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問題,把解釋寫出來
答案是C
選項A,根據《公司法》第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所以4人已足夠,A錯誤。
選項B,根據《公司法》第81條第3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本題800萬亦滿足,B錯誤。
選項C,根據《公司法》第85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本題中由於擬設100萬股中對外募集70萬股,也就是發起人認購30萬股,小於35%的限制,C正確。
選項D,首先根據《公司法》第96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所以公司凈資產為5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結合BC選項中注冊資本800萬的描述和認購35%的要求,發起人應當繳納的認購股份全部股款至少為800萬元×35%=280萬元。凈資產300萬足以繳納應付的280萬元股款,D錯誤。
題外話,這道題是1998年律考的真題,當時的答案是ABCD,但是2005年《公司法》修訂,大大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比如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由5人以上變為2-200人,注冊資本的下限由1000萬降低到500萬,所以這道題的答案也發生了變化。
㈡ 經濟法案例兩個求高手解答,最好解答的詳細點
案列抄一:
【答案】不能得到支持
【分析】工商局沒有批准海南某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成立,17個人應當作為一個整體對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費用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海南省某信託公司作為發起人之一,應當以其所投入的股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應當對認股人承擔返還股款及利息的連帶責任,發起人本人物權要求返還股款,所以,海南某信託公司要求某信託投資股份公司籌委會償還股款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發起人償還後剩餘的資金,可以按照原投資比例分割。
案列二、
【答案】應當付款
【分析】雖然該分公司的經理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但是公司章程屬於公司內部的規定,不能及於公司外部。李某的行為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的,並且有公司的相關印章、營業執照,應當認定為公司的行為,所以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付款。
㈢ 經濟法的案列分析
1、9個發起人中有5個住所在境外不合法,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公司回法》第七十九條答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只認購2500萬無不合法,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公司法》第八十五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如果公司不能成立,發起人和繳足股款的人認股人應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合法,應由發起人承擔責任,繳足股款的認股人無須承擔責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㈣ 案例分析(經濟法)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三條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九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九十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九十二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㈤ 請大家幫忙做兩道有關經濟法的簡單試題(1)!非常感謝!~
說上兩句吧!
1)
1.是發起人,指的是募集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款到法定的35%了嗎?文中只說是部分股份!!!
2.是發起人應該大於等於5個,文中是3個!!
3.沒有及時召開創立大會!
4.沒有登記!更沒有發公告了!!
上面是我自己寫的,多糾正!!!下面是我查到的!
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公司法》規定,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
1.發起人認購法定數額的股份.發起人在確定公司的資本總額及股份總數後,應當承諾購買一定數額的股份。所有發起人承諾購買的股份數額必須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
2.公開募集股份。在發起人認購一定數額的股份後,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起人在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依法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告招股說明書,由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代銷,由社會公眾認股。
3.繳納股款。發起人及社會公眾認購股份後,應當依法繳納自己所認購股份的全部股款。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時,必須對這些財產或者權利進行評估作價,以抵作股款,並且應當依法辦理轉移財產權的法定手續,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向代收股款的銀行繳納股款。其他認股人,在繳納自己所認購股份的股款時,應當向代收股款的銀行繳納股款。
4.舉行創立大會。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當依法召開創立大會,選舉產生公司董事和監事,組成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
5.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登記,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公告。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時起,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應當依法進行公告。
2) 《公司法》對召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規定如下:1.由發起人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日期通知各個認股人。對於認股人較多或者認股人地址不詳,不便於通知的,也可以在創立大會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日期予以公告,使認股人能夠了解創立大會召開的情況。2.由各認股人出席。每個認股人都有權利出席創立大會。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認股人出席即可舉行創立大會。如果出席認股人所代表的股份總數達不到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則創立大會不得舉行。3.依法作出決議。創立大會召開後,所有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應當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的原則對法律規定的事項進行表決。凡創立大會上表決的事項,必須由出席會議的代表股份總數半數以上的認股人通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創立大會依法舉行之後,創立大會的使命即告終結。創立大會決議設立公司的,公司的股東大會即替代創立大會。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公司就不能成立,由發起人負責設立行為的善後事宜。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大會先例下列職權:
1.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2.通過公司章程;
3.選舉董事會成員;
4.選舉監事會成員;
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6.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㈥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求大神
(1)①公司注冊資本抄和發起襲人數量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規定,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800萬元,超過了公司法關於500萬元的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該公司發起人為3人,符合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為2~200人的規定。
②發起人的出資比例不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不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甲為15%、乙為10%、丙為5%),三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只有30%,不符合規定。
(2)①公司設立方式符合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以發起方式設立,也可以以募集方式設立。
②注冊資本到位方式不符合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所有股東的實繳資本,因此,發起人的出資只能一次繳納,而不能分期繳納。
㈦ 在經濟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依法應當承擔下列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版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權用負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㈧ 經濟法案例解答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如下違法之處:(1)發起人只有4人,不夠法定5人的最低限額,且也並非是國有企業可以少於5人的情況;(2)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同意,僅有市領導同意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3)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認購就交股票,不管公司成立與否;(4)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額或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而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本案中的優惠是錯誤的;(5)創立大會不足法定代表股份總數的認股人,法定為超過1/2才可舉行創立大會;(6)兩名發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規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外,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後不得抽回其股本;(7)注冊資本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股份公司法定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基於上述違法之處,故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導致公司不能成立。對於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和債務,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公司法規定由發起人負連帶償還責任,且對於返還股本的利息,也負連帶償還責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應對原告們提出的15萬元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法院判決由他們各承擔3.75萬元。訴訟費用也由4名被告分擔。此外,若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成立後,還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㈨ 經濟法問題
我國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分析依據新公司法規定。
1、第七十九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案例中「7個發起人中有4個住所地在境外的發起人」 違法。
2、第八十五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案例中「公司注冊資本是8000萬元,其中7個發起人認購2500萬元」違法。
3、第八十三條「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及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 案例中「因此所有出資必是貨幣」錯誤。
4、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案例中「可以在國務院證卷管理部門批准前公開招股說明書」違法。
5、第八十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案例中「決定成立專門小組,自己發行股份.」違法。
6、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 案例中 「認股人在繳納股款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股款. 」錯誤。
7、第九十條第一款「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案例中「創立大會可以根據需要,結合市場情況由發起人決定召開時間. 」錯誤。
8、第九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中「如果公司不設立,發起人和繳足股款的認股人會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合法,認股人不承擔責任。
㈩ 經濟法問題,看你們懂多少!
(1)該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理由:「設立股份有限回公司,答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本案中發起人為3個,符合相關規定。
(2)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事項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理由:「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因此本案中,該公司公開向社會募集其餘450萬股的做法是不正確的,應委託合法的證券公司承銷。
(3)該公司的章程制定程序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理由:「通過公司章程」是創立大會的職權之一, 因此本案中,公司章程由三家企業共同制定是不對的。
(4)該公司決定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理由:「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因此本案中,該股份有限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做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