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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李昌麒課後答案

發布時間:2020-12-07 06:05:36

Ⅰ 《經濟法論壇》1-7全卷 李昌麒主編 群眾出版社 哪裡有賣

似乎3/4卷賣完了

Ⅱ 李昌麒的學術觀點

李昌麒教授鑒於任何一門法學學科的獨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論觀點為其基石的,經濟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個教學和科研活動中,始終是把對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的研究作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圖構建一個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經濟法基本理論體系。
把握現代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軌跡
這是因為,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學家總是在不斷尋求一種能夠促進經濟發展或能夠走出某種經濟困境的理論支點。這個支點一旦成為佔主導地位的經濟學主張,往往就要為這個國家掌握政權的統治者作為政策目標而加以採納,進而通過立法把這種政策上升為普遍的規則,所以,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立法實際上就是其經濟政策的法律化,與此相適應,法學家們也總是沿著某種經濟學說而確立的經濟政策目標及其相應的經濟立法來闡明自己的法學主張。因此,在他的論證體系中,也總是沿著在資本主義發展的每一個階段中影響資本主義改革目標的經濟學家們的主張,來闡述經濟法理論及其立法實踐,從而才能從深層次上把握經濟法產生的客觀必然性,進而加強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認識。
把科學社會主義引入經濟學研究領域
法律思想本來是屬於法律史學研究的范疇,但是考慮到歷史上傑出人物的法律思想對法學理論乃至立法都要產生重要的影響。然而,縱觀我國和外國的法律史,往往又忽略了對經濟法律思想的研究,因此他認為,無論是從教學還是科研角度來講,都有必要把經濟法律思想納入經濟法基本理論的研究范疇。於是他沿著最早提出經濟法概念的空想社會主義者的經濟法律思想,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毛澤東的經濟法律思想,鄧小平建立法治社會的法律思想的邏輯順序,對它們的經濟法律思想進行了概括。這種概括不僅有利於拓展人們的知識領域,也有助於豐富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研究。
多學科多維度闡明經濟作為獨立部門法的依據
經濟法為什麼應當成為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人們的認識並不一致,這種狀況的存在不利於樹立人們對經濟法作為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的認識,為此,他提出了公私法兼容論、對象論、專業化分工論、優化調整論、協調發展和共同作用論等「五論」作為確立經濟法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認識論基礎和客觀依據。「公私法兼容論」表明經濟法既不是純粹的公法,也不是純粹的私法,而是兩者兼而有之的「第三法域」。「對象論」表明凡是體現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都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它是民法和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所不能包容的。「專業化分工論」表明不是所有的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同類社會關系都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進行調整,而應當按照法律專業化的分工原則,分別由不同的法律部門進行調整,即組織行政關系由行政法調整,經濟行政關系由經濟法調整。「優化調整論」表明現代部門法的調整不應是一種一般過得去的調整體制,而應當是一種能夠達到最優化調整目標的體制,只有把現實生活中那些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從行政法和民法調整體制中劃分出來,由一個新的經濟法部門調整,才能達到最優調整的目的。「協調發展和共同作用論」表明不要對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和社會法作「一刀切」的劃分,它們之間可能存在著某種交叉,不要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否定另一個法律部門的獨立存在,而應當按照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主導方面來確定其部門法歸屬。
把經濟法定位於需要國家干預經濟之法
