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100分~~~~ 求法經濟學的價值體現在哪些方面請認真回答
基於法經濟學視角的商法價值取向研究
一、關於商法價值取向的分歧
商法價值取向是從法哲學高度對商法宗旨的概括,是商法在調整商事社會關系時欲求的理想目標,因而是商法重要的基本理論問題之一。近年來我國已有不少學者關注商法價值取向問題,相關成果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商法基本理論的研究。如錢玉林從商法與經濟法相比較的角度,認為兩者有著完全不同的理念和價值取向,現代商事法的價值取向是交易迅捷、靈活和交易安全。交易安全與交易迅捷在功能上相得益彰[1]。而胡鴻高認為商法的價值是指商事法律規范對於社會和個人及其群體的積極意義。它體現商法精神,統領商事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全過程。交易效率價值、交易安全價值和交易公平價值構成了當代商法的三大基本價值。商法的三大價值不是孤立的,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在貿易本位的基礎上組成了一個動態的、既互相制約又互相促進的相輔相成的基本價值鏈[2]。在商法的價值取向的認識上,雖然結論不完全一致,有認為是公平,有認為是效率,但相同之處在於多傾向於存在一個終極價值目標可以統領一切商法價值。
但是,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尚存在深入研究的必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已有成果界定商法價值取向的方式是從理論到理論的推導,商法價值取向這一宏觀問題缺少微觀基礎支持。第二,也有學者意識到單一商法價值取向的缺陷,給出的解決方法是羅列多種價值作為替代,分別將其定位為「目標」、「基點」或「條件」,但這並不能說明各價值間的關系。「理想的商法價值取向構成狀況應為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的平衡,但二者的衡定卻是相對的、暫時的,而兩者的沖突在現實中難以避免。所以,有必要事先預設其序位,權衡出首要的價值目標,為價值沖突的解決立下規則」[3]。但是,「事先預設序位,權衡出首要的價值目標」,等於先入為主預先確立了商法的終極價值取向,也就不存在價值沖突問題。第三,從部門法比較的角度考察經濟法與民商法,得出商法價值取向與經濟法不同的結論,但該類分析是建立在「民商合一」論之上的,認為公平原則是民商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是一個高位原則,對其他民商法的其他原則起指導作用。實際上未注意民法與商法價值取向的不同,籠統地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是在「民商合一」的前提假定之下得出商法的價值取向為公平[4]。第四,有個別文獻認識到商法價值取向的歷史性,但沒有考慮到商法價值取向的現實性和層次性,未能從實然之商法和應然之商法的層面加以詳解。第五,研究方法以法學的規范研究為主,缺少經濟學、社會學等多學科視角的考察和相互佐證。因此,運用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從商法的微觀層面———商法的要素入手,探尋隱藏在商法規范、原則、概念和技術性規定之中的商法價值取向,並討論商法價值取向的層次性、現實性和歷史性,對完善商法基本理論的研究有重要意義。
二、商法價值取向的建構
(一)法律價值取向的微觀基礎
價值是對人類需要的基本滿足,反映現實的人同滿足其某種需要的客體的屬性之間的關系。法的價值蘊涵在法的要素之中,而在法的要素中,法律規范是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的行為准則,具有微觀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概念是對專門法律術語的抽象和概括,包含特定法律意義;法律規范和法律概念構成法的價值的微觀基礎。法律技術性規定是法律文件中的技術性事項,涉及法律的效力和法律解釋權等問題;相比其他法律要素而言,法律原則具有宏觀指導性和本源性。法律原則和法律技術性規定是法的價值的宏觀基礎,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法的價值的積淀,決定了法律的價值取向。立法價值取向是指法律向著某種目的或達到某種社會效果的方向運作和發展,價值取向集中體現在部門法的法律原則上[4]。立法價值取向主要有兩層含義:其一是指各國在制定法律時希望通過立法所欲達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會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個目標出現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的選擇[5]。價值取向與法律原則的關系是:價值取向可以轉化為或直接體現為法律原則,而法律原則所體現的精神又會具體體現為各項明確、肯定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在效力層次上,價值取向是法律原則的上位概念。而在法律原則與具體法律規范的關繫上,法律原則又是制定具體法律規范的依據,它要求具體法律部門的所有法律規范之間應當具有統一的價值取向,從而可以避免具體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實現法律體系內部的和諧[6]。
(二)商法價值取向的內涵
商法的價值取向也可稱為商法的精神。商法的價值取向是抽象的,它存在於商法規范、商法概念、商法技術性規定和商法原則中。商法的價值取向必須藉助商事規范、概念、技術性規定和原則來體現。商法的原則較多地反映了商法的精神,它是調整商事關系必須遵循的普遍行為准則,是編撰商事法規和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發點和理論依據[7]。因此,討論商法的價值取向離不開對商法要素的考察,尤其是對商法基本原則的分析。所謂商法基本原則是指集中體現商法的性質和特點、概括商法的基本制度並反映商法基本精神的根本規則[8]。在我國商事法學研究中,商法基本原則是一個必然論及的問題。在數量有限的商法基本理論研究的學術論文中,關於商法基本原則的專題論文佔了較大的比重。事實上,極少有國家像我國這樣重視法律基本原則[9]。關於商法的基本原則,國內學者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有:
