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歸還失物後能不能向失主要求報酬
如果撿到東西不歸還失主,失主可以報警說是盜竊罪或者非法佔有,可是你歸還錢財的途中要付出你的勞力、物力甚至是財力,所以想知道能不能向失主要求報酬,如果失主一毛不拔,能不能報警要求法律幫助?在《經濟法》中,如果你撿到一頭牛,失主要求歸還,你可以要求撿到這頭牛至歸還牛這段時間的報酬,但是涉及現金的不怎麼清楚,經常看見有失主丟失了貴重東西發布告警告撿到者,若不歸還就報警,有點反感 補充:在保管金錢這方面,別人很難認定你到底發生了什麼費用,費用又有多大,一般人認為不就是現金么,怎麼讓對方肯定你的費用呢?如果自己也不清楚費用多少,怎麼界定?難道只能看失主的意願么?滿意答案九劍亡情5級2009-08-25可以的。這種情形在法律上稱為「無因保管」。撿到他人遺失物品並替失主代為保管的,交還失主後在保管遺失物期間,為尋找失主和保管遺失物所支付的費用應由失主承擔。 補充: 保管金錢就不存在保管遺失物的費用。需要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用的主要指一些活體、不易保存的物品等,如寵物,還有一些葯品化學制劑等。所以只能索取尋找失主所支付的費用。如廣告費用、打車趕往失主處的費用等。 提問者 的感言: 以後見錢就不撿了。。。 2009-08-25其他回答(4)就找你聊19級2009-08-25能向失主要求報酬 追問: 那有什麼法律條款支持可以要求報酬這個論點么?律師在線9級2009-08-25不是要求報酬,但可以要求補償保管財務過程中產生的費用 追問: 在保管金錢這方面,別人很難認定你到底發生了什麼費用,費用又有多大,一般人認為不就是現金么,怎麼讓對方肯定你的費用呢?如果自己也不清楚費用多少,怎麼界定?難道只能看失主的意願么?江山如畫11級2009-08-25 這種情形在法律上稱為「無因保管」。撿到他人遺失物品並替失主代為保管的,失主應當支付給保管者適當的費用。 追問: 無因管理,我知道,那像金錢怎麼確認管理費用? 回答: 一般雙方協商,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或約定。 &魂&10級2009-08-251、撿到他人遺失物品並替失主代為保管的,為尋找失主和保管遺失物所支付的費用應由失主承擔。2、歸還失主後,失主給予獎勵可予收受。 追問: 如果費用界定有沖突,就像金錢,怎麼界定?
B. 名詞解釋: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專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屬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事實的一種。能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行為。
如:先佔、加工、無因管理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以及債權標的物的給付行為等均屬於事實行為。
(2)經濟法遺失物擴展閱讀:
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等事實行為。
區別:
1、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
C. 我國有無民法典我國民法主要包含哪些法律
1.建國到現在還抄沒有民法典。之前的民國政府有頒布過。中國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的籌劃工作,現在民法類的部門法已經相對完善了。總則即民法通則,分則即是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只待最後編纂成民法典了。 2.民法在學術上有兩種觀點,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我國現行立法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於「大民法」的范疇。但對於我國經歷1978年改革開放發展起來的「經濟法」,歷來有爭議,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目前全國人大的主流意見是屬於「經濟法」,但按照德國、法國、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它們也屬於大民法的范疇。 補充: 民事法律事實分為:行為與事件1.行為依據產生後果原因的不同分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2.民事行為依據效力可以分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及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3.事實行為可以分為:無因管理行為、侵權行為、緊急避險行為、正當防衛行為、拾得遺失物、先佔、添附等行為。
D. 實際佔有一個物,就表示擁有了該物的所有權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包括:無主物的先佔、埋藏物的發專現、遺失物的拾的屬、添附、善意取得、公用徵收。
繼受取得包括:繼承、買賣、互易贈與
所以實際佔有並不代表取得了所有權,具體要看實際佔有的方式。
E. 經濟法中,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是什麼意思
比如你欠我500萬,然後我說不用還了!就是基於我表示了我的意思,然後就就引專起你要還我錢的這一項屬法律事實的消滅。還比如簽合同什麼的就是書面形式的。然後撿到東西,發現埋藏物等是非表示行為,就是基於某種事實狀態(人家已經丟了錢了;人家已經埋了東西了這種事實狀態)我是這么理解的
F. 關於經濟法的一些概念
佔有應該是一個民法概念。
關於民法上的佔有問題
第一:關於佔有的一般性理論
一、佔有的概念和性質
(一)、佔有的概念
佔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佔領、控制。佔有的標的以物為限,因而物之外的財產權(如專利權),只能成立准佔有,而不能成立佔有。