政府之所以要干預經濟,是因為市場不是萬能的,它在自身的發展過程中必然會產生某種盲目性和局限性,集中地表現為市場失靈,而市場失靈是以調整行政隸屬關系和平等關系為己任的行政法和民法所難以克服的,因此只能由經濟法調整。為此,他採取了一種特殊的定義方法,即把經濟法的功能與經濟的調整對象和范圍結合起來的辦法,將經濟法定義為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此,人們將其稱為「需要國家干預論」。「需要國家干預論」與一般的干預論的不同之處在於它使用了准確的切入點即市場缺陷理論,並以「需要」兩字加以配合,因而顯得獨樹一幟。「需要干預論」表面上使用了「需要」這樣一個不確定且模糊的詞語,但是事實上它包含了均衡干預、有效干預、被干預者對干預者的干預以及經濟民主、經濟法權威等理念,從而有助於國家根據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採取相應的經濟法干預措施。
正確處理國家權力與發展市場經濟的關系
他在對國家權力促進和阻礙經濟發展的「二重性」進行分析以及對過去社會主義國家過多地強調權力干預、資本主義國家過多地強調權力放任進行批評之後,提出我國的經濟法的任務是要從國家對經濟生活的過多干預和放棄干預這兩個極端中走出來,建立一個既不是放棄干預又不是一味干預、而是一個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要求的權力運行機制。為了更好地揭示經濟法的歷史作用,他運用歷史與現實相結合的方法,比較系統地闡明了國家運用法律特別是經濟法的方法干預社會經濟關系的全部歷程,進而把經濟法劃分為傳統經濟法和現代經濟法。認為傳統經濟法是以對政府的「完全理性假設」為認識論基礎的,因而它是從全面干預出發構築經濟法的理論體系和制度體系的,這時的經濟法表現為強烈的擴權趨勢,其特徵是經濟控制權的高度集中;而現代經濟法則是以對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設」為認識論基礎的,因而主張政府只應適度地干預經濟,這時的經濟法表現出追求授權和限權相結合的趨勢,其價值目標是經濟民主和經濟公平。
從一個全新的角度概括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在過去經濟法學界,由於對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因而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顯得較為混亂。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後,他一方面對過去在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中的缺陷進行了反思,另一方面又按照他所理解的經濟法的基本屬性把資源優化配置、社會本位、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率和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同時它又是國家運用經濟法律干預經濟的基本價值取向。
概括經濟法的調整方法
根據他對經濟法基本屬性的認識,他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概括為指令性的調整方法、指導性的調整方法、國家直接介入經濟的調整方法以及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調整方法。同時,認為這四種方法又不是行政法、民法和刑法調整方法的簡單的分別實用,而是經濟法獨有的調整方法。
把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納入經濟法調整范圍
鑒於國家已經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加強宏觀調控和推進分配體制改革作為我國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環節而統一考慮,因而,他把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歸結為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運行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社會分配調控關系。把市場主體關系納入經濟法的調控范圍,主要是基於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的認識;把市場運行關系納入經濟法的調控范圍,主要是因為國家權力在形成市場秩序中起著其他法律部門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把宏觀經濟關系納入經濟法的調控范圍,主要是基於政府責任的考慮;把社會分配調控關系納入經濟法的調控范圍,主要是因為國民收入如何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家意志,因此對社會分配領域,國家不能不進行適度干預。
樹立屬於經濟法自己的法律關系范疇
