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法基礎票據權利的時效怎麼記憶
我國票據法從票據活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並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對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做了規定,具體是:
(1)關於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了盡快地支付票據金額,解除票據債務人的責任,票據法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作出了規定。第一,對於遠期匯票,從票據到期日開始,如果在二年之內,持票人持續沒有向匯票的出票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的,則該票據權利喪失,票據債務人可以不再承擔票據責任。第二,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從出票日起計算,持票人超過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據金額的,則喪失該票據權利。第三,對於支票,持票人的權利從出票日起六個月內持續不行使的,則該張支票的權利即喪失。
(2)關於票據追索權的消滅時效。為了防止追索權人在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過程中拖延時間,造成票據債務長期得不到了結,票據法對追索權的消滅時效也作出了規定。第一,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從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內不行使,則喪失該追索權。第二,被追索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從清償日起或發生清償糾紛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則該再追索權因此而喪失。
根據以上的規定,持票人或追索權人一定要注意權利的行使期間,並在該時效內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合法權利的喪失。
『貳』 關於經濟法基礎,票據的權利
1、非基本當事人是乙(背書人)、丙(被背書人)
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版作成並交付權後,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2、選D,丙有票據權利(追索權)
『叄』 初級經濟法關於票據的試題
票據權利時效主要指權利消滅時效。
具體規定如下:
1、持票人對回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答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消失。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所以A應該也是正確的。
『肆』 我想請問一下初級經濟法中票據好多時間怎麼記憶,譬如說匯票本票支票票據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兌期限以及時效
這個東西只有理解記憶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個月(有效期2個月),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1個月(有效期1個月),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3-6個月不等,提示付款期為到期前後10天,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說明,說明需要加蓋收款單位的公章及預留銀行的印鑒。
『伍』 可掛失止付的票據有哪些經濟法基礎試卷
首先要知道什麼是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回知付款人答或代理付款人票據已喪失的情形,請求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有效期內暫停支付票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保全措施。
票據法第15條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無法確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 ,可以辦理掛失止付。
未填明「現金」字樣的和代理付款從的銀行匯票以衣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