在現代民法上,佔有成為獨立於所有權及他物權的一項制度,無論所有權人的佔有,還是非所有權人的合法佔有、非法佔有等,均受到佔有制度的保護。在我國,根據民法通則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是將佔有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來加以規定的,並未承認佔有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但在學理上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我國應建立獨立的佔有制度。由於佔有是在事實上對物的管領、控制,因此它不要求佔有人有佔有物的權利。至於根據什麼標准確認佔有人在事實上對物有管領、控制,應當從人對物的空間、時間的支配來具體確認,在空間上,物應當處於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圍內始得謂佔有,如房屋、土地因使用而佔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傢具等財產屬於主人佔有,在時間上,人對物的某種支配應當持續一定的時間方為佔有,如僅是暫時的接觸,就只是持有而不是佔有,如主人請客,客人對餐具雖有使用,但不能認為是佔有。持有在法律上不能得到佔有的保護,它不能如同佔有移轉或者繼承,也不得如同間接佔有依抽象狀態而成立。佔有人的佔有,並不以佔有人對於物的親自支配為必要。佔有人基於某種法律關系,通過他人為媒介,也可以成立佔有。這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佔有人依輔助人而成立的佔有,例如,僱主依雇員佔有機器;另一種情況是間接佔有,例如,承粗人直接佔有租賃物,對於出租人構成間接佔有。
(二)、佔有的種類
依佔有的不同狀態,可以將佔有分為不同的種類:
1、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這是依佔有人的意思為標准進行的分類。自主佔有是指以物屬於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佔有;無所有的意思,僅於某種特定關系支配物的意思的佔有是他主佔有。
自主佔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備所有人佔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要求其自信為所有人。因之,所有人對其物的佔有為自主佔有,盜賊對於盜贓的佔有亦為自主佔有。至於他主佔有,如典權人對於典物的佔有,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佔有,質權人對於質物的佔有。
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作為所有權取得的時效要件的佔有和先佔要件的佔有,應當是自主佔有。另外,在佔有物毀損、滅失時,自主佔有人與他主佔有入的責任范圍不同。
2、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這是以佔有人在事實上是否佔有物為標准進行的分類。直接佔有是指在事實上對物的佔有,如居住房屋、穿著衣服,都是直接佔有;間接佔有是指基於一定法律關系,對於事實上佔有物的人(即直接佔有人)有返還請求權,因而間接對物管領的佔有。間接佔有的特點在於間接佔有人與直接佔有人間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基於這種法律關系,間接佔有對於直接佔有人有返還請求權。例如,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基於質權、租賃、保管法律關系,佔有標的物,是直接佔有人,而享有返還請求權的出質人、出租人、寄託人為間接佔有人。
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這兩種佔有的取得手段不同,保護方法也不一樣。
3、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這是根據進行的佔有是否依據本權所作的分類。所謂本權,是指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可對物進行佔有的權利,如所有權、地上權、典權、質權、留置權等。有權佔有即指有本權的佔有,如地上權人依地上權對土地的佔有;無權佔有是指無本權的佔有,如拾得人對於遺失物的佔有。
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無權佔有人在本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有返還的義務;另外,作為留置權要件的佔有,限於有權佔有。
4、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這是對無權佔有依佔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不同所作的分類,善意佔有是佔有人不知其無佔有的權利的佔有;惡意佔有是佔有人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的佔有。
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取得時效中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期間不同;即時取得以善意佔有為要件;另外,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受保護的程度不同。
5、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這是對善意佔有的再分類.以佔有人不知其無佔有的權利有無過失為區分標准。無過失佔有是佔有人不知且不應知其無佔有的權利的佔有;有過失佔有是佔有人應當知道但因過失不知其無佔有的權利的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不動產取得時效期間不同。另外,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在佔有效力上也有重大不同。
6、無瑕疵佔有與有瑕疵佔有。無瑕疵佔有是指善意且無過失、和平、公然、繼續的佔有;有瑕疵佔有是指惡意且有過失、強暴、隱秘、不繼續的佔有。無瑕疵佔有與有瑕疵佔有區別的意
義在於,時效取得中的佔有必須是無瑕疵的佔有。無瑕疵佔有與有瑕疵佔有區分的意義在於:時效取得中的佔有必須是無瑕疵的佔有。
第二:關於佔有的效力與保護問題
一、佔有的推定
(一)、事實的椎定
依據證據法的原則,任何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主張事實存在的,須負舉證責任。但對於佔有,各國法律規定了一些事實推定,免除佔有人的舉證責任。首先是推定佔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者為自己而佔有;其次,在佔有前後兩個時期,有佔有證據的,椎定其為繼續佔有。
