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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協調法

發布時間:2020-12-06 13:02:37

1. 論述題:經濟法中社會利益本位的內涵是什麼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指它在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於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准則,無論國家還是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亦即都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在對社會共同盡責的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的關系。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經濟法的規范和法律文件所應貫徹的指導性准則。
1、平衡協調原則
所謂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2、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這是經濟法反映社會經濟之內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項核心的、基礎的原則。
3、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個主管主體和公有制主題所承受的權利、利益、義務和職責 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

2. 簡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我們強調營造平衡和諧的環境,而不是簡單地說平衡協調原則,是有深層次原因的。對經濟關系進行平衡協調是經濟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單純將平衡協調上升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高度就顯得不夠充分,並沒有完全揭示出經濟法的本質內容。

從字面上講,和諧與協調兩詞的含義互通,這就是在許多法學著述中「和諧」與「協調」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說「和諧」和「協調」是有很大區別的:和諧是一種相互依存與共同發展的客觀狀態,是國家和市場都要順應客觀規律、應用客觀規律的表現;

而協調更強調的是主體間相互一致的積極行為,是帶有主觀意志色彩的一種行為模式。就經濟環境狀態的描述而言,「和諧」一詞較「協調」更貼切,例如我們常說的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首先,「平衡和諧」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治條件下經濟環境應有的狀態,強調的是不同主體的配合而不是對抗,又在哲學范疇「度」的問題上強調適當,而不能「過火」或「不及」。

有學者認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張將其納入經濟法的理念,但我們認為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調」之意,例如人們常說「生態平衡」。

其次,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不是靜止的而是動態的,不是一種中庸理念的體現而是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認識基礎上的一種應然的狀態。在這樣一種經濟環境下,能夠實現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和諧,現實利益與未來利益的平衡和諧,國家、社會與個體之間的平衡和諧。

最後,經濟法律的完善本身並不代表這種良好經濟環境已經大功告成,由於社會經濟體系是動態向前發展的,這就要求經濟法制不斷地「與時俱進」,具有前瞻性、規劃性地從立法、司法和執法等方面來建立和維持這種環境。

當前,在國際上以和平與發展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國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日益突出,大都將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目標。

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一個良好的環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個問題在上層建築層次已經被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

而我國某些地方一級的政府和部門、行業的管理者顯然對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重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某些部門和行業長期壟斷,損害了普通百姓的經濟權益,也阻礙了該行業實現自身更大的發展,更有損於中國在世界的經濟民主形象。

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是我國加入WTO後與國際接軌的基本要求,是我國要獲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兩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

價值規律由對經濟個體的決策和行為之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宏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市場規製法在其中發揮著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

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後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宏觀調控法在其中居於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資源」不僅包括國家與市場如何協調資源優化配置問題,還有進一步防止貧富兩極分化的問題。

中世紀的阿奎納認為:「正義由兩部分組成:第一種是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們的地位而將不同的東西分配給不同的人』……在分配正義中,一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愈突出愈顯要,那麼他從共同財產中亦將得到愈多的東西。」

這種按人們地位來分配經濟資源的思想是封建社會的分配原則,到了資本主義社會該原則為按資本分配原則所取代。

從「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資分配較按地位分配無疑是人類社會分配原則的一大進步。但按資分配所帶來的貧富分化日趨嚴重,一方面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出現,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也是對資本主義世界所要樹立的平等觀念的一種諷刺。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重大貢獻之一就是不僅在道義上對兩極分化、貧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從科學的角度論述了兩極分化的社會根源與危害,並在理論上提出了防止兩極分化的意義和途徑。

實踐證明資本主義社會歷史上的經濟危機與社會動盪都直接源於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因為單靠市場這一隻無形之手是無法實現將稀缺經濟資源進行合理分配的。

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看,經濟資源不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相對於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資源永遠是稀缺的。經濟資源既包括生產資料也包括生活資料。

生產資料資所有制最終決定了社會資源的分配製度。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資源的分配製度必然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多種分配製度並存。

這樣一種復合的分配製度一方面保證了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這種分配製度也正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的體現。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決定指出「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這將成為未來幾年關於如何貫徹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指導思想。

綜上所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

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更側重於稀缺經濟資源中生產資料的分配,側重於經濟的發展,是效益優先的全面體現。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更側重於稀缺經濟資源中生活資料的分配,側重於社會的穩定,是社會公平的最終體現。

(三)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在中國上升到一種治國方略的高度。

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突破,這一思想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進一步深化:不僅僅以人類社會橫向的當代利益和諧為出發點,更以人類社會縱向的代際利益和諧為出發點。這種發展不強調盲目的快速,而強調連續與穩定下的高速發展。因此可持續發展就是在穩定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穩定的辯證的邏輯統一。

(2)經濟法是協調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3. 為什麼經濟法要貫徹社會本位理念和平衡協調原則

什麼經濟法,要貫徹社會本位理念和平衡協調原則,經濟好的話,一定要根據社會本位理念以及平衡協調的原則,然後然後更好地完成。

4.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個定義的基本涵義包括

個人觀點 BCE 因為AD都存在錯誤 就是經濟法調整的是法律關系,既不是A的法律規范,也不是D的經濟關系。

5. 大學里經濟法研究的是什麼


一、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對經濟法這一定義的理解,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而不是國際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對於這種經濟運行的協調是一個國家的協調即國家協調,而不是國際協調。為了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這種協調,制定或認可調整國家經濟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是一個國家,經濟法體現的是一個國家的意志,而不是兩個國家的協調意志。所以,經濟法不同於國際經濟法,不屬於國際法體系,屬於國內法體系。

