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該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承認和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礎上,為了實現共同發展,就應加強各國間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當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也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1)經濟法是國家從社會整體擴展閱讀: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參考資料:網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⑵ 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看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
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差異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經濟法」一詞最早見於法國空想主義者摩萊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出現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盛行重商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主張政府對本國經濟給予扶助,甚至不惜通過戰爭以打擊?排擠外國的同業競爭者?這一時期,經濟法缺乏產生的現實基礎?自18世紀到19世紀末,資本主義處於自由市場階段,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崇尚亞當·斯密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和理性主義國家職能說?資本主義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國家充當「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統治成為國家的中心職能?國家雖然也要對一些社會經濟進行管理,但從屬於國家的政治統治[1]?這一時期,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發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發展沒有為國家干預意義上的經濟法留下多少餘地?自19世紀末到20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各種矛盾日益激化,經濟危機連續發生?特別是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使不少國家遭到重創?各國政府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問題,紛紛打破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絕對界限而全面介入經濟生活?這時期主流經濟學是國家干預主義說,代表人物為凱恩斯?他在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系統提出了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系列觀點和政策主張?可見,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後,「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需要,要解決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只能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由於政府介入經濟生活,打破了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劃分界限,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單純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決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需要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就是經濟法?20世紀70年代後,國家干預主義遭到質疑,以供給學派為代表的經濟自由主義卷土重來時期,凱恩斯主義的統治地位被新經濟自由主義所取代?供給學派不反對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干預,但堅決反對國家過多和全面的干預?認為經濟生活應以市場直接的自我調節為主,國家間接的宏觀調節為輔?
(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發展概況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資本主義國家十分重視市場秩序規制立法,20世紀中期以來,西方國家都強調對經濟實行宏觀管理與監督,著手制訂各種不同的計劃,試圖在「無形之手」和「國家之手」之間找到一個最佳點[2]?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市場競爭自由與政府調控權威相得益彰?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一戰前),這時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第二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為了恢復被戰爭破壞的經濟,一方面廢除了戰時經濟統製法,另一方面又沿襲戰時經濟法的立法原則,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根據佔領軍的指令,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發生了經濟危機,為了保障經濟持續增長,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藉助經濟法通過兩種方式介入市場,亦即經濟法通過兩種方法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其一,維持競爭秩序,發揮市場機能;其二,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及市場運行予以規制,發揮政府調控作用[4]?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20世紀初期,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政府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企業合理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等?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圍繞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這一時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業破產互助法》?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引起了人們普遍憂慮和不滿?美國政府審時度勢,主動出面干預,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主要經濟立法有: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二階段(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29年世界性經濟危機使美國經濟遭到毀滅性的打擊?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這期間,美國頒布了70多部經濟法令,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6]?第三階段%26lt;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26gt;,二戰後,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則成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存在和發展的一種經常性和必然性手段?這時期的主要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二、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中國在改革開放前實行的是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在當時,計劃是國家用來配置資源的唯一方式?事實證明,在建國初期我國選擇計劃作為資源配置的方式符合當時社會要求,它有利於集中有限的資源去辦急需的事業,使我國迅速從經濟廢墟里恢復過來?但在計劃經濟完成它的歷史使命後,我國沒有把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人類20世紀的經濟實踐和理論研究顯示了計劃經濟的失敗源於它的兩大內在的弊端:一是信息機制障礙,二是激勵機制障礙?經驗表明,計劃經濟體制也許具有學習別人先進的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的能力,但自身卻不具有創造新的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的能力?計劃體制除其內在的缺陷外,其不足之處還在於它的實施有賴於計劃的主體——政府官員的高效性和無私性?由於政府內各行為主體按照自己的利益來行動,具體負責的公務員又缺乏競爭意識和對成本的關心,政府的活動無法如人民所期望的那樣做到有效率,政府官員的「經濟人」本性,使政府幹預的結果往往背離其初衷,從而導致「政府失靈」?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和缺乏民主的政治體制相結合,誘發了文化大革命,使我國經濟處於崩潰的邊緣?中國自1978年以來的改革開放,就是黨和政府面對「合法性危機」而重建嚴重受損的合法性基礎的過程,它順應了時代發展的需求,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下,由計劃作為唯一的資源配置手段必然會使我國經濟體制失去效率和發展動力,引發社會危機?國家干預的失敗必然要求在計劃體制中引入市場力量,在「國家之手」和「市場之手」的結合過程中,中國的經濟法也就產生了?隨著人們對計劃和市場兩種調節手段認識的不斷深化,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改革初開始認識到單一的計劃經濟的不足,從而實行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模式;第二階段:從十二屆三中全會到黨的十四大,實行共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第三階段:黨的十四大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製度保障的經濟法也相應地經歷了由產生初期的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過程?