佔有的狀態不同,其效力各異。但如果要對佔有的各種狀態一一證明,不僅事實上做起來困難,而且與將佔有與本權分離受獨立保護的意旨相矛盾,所以從保護佔有人起見,法律應基於社會生活的一般情況,為佔有人設各項推定,免除其舉證責任。這種推定應當包括推定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
有;在佔有的前後有佔有的證據時,推定其為繼續佔有。
(二)、權利的推定
佔有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外形的佔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因此,佔有的效力必有權利的推定,即推定佔有人對佔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當然這種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實的基礎,即依一般情形而論,佔有人是基於本權而佔有,沒有權利而進行佔有的只是例外。佔有人既有佔有的事實,一般也有佔有的權利,故權利的推定足法律就一般情形而為的推定。
因佔有所推定的權利,其范圍有多大?由於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登記的效力自然要強於佔有的椎定,所以就不動產而言,這種權利的推定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就動產而言,這種推定的權利范圍,只要是該權利系對標的物佔有的權利(不得佔有標的物的權利不在此限)為佔有人所行使的,無論為物權(所有
權、質權、留置權)還是債權(租賃使用權、借用權)均可。例如,佔有人在其佔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即推定其有所有權;行使質權時,即推定其有質權;行使借用權時,即推定其有借用權。
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分為以以幾點來證明:(1)、受權利推定的佔有人,免除舉證責任,即在其有無實體權利爭議時,佔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該推定對抗相對人,無須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當然在相對人提出反證時,佔有人為推翻該反證,仍須舉證。(2)、權利的推定,不僅權利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例如,從佔有人處借用物的人,在物的真正所有人要求其返還時,該借用人電可援用借用人以佔有人身份所受的所有人推定,此時所有人要求返還原物,必須證明自己的所有權方可。(3)權利的推定,一般是為佔有人的利益,如《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明確規定是為佔有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況下為其不利益時也可以援用,例如,推定物的佔有人為物的所有人時,則物上負擔,如稅收,亦應由佔有人負擔。(4)、權利的推定屬於消極性的,佔有人不得利用此項推定作為其行使權利的積極證明。
二、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是指無權佔有在有請求人返還佔有物時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這種關系經常會與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合同解除等制度發生競合,這時應適用何種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至於基於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規定而發生返還關系,如基於質權、留置權等物權關系.或者基於租賃、借用等債的關系,或者基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律規定而將佔有物返還於權利人的關系,應當依其基本法律關系或者法律規定進行,不需要另行規定,所以不在此處說明。
1、佔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善意佔有人對於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應依其推定的權利進行,這種推定的權利種類,應視佔有人對於佔有物所行使的權利種類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賃使用權,即推定其有租賃使用權。善意佔亨人即以其受椎定的權利,對佔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佔有人的這種使用、收益權,必須是其受推定的權利在內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如果受推定的權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權能,如質權、留置權,佔有人即無使用、收益權。善意佔有人對於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應當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進行。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孽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惡意佔有人在返還佔有物時應返還佔有物的孽息:如果孽息被消費了、因過失而損失了或者應當收取而沒有收取時,惡意佔有人應當賠償損失。
2、佔有人在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在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時候,佔有人對於返還請求人負有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的范圍因佔有人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有所不同。善意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善意佔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3、佔有人請求償還費用的權利。佔有人在佔有標的物期間對物支出了費用,依其性質為必要費用還是有益費用,以及佔有是惡意還是善意,其請求償還費用的范圍也不一樣。善意佔有人對於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即為維持物的現有狀態,預防其毀損、滅失的費用,有權請求償還。善意佔有人還可請求償還有益費用,即為改善佔有物所支出的費用。但只能在佔有物現存價值的范圍內請求償還;如果增加的價值已不存在了,就不能請求償還。這是因為有益費用不同於必要費用,並不是一種不得已的支出,而是取決於佔有人的意志,因此這種費用完全由返還請求人承擔是不公平的。惡意佔有人則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對於有益費用不能請求償還。
