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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分類

發布時間:2020-12-05 22:29:50

1. 經濟法律責任主要有哪三種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刑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
經濟法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 責任目的的社會整體利益性。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性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是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目的,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
2. 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心的歸責原則。區別於民法和行政法側重於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的作法,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徵。它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責任的突出性。政府作為調制主體,是與調制受體相對的一方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重視政府主體在履行調控或規制職能時對個體、群體、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後果,凸顯政府責任。
4. 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原來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與義務對等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5. 責任形式的多樣性。基於此,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

2. 娛樂場所不準自帶酒水,有沒有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不準自帶酒水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準自帶酒水」系格式條款,應屬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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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維權方法:

一、協商和解。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後,在自願、互諒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這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來說都是理想的途徑。

二、投訴調解。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後,請求消保委調解,即由第三方對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溝通調和,以促成雙方達成解決糾紛。

消費者投訴時應注意四點:

1、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處理,一般按管轄范圍受理;

2、是當消保委未能解決時,消費者可請消保委作損害鑒定,提供證據;

3、是消費者要盡快選擇申訴或起訴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4、是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向人民法院起訴都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三、行政申訴。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後,可請求有關行政部門解決爭議,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等特點。消費者決定申訴時,一般用書面形式,並載明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如與經營者達成和解,可撤回申訴,請求有關行政部門作出調解書。

四、提請仲裁。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調解並作出判斷或裁決。仲裁具有當事人程序簡便、一裁終局、專家仲裁、費用較低、保守機密、相互感情影響小等特徵。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由仲裁庭根據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仲裁費用。