(二)中國經濟法的產生發展概況
中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歷程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79年至1992年),這是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和初步發展時期;第二階段(1992年以來),這是中國經濟法勃興和走向成熟時期?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轉換,經濟法在中國誕生了?1979年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改革開放以來的首部經濟法?這期間的經濟法還有《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此外還有大量由國務院制定的經濟行政法規?隨著經濟法的興起,民商法也產生和發展起來,《經濟合同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繼通過?黨的十四大在對國內外形勢作了正確分析後,做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
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差異
歷史性選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抓住法制建設的契機,重視經濟立法,從而使我國經濟法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時期,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經濟法體系?這一階段,市場規製法異軍突起,和先前發展起來的宏觀調控法組成了我國經濟法的主體部分?這時期的經濟法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招標投標法》?《稅收徵收管理法》?《預演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審計法》?《價格法》?《勞動法》等?
三、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差異性及啟示
中西方經濟法的基本特徵是相同的,都是國家為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矯正市場機制的不足,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干預?協調?平衡和調節,實現社會公平和效率的兼顧,實現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7]?中西方經濟法賴以生成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異,從而決定了中西經濟法生成差異,通過對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的分析,筆者認為中西方經濟法的差異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從經濟法的生成背景及啟動因素而言,我國經濟法並非脫胎於自由競爭的經濟環境,並非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水到渠成的產物,而是政府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作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時亦是國家作為主體在應對外部挑戰與時代要求時的一種積極回應[8]?所以,中國經濟法並非社會內部自發產生,其產生實際上是政府自覺地從無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斷放權的過程,屬於政府推進型?而西方經濟法則是在自由市場經濟向壟斷市場經濟轉變的背景下產生的,其具體途徑為市場失靈——民商法無以彌補——為限制自由主義國家進行干預——經濟法產生,其為市場經濟內部不斷完善的產物,屬於自然演進型?
其次,經濟法生成的法制環境也有很大的區別?我國由於漫長的封建專制統治及相應的自給自足封閉的經濟形式,以及新中國成立初期對市場經濟的扼殺存在觀念的影響,導致我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橫向經濟關系萎縮,反映在法律和受蘇聯否認私法上,即為民商法缺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微觀經濟日漸放開,政府職能也不斷轉變,民商法?經濟法等幾乎同時上馬?西方的市場經濟是不斷發展逐漸自然成熟的,故與此相對應,各種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律制度也經歷了從孕育?分離,到獨立?成熟的不斷發展的過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發展之後,經濟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經濟法是在民商法發達的基礎上形成的,其產生是為了彌補民商法行政法調節經濟關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條「反民法」?「異民法」的道路?而中國經濟法是民商法缺位下發展起來,其產生並非為彌補民商法不足,而是與民商法同生同榮?共同發展?
最後,經濟法生成的路徑存在很大差異?在西方經濟法體系形成過程中,市場規製法先於宏觀調控法產生?市場規製法產生於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宏觀調控法產生於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而在中國經濟法體系中,最先產生的是宏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是在經濟法得到初步發展後才產生的[9]?兩者社會本位形成路徑也完全不同?西方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在個體本位上發展起來,是對個體本位的揚棄,中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由國家本位發展而來,是對國家本位的修正?中國經濟法產生於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政府幹預經濟行為;西方經濟法產生於自由市場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市場競爭行為?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中西方經濟法存在很多的差異,有著不同的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規律,所要面對的問題和肩負的任務是不同的?中國經濟法矗立的現實基礎是還不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其既要克服市場失靈也要培育和發展市場,同時,由於我國市場經濟屬於政府推進型的,加之我國經濟法發源於計劃經濟體制,為了發揮市場經濟基礎作用和警惕干預的濫用,我國經濟法還肩負規范和約束政府的經濟行為的重任?歷史表明,人們過去做出的選擇決定了其現在可能的選擇[10]?我們不能忽視中西方經濟法的差異的客觀存在?目前,我國經濟法學界大多從中西方經濟法一致的假設出發,僅以西方經濟法為參照系來論證經濟法的一般規律?如果不結合中國國情,則完全有可能導致以西方經濟法的個性來代替中國經濟法的個性,進而以西方經濟法的個性代替整個經濟法的共性[11],因而分析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特殊性應成為研究中國經濟法理論的起點,只有把握了中國經濟法成長的獨立性才能獲得對中國經濟法的正確認識,也只有從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起中國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對於中國經濟法的發展路徑來說,正確的選擇應該是拋開西方經濟法學說對我們的束縛,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基礎出發,建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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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www.law-jlu.com.cn/benke/jjf20051216-1.ppt#305,41,第三節 稅收法律制度
⑶ 急!100分急求談經濟法的重要性,要1500字以上,被採納按質量+100以上!