三、佔有的保護
佔有為一種既成的事實,即使這種事實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相抵觸,也不應再受到非法行為的侵害。例如,甲侵佔(如偷竊)了乙的電視機,丙不能因甲是無權佔有再去侵奪。因此,對佔有的保護,就是對社會安寧、穩定的保護。佔有人對於非法行為的侵害,有自力救濟權和佔有保護請求權。
(一)、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侵害時,如果侵害人沒有比佔有人更強的權利,則佔有人有權依其佔有進行自力救濟。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包括:(1)自力防禦權。佔有人對於侵奪或者妨害其佔有的行為,例如,侵入佔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進行防禦,如將侵入者驅逐出房屋。自力防禦權的行使,重在佔有的事實狀態,因此只有直接佔有人可以行使,間接佔有人無此權利。(2)自力取回權:即佔有人對於被他人侵奪的佔有物,有權取回。例如,佔有人的動產被他人非法侵奪時.佔有人可以當場或者追蹤取回。
(二)、佔有保護請求權
佔有保護請求權是佔有人的佔有被非法侵害時,佔有人可直接對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護其佔有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兩項:(1)、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人在其佔有被侵奪時,有權請求返還其佔有物。我國物權法規定,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2)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妨害使佔有人無法完全支配其佔有物時,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在他人的行為還沒有對佔有人造成現實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時,佔有人也可以請求預防這種妨害的發生。
佔有人依據其佔有保護請求權提起的訴訟稱為佔有之訴,它以維護佔有人對物的事實的支配為目的。與佔有之訴不同,本權之訴則以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因此佔有之訴與本權之訴兩不相妨,即佔有人如果是有權佔有,可以提起佔有之訴,也可以提起本權之訴。二者可以分別提起,也可以同時提起。但本權之訴屬於終局的保護,它在某種情況下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例如,在本權之訴中,已經確認了他人對物的佔有權,佔有人就不能再提起佔有之訴。
一、佔有的推定
(一)、事實的推定
依據證據法的原則,任何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主張事實存在的,須負舉證責任。但對於佔有,各國法律規定了一些事實推定,免除佔有人的舉證責任。首先,推定佔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為自己而佔有;其次,在佔有前後兩個時期,有佔有證據的,推定其為繼續佔有。
佔有的狀態不同,其效力各異。但如果要對佔有的各種狀態、證明,不僅事實上做起來困難,而且與將佔有與本權分離受獨立保護的意旨相矛盾。所以為保護佔有人起見,法律應基於社會生活的一般情況,為佔有人設各項推定,免除其舉證責任。這種推定應當包括:推定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佔有;在佔有的前後有佔有的證據時,推定其為繼續佔有。
(二)、權利的推定
佔有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外形的佔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因此,佔有的效力必有權利的推定,即推定佔有人對佔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當然這種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實的基礎,即依一般情形而論,佔有人是基於本權而佔有,沒有權利而進行佔有的只是例外。佔有人既有佔有的事實,一般也有佔有的權利,故權利的推定是法律就一般情形而為的推定。
因佔有所推定的權利,其范圍有多大?由於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登記的效力自然要強於佔有的推定;所以就不動產而言,這種權利的推定沒有什麼實際意義。(此處要注意區分對商品房的佔有問題。)就動產而言,這種推定的權利范圍,只要是該權利系對標的物佔有的權利(不得佔有標的物的權利不在此限)為佔有人所行使的,無論是物權(所有權、質權、留置權)還是債權(租賃使用權、借用權)均可。例如,佔有人在其佔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即推定其有所有權;行使質權時,即推定其有質權;行使借用權時,即推定其有借用權。
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分為以下幾點來說明:(1)、受權利推定的佔有人,免除舉證責任,即在其有無實體權利爭議時,佔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該推定對抗相對人,無須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當然在相對人提出反證時,佔有人為推翻該反證,仍須舉證。(2)、權利的推定,不僅權利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例如從佔有人處借用物的人,在物的真正所有人要求其返還時,該借用人也可援用借用人以佔有人身份所受的所有人推定。此時所有人要求返還原物,必須證明自己的所有權方可。(3)、權利的推定,一般是為佔有人的利益,如《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明確規定是為佔有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況下為其不利益時也可以援用。例如推定物的佔有人為物的所有人時,則物上負擔,如稅收,亦應由佔有人負擔。(4)、權利的推定屬於消極性的,佔有人不得利用此項推定作為其行使權利的積極證明。
