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2010年司法考試大綱:國際經濟法
第一章導 論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范圍,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考試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范圍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商業慣例、1980年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
理解: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熟悉並能夠運用:FCA、FOB、CIF、CFR貿易術語的基本內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及違約救濟。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概述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概念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二節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990年通則的主要修改 幾種主要貿易術語(FCA FOB CIF CFR)
第三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公約的適用范圍(適用公約的貨物銷售合同 公約適用的任意性中國加入公約時的保留)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要約 承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 買方的義務) 風險轉移(公約確定的風險轉移的時間) 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賣方違反合同時適用於買方的補救辦法 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於賣方的補救辦法 適用於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
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的規定。
理解:提單及其他運輸單證,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主要險別與附加險別。
熟悉並能夠運用:提單在跟單信用證機制中的作用,海運承運人的責任與免責。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國際貨物運輸
班輪運輸(班輪運輸的概念 班輪運輸的當事人 提單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徵 提單的種類 提單的內容 提單在跟單信用證機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問題)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其他運輸單證 調整班輪運輸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 《維斯比規則》 《漢堡規則》)其他方式的國際貨物運輸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概述 國際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限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除外責任 索賠時效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附加險別)
第四章國際貿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關系、托收支付中銀行的責任與免責。
熟悉並能夠運用:信用證支付的相關原理。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匯付與托收
匯付(匯付的概念 匯付的當事人 匯付的種類)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當事人 托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托收的種類 銀行的義務與免責)
第二節 信用證
信用證(信用證的內容 信用證的種類 信用證的流轉程序 信用證的當事人 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銀行的責任和免責 信用證欺詐及例外原則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UCP600號)
第五章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法的相關內容。
熟悉並能夠運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相關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外貿法律制度(外貿法的結構 對外貿易經營者 貨物進出口 技術進出口 國際服務貿易 貿易秩序、知識產權保護、貿易調查)
第二節 貿易救濟措施
反傾銷措施(傾銷與損害的確定 因果關系 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措施 反傾銷措施的期限和審查) 反補貼措施(補貼及專向補貼 損害 因果關系 反補貼調查及反補貼措施) 保障措施(進口產品數量增加 損害的調查與確定 因果關系 保障措施的實施) 貿易救濟措施的國內司法審查與多邊審查 WTO的兩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 世界貿易組織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機構設置、決策程序等一般知識。
理解:世貿與關貿的區別與聯系,服務貿易總協定。
熟悉並能夠運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內容,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與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法律制度的區別與聯系 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 世界貿易組織的機構設置 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程序 中國入世承擔的特殊義務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法律制度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最惠國待遇 國民待遇 約束關稅制度 數量限制的禁止與例外) 服務貿易總協定[特點 最惠國待遇義務 具體承諾(市場准入與國民待遇) 減讓表] 爭端解決機制(制度特點 爭端解決程序 通過爭端解決報告的方式 專家組、上訴機構的職能 爭端種類)
第七章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國際公約及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國際投資法、國際融資法和國際稅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淵源的構成,國際技術轉讓、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資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及其表現形式、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及其解決方式。
熟悉並能夠運用:我國締結和參加的有關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多邊投資條約、國際貸款協議、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適用范圍及其與我國相關國內立法關系的原理。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有關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原則(國民待遇原則 優先權原則 獨立保護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邊境措施 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制度(國際技術轉讓合同 限制性商業條款)
第二節 國際投資法
國際投資法的概念、淵源及形式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
第三節 國際融資法
國際融資法概述(國際貸款 國際證券融資 國際融資租賃) 國際貸款協議的種類及共同性條款 國際融資擔保(國際融資的信用擔保 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
第四節 國際稅法