在我國經濟法屬於新生事物,也屬於熱點事物。法學界對於經濟法理論的研究、討論非常熱烈,而且經濟法也以其熱門程度成為近幾年從業人數最多的法學專業之一。雖然如此,在某些基礎理論問題的研究上與西方國家相比顯然還很不到位,還存在許多模糊認識,追本溯源,其原因主要產生於以下幾個方面:1、經濟基礎不同。經濟法產生於20世紀初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重商主義的影響下,經濟完全自由化,市場經濟高度發展,出現了自身所不能調節的壟斷、不正當競爭等一系列問題,要求國家出面予以調節,以彌補市場自身的缺陷,由此產生了以政府幹預,調節市場失靈為主要功能的經濟法。而對於我國來說,在經歷了長期的計劃經濟後,正在向市場經濟轉變,市場經濟體制尚未發展成熟與完善,對於什麼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缺陷等問題,還處於摸索階段,有的甚至是將國外的某些理論生搬硬套。這就決定了我國對經濟法理論的研究仍然存在著許多不甚明了的地方。2、在我國法學領域的研究中,存在著封閉性、政治性(為政治服務)和非實踐性(重理論輕實踐的特點)等特點。因此對經濟法的研究往往不注重與其他部門法的比較分析,且不考慮經濟法實踐的效果問題,使得經濟法雖然在研究人數上占優勢,但仍然很難成熟起來。因此,在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上依然存在許多爭論。
下面筆者僅就經濟法的獨立存在問題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經濟法的價值兩方面發表一下個人觀點。在闡述之前,先讓我們來明確一個問題,即經濟法究竟是什麼——經濟法的本質問題。
經濟法的本質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范疇,也是經濟法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一,它是所有從事經濟法學研究的人都無法迴避的問題。可以說經濟法的本質是討論其他理論問題的前提。
在法學界對經濟法的本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1、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論;2、社會公共干預論;3、協調主義論。而對經濟法本質最激烈的爭論主要集中在「干預主義與協調主義」。
持干預主義觀點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宗旨和理念就是干預市場經濟運行,是對市場運行的盲目性和局限性進行的規制,是運用國家權力干預自然狀態的市場活動以避免不完全競爭,外部性等市場失靈的問題,以及重新分配社會財富以求經濟公平。
筆者更多的傾向於協調主義。不錯,經濟法確實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市場不能克服自身缺陷、強烈呼籲以國家之手予以干預的前提下而產生的(其產生確實有一定的國家干預性),但是,對於經濟法的本質,我們不僅要從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的實質來看,更要結合我國經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在經濟體制改革後才出現。如果說經濟法的本質是干預主義,那麼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之前的那種計劃經濟,不正是完全的國家干預嗎?為什麼那時卻沒有經濟法產生呢?干預主義,它過分的強調了經濟法對「市場失靈」的方面調控,認為市場對自身的缺陷無法彌補,需要國家的參與來對其進行補正,通過政府的政策來干預經濟。是「以『國家之手』來代替『市場之手』[2](無形的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的,及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這就要求國家或說政府是「純理性」的,是「完美無瑕」的。但實際上,政府本身仍然存在許多不能克服的致命缺點。第一、官僚主義。政府部門屬於非盈利性機構,並沒有像盈利性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提高生產效率的需求,其工作效率與利益沒有直接聯系,使他們並不存在努力工作的積極性,因此互相「扯皮」、「踢球」的現象層出不窮,無形中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又達不到管理的效果;第二、信息滯後性。與市場一樣,政府在對市場運行進行調節或規制時,必須要先以一定的市場信息為基礎,來判斷該採取哪種方法來調整以及調整之後要達到一種什麼樣的結果。但政府的信息來源主要靠各個基層機構層層傳遞,這就決定「市場失靈」現象的出現與政府制定相關政策之間有一個時間差,不能很好地及時調整;第三、利益非普遍性。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可能照顧所有人的普遍利益,必然會使某些人得利,而對另一些人不利。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人就會為了自己能在政府政策中處於利益優勢,「拉關系,走後門」,浪費市場資源,嚴重干擾了政府做出政策的准確程度和可信性,而不是用於生產上,產生了資源浪費。另外,對於政府來說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並且由於政府任期較短的原因,使得每屆政府在對市場進行管理時,著眼點往往固定在本屆政府執政時期內的政績,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視甚至妨礙了市場的長期利益。因此使得某些時候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參與不僅不能彌補市場的缺陷,反而更加降低了市場的效率,使人們在對市場失靈迫切需要政府幹預的同時,對政府自身的問題憂心忡忡。因此,對於經濟法來說,不能片面的強調「國家之手」或「市場之手」,其本質應是平衡協調,即一方面,經濟法是市場存在缺陷情況下的一種法律救濟;另一方面,它必須在確認政府對市場失靈的干預的同時,對政府幹預的缺陷加以糾正和限制,在市場和政府之間求得平衡,協調兩者關系,兼顧兩者的利益。