二、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是指無權佔有在有請求人返還佔有物時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這種關系經常會與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合同解除等制度發生競合。這時應適用何種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至於基於某種法律關系或法律規定而發生返還關系,例如基於質權、留置權等物權關系,或基於租賃、借用等債的關系,或基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律規定而將佔有物返還於權利人的關系,應當依其基本法律關系或法律規定進行,不需要另行規定,所以不在此處說明。
1、佔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善意佔有人,有權對佔有物使用、收益。這是善意佔有人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惡意佔有人無此等權利。善意佔有人對於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應依其推定的權利進行。這種推定的權利種類,應視佔有人對於佔有物所行使的權利種類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賃使用權,即推定其有租賃使用權。善意佔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權利,對佔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佔有人的這種使用、收益權,必須是其受推定的權利在內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如果受推定的權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權能,如質權、留置權,佔有人即無使用、收益權。善意佔有人對於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應當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進行。
2、佔有人在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
3、佔有人請求償還費用的權利。佔有人在佔有標的物期間對物支出了費用,依其性質為必要費用還是有益費用以及佔有是惡意還是善意,其請求償還費用的范圍也不一樣。(1)、善意佔有人對於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即為維持物的現有狀態,預防其毀損、滅失的費用,有權請求償還。(2)、惡意佔有人則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對於有益費用不能請求償還。
三、佔有的保護
佔有為一種既成的事實,即使這種事實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相抵觸,也不應再受到非法行為的侵害。例如甲侵佔(如偷竊)了乙的電視機,丙不能因甲是無權佔有而去侵奪。因此,對佔有的保護,就是對社會安寧、穩定的保護。佔有人對於非法行為的侵害,有自力救濟權和佔有保護請求權。
(一)、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侵害時,如果侵害人沒有比佔有人更強的權利,則佔有人有權依其佔有進行自力救濟。
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包括:(1)、自力防禦權。佔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佔有的行為,例如侵入佔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進行防禦.例如將侵入者驅逐出房屋。自力防禦權的保護,重在佔有的事實狀態,因此只有直接佔有人可以行使,間接佔有人無此權利。(2)、自力取回權。即佔有人對於被他人侵奪的佔有物,有權取回。例如佔有人的動產,被他人非法侵奪時,佔有人可以當場或追蹤取回。
(二)、佔有保護請求權
佔有保護請求權是佔有人的佔有被非法侵害時,佔有人可直接對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護其佔有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兩項:(1)、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人在其佔有被侵奪時,有權請求返還其佔有物。(2)、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妨害使佔有人無法完全支配其佔有物時,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在他人的行為還沒有對佔有人造成現實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時,佔有人也可以請求預防這種妨害的發生。佔有人依據其佔有保護請求權提起的訴訟稱為佔有之訴,它以維護佔有人對物的事實的支配為目的。與佔有之訴不同,本權之訴則以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為目協。因此佔有之訴與本權之訴互不妨礙,即佔有人如果是有權佔有,可以提起佔有之訴,也可以提起本權之訴。二者可以分別提起,也可以同時提起。但本權之訴屬於終局的保護,它在某種情況下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例如在本權之訴中,已經確認了他人對物的佔有權,佔有人就不能再提起佔有之訴。
第三:佔有的取得和消滅
一、佔有的取得
佔有的取得,從佔有的事實狀態而言,即為佔有的發生。佔有的取得方式,因佔有是直接佔有還是間接佔有而不同。
(一)、直接佔有的取得