國際稅法的概念及淵源 國家稅收管轄權及其表現形式(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居民身份的確認標准 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的認定) 國際雙重征稅及其解決(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疊征稅) 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概念 我國對外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980年4月11日訂於維也納 1988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9年7月國際商會第六次修訂 2000年1月1日生效)
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2006年國際商會修訂 2007年7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惋審判委員會第1368次會議通過 2005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5]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 2009年2月26日公布 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釋[2009]1號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1995年修訂 1996年1月1日生效 國際商會(1CC)出版物第5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28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29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30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決定》修訂)
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1965年3月18日訂於華盛頓 1966年10月14日生效)
② 國際經濟法試題
23、b c d
24、<1> b
<2> a b c d
<3> a b c d
<4> a
<5> b
<6> c
<7> c
③ 2017年3月10日,中國利華服裝有限責任公司電告美國唐朝公 司。碼不完,國際經濟法題
這條提問沒有寫全,但我做過這個國際法課題,知道具體有6個問題所在。現在回答一下:
1、本案屬於《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范圍,該合同爭議可以適用。因為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且沒有明確以書面形式排除對該公約的適用。
2、合同於2月20日成立。根據上述公約的規定,合同的生效採取到達生效原則,即B公司收到A公司承諾時合同成立。
3、B公司無權要求A公司支付貨物損失的賠償費用。根據CIF術語,貨物的風險劃分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本案貨物被毀發生在越過船舷以後,故應由B公司承擔損失。
4、運輸保險應由A公司辦理,並由A公司支付保險費用。在CIF術語下,賣方必須辦理運輸保險手續,並支付保險費。本案中,B公司可以依據其收到的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
5、本案中的承運人因為船員疏忽,船上發生火災,按理應當對B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按照《海牙規則》承運人又屬免責條款,除非索賠方舉證證明承運人過錯;而《漢堡規則》則要求承運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
6、貨物損壞事實存在,但不影響開證行的付款義務,實際上損壞問題可以經由其他法律關系解決,如保險。即使買方提出拒付要求,開證行也不應拒付。信用證關系獨立於基礎交易關系。
④ 國際經濟法,急!
合同雙方合意不違返法律法規都可以,採用這種方式,不是很有利於賣方就是了!
首先解釋一下,CIF(成本+運費+保險)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
按照《199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 賣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
(二)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 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在採用CIF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CIF合同屬"裝運合同",盡管我們通常稱之為"到岸價",但這是指價格的構成,是由成本運費+保險費。而不是指賣方也負責貨物到岸前的風險。賣方在按合同規定的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 賣方應及時租船訂艙。
3. 賣方應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並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
4. 卸貨費用的負擔,常用CIF術語的變形來表示,例如:
2 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2 CIF艙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2 CIF吊鉤交貨(CIF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5.CIF合同屬於象徵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合同。賣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單據,即等同於交付貨物,即使在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滅失或損壞,買方仍必須憑單據付款,但他可憑提單向船方或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再解釋一下,水漬險
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范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進行了補么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范圍主要包括:
a. 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件,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B. 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C. 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D. 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E. 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F. 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G. 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H. 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⑤ 急求一下國際經濟法案例的答案 謝謝
案例一:
1、因為A公司抄是賣家,且以CIF價格成交,所以,應由A公司與承運人C訂立運輸合同。
2、應有A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用。
3、A公司的交貨地點在天津港。
4、貨物運輸的風險在天津港貨物越過船舷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5、1,500公斤大米由於灌水滅火受損和拖船廠費用屬於共同海損。
案例二:
1、應由瑞士迪高穀物有限公司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由糧油公司負責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2、糧油公司的貨物短量、變質等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為糧油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包括短量險,所以貨物短量、變質等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3、本案中貨物的損失有208.941公噸的短量和發紅變質的貨物4,927.389公噸。糧油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4、保險公司在賠付了糧油公司後,能取得代位權,即由此取得了對責任方追索的權力。
5、依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承運人行使這一權利。
⑥ 國際經濟法問題!求答案
陶瓷公司的做法的確存在較大的問題,早上出現沉船事故,下午去辦保險,不論如何講理,都會被當作涉嫌欺詐。假如說投保時間在4月12日簽訂,都還有理由申訴,還可打官司。事發後再去辦保險,哪怕有千條理由,萬條道理,都不可能被法院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