認為經濟法律關系仍然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所構成,所不同的是他把經濟法的主體分類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這既可以與民法和行政法主體相區別,又能體現經濟法自己的特性,從而有助於構築經濟法自己的主體制度;把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概括經濟許可權,即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總和,從而構築了經濟法自己的許可權結構體系;把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歸納為經濟調控行為、與國家調控因素有直接關系的物、科學技術成果和經濟信息,從而構築經濟法自己的客體范圍。
法律部門的劃分應以整體性與互動性為前提
他認為我國法學界在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和社會法等「四法」的劃分上卻出現了教條化的傾向,突出地表現為:(1)固守法律部門劃分的傳統標准,忽視了法律部門已經出現和可能出現的交叉與融合;(2)部門法的本位主義傾向比較明顯,不適當地誇大了某個法律部門的作用及其地位而輕視其他法律部門;(3)過分注重法律部門的劃分,忽視了法律部門之間的互動關系,甚至出現了「你想包容(吃掉)我,我想包容(吃掉)你」的探索路徑。這是對「四法」各自的調整對象難以達成共識的一個重大障礙。為了克服這種障礙,他在對「四法」特有的本質屬性及其功能進行分析之後,認為在研究「四法」關系的時候,不能把思維僅僅局限於研究它們的區別,同時還要研究它們之間的互動作用,進而提出了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框架內,建立各個部門法互動機制的命題。他認為法律部門之間的互動是法治有效運行的基本環境,法律部門的劃分本身應當是以法律部門的整體性與互動性為前提的,如果過多地、孤立地強調法律部門的絕對劃分,而看不到它們的互動作用,這不僅可能造成人們對「四法」認識上的隔閡,而且也有悖法律部門劃分的最終目標,同時還可能影響科學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的形成和完善。
構思了我國經濟法律法規體系的框架
他認為,研究經濟法的最終目的是要落腳於在我國應當建立起什麼樣的嚴格意義上的經濟法體系。對此,他作了兩方面的思考:一是從經濟法的等級層次出發,可以將它劃分為統帥性的基本經濟法、領域性的基本經濟法以及行政性和地方性經濟法三個層次。同時,認為我國制定一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經濟法》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應當逐步推進它的出台。二是從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出發,認為我國經濟法體系應當由市場主體規製法、市場秩序維護法、宏觀經濟調控法和社會分配法所構成。鑒於分配關系的經濟法調整一直未能引起經濟法學界的廣泛注意,因此早在1994年在他主編的司法部規劃教材《經濟法學》中,就將社會分配法作為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一個子部門加以論述,之後他又鑒於我國過去的經濟學和法學研究中,通常只是籠統地把效益與公平兼顧作為一項分配原則,但並未清晰地指出應當怎樣兼顧,於是他在2002年7月出版的由他主編並撰稿的法學主幹課程教材《經濟法學》中的「社會分配法概述」時,提出了應在不同分配層次上適用不同的分配原則的主張,即初次分配堅持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再分配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益的原則,從而達到效益與公平在整體分配過程中的有機統一。這一認識與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所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 」和「再分配注重公平」是一致的。
構築了經濟法的實施保障體系
首先,他提出了這樣一個命題,即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體系框架已經基本建立的形勢下,經濟法制建設的重點或者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和沖突,應放在經濟法的實施上,已經制定的法律不能實施的負效作用要比無法可依的負效作用大得多。為此,他在建立經濟法實施保障體系的時候作了五個方面的強調:一是強調了經濟法實施中的新課題即經濟行政執法和監督。認為經濟行政執法和監督的任何偏差,不僅影響政府職能的正確發揮,同時還會影響政府的形象和與群眾的聯系。二是強調了排除經濟法實施中的最大障礙即經濟審判工作的地方保護主義。早在1988年3月5日,他就在 《經濟參考》上發表了反對經濟審判工作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的文章,並對經濟審判工作中地方保護主義的形式、根源、危害和克服對策作了深層次的論述。這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又把克服經濟審判工作中的地方保護主義作為法院審判工作一項重要任務而提了出來。三是強調了經濟法實施的直接形式是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四是強調了經濟法實施中一個並未引起足夠重視的問題即經濟法實施中國內經濟法的沖突問題,並對這些沖突的種種表現及克服對策提出了見解。五是強調了解決經濟法實施中的最後一道難題即執行難,並對造成執法難的當事人原因、社會原因以及法院原因進行了中肯的揭示。

