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簡述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與區別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1.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性。民法和經濟法在經濟關系調整中相輔相成,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條款等,是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和聯結點:一邊是經濟法以維護宏觀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己任,另一邊是民法對在此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的主體行為加以規范;被認定違反了這些彈性條款的行為,即超出民法調整的范疇而需由經濟法中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經濟合同法和各種管理性的法律作具體調整。
它們在調整對象方面的交叉,源於以下兩個重要因素:一是由於二法都處在市場關系之中,而某種市場關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現錯綜復雜的情況,這就必然導致二者在調整對象上的部分重疊與交叉,調整對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經濟法從不同角度,在不同層面上共同去維系社會關系的存在;二是由於某個具體的法律關系,單靠一個法律部門的作用是難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性,決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補性。
2.經濟法和民法在調整宗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補性。民法是從市民社會中自然形成的,它以人本主義為出發點,其理念是自由主義,民法的價值理念之一是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而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會整體的角度,通過法律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消除極端個體權利本位對整體社會經濟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以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促進經濟良性發展。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意思自治為核心,注重機會均等,即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基礎建立的公平理性,是以平等求公平,以個體為本位,給經濟個體以完全的意志自由,保證個體權利的充分實現,僅依靠市場經濟的自發作用,來實現社會經濟的理想狀態。而經濟法以國家管理和調節經濟為其調整對象,它給主體以相對特權追求結果的大體公平,從社會利益出發處理個人和社會的關系,以社會權利為本位,保證社會整體利益,通過國家採取種種措施,彌補市場機制在經濟發展中的缺陷,實現經濟的理想狀態。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1.利益本位的不同。法的利益本位亦即法在利益保護上的出發點與立場。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典型的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本位,以確認和保護私人利益為其價值追求的目標,對平等主體的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從而維護民事主體的權利。但其對個人利益的無盡追求,往往又導致社會經濟運行的無序化,給社會利益造成損害。經濟法的本質則是社會法,它以社會為本位,把社會經濟總體效益作為自己的價值目標,在兼顧各方經濟利益的同時,維護社會經濟總體利益。它是公權及於私人經濟領域的法律,其產生最終突破了公、私法劃分的二元結構模式。從產生之初,經濟法就是國家站在全社會高度,從國民經濟的整體出發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與調控的產物。由於經濟法所體現出的「社會公益性」如此明顯,以至於在個人與國家各自的領域之間,已經形成了以社會為過渡體的一個獨立存在於其他法域的獨特法域,這恰恰是屬於經濟法的領域。可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改變了社會利益的配置模式,從極為宏觀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經濟利益。
2.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按照法理學的理論,任何部門都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經濟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經濟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雖都具有經濟性內容,但前者是一種關於國家經濟管理和協調的權利義務關系,後者則是在民間經濟活動中,主體進行經濟交往中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兩者都涉及經濟領域,但前者是國家管理涉及民間社會經濟領域,是「公」及於「私」,後者則完全處於民間社會經濟領域之中,是「私」的領域內部關系。前者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系,著眼於宏觀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系;後者則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系和流轉關系,著眼於微觀的交易安全。
3.二者的調整方式和手段的差異。民法是純粹以個人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的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干預,但民法其完備的微觀經濟行為規則又很難解決經濟壟斷、資源配置不當,弱者特別保護等現代經濟中的新問題,這就需要經濟法採取一系列彈性的綜合調整經濟的手段,通過引導,控制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使經濟法能夠適應經濟形勢的不同需要,成為社會經濟關系的良好「調節器」。
B. 經濟法與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區別
所謂關系,無非就是聯系和區別,來源和發展,作為論述題,自然要長篇大論了,偶水平不夠,簡單議論幾句吧。
總的來說,民商法是是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沒有民商法的發展,就不可能有經濟法的出現,經濟法是來源於民商法之後才獨立於民商法的。而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則促進了經濟法的發展,行政法的調整手段是經濟法微觀管理和宏觀調控手段的重要來源。
從調整對象來看,傳統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行政法調整公權力機關與普通公民之間的關系,而經濟法則是這兩者的綜合,既要保護市場主體的平等權利,又要維護市場秩序的和諧發展。在彌補了民商法無法強制保護弱者權利的同時,又限制了行政權力對於公民權利的侵犯。
從主體來看,傳統民商法只包括平等的市場主體,行政法則是公權力機關與普通公民,經濟法則是把公權力機關對市場主體的影響納入到調整的范圍內,直接在民商法和行政法之間建立了一種聯系,在兩者之間的權利(權力)義務(職責)之間進行了一次明確的再分配。