經濟法這一協調本質對經濟法的其它理論產生著深刻的影響,而且通過經濟法的本質我們也可以看出,經濟法在現實生活中的獨特意義。
一、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看經濟法的獨立存在
調整對象在很大程度上標志著此部門法與彼部門法的區別。簡單來說「調整對象」就是該法律所調整的一定的社會關系。
許多否定經濟法獨立存在的法學家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包括在民商法和行政法領域中的,因此應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分解開來,分別劃入民商法和行政法門下。我們說這種觀點是不能被接受的。誠然,在現實中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表面上確實與民商法、行政法的調整對象類似,但並不能據此否認經濟法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況且,現實社會是紛繁復雜的,大量的社會關系需要不同部門法從不同角度予以調整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而且的確存在某些「獨立」的社會關系,已有的老部門法(如民商法、行政法)已經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調解,而必須由一種新型部門法——經濟法調整。在這里所說的「獨立」並不意味著「絕對專有」,而應被理解為是一種「共性」[3],相當於同一類型的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在社會生活中存在同一類的社會關系需要經濟法予以調整,這「同一類型的社會關系」就是經濟法調整對象。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著一類與民法所調整的平等、自願的財產關系相區別的經濟關系。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已經不像過去那樣單一的受國家計劃的指導,國家對企業讓利放權,企業的自主權進一步擴大,但追求利潤的特性使得企業更願意從事那些獲利豐厚、負擔風險較小、成本較少的行業。因此便產生了一種兩極分化的趨勢,對於那些社會公共事業,那些高風險、高投入、基礎性行業,由於商人追求利益、規避風險的天性而缺乏投資慾望,企業不願意經營;另一方面,那些盈利好,回報好的行業,企業經營相對過於密集,迫使市場資源分配極不均衡,造成社會產業發展的不平衡。為了維護社會的基本秩序,保護全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國家擺脫了高高在上的地位,搖身一變作為市場經濟的參與者投入到這些行業中來,動用財政力量對社會投資比例進行再分配,暗中調整、控制市場的運行,對市場經濟進行間接的管理,以達到平衡社會利益目的。「而這種具有社會性和管理性內在結合的性質的經濟關系,已經超出了民法(私法)調整的原則;同時又兼具行政法(公法)調整對象類似的某些特點,確切地說,它是一種公私利益協調兼顧與融合的產物」。是國家運用「宏觀調控之手」對市場運行進行間接調控的表現,而這種經濟關系只能有經濟法來調整。
此外,對於市場上為數眾多的經營者,一方面他們的組織形式、產權責任等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需要國家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制;另一方面,他們嚴格遵守「有競爭,就會有壟斷,就會有不正當競爭」這一市場辯證法。市場「無形之手」造成的惡果必然要求「國家之手」給予調節。在這一領域中往往要求國家直接針對個案,制定相關法律,杜絕以後該類案件的發生。但這種干預並不是行政法意義上「基於國家公共權利」作用的政府行政行為,而是對社會進行調控。是基於社會公眾的長期、持久利益的保護而著眼的一種經濟管理行為,是政府運用指導、監督、計劃等手段,對市場運行在微觀上予以直接規制。
當然,總的來說除了上述各種經濟關系外,對於在市場經濟中政府過度運用權利傾向,政府自身利益和偏好的擴張性、官僚性等政府經濟行為,經濟法更應予以規制,以防止因權利過渡膨脹和權利至上而損害市場主體利益。
總之,雖然立法者為了達到對某一類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往往在同一法律中將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種調整方法根據需要進行有機結合、綜合使用,但仍不妨礙各部門法擁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則主要調整國家和政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之間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關系。當然,並不是說只要是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關系,經濟法都要予以調整,對於那些市場能有效調整,經濟法不能克服市場缺陷的情況,或經濟法克服市場缺陷成本過高的情況,就沒有經濟法予以調整的必要了。