Ⅲ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論 與李昌麒 經濟法 哪個好

無法判斷好壞,來隱忍自而已。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從深入分析社會經濟關系入手,並從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聯系和區別上,論述了經濟法產生和獨立的歷史必然性,它的本質、功能和任務,它的調整對象、調整原則與調整方法,它的內容與體系,它的立法與實施等各種基本理論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獨自的見解,建立了本書特有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在對經濟法理論問題論述過程中,涉及屬於法學基礎理論的許多概念和原理,本書也重新作了論證,提出了新的看法。作者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夠給讀者以有益的啟迪,希望收中的基本觀點及體現於其中的某此研究方法,能夠引導讀者在學習、研究經濟法方面保持基本正確的方面,而不致誤入歧途。然而,奇則易謬。
李昌麒 經濟法 李昌麒教授鑒於任何一門法學學科的獨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論觀點為其基石的,經濟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個教學和科研活動中,始終是把對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的研究作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圖構建一個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經濟法基本理論體系。

Ⅳ 關於李昌麒的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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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李昌麒的經濟法

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在逐步走向成熟之際,必然也會伴隨著某些不成熟,如果分析一下這些成熟或不成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經濟法研究方法的差異。因此,李昌麒教授在自己的論證體系中,一方面重視對自己過去在經濟法研究方法上的缺陷進行反思,另一方面又重視對外國和我國學者科學的研究方法的借鑒,並力圖從多樣化、整體性、多角度和多維度出發,尋求建立一種符合我國經濟體制要求的經濟法的研究方法。
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研究方法
他認為最根本的是要堅持馬克思主義關於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學說。對此,他認為經濟法的理論觀點必須反映經濟體制的要求,經濟體制發生了變化,經濟法觀點也必須發生相應的變化。但是,他又認為,任何理論都不應是「現實的奴隸」,經濟法學觀點以及經濟立法實踐也不能像鏡子一樣地反映現實要求,從而認為超前的理論思考和超前的立法都是必要的。
把系統工程學的原理引進法學研究領域
早在1984年他就發表了《怎樣運用系統論研究法學問題》的論文,這是在錢學森教授最早提出把系統工程學運用於法治實踐之後,較早的一篇把系統工程學原理引入法學研究領域的文章。該文按照系統論的「大系統」的觀點,主張把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看成是一個大系統,即「社會主義法制系統」,這個系統是由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各個子系統和孫子系統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建立法制大系統的根本出發點,就是要強調系統各個單元要素之間的同步協調,互為作用,進而使系統的功能大於各個子系統的功能,最終去實現一個統一的目的,即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這種良好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個子系統和孫子系統可以獨立完成的,而是要由它們的協同動作才能完成。