五、提起訴訟。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路

3. 經濟法律責任以確定的部門法分類為

經濟法屬於現代經濟與社會生活之產物,在中國更屬於後生之法律。受傳統的和現實的多種因素影響,經濟法及其理論研究自始即面臨困境與挑戰。[1]因此,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的深入和突破,無疑將有助於從整體上改變經濟法的生存環境。經濟法責任問題一直是學界關注的熱點和公認的「難墾之域」(張守文教授語),多年來眾多學者著文立論,力圖有所建樹和突破,也確有頗具新意的論證分析,但總體看尚沒能形成較為成熟的理論體系,整體提升並不明顯,因而進行深入和拓展性研究的空間依然很大。本文立足於經濟法責任「應該是什麼」這一主題,在學界已有研究之基礎上,重點探討三個相互關聯的問題:認知前提、歸責基礎和責任形態。
一、作為必要的認知前提:關於超越傳統與把握特徵
1.超越傳統,實現基礎理論的創新超越傳統,實現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的突破,是經濟法學界久已形成的共識和學者們的努力方向,許多已有的研究不失精彩與獨到。[2]但隨著研究的展開,受困於傳統而無法應對和合理解釋現代法律發展的難題也更加突出,法律責任理論研究遭遇「瓶頸」之困。法律責任理論研究的另一個誤區,或許源於部門法研究視野固有的局限,「就事論事」或簡單地將經濟法責任問題與傳統法律責任理論相聯系,也常常羈束了部門法研究的進展。意欲超越而又受困於傳統,是法律責任理論研究整體面臨的挑戰。因此,作為經濟法責任理論創新的必要前提,我們需要更多關注法律責任一般理論的發展和提升問題。法的體系帶有整體性,法理與部門法兼容互動,是現代法律責任理論研究的主導路徑。法的一般理論的構建和發展,離不開部門法研究的支持,部門法研究的深入,也同樣需要法的一般理論的指導。或許是由於近二十年來部門或單行法律的社會需求及相關立法的發展超乎尋常,傳統的法學基礎理論在我國出現了明顯的滯後和錯位,亟待加強和拓補。其中在法律責任研究領域,實現從「簡單分類」到「復雜結構」的認識跨越至關重要。
眾所周知,傳統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的分類及其強化,「同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歷史及其法典化的進程,同其界域的相對明晰,以及在立法上的相對成熟等,都有密切關聯。」{1}長期以來人們也習慣於以傳統法律責任劃分理論作為部門法相關問題研究的起點或通行標准。然而,這種對傳統的延續既不意味著法律責任僅限於如上的三種或四種,也不能說明以傳統的主導法律為據的責任劃分是科學的和唯一的。一方面,現代法的發展呈現復雜交織的典型態勢,法律責任的確已不再適用「劃域而治」或「先佔」。另一方面,傳統法律責任體系及劃分方法在新的法律環境下面臨著普適性考問,需要拓展和創新。傳統法律責任體系形成於相對簡單粗獷的法律存在格局下,屬簡易分類,其線型布局及劃分方法的單一,已不能適應現代法律多元交織、體系復雜的發展趨向。現代法律格局下的法律責任劃分,應該視野更開闊,視角多元並方法多樣,法律責任體系也不再是簡單抽象基礎上的基本類型排列,而應是建立在系統分析歸納基礎上的一個多層次的責任結構,屬於復雜結構分類。例如,迄今我們還經常作為理論模型或術語使用的「法律責任形態分類」,如果立於現代法律發展的角度觀察,就是一個語意模糊的命題。因為,法律責任類型劃分(抽象)同法律責任的表現形態(具體),無論在客觀上還是在邏輯上,都是結構中的不同層面。歸類統括著展開,展開形態在不同場景下可能屬於不特定的某個類。在此意義上,目前學界經常採用的劃分,無論是傳統的依照責任的部門法屬性的劃分(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還是依照承責主體(國家、企業、社團和個人責任)、追責目的(賠償性和懲罰性責任)或責任性質(經濟性和非經濟性責任)進行的劃分,{2}都只是在較高層次的一種未窮盡的類的區分。而在該層次下,還存在次屬性劃分及豐富多樣的責任形態系統。而且,越是次一級層次的要素,越呈現多樣性交織的特點。簡單存在(場景)的分類屬於平面劃分,更注重甄別;復雜存在(場景)的分類則是結構性分類,需兼顧區別和聯系。有關經濟法責任的理論分析,理應在這樣一個明顯有別於傳統的、立體多元的結構範式下展開。
2.恪守「角色決定責任」的實證原則,准確把握經濟法責任的特徵經濟法主體的責任具有「多重性」(或「非單一性」)為學界所公認,但對於如何理解和解釋「多重性」卻存在分歧。主要而言,這里有兩個值的認真思考的問題。
其一,經濟法主體的責任是否有「本法責任」與「他法責任」之別。有學者提出,經濟法主體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其中,「本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規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經濟法責任;而「他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違反了經濟法規定的同時,也違反了其他部門法規范,從而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即相關部門法的責任。{3}本文認為,同一法律關系主體承擔多種法律責任是可能和現實的,問題在於,作為經濟法主體,何以生出「他法責任」來?部門法的法律責任應是該部門法主體違反本法規范所應承擔的(一個或多個)法律後果。既然叫「他法責任」,就不能認定其為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後果。「角色決定責任」是確定法律責任的第一原則,這在邏輯、法理和實證上都是確定無疑的。「經濟法主體的他法責任」一說在客觀上無法實證,在邏輯上更是不通的。根據現代法律關系主體角色多重性的情形,事實上真實發生的,並非同一法律關系主體違反了兩個或多個部門法並為此承擔雙重或多重法律責任,而是同一主體(在同一時空或不同時空下)於不同的法律關系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並由此承擔不同角色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是角色的多重性決定了責任的多重性。這樣的情形在現代市場經濟環境下是普遍存在和經常發生的。[3]換另外一個角度看,如果說經濟法主體違反的是實質意義的經濟法,則也不存在「他法責任」問題。例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是典型的經濟法中的市場規製法。其第20條第一款、第21條第二款有關「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後果的規定中,既涉及損害賠償,也涉及罰沒和吊銷,還有犯罪及懲罰的規定,我們不能由此就認為經濟法主體承擔的是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因為這里的「經營者」是作為市場規製法中的被規制對象出現的,其違反的是經濟法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這些責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是通過協調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之間的矛盾,來體現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可見,在實質意義上,「經營者」承擔的也應是經濟法責任而非「他法責任」。其二,「多重性」的真實是什麼。首先,依照「角色決定責任」原則,經濟法主體承擔責任的「非單一性」,並非指經濟法主體要承擔多種不同部門法的法律責任,而是指向經濟法主體承擔責任的類型和形式是多樣的。其次,有些學者將「多重性」理解為「責任的競合」[4]並不準確,實際情形應該是「責任聚合」。責任競合是指某種違反義務的行為,在法律上常常符合多種法律責任的構成條件,從而在法律上導致多種責任形式並存和相互沖突的現象。民法中,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的多重性,必然導致雙重或多重請求權的存在,為了避免雙重或多重請求權的實現造成對不法行為人的不公平和使受害人獲得不當利益,各國法律都否認了受害人可以實現雙重或多重請求權的主張。所以,責任競合的必然結果是:允許受害人選擇請求權。既然經濟法主體要承擔多種責任且不可選擇,顯然不是責任競合問題,而是「責任聚合」,即不法行為人實施的某一種違法行為,將依法承擔多種形態的責任,受害人也將實現多項請求權。{4}因為,經濟法主體的具有多重侵害性的行為,既侵害了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違反的是經濟法的規定;而經濟法恰恰是以協調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之間的矛盾為己任的,因此要求經濟法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經濟法上的多種責任的聚合,是加重責任而不是選擇責任。
二、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基礎
無論是在統一的責任形態劃分的基礎上各個部門法責任的選擇,還是依據各部門法所作用的社會活動領域及法律調整的宗旨來確定各部門法律責任的獨立性,都涉及到法律責任的歸責基礎和歸責方法的問題。按照系統分析的方法,部門法的生成、作用領域、宗旨和價值追求以及規范結構,都與該法的法律責任存在著內在的關聯。要探討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基礎,就必須要探討經濟法為什麼會產生、其作用的領域和內容、其法律調整的宗旨和價值追求、其權義結構的特點以及違法行為的後果,並找出它們之間以及他們與經濟法責任之間的關聯。
從經濟法生成的過程來看,它是商品社會經濟關系演變和發展的產物。完全的自由市場經濟秩序,私權是市民社會中私人確立其身份關系與行為關系的基本前提與出發點。而與其相對應的是政治國家所擁有的公權,市民社會由其自發和自在的市場秩序和私權規則進行支撐,而政治國家則消極地站在市民社會之外維護著私人利益的個體安全與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安全。但這種秩序很快為私權發展至極時的權利濫用行為所打破。由於自我調節的困難,市民社會產生了對公權干預的需求,國家權力乘虛而入,由以往對市民社會的消極保護轉化為對一些私權秩序的積極干預。{5}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整體循環的不同時期,市場——私權自由本位或國家——公權任意本位,都曾基於試圖成為經濟生活的唯一主宰的貪欲,在調解或調控過程開始後不久便很快游離了中心和主導位置,過分關注自我利益,使它們都失去了作為利益分配的衡平機制和利益沖突的仲裁人應有的異己品格。權利在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及再分配,單純地藉助私法或公法規則均已無可能,只有藉助既能制約民事權利,又能制約國家權力的機制才能恢復合理有效的市場經濟秩序,人們把這種機制描述為經濟法。「這種特殊的角色經歷,不僅說明經濟法與市場主體和國家既沒有必然的共性利益,也不存在勢不兩立的天然沖突,而且證明,經濟法具有協調市場與國家兩極實現共向融合的獨特性能,現代市場經濟所需要的立足社會本位平衡多元主體利益的協調人角色,非經濟法莫屬。

