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題目
D
A項屬於要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與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項屬於新要約: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C項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延遲承諾,除要約人及時同時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外,延遲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D項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人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遲到承諾視為有效承諾。
② 經濟法案例分析(有關於要約,合同)
文件1:要約邀請
文件2:要約
文件3:要約
文件4:要約
文件5:承諾
成立合同關系,因為要約+承諾,承諾時合同關系成立。
B要求發貨時,為發貨時間。
③ 名詞解釋的經濟法要約與承諾
要約是抄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襲同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賦予受要約人承諾權。)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並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④ 求一道經濟法題目;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當日收到函件,並立即回復願意但提出要求,請問這屬於承諾嗎
這是新要約,承諾要求內容一致
⑤ 一道經濟法的案例題目
1、日本B公司的承諾是有效的,日方的做法是違約行為。
2、中國A企業與日內本B公司之間是容具有合同關系的。因為中國企業發出要約給了日方,而日方在要約有效期內回復了中企A公司,並作出了同意購買的承諾的,只不過該承諾是附有條件的承諾,日企的回函里對A公司的要約提出了修改,A企業需按新的要約履約則日企B公司的承諾就自動生效。既然雙方各自的要約和承諾有效,則雙方的合同關系就是存在的,所以中國A企業與日本B公司之間是具有合同關系的。
3、上述情況是日企違反合同約定,日企應按合同價履約,若有違約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日企拒絕履約可以想合同約定的爭議處理方式解決,如無,則可向A企業注冊地法院,或日企B企業注冊地法院起訴,或向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⑥ 國際經濟法題目
一、
1、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現在的國際貿易慣例經過人們的整理、編纂,表現為書面的成文形式。某一組織、協會的標准合同文本,指導原則,業務規范,術語解釋,都可以是國際貿易慣例。
2、我國《合同法》對要約邀請這一概念的規定是: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根據《匯票與本票統一法》,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給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支付的命令。我國《票據法》對匯票的定義略有不同: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⑦ 經濟法 合同要約承諾的問題
1、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准備工作。所以B公司在A公司說不要之前已經發貨 ,要約已經不得撤銷。
2、如果B公司已經承諾,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准備工作,則A公司不能撤銷,A公司不要貨是違約行為。
3、對。
4、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所以可以按照你們的合同約定讓B承擔違約責任,B可以追究郵局的責任。但是如果郵局本身沒有過錯,只是B發出貨物的時間晚了,則B不能追究郵局的責任。
5、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不可撤銷,A規定了B要15號之前發貨,則意味著確定了承諾期限。首先有幾個問題,1、A發出要約要求B15號之前送貨,B有沒有給A答復?如果B已經給A答復說15號一定送到,則不可撤銷。2、即使B沒有給A答復,但是你們是老客戶,有經常性的業務往來,並且每次都是A發車要約後B不需要答復就出貨,那A同樣也不能撤銷。最後A最後有沒有接收貨物,如果已經接收了,則表示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履行了合同承認了合同有效,則B起訴要求A支付貨款是合情合理的。
⑧ 不太明白這道經濟法題目: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購買某種家用電器,乙公司表示完全接受要約,同時簽字蓋
(1)不成立。因為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受回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答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乙公司附加免責條款的紙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所以書面合同不成立。
(2)最終成立。因為《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按期交貨),甲公司接受(收下貨物),所以合同成立。
(3)成立的時間時候甲公司收貨時間,成立地點為甲公司收貨地點。
⑨ 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急求專業人士的答案~~~~~~~~~
題目內容完整嗎?分析甲第一次發出的為要約邀請,乙發出的為要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成立,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不可以,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3、違約,合同成立後應按合同規定履行,規定五天內交貨,二其在第六天交貨,所以違約
4、不可以,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有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絕支付違約金時,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違約金。
⑩ 經濟法,全面要約的問題,誰幫忙解答下,謝謝了
全面要約,是指向所有股東要約,不是要收購全部股份…
部分要約是指向部分股東或者指定股東要約,在超過30%以後,我國好像不允許部分要約,不超過30%的時候,在協議收購中,存在部分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