第二,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特定經濟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人身關系等其他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關系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於國內體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經濟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它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第三,經濟法是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的稱呼。

從我國經濟立法的實踐來看,經濟法的淵源形式是多樣的,它由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綜合組成。經濟法是由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組成的,在我國,凡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都屬於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

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准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劃分一國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的社會關系,這種「不同的社會關系」指的是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有區別的,是可以分開的,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

經濟關系是通過物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又稱物質關系或物質利益關系。其中,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特定的經濟關系,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經濟法更不調整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比如說,財產贈與關系、財產繼承關系雖然是經濟關系,但不在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之內;經濟法律關系是思想關系、意志關系,屬於上層建築范疇;人身關系也不是經濟關系,它們不屬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范圍。

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協調。所謂的國家協調,是指政府根據國家授權運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經濟運行符合客觀規律的要求,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行為。

6. 如何理解經濟法是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用來調整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調整市場管理關系、調整宏觀調控關系、調整社會保障關系。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是多層次經濟法部門組成的統一體系,包括市場主體法、市場秩序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

7. 我國到底有沒有經濟法

我國的經濟法尚未法典化,即沒有一部稱為《經濟法》的專門法律。只是按照法律類別的劃分,將所有屬於經濟法一類的法律、法規合起來稱為經濟法。

8. 經濟法在社會經濟中的特有作用

經濟法的特有功能,主要包括社會經濟協調、利益資源分配、維護市場秩序以及宏觀管理規范的集成功能。與經濟學追求效率優先、社會學追求行為公平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適用特點不同,具有比較優勢。改善民生與社會和諧發展。
(一)、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功能
經濟法的經濟社會屬性與公私融合屬性決定了經濟法在社會資源分配中的平衡協調功能。經濟法調整經濟生活既以平衡協調為目標,也以平衡協調為手段,促使社會與私人、私人與私人之間達成某種共識和妥協,以實現最大化的社會福利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經濟法的穩定風險功能
當經濟社會轉型期同時面臨全球化帶來的外部經濟沖擊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內部市場結構調整問題時,穩定經濟風險尤為重要。只有在經濟法框架下,充分發揮其穩定經濟風險的特有功能,才能營造法治規范的市場環境,解決內部供需關系平衡問題、消費群體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發達國家轉嫁經濟風險問題和有效抵制貿易保護等問題,從而推動經濟平穩運行和較快增長,為改善民生和積累社會財富保駕護航。
(三)、經濟法的提升效率功能
經濟效率的提升取決於市場主體經營自主的私權利和國家介入干預的公權力之間在制度上的高效合理與運行上的規范系統。

9.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作用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畝跡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迅毀並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2、經濟法的作用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余襪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5)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10. 如何認識經濟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構建和諧社會對經濟法的要求
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法,特別是經濟法。經濟法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面經濟利益公平,這就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少的必要手段。
(一)和諧社會的構建需經濟法對純粹「經濟人」予以規制
人性趨向於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西方人的眼裡,人性是「惡」的。因此,經濟行為主體從事經濟活動在自己利益趨動下,可能會損害他人、集體或國家、社會的利益,這就須經濟法去進行引導和規制其行為,使其向正常方向發展。

(二)和諧社會要求經濟法的宏調平衡協調功能啟動,從而達到社會財富分配公平,進而實現整體和諧
經濟法有其顯著的功能,就是平衡協調,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和規制社會整體目標與個人目標的統一。這一平衡協調發展的理念貫穿

於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過程中,它通過完善市場體制,深化改革,使資源配置得到充分優化,同時通過宏觀調控維護社會公平,防止兩極分化,使不同地區、不同人群,通過財政、稅收、信貸、金融、市場規制等經濟法的手段達到某種公平,從而實現和諧的目的。
(三)和諧社會要求經濟法快速回應社會、關注社會,因地制宜制定相關經濟法律法規
法制是一種實踐的事業,而不是一種冥想的事業,它所要關注的是社會和需要。目前,經濟法製表現出雜、亂現象,相關的經濟法制相互予盾,且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一些地方尚無經濟法實施的相關配套細則,使法律的地域差異矛盾凸現。因此,地方經濟職能部門,地方相關行政部門及地方立法機關應立足本地的經濟發展需要和地方經濟優勢,依據法律程序快速制定相關經濟法規,以促進地方經濟快速、健康發展,並及時清理地方相互沖突、矛盾的經濟法規,使經濟發展具有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社會的需要和社會的意見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經濟和諧發展離不開相應的經濟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是實現和諧社會必備條件。
(四)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強化經濟法制的問責制度和審計制度
經濟法在目前社會轉型中尚未完善,另外因為經濟法制的本身政策性,一些經濟制度體現於政策中。這些政策中大多無明確性可操作性的違規問責任制。一些地方領導濫用國家之權、錢,建立所謂富民經濟項目。他們對國家之錢的項目缺乏可預見性、長遠性的認識,只抓形象工程,忽視國家之錢怎樣用、如何用、是否有效益等。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國尚無相關經濟法制問責制去規范其地方領導及行政部門的經濟作為。這就需要經濟法制建立並加強相關經濟問責制和審計制度,使國家的錢運用起來安全,保證國家財政資金收支的安全化、規范化、有效化,使社會經濟活動、經濟秩序有章可循。只有這樣的經濟法制問責制度和審計制度才能保證地方經濟快速健康、穩定發展,從而實現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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