4.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民法性質:

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2、民法為文明法。

3、民法為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

4、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民法為私法的全部。

5、就其內容來說,是規定權利主體有無權利、義務的法律,因此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

6、就其適用范圍來說,是施行於一國范圍內的法律,因此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

7、就其效力來說,是全國范圍內主體間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別法。

(4)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分類擴展閱讀

民法通則民事財產權相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七十四條 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

(1)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

(2)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3)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4)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六條 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第七十七條 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 行政責任包括哪些

1、根據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行政主體的責任和國家公務員的責任。

2、根據行政責任所涉及的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內部行政責任和外部行政責任。

內部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作為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時因行政違法而必須承擔的行政責任。

外部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作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時因行政違法而必須承擔的行政責任。

3、根據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可以分為補救性行政責任、懲罰性行政責任。

補救性行政責任,是指行政違法主體對因其行政違法而受到損害的行政相對人實施補救的責任方式。

懲罰性行政責任,是指行政違法主體因其行政違法而必須接受懲罰的責任方式。

4、根據行政責任的具體內容不同,可以分為精神罰、財產罰、身份罰。

精神罰是對行政違法主體的精神上的懲戒,它不直接涉及被懲罰主體的實體權利義務,但它對於引起行政違法主體的警覺,並防止下次重犯起著較大的作用,如警告。

財產罰是強迫造成損害後果的行政行為主體交納一定金額的罰款,或者剝奪其某些財產權利的責任,如行政賠償。

身份罰是對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行政主體以及國家公務員的特定方面的權力予以限制或者剝奪,進而改變其身份的一種責任,如撤職、開除。

(5)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分類擴展閱讀:

行政責任作為人類社會制度一定發展階段的產物,有其生成和發展的必然性和條件。在現代社會中,行政責任愈來愈成為國家政治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從而使確立和確保行政責任產生了不同於以往的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行政責任能夠限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濫用行政權力。

第二,行政責任能夠提高減少政府工作失誤,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6. 民法是如何產生和發展的

民法法系的形成和發展:
1、日耳曼法和復興的羅馬法是民法法系(大陸內法系、羅馬容日耳曼法系)的主要歷史淵源,也是西歐封建國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隨著這些國家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貿易交往的發展,政治統一的趨勢,彼此間的法律便發生許多聯系,同時,還產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徵。這就使羅馬日耳曼法系處於初生階段和萌芽狀態。
2、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西歐許多國家如法、德、意等國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這些國家彼此交往,它們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徵也獲得進一步的發展,於是產生了羅馬日耳曼法系。首先在法國,建立了羅馬日耳曼法系的第一個基地,隨後,在德國建立了第二個基地,這兩個西歐大國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兩國的法典和法律體系相互間聯系密切,具有許多共同特徵。
3、伴隨著l8、l9世紀資本主義全球性的發展,不僅在歐洲各國而且在亞、美、非洲許多國家和地方,立法和法典化運動應運而生,並持續發達。他們深受法、德的影響,於是羅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成為世界最大的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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