從調整手段來看,傳統民商法採取的是一種消極的調整方法,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很少強制性的對主體的行為做出規定;行政法則正好相反,積極地調整社會生活,維護秩序,規范人們的行為。經濟法介於兩者之間,可是說經濟法是用行政法的手段來調整民商法的關系。
C. 試論經濟法與名商法,行政法的主要區別
名商法是民法、商法的總稱,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 行政法是調整涉及行政權的行為的法律的總和。
經濟法的定義在學界有很多爭議,一般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的總和。經濟法算是公法,因為有太多的行政法的內容。只是因為針對的對象是經濟活動,
一、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關系
(一)民法、商法的界定
1、傳統民法作為私法的普通法,以自由與秩序和諧為其主要價值目標,以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應遵循的人格權、財產權等民事基本制度。現代民法呈現邊緣化、社會化趨勢,自身做了局部修正,但其本質屬性未從根本上撼動,因而呈現出一定的矛盾性。今天的民法,對日新月異經濟發展的適用度、解釋力有所下降。
2、商法作為私法的特別法,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為了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以效率為其主要價值目標,規定商品交易中商事主體從事商行為應遵循的公司、合夥、票據、保險、破產等制度。現代商法的內容急劇擴張,逐漸融入大量國家管制的內容,其邊界逐漸模糊。
大陸法系各國民法與商法的關系存在著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的區別。民法、商法在表現形式上,是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涉及的是立法技術問題,它不影響民法和商法與經濟法的本質區別。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1、產生的背景根源及特性不同
近代民法是順應大陸法系國家市民社會個體利益自由與秩序和諧的需要而產生的。具有一定的體制超越性和中立性,因而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制定的各種規則、制度有一定的相互借鑒性。但由於大陸法系各國社會經濟基礎不同,各國民法也有相當大的民族性、地域性。
商法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其旨在提高商品交易的效率、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商法制定的動力很大一部分源於國際性、區域性統一貿易規則建立的需要,因而有較強的國際性和通用性。
經濟法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到壟斷時期的需要而產生。其旨在消除市場弊害,修彌市場缺陷,維護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扶持經濟弱者。經濟法制定的動力部分源於國際性的壓力,但主要源於本土的迫切要求。
2、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各自的角色不同
民商法對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產生、發展起基礎和促進的微觀調節作用。
經濟法對市場經濟(商品經濟的社會化)的發達、完善起維護、保駕護航的宏觀調節作用。
3、各自的價值理念與基本原則不同
傳統民法以個體利益為本位,以自由與秩序自主和諧,私權神聖、私法自治為價值理念,以抽象主體之間人格獨立、身份平等,私權神聖、權利絕對,意思自治、契約自由,自己負責、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現代民法對其基本原則做了某些修正,加入「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回應法的社會化要求,但其本質屬性未從根本上撼動,因而呈現出矛盾性。
商法以商人團體利益為本位,為了效率、秩序、機會均等的價值理念,以商主體法定、確認保護盈利、促進交易簡便快捷、維護公平交易、保護交易安全為基本原則。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以實質正義、社會本位為價值理念,以國家適度介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現社會經濟效益為基本原則。
此外,經濟法與民商法在法律關系、實施機制等方面還有很大區別。
(三)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民法、商法、經濟法是在人類社會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適應生產力發展和生產關系協調的需要,依次產生、發展的,它們在時間上繼起,在空間上並存,分工協作、相輔相成,共同為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提供保障。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行政法的界定
傳統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後以判例發展起來的。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在國民經濟運行中政府權力濫用的限制之法。行政法起源於對政府權力的控制(「控權論」),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害。傳統行政法,實際以國家利益、個人利益平衡為本位,以防止行政權膨脹,越界侵害私人利益,應對其加以防範、限制為價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為基本原則。
部分行政法學者主張,現代行政法認同國家行政權的擴張(「賦權論」)或「平衡論」),認同行政法領域從國家行政擴充至公共行政,認同行政主體及行政相對人的擴張,以使行政法與民法一樣呈現邊緣化、社會化趨勢,對日新月異經濟發展有更大的適用度、以使行政法學對當代社會生活有更強的解釋力。
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認識不一,一般來說,前者較寬,後者較窄。同一法系不同國家,同一國家不同學者對行政法的認識也不一致。我們認為控權仍是最經典的行政法的核心與本體,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則和功能有所修正,但未發生根本變化。
按照我國的通說,行政法是「規定國家各個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是「關於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關於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理解和界定偏於寬泛。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經典行政法之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政府權力濫用的限制之法。現代行政法學起源於對政府權力的控制,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害。美國行政法學家古德諾認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的行政救濟」。我國台灣學者林紀東和管歐都認為,行政法是規定行政權的組織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為政府的組織人事和行政救濟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潔高效。