二、從經濟法的價值看經濟法的獨立存在
「單純的實在法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只有當它能夠符合人們的主觀願望,符合它的存在基礎時,它才能實際的對社會發生效用和影響,此時法律面臨的問題,是它能否符合人們的主觀評價,及法律能否滿足社會主體的需要,及法律是否能夠發揮社會效用,這就是法律的價值問題」。[4]則經濟法的價值就是人們當初在設置經濟法成文法時最初的動機,為了滿足當時社會的那些需要而設立的,及經濟法設立之後運用到社會實踐生活中來所起到的作用,達到的效果。
首先,經濟法的產生是為了滿足人們對社會總體效益的追求。在近代,人們曾經認為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是一致的,社會整體效益只是全部個體效益簡單的相加,只要達到了個體效益最大化就能促進社會總體效益最大化的實現。人們為了追求個人效益的最大化,對個人權利進行絕對保護,使得個人本位的民商法統領經濟生活,財產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的原則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因此,個人行為只要是雙方基於合意產生,法律一般是不給予限制的。由於每個經濟主體均只從自己的利益、認識能力出發進行意思自治,不可避免的是資本和生產過分集中,很快便出現了壟斷,不正當競爭的現象。當人們通過這種方式去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時,他們雖然表面上並沒有傷害了某個公民、法人的利益,而實質上卻妨礙了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也就是說他們是通過侵犯社會整體利益,侵害市場秩序,而侵害公民、法人的個人利益。實際上,對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明顯不能是社會總體利益最大化,進而還有可能妨礙對個人利益的追求。因此,經濟法為了滿足人們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渴求,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與均衡,而代替民法對經濟領域進行調整。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平衡基礎上的社會利益至上,並最終體現為社會公正、效益、經濟安全這三個具體價值目標。l、社會公平——社會利益的核心。經濟法不像民法那樣以個體權利的保護為邏輯,追求個體在權利上、地位上的絕對平等,是競爭條件和利益獲得的機會公平,它要求市場競爭的維護者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使每個經營主體,不管是強者或弱者,均有平等的機會進入市場,參與到競爭中來,並且所擔負的經濟代價和取得收益回報的條件是相同的,以至於在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領域、特別行為和經濟弱者的具體人格予以傾斜性保護,通過干預、協助,增強弱者地位,使弱者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能同強者抗衡(如承認優勝劣汰與實行公力扶持,鼓勵自由競爭與反對市場壟斷等),是以形式上的不平等達到實質結果的平等,從實質上為實現社會主體生存、發展機會均等創造條件,使大家在競爭中處於同一起跑線;2、效益———社會利益的基礎。它要求經濟法必須保障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實現對特定資源配置和利用的效益最大化。用有限的資源生產更多的社會產品,為全部社會成員個體謀求更多的社會福利,從而通過對社會利益的促進而實現對個人利益、集體利益乃至國家利益的保護和增長,即只有在全社會總體效益增長的前提下,個體利益的增長才是真正高效益的增長,從而實現最大的公平、整體的公平;3、經濟安全———社會利益的保障。要求經濟法在運用國家之手對社會經濟進行積極干預,克服市場機制本身的缺陷,維護促進市場機制本身的積極因素,在抑制和克服市場機制的消極因素的同時,更要重視強調政府幹預經濟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說要更加註重對政府權利的限制,使國家經濟權利介入市場活動必須符合法定的目的和程序,要依法調制、適度調制,防止以社會利益至上為借口,隨意侵犯市場主體私人利益。
總上所述,經濟法具有與舊部門法相區別的獨特的調整對象和法律價值,經濟法超越了民商法的局限性,成為一個全新且獨立的法律部門,對於民商法及行政法所不能調整的領域給予規制,完善了我國的法律體系,並且與其他部門法一道為繁榮現代市場經濟做出自己的貢獻。
⑷ 經濟法是從民法和行政法分離出來的嗎
經濟法作為新興部門法,與有著更長歷史的民商法、行政法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它們之間的關系既有交叉牽連,又有特定獨立的區別。
1、利益本位的區別。
