中秋節月餅市場火爆,B公司貨源緊張,中秋節已過了一個星期還未交貨。而美國的實際情況是由於中秋節已過,月餅難以銷售。A公司於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無效。
問:(1)A公司宣告合同無效是否有法律依據?
(2)A、B兩公司約定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哪一方有可能敗訴?如果敗訴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應怎樣做
答:
(1)A公司宣告合同無效的依據是B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B公司延遲交貨,就是違約行為。而且由於中秋月餅是在特定時間銷售的物品,B公司延遲交貨,A公司賣出月餅就很困難,由此會蒙受損失,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A公司根據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遲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B公司根本違反合同,A公司應有權宣告合同無效,可向B公司主張損害賠償。(5分)
(2)由於B公司根本違反合同,B公司會敗訴。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決,A公司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5分)
7.2004年5月8日,一中國公司與一韓國公司簽訂合同訂購電子零部件5萬套,FCA(韓國某港口)價格條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貨,合同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若發生合同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後由於此類電子產品價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國公司與韓國公司將訂貨變更為4萬套,產品價格不變。2004年11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ll月25日,中國公司收到貨物,發現韓國公司所|交貨物仍然是5萬套。
問:(1)FCA的中文名稱是什麼?本案中,貨物風險何時由韓國公司轉移給中國公司?
(2)中國公司ll月25日才收到貨物,能否以韓國公司未按期交貨為由追究其違約責任?
(3)中國公司能否按市場價收取多交的1萬套電子部件?
(4)若其中有l.5萬套產品不合格,中國公司想向韓國公司退換不合格產品,則在實際退回韓國公司前,中國公司應該對該部分產品採取何種措施?有關費用應由誰承擔?
(5)若雙方糾紛經仲裁後,韓國公司拒不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中國公司如何使裁決在韓國得到執行?法律依據是什麼?
參考答案:
(1)FCA為貨交承運人。本案中貨物風險從2004年11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轉移。(2分)
(2)不能,因為韓國公司已在規定的交貨期內交付貨物。
(3)中國公司可以按市場價收取多交的1萬套電子部件。(2分)
(4)保全貨物,費用由韓國公司承擔。(2分)
(5)依照《紐約公約》使裁決在韓國得到執行。
㈧ 急!國際經濟法的一個案例分析
好難 的題呀,超復雜!大概謝謝思路 自己完善吧。
旭輝公司:本來是可以拒付信用證的內,但是由於容他已經憑借副本提單與保函提取了貨物,(保函應該是開證行出具的),這樣他就必須向開證行付款了,因為一般這個保函的協議或者是自身都有規定,這樣的提貨就喪失了拒付的權利。這時最佳的辦法就是速向法院申請止付令,因為法律是可以對抗信用證規定的。如果沒有及時(單據到開證行5個工作日內)申請到止付令,那就可能會被開證行強行扣款或被開證行要求付款,並向國外付款。如果不付會被開證行起訴。付了只能再通過法律手段並結合手中的貨物,單據起訴威爾公司未能履行合同。
威爾公司就簡單了如果沒收到付款,直接讓議付行催開證行付款,再不付就只能法律解決了,。
由於不是學法律的只能從國際貿易角度給點建議,見笑。。。
㈨ 有關國際經濟法的一個案例分析
有兩個可能,一是代收行與進口人有D/P+T/R約定,憑信託收據放單。這是代收行的責任,你找專代收行要單就是了。他屬肯定拿不出,只有說老實話。那就給錢唄。比找進口人要錢還快。
還有個可能是目的港港務局私下放貨。這是港務局的責任,你就憑提單正本找港務局要貨就是了。他肯定拿不出,只有說老實話。那就給錢唄。比找進口人要錢還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