產生並發展於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即不是從行政法中分化出來的法,更與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調整對象、理論依據、基本原則等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
D. 經濟法是從民法和行政法分離出來的嗎
經濟法作為新興部門法,與有著更長歷史的民商法、行政法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它們之間的關系既有交叉牽連,又有特定獨立的區別。
1、利益本位的區別。
這一區別是它們的本質區別,以下各種區別其實都是本質區別的體現。民商法的利益本位是個體利益。個體包括公民、法人、其他各種組織。在市場經濟中,個體利益受保護,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都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前提。民商法主要就是用來規范個體合理合法參與民商活動,充分保護自身的民商權利。行政法的利益本位是國家利益,是國家用來規范行政權的行使之法律。在市場經濟中,行政法在維護國家管理秩序的基礎上,兼顧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權對市場經濟進行適當合理的干預,一方面又要規范行政權的行使,對行政權進行控制、監督。而經濟法的利益本位是社會利益。
對於法律的本位,由於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利益顯得日益重要。社會利益的提升給整個法律體系帶來不小的沖擊。於是,有的民法學者提出了「民法的現代模式」,認為其集中表現為:其一 ,具體的人格;其二,私的所有權的社會制約;其三,受規制的競爭;其四,社會責任。 這確實是很正確的,這表明了「社會利益」的提升對民商法的重大影響。然而還提出了民法的「社會本位」之觀點,認為其集中表現是:其一,契約自由的限制;其二,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其三,無過錯責任原則之採用。但是,筆者認為,民法畢竟是民法,私法畢竟是私法,這里有個主次問題,本位是立場,是中心,現代民法對傳統民法基本原則的限制正是體現了民法的個體利益本位之本質。民法還是以維護個體利益為中心任務的,只不過為了兼顧其他個體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而作出某些限制而已。本位依然不變。也有的行政法學者提出了行政法的「公共利益本位論」 ,認為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法。 同樣的道理,本位是立場,是中心,行政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社會利益」,但行政的目的與行政法的目的是不能混淆的。行政法雖然要求兼顧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須依法行政,行政行為要自律,行政權要受控制、監督。不過這一切顯然是為了行政權的規范行使,是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
2、調整對象的區別
(1)經濟法與民商法在調整對象上的區別與聯系。
民法的調整對象在傳統上的表述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商法則是作為民法的特別法的,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商務關系。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必要進一步作準確的理解。由於市場關系的出現,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開始細化,可細分成對等的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即確定的甲與乙之間的關系)與非對等的非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即確定的甲與非確定的乙或丙或丁之間的關系)兩大類。民商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具有主體特定性、對等性、關系封閉性、個體本位性等特點。 實際上,民商法所調整的就是這種對等的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而非全部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而非對等的非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基於社會化大生產、大市場而形成的一個巨大的相互依存的、相互交叉的「網路」狀的具有開放性、非對等性、非確定性、社會本位性等特點的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部分就是這種非對等的非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例如,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是應由經濟法來調整的。
(2)經濟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上的區別與聯系。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經濟調控是政府的經濟職能。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將「看不見的手」與「看得見的手」有機地協調起來發揮作用,促使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總目標是:實現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大體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的健康的發展。其基本目標是:物價穩定、經濟增長、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等等。很顯然,要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必然地需要政府的參與,必然地需要行政權的介入。而行政法是規范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法律;經濟法是主要地是國家代表社會利益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與對社會經濟進行調控的法律。這兩者在調整對象上要發生交叉現象已是必然的了。這也是筆者認為調整對象不足以把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從本質上加以區別的一個重要原因。
3、經濟法的訴訟程序與民商法、行政法的訴訟程序不同。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調節)經濟之法只能說明我國經濟法的現狀,這種現狀正是經濟法不發達的表現。經濟法不發達,自然要藉助於民商法、行政法手段。「社會利益」缺少代言人,故只好藉助「行政權」,由「國家」代表「社會利益主體」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與對社會經濟進行調控。因此,正是與經濟法配套的相關訴訟程序規定造成可經濟法理論過分強調國家干預的重要性。 作為社會利益本位法的經濟法、社會法,由於利益本位的不同,必然地導致其相應的訴訟程序法不同於民商法、行政法的訴訟程序法,這種訴訟程序法有其自身的特性,筆者認為至少有以下幾點特殊:
(1)社會訴訟的原告特殊。「社會利益主體」作為一種整體性、全局性利益的主體本身是抽象的,它總是需要通過具體的社會個體來體現,故而,作為社會利益本位法的經濟法,除了「國家」之外,代表社會利益主體的還可以是其他有某種最低限度聯系的任何社會成員。而這種經濟法理念的貫徹就需要「社會訴訟法」。在社會訴訟法中,原告可以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某種最低限度聯系的能夠代表社會利益主體的任何社會成員。