這一區別是它們的本質區別,以下各種區別其實都是本質區別的體現。民商法的利益本位是個體利益。個體包括公民、法人、其他各種組織。在市場經濟中,個體利益受保護,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都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前提。民商法主要就是用來規范個體合理合法參與民商活動,充分保護自身的民商權利。行政法的利益本位是國家利益,是國家用來規范行政權的行使之法律。在市場經濟中,行政法在維護國家管理秩序的基礎上,兼顧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權對市場經濟進行適當合理的干預,一方面又要規范行政權的行使,對行政權進行控制、監督。而經濟法的利益本位是社會利益。
對於法律的本位,由於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利益顯得日益重要。社會利益的提升給整個法律體系帶來不小的沖擊。於是,有的民法學者提出了「民法的現代模式」,認為其集中表現為:其一 ,具體的人格;其二,私的所有權的社會制約;其三,受規制的競爭;其四,社會責任。 這確實是很正確的,這表明了「社會利益」的提升對民商法的重大影響。然而還提出了民法的「社會本位」之觀點,認為其集中表現是:其一,契約自由的限制;其二,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其三,無過錯責任原則之採用。但是,筆者認為,民法畢竟是民法,私法畢竟是私法,這里有個主次問題,本位是立場,是中心,現代民法對傳統民法基本原則的限制正是體現了民法的個體利益本位之本質。民法還是以維護個體利益為中心任務的,只不過為了兼顧其他個體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而作出某些限制而已。本位依然不變。也有的行政法學者提出了行政法的「公共利益本位論」 ,認為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法。 同樣的道理,本位是立場,是中心,行政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社會利益」,但行政的目的與行政法的目的是不能混淆的。行政法雖然要求兼顧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須依法行政,行政行為要自律,行政權要受控制、監督。不過這一切顯然是為了行政權的規范行使,是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
2、調整對象的區別
(1)經濟法與民商法在調整對象上的區別與聯系。
民法的調整對象在傳統上的表述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商法則是作為民法的特別法的,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商務關系。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必要進一步作準確的理解。由於市場關系的出現,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開始細化,可細分成對等的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即確定的甲與乙之間的關系)與非對等的非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即確定的甲與非確定的乙或丙或丁之間的關系)兩大類。民商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具有主體特定性、對等性、關系封閉性、個體本位性等特點。 實際上,民商法所調整的就是這種對等的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而非全部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而非對等的非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基於社會化大生產、大市場而形成的一個巨大的相互依存的、相互交叉的「網路」狀的具有開放性、非對等性、非確定性、社會本位性等特點的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部分就是這種非對等的非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例如,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是應由經濟法來調整的。
(2)經濟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上的區別與聯系。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經濟調控是政府的經濟職能。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將「看不見的手」與「看得見的手」有機地協調起來發揮作用,促使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總目標是:實現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大體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的健康的發展。其基本目標是:物價穩定、經濟增長、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等等。很顯然,要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必然地需要政府的參與,必然地需要行政權的介入。而行政法是規范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法律;經濟法是主要地是國家代表社會利益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與對社會經濟進行調控的法律。這兩者在調整對象上要發生交叉現象已是必然的了。這也是筆者認為調整對象不足以把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從本質上加以區別的一個重要原因。