接著,該文又運用系統論的「優化控制論」、「決策論」、「資訊理論」的原理,對建立法制系統的各個方面進行了闡述。該文1987年收入由錢學森教授作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系統科學論著選》。1995年他又在其個人專著《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一書中,提出了建立「經濟法治系統工程」的問題,同時提出了要運用系統論所揭示的整體性原則、互相聯系原則、有序性原則和動態性原則建立經濟法學科的結構體系。按照「整體性原則」建立的經濟法學體系不是被分割的體系,而是由各個部分所組成的其總體功能大於部分簡單相加的功能總和的有機整體;按照「互相聯系原則」建立的經濟法學體系,不是各種現象的孤立存在,而是一個互相聯系、互相依賴的整體;按照「有序性原則」建立的經濟法體系,不是一個現象之間的無規律雜亂無章的聯系,而是一個本質的、普遍的必然的聯系結構;按照「動態原則」建立的經濟法學體系,不是一個凝固不變的機械式體系,而是一個由體系內部多個要素之間通過對立和統一的運動而不斷變化並適應客觀需要的高級活動的動態體系;從而認為,經濟法學體系是由經濟法理論體系、經濟立法體系、經濟法律法規體系和經濟法實施體系所構成的相互聯系的、有序的、動態的有機整體。這就使經濟法學體系從狹隘的、孤立的、靜止的認識狀態中走了出來,而成為一個開放的體系。
大膽吸收西方法學流派中科學的法學研究方法
他始終堅持這樣一種觀點,即對於西方各個法學流派的代表人物及其研究方法,採取全盤拒絕和全盤否定都是不正確的。這是因為,法學研究方法與研究者的世界觀是緊密相關的,或者說有什麼樣的世界觀就有什麼樣的法學研究方法。就世界觀而言,無非是有唯物主義和辯證法與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區別;但是,就一個單個的法學研究者及其研究方法而言,兩種世界觀可能是涇渭分明的單獨存在,也可能兼而有之,在兼而有之中,又有主導和非主導之分,因此主張對西方法學派及其法學研究方法採取具體問題具體對待的辦法。凡是有利於解釋和樹立符合我國實際的法學研究方法,都可以採取「拿來主義」的態度。這是因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實行市場經濟已逾百年,他們積累的許多反映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法學研究方法、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已經成了人類共同的法律文化,沒有理由不分青紅皂白地全部拒絕。但是,他又認為,我們的法學研究方法應當適應我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要求,因為,西方法學流派的研究方法,不可能完全適應我國的國情,所以也不應當全盤接收。通過對西方法學各個流派研究方法的分析,他提出了在經濟法學研究中可以借鑒的方面主要有:借鑒自然法學派把法律與道德結合起來進行研究的方法,闡明我國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以便把握經濟法應有的品格;借鑒實證主義法學派以法律為對象的研究方法,闡明「經濟法是這樣的法律」,以便把握經濟法的立法含義;借鑒非實證主義法學派不拘泥於只對現行法律進行研究的方法,闡明「經濟法應當是這樣的法律」,以便從更高層次上完善經濟立法;借鑒法社會學派對現實各種社會現象進行研究的方法,闡明現行經濟法律本身的局限,以便及時規范未曾規范的現實經濟關系;借鑒法經濟學派把法律與經濟有機結合起來的研究方法,闡明經濟法必須具備的經濟效應,以便使經濟法成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最直接的力量;借鑒制度法學派把法律規范和社會現象有機結合起來進行研究的方法,闡明法律是一種制度性的事實,以便全面把握經濟法律制度的實質 。
遵循適合性與移植性、實證性與假設性相結合
他認為,所謂適合性是指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經濟立法必須立足於中國土壤,符合我們黨在實踐中所形成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要求。所謂移植性是指經濟法理論研究和經濟立法要善於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國所創造的符合市場經濟普遍要求的經濟法理論和經濟立法實踐。所謂實證性是指通過對現實存在的經濟法律和法規的研究,闡明經濟法的共同的一般的定義、原則、特徵、功能及體系。所謂假設性是指經濟法的理論研究要從預測和完善的角度,闡述經濟法當具有的功能和體系。