(2)社會訴訟的成立條件特殊。其他訴訟往往是以原告業已存在現實的損害為必要條件的,而社會訴訟則未必。由於經濟法的違法損害范圍的特殊性,即它包括「顯露性損害」和「潛在性損害」兩部分,故而提起社會訴訟可以不以存在現實的損害為必要。例如,一個虛假的廣告,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現實之損害,由於它所侵害的是社會利益主體,任何一個看到虛假廣告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社會訴訟,只要有證據證明那廣告確實是虛假的。
(3)社會訴訟的訴訟目的特殊。原告提起社會訴訟不一定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社會訴訟的真正目的在於維護不特定個體的抽象的整體性的「社會利益」,制止侵害「社會利益主體」的行為。在社會訴訟中,作為原告的特定個體只是形式,他在實質上是代表「社會利益主體」,故勝訴時未必從敗訴方得到利益,卻可以從國家或社會獲得一定的獎勵,敗訴要自己承擔後果,國家或社會不予補償。
E.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從某種程度上說經濟法和商法也是民法的一種,其共同點都是調節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婚姻等法律關系,只是經濟法側重於調整民事主體特別是法人之間的合同、債權債務等關系。而行政法則是調整行政主體(行政管理者)與客體(行政被管理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與民法最大的不同是,法律雙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F. 憲法是不是包括了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商法等等所有的法律部門
不能說憲法包括了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商法等所有的法律部門。
憲法是專根本法,具有屬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憲法不是囊括一切具體內容法律的法,它是其他法律部門,如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商法等母法;其他法律的規定都要與憲法相一致,否則就構成違憲,沒有法律效力。
總體來說,憲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部門是子法。
(6)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聯系與區別擴展閱讀
憲法的地位
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保證。
1.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其他法律是憲法的具體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3.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4.憲法是最高行為准則;
5.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G.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 民法 商法 行政法
對經濟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間關系的認識不能絕對化。其間的聯系與區別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於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並呈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系。 一、法律部門劃分的一般理論 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門的劃分問題,其次是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和區別。 劃分法律部門的意義,在於力求准確地制訂、解釋、適用法律,以恰當地調整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復雜的各種關系。法律從旱期的「諸法合體」狀態到今人「各法分離」格局,既說明了人類社會關系的客觀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對所生存環境的認識能力不斷強化。法律發展的歷史和現實表明,法律部門的高度分化與高度綜合是法律發展的規律;因而在尊重傳統部門法劃分時應當小局限於已有分類。 對法律分類的基本觀念,大體有三種主張:1.主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人的主觀假設,諸如「自然法」、「實在法」的劃分;2.客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山特定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有什麼樣的社會關系就應當有什麼樣的法律;3.主客觀統一論,認為法律的劃分是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和法學家的主觀認識相統一的結果。在主客觀關系方面,主觀主導』一。法律劃分,應當屬於認識論范疇,相對而言,主客觀統一、主觀主導的觀念史符合認識論原理。認識具有相對性,法律的劃分也就具有了相對性 一般認為,部門法劃分的基本標準是法的調整對象。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就可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盡若學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表述不一,但是經濟法具有特定調整對象——以社會整體性和國家調控性為基木要索的經濟關系——的共識是客觀存在的。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立法機關對於法律的分類上,經濟法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與經濟法有較為密切聯系的法律部門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曾經是學界討論的熱點,少於且由立法機關來闡述其關系(參見顧昂然關於《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在實務界,兩者的關系曾經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多數是民事案件,以至於法院系統將經濟審判庭史名為民事審判庭,讓一些人認為經濟法本存在了。這是誤解。現在看來,經濟法與民法的個性大於共性,它們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兩個獨立法律部門。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主要體現為兩者的調整對象都與經濟關系有關。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個體性經濟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其次表現為兩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淵源。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首先表現為調整對象本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所謂社會性經濟關系,是指具有社會影響的經濟關系,包括具有社會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運行關系及社會經濟平衡協調持續發展關系。前者主要體現為市場規制關系,表現為公平競爭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女全公平交易關系等;後者主要體現為宏觀調控關系,表現為產業調整關系、則政稅收關系、金融平衡關系、國有資產運營監若關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規制、調控、管理關系。