3、經濟法的訴訟程序與民商法、行政法的訴訟程序不同。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調節)經濟之法只能說明我國經濟法的現狀,這種現狀正是經濟法不發達的表現。經濟法不發達,自然要藉助於民商法、行政法手段。「社會利益」缺少代言人,故只好藉助「行政權」,由「國家」代表「社會利益主體」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與對社會經濟進行調控。因此,正是與經濟法配套的相關訴訟程序規定造成可經濟法理論過分強調國家干預的重要性。 作為社會利益本位法的經濟法、社會法,由於利益本位的不同,必然地導致其相應的訴訟程序法不同於民商法、行政法的訴訟程序法,這種訴訟程序法有其自身的特性,筆者認為至少有以下幾點特殊:
(1)社會訴訟的原告特殊。「社會利益主體」作為一種整體性、全局性利益的主體本身是抽象的,它總是需要通過具體的社會個體來體現,故而,作為社會利益本位法的經濟法,除了「國家」之外,代表社會利益主體的還可以是其他有某種最低限度聯系的任何社會成員。而這種經濟法理念的貫徹就需要「社會訴訟法」。在社會訴訟法中,原告可以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某種最低限度聯系的能夠代表社會利益主體的任何社會成員。
(2)社會訴訟的成立條件特殊。其他訴訟往往是以原告業已存在現實的損害為必要條件的,而社會訴訟則未必。由於經濟法的違法損害范圍的特殊性,即它包括「顯露性損害」和「潛在性損害」兩部分,故而提起社會訴訟可以不以存在現實的損害為必要。例如,一個虛假的廣告,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現實之損害,由於它所侵害的是社會利益主體,任何一個看到虛假廣告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社會訴訟,只要有證據證明那廣告確實是虛假的。
(3)社會訴訟的訴訟目的特殊。原告提起社會訴訟不一定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社會訴訟的真正目的在於維護不特定個體的抽象的整體性的「社會利益」,制止侵害「社會利益主體」的行為。在社會訴訟中,作為原告的特定個體只是形式,他在實質上是代表「社會利益主體」,故勝訴時未必從敗訴方得到利益,卻可以從國家或社會獲得一定的獎勵,敗訴要自己承擔後果,國家或社會不予補償。
⑸ 從經濟法的角度看國家為什麼要投資4萬億
樓主確定是從經濟法的角度,不是經濟學?
總的來說4w億投資是,回拉動經濟發展的三駕答馬車(投資,消費,出口)之一,投資可以直接促進消費,解決就業(間接促進消費),幫助相關企業解決產能問題,企業活過來了,就不會裁員,減少失業人員有助於穩定社會的消費水平和社會的平穩。相反,大量企業因社會消費力減弱而倒閉會導致大量工人失業,從而進一步削弱社會消費力,進入一個惡性循環。(另外汶川地震也需要大量資金災後重建,這又關繫到民生問題了)
個人的一點見解,希望對樓主有一定幫助
⑹ 經濟法案例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編輯本段]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目前法界權威認為: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編輯本段]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⑺ 試從宏觀和微觀角度解釋財政支出規模擴張的原因
在中國,經濟法學在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的實行而產生的。在20年來的學說爭論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理論界相當普遍地承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於這個基礎來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⑻ 怎樣理解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首要問題,也是經濟法立法,司法等活動的基礎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經濟法現象在世界各國大量出現,經濟法概念問題也成為經濟法學界爭執最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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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速求 奈及利亞人在中國廣州一帶販毒猖獗的原因(從奈及利亞這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展,民族習俗等進行分析)
1國家混亂
2部族武裝橫行
尼社會長期積累的各種矛盾根深蒂固,部族、宗教回不斷引發流血沖突,南北答裂痕加大,社會治安惡化,政局不穩定.