Ⅵ 誰有李昌麒老師主編的經濟法的電子形式i筆記我的郵箱是[email protected]。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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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朋友,經濟法,李昌麒和楊紫烜的書,選誰呢求指教!

郭守節

Ⅷ 復習思考題 試述經濟法的產生 簡述經濟法體系 試述經濟法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 什麼是法律事實,法律行

一、中國經濟法的產生主要是解決政府權力過大的問題,從真正意義上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也可以說主要解決的是政府失靈,被認為是中國經濟法產生的象徵。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最佳法律形式。經濟法就是國家干預之法。經濟法已經具有基本體系和框架,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法律體系,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指的是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一個呈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根據法律體系的概念,相應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三、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什麼樣的主體可以進入國民經濟領域成為經濟關系主體?是任何主體,抑或是符合特定條件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我國現在已經制定的用以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
2.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
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主體。行為是其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唯—途徑,而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定內在規范則是我們常常提到的一個詞「秩序」。行為規則是秩序的具體內容,用來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事實上也就是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活動秩序的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我國現行自復經濟體制是市場經濟體制,任何市場的存在和發展都離不開和諧、有序和穩定運行狀態的良好秩序。經濟法體系的這部分內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於通過調整國家在干預市場秩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對市場秩序進行規范並最終保證良性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等。
3.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
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就是藉助政府宏觀調控的力量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調節與控制,從而彌補市場調節的弱點和缺陷,實現引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可以說,此種經濟關系的形成是國家在履行管理經濟的職能以間接的手段調控經濟運行過程中,並與其他社會組織因發生各種經濟關系而共同成為社會關系的主體。因為宏觀經濟詞控關系涉及到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了財政關系、金融調控關系、國家計劃關系、產業關系、固定資產投資關系、對外經濟關系等 :類。那麼為了調整這一社會關系而由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即為宏觀調控法。我國憲法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明確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預演算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4.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論語·季氏中有「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已存在這樣的危機,—方面,由於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但是,同時在另一方面,貧富差距兩極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性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社會分配問題導致了收入差距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不斷擴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經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重要因素,也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阻礙。目前,我國以建立和諧社會為發展目標,一切以人為本,這就要求要使社會分配問題礙到最佳的解決,減少因為貧富差距的社會利益分享不均而產生的社會矛盾與沖突。而經濟法在這重大的社會問題的解決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國的社會分配法由預演算法、稅法、個人收入分配法、非稅性收入法以及社會保障法所構成。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屬於社會分配法領域的法律同時也在其他經濟關系領域中存在,比如說稅法、預演算法。它們即是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也是對社會分配關系的調整。然而,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經濟領域已經成為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塊重要基石,可以產生經濟利益的對象必然會成為眾矢之的,社會分配法所調整的對象已不能僅僅局限於上述的幾種經濟關系。如何能夠讓資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讓類如土地、環境等有限資源最大程度上滿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創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經成為緊迫的現實性問題。因此,社會分配壁 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
5.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後—道防線。雖然一系列的法律規范已經對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做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經濟關系的主體是否依照規定去行為,其行為的結果是否有利於經濟的穩定、社會的發展,也即經濟運行否安全。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就如同「眼睛」,依據已設定好的行為標准、規則或准則,時刻「觀察」著經濟活動情況,對活動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進行衡量,從而對不合規的行為進行監察或對結果進行處理。維護經濟秩序,防範經濟危機,達到維護經濟運目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活動具有特定的權力強制性,它以法律為依託,被監管者 須接受監管主體依法實施的監管行為,不得拒絕、逃避或抗拒,對監管主體依法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遵從和執行。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勞動法》、《會計法》、《審計法》、《技術監督法》、《環境保護監督法》、《審計法》等等。
由經濟法體系的特性所決定,經濟法體系的構成決不會到此截止成為一種固定不變的摸式。它必然會隨著杜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對問題的更深一步的認識而有所改變,以至逐步得以完善。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更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四、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特徵,它必須符合法律規范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只有當這種假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范使法律關系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
五、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以發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事實。

Ⅸ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學術觀點

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較為流行的學說有以下幾種:
1.經濟協調關系說。該說將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分為:(1)企業組織管理關系;(2)市場管理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4)社會保障關系。(註:楊紫煊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頁。)
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具體有:(1)微觀經濟調控關系,包括國家對經濟組織的調控及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2)市場調控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分配關系。(註: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具體分為:(1)國家經濟管理關系;(2)市場運行關系;(3)組織內部經濟關系;(4)涉外經濟關系。(註:劉文華主編:《新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會公共性說。具體包括:(1)市場管理關系;(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3)對外經濟管理關系。(註: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頁。)
5.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具體包括:(1)市場規制關系;(2)國家投資經營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註: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頁。)
6.國家管理經濟領域說。此說直接以具體調整對象的羅列式為經濟法下定義,具體包括:(1)經濟管理關系;(2)維護公平競爭關系;(3)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註:史際春等:《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頁。)
7.來自經濟行政法論的觀點。具體分為:(1)宏觀調控法;(2)市場管理法;(3)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法。(註:王克穩:《行政法視野中的「經濟法」——經濟行政法之論》,《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第65~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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