其次是主體不同,民法的主體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經濟法主體是具有一定社會功能屬性的消費者、經營管理者,雖然消費者、經營者,管理者可以表現為自然人、法人,但是畢竟具有了社會功能屬性而小同於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調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調整方法主要是通過仃意性規范調整意思自治行為,在特殊情況下採取民事制裁方法。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是採取強制性規范、注意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相結合以及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第四是內容不同民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等。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公平競爭、弱者保護、市場規制、經濟平衡、宏觀調控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法、價格法、預演算法、則稅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適應市場交易的基本規范以建立微觀一般交易秩序。經濟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場缺陷建立公平競爭秩序,彌補民法不足。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但是這此區別都是相對的,區別的意義在於理論上有利於部門法建立,實踐上有利於法律的正確適用。 三、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商事關系發生在商事話動中,主要包括商事主體關系和商事行為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與商事話動有密切聯系,但是經濟法與商法在發展原因、作用基點、性質理念、內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較大區別。總體來看,商法與經濟法的的關系是一元交叉關系。 (一)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 從兩者歷史發展階段和原因來看: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出現。對此現象可以認為,商法的產生是對民法一般性調整而不能適應具有風險性的商事話動簡捷、高效、安全、營利要求的揚棄和發展;而經濟法的形成,則是對商法強調商人營利和商行為自由、安全、簡捷的個體傾向而難以避免走向壟斷、妨礙競爭、濫用權利,造成整體不平衡的糾正。也有學者認為,民商關系的法律保護成本增加產生了對經濟法的生成渴求。總之,對經濟話動的法律調整,是由於經濟話動從個體性而社會化、從私益性而公序化、從局部話躍到整體平衡的發展演進過程,而使法律調整旱現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基礎性、前置性法律,經濟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平衡性、後續性法律。 從兩者的基點和作用過程來看,商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發,而作用於商人(經營者)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過程;經濟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社會經濟利益,因而要反對壟斷,限制不正當競爭,從社會利益出發來平衡與商人利益的關系。商法作用過程是立足個別,兼顧一般;經濟法的作用過程是立足一般,兼顧個別。兩者在結構上正好是互補關系。
H. 經濟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區別.ppt
區別 1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參加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屬於私法的范圍。 行政法--調整行政管理關系 2。主體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農戶和農民 民法主體是法人和自然人 行政法主體不包括企業內部組織 3。作用 經濟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為主 民法維護自然人和法人利益為主 行政法對於引導、推進和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都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經濟法比行政法的直接和明顯 4。調整方法 經濟法採取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調整方法 就懲罰而言,經濟法採取了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相結合的制裁方式 民法採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行政法除了實行獎勵以外,採取了行政制裁的方式 商法嗎。。。中國現在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商法典,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還有爭議。雖然我覺得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但是好多專家不這么想,我苦惱阿,苦惱也沒有用 很多人要求把商法歸到經濟法裡面去,呵呵,一歸進去,就沒有區別啦哈哈
I.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1、兩者調整范圍不同。經濟法是以生產經營管理為中心的,縱向的與一定范圍的橫向的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以交換為中心的財產關系。2、主體構成也不同,經濟法主體體系有很多,包括法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內部組織,具有一定的層次性。民法主體自然人與法人兩類,只講平等性。3、思想也不同經濟法採取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綜合調整,民法主要採取民事手段。其它我就不知道了。。。
J. 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中有沒屬於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的
你好。
你所說的那些法並不一定都是法律。
既有法律,如刑法,也有部門法如回民法、答商法、行政法、經濟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還有屬於法學分類,如社會法。
法律裡面肯定不包括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但部門法很多就包括了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如行政法。它基本上都是有一個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的。
社會法,是相對於公法和私法而言的,屬於法學上的分類。中間也肯定有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如勞動法、環境保護法就都要政府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