1、直接佔有的原始取得。直接佔有是事實上對物的管領、控制,因此,只要並非是繼受他人的佔有而對物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力時,就是原始取得對物的佔有,例如,對無主物的把占,對遺失物、漂流物的拾得,都屬於直接佔有的原始取得。由於直接佔有的原始取得純屬於事實行為,不是民事行為,因此不要求取得這種佔有的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為直接取得對物的佔有。另外,這種佔有的取得方法並不一定是要求對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將物置於自己的控制范圍內,即可認為取得了對物的佔有。例如,對於房屋並不是要使用才為佔有,只要上鎖不使他人擅自進入,就是佔有了房屋。再如將物品放在家中,或者擱置在隱蔽的場所,都是佔有了該物品。
2、直接佔有的繼受取得。直接佔有的繼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轉而取得時佔有。其主要原因有讓與和繼承。讓與是依當事人移轉佔有的行為而取得的佔有。佔有的讓與,當事人須有讓與佔有的意思,而日經常伴有其他法律關系,即經常與所有權或者其他對佔有物的權利(如典權、地上權、質權)的設定或者讓與同時進行。佔有的讓與,還必須有佔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現實交付,也可以是簡易交付、佔有改定。由於佔有是對物的事實的支配,因此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是依交付而移轉佔有,不動產佔有的移轉不存在登記的問題。佔有可以依繼承關系由被繼承人移轉於繼承人。依繼承取得的佔有,是權利義務概括繼承的結果,因此繼堆人取得的佔有,在種類、狀態、瑕疵等方面,都與被繼承人的佔有相同。
(二)、間接佔有的取得
1、間接佔有的原始取得。間接佔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創設取得間接佔有。創設方法有以下幾種:(1)、直接佔有人為自己創設間接佔有。直接佔有人可以將其佔有移轉給他人,從而為自己創設間接佔有:例如,所有人為他人設定典權、地上權、質權、租賃使用權,由典權人、地上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取得對物的直接佔有,而所有人自己享有對物的返還請求權,成為間接佔有人。(2)、直接佔有人為他人創設間接佔有。這種創設的間接佔有,多是依佔有改定的方式進行的,例如,甲把自己的自行車賣給乙,但甲還需要使用該自行車,於是與乙訂立借用或租賃合同,使乙取得對自行車的間接佔有。
2、間接佔有的繼受取得。間接佔有的繼受取得是指基於他人的移轉而取得的佔有,主要亦有讓與和繼承兩種力式。間接佔有的讓與是依指示交付的方式,將其間接佔有讓與他人。例如,出借人(間接佔有人)將借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他人時,不需要將物取回後再將物交付於受讓人,只要將對於借用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即可,這時受讓人就繼受取得其間接佔有。間接佔有是一種佔有,自然也可以依繼承取得,但繼承人同時應繼承佔有的瑕疵。
二、佔有的消滅
佔有的消滅,是佔有人喪失了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控制。但這里的消滅,應指確定地喪失了對物的佔有。如果僅僅是一時不能實行其管領、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奪,佔有並不喪失。佔有的消滅,應當以佔有人是否仍有事實上的管領、控制為依據。所以,如果基於佔有人的意思,如將物交付給他人、拋棄對物的佔有,或者非基於佔有人的意思.如佔有物被盜、遺失,佔有人喪失了對物的管領、控制,佔有即歸於消滅。佔有物滅失,佔有人事實上的支配已無所憑借,佔有亦消滅。至於間接佔有,在佔有人喪失了對物的返還請求權時,其佔有消滅。
G. 名詞解釋:事實行為,法律行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除斥期間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專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屬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相對應。
除斥期間指民法對形成權行使的時間限制,其與訴訟時效存在相似之處,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須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中國現行民事立法中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H. 經濟法中的意思表示行為和非表示行為,該如何理解
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於外部,並足以為外界客觀理解的行為要素。或者當事人將其希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通過某種方式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非表示行為
非表示行為:指非經行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於某種事實狀態即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也就是事實行為。
I. 到底贓物是否適用 善意取得
贓物的善意取得目前是尚無定論的問題,多數人認為為保護交易的公平性、效版率性,贓物應有條件權地適用善意取得,買受人在充分盡到自己的識別義務後,以合理的價格善意取得贓物的,可以認定為善意取得,獲得該物品的所有權。法國、日本、我國的台灣地區等民法中皆對贓物的善意取得進行了有條件的規定。
我國民法尚無明文規定善意取得的無權處分人一定為合法佔有。
J. 經濟法中的意思表示行為和非表示行為,該如何理解
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於外部,並足以為外界客觀版理解的行為權要素。或者當事人將其希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通過某種方式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非表示行為
非表示行為:指非經行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於某種事實狀態即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也就是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