3法制缺陷不足
4公民沒有法律觀念
大多數學校教學設施陳舊,師資不足
5政府能力不足
6處罰力度輕
7生活貧困
原為農業國。70年代起成為非洲最大的產油國,農業日漸萎縮。80年代後,隨著國際市場油價下跌,尼經濟陷入困境。
8非法武裝資金來源
⑽ 從個人所得稅法看經濟法的價值
一、我國經濟法原則的基本內容概括
經濟法原則是貫穿在經濟法律、法規之中,用於指導經濟行為的准則。據此,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即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貫穿於經濟法的全部實踐過程,能夠指導經濟立法,規制經濟執法和司法,並保障和促進經濟守法;(2)法律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具有規范性的內容和可以作為執法和適法之依據,即任何違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行為,均會導致一種直接的法律後果,其行為被確認為無效,不會導致上述法律後果的原則,不應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3)經濟法特性,經濟法基本原則應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而且能從現有法律規范中抽象和概括出某一類社會經濟關系的共同本質特性;(4)可操作性強,原則雖然抽象,但原則一經確定總是要為經濟活動的參與者提供明確的行為導向。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計稅手段缺乏調節性:在我國諸多稅種中,個人所得稅是唯一直接擔任個人收入調節重任的稅種,對縮小貧富差距、緩解收入的兩級分化意義十分重大,現在一些人的收入不僅包括合法收入,還包括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但是個人所得稅只調節個人合法收入,那些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還得靠公安、司法、紀檢、監督等部門去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增收成本。
2.計稅內容缺乏公平性:2007年1月1日實行的新企業會計准則中明確規定了職工薪酬的內容,不僅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還包括免費用車、免費住房等費用,而稅法中的計稅內容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並沒有明確指明免費用車、免費住房等費用屬於個人所得,從而沒有納稅,目前來看這對於一般沒有享受此待遇的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3.計稅單位缺乏科學性: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為計稅單位缺乏科學性,而以家庭為計稅單位的徵收方法更為合理,也更為經濟,因為它不僅充分地照顧到納稅人的納稅能力,而且還能有效地減少納稅人數,提高征管效率。
4.計稅標准缺乏適應性:從今年3月開始,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准(免徵額)提高到2000元,僅僅幾個月後,建議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的呼聲再次響起。原因何在?主要是目前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工資收入水平和物價水平也參差不齊,「一刀切」的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准不能適應各地的具體情況。
三、個人所得稅法如何體現經濟法原則
(一)個人所得稅法應符合經濟法國家干預原則的基本要求
國家干預原則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具體要求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
1.正當干預:正當干預是國家干預的最基本要求。必須做到:(1)國家干預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國家只能在經濟法事先確認的市場失靈的范圍內干預經濟,不得隨意擴張。(2)國家干預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現代經濟法十分關注程序的法制化建設,強調國家干預之程序化運作。(3)國家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國家干預經濟往往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需要在運用法律、貨幣、財稅、金融等通用手段的同時,兼用經濟計劃、產業外貿政策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因此,個人所得稅在修訂中就應該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實施正當干預,既可以照顧到各地的實際情況,又不會發生地方制定政策影響中央稅收利益的現象。
2.謹慎干預:謹慎干預是對國家干預更高層次的要求。具體講,這主要是指:(1)國家干預不可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成為資源配置的主導型力量。(2)國家干預不可成本大於收益。(3)國家干預不可違背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自由、經濟公平、經濟效率、經濟安全等價值目標。由於我國工薪所得中的高收入者大多是掌握最新科技知識並能帶來大量資金的高層次人才,他們是推動新興的高科技產業發展,維持經濟長期增長的重要因素,故為提高效率、增強國家競爭力,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應當考慮把有關工薪所得適用的稅率降至與其他國家大體相當的水平,以免由於稅負過重而造成人才和資金的外流,危害我國經濟發展後勁。
(二)個人所得稅法應符合經濟法優化資源配置原則的基本要求
國家征稅有二個目的:一是增加財政收入,二是實行社會宏觀調控。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是最主要的任務,而要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就必須講求效率。因此,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必須注重效率和公平的有機結合,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中,效率是我們關注的主要方面。把效率放在優先地位,就是要求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應當以能夠刺激納稅人對效率的追求為前提,把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放在優先地位考慮,讓勤奮努力者因其工作或經營具有較高的效率而取得較多的收益,這樣就不會出現計稅內容上所謂的不公平了。
(三)個人所得稅法應符合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原則的基本要求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開征並不是要讓富人向窮人看齊,而是首先要允許和鼓勵人們致富,然後讓先富起來的人通過向國家納稅來幫助窮人致富。而伴隨「平均主義」的收入分配機制的打破,收入檔次的拉開,兩極分化現象日益嚴重,貧富差距的拉大,特別是憑借勤勞和才智獲得的所得遠遠不及那些非勤勞所得,不僅挫傷了人們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影響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還有可能激化社會矛盾,引起社會不穩定。如果全體社會成員都長期處於貧困狀態,那麼即使收入分配再公平也是毫無意義的。所以只有先建立鼓勵人們致富的激勵機制,才能實現共同富裕的美好理想。此外,針對一些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依靠假合同、假協議,少報經營、資本或勞務報酬等收入,共同實施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個人所得稅法有必要引入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作法,以防止關聯交易損害稅收公平公正,同時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最大限度的減少灰色和黑色收入。
因此,根據我國國情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法改革的趨勢,現階段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目的,是要通過對納稅人、稅基、稅率、減免等方面的設計直接調節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以此縮小貧富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實現社會收入的宏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