(1)三原則說。有認為應包括保障營利原則、維護交易效率原則和維護交易安全原則。也有認為應表述為交易自由原則、交易誠信原則、交易公平原則。還有學者主張維護市場正常運行原則、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原則和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則[10]。(2)四原則說。持四原則說的學者最多,但分歧也較大,如有學者認為從商自由原則、企業維持原則、商事交易便捷性原則和商事交易安全性原則是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有認為應是是強化商事組織原則、維護交易公平原則、促進交易迅捷原則和維護交易安全原則。還有認為是促進交易自由原則、維護交易公平原則、提高交易效率原則和確保交易安全原則[11]。(3)五原則說。主要是商主體法定原則、公平交易原則、交易簡便和迅捷原則、鼓勵交易原則、交易明確和安全原則。還有認為是商事主體法定原則、確認和保護營利原則、促進交易簡便快捷原則、維護交易公平原則和保護交易安全原則[12]。(4)七原則說。認為包括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商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則、鼓勵交易保障交易便捷原則和維護交易安全原則[13]。(5)八原則說。即利潤最大化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磋商調節原則、互惠原則、簡便敏捷原則、安全原則、經營自主原則、強化商事組織和社會責任原則[14]。
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雖然在商法基本原則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但維護交易公平原則、提高交易效率原則和確保交易安全原則是為主流觀點所認可的。筆者認為,公平、效率和安全原則正是商法價值取向的直接體現,公平價值體現在許多商事規范中,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收購制度、公司破產制度等。公平價值在法律上表現為商事主體資格、權利、義務的平等性,在經濟上應該是表現為分配正義,強調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公正性。商法效率價值體現在交易自由、交易規則及行為方式定型化、格式合同、短期時效、權利證券化、電子簽名、股東藉助證券交易系統投票等具體商事法律規范中。如學者所言:「商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為達到此種目的,必須力求交易敏捷。因交易敏捷,從事於商業之人,才能多次反復地交易,得以經濟其時間之利用,而達到其營利之目的。」[15]而信息披露制度、要式性、權利外觀主義、公示主義、票據無因性和嚴格責任等制度則是商法安全價值的體現。
有些原則不能作為商法的基本原則,僅僅適用於商法的某一制度或領域,是商法基本原則在具體商事制度或領域的表現,比如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雖然在民法中被譽為「帝王條款」,但在商法中,誠實信用只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至於有學者主張「保障營利原則是商法保障營利基本價值理念在商法基本原則上的直接反映,它能適應商事交易發展的需要而進一步細化出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則,是商法基本原則中的基本原則」[16],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混淆了商行為與商法的關系,值得商榷。因「營利已不再是商法所保護的商事經營活動的最高目標,法律必須盡最大可能去阻止那些不公正或對他人及社會產生消極影響的營利行為」[7]。
三、商法價值取向的法經濟學解析
(一)商法價值取向的均衡性: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
商法的價值是一組價值集合,經過博弈達成一種均衡狀態,商法的價值取向是效率、安全和公平價值的均衡結果,而不是以某種優位價值統率其他價值。商法各價值經過博弈達成價值均衡狀態,從而顯示商法的價值取向,商法各價值間的博弈過程實際上是社會各利益集團博弈的過程,制定法的出台就是利益集團力量博弈的結果。具體歷史時期的商法是該時期社會各利益集團的博弈均衡,該均衡表現商法的價值取向。無論是我國的商法還是國外的商事法律,其產生、發展及演變過程都清楚地顯示了這一博弈過程及其均衡結果。另外,商法價值取向的均衡性還要求效率、安全和公平價值在同一商事法律中的不同規范間實現均衡,只有這樣,該法律才能適應經濟活動的需求。比如舊《公司法》是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新《公司法》強調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很明顯兩者體現的是效率、安全和公平價值之間不同的均衡狀態,同時也說明商法價值取向從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變化。
(二)商法價值取向的具體性:商事部門法的價值取向
就商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而言,在世界范圍內,有所謂「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之爭,我國商法學研究者曾對此問題投入大量研究力量。超越「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制定《商事通則》是現階段商法學研究界佔主流地位的學說[17]。我國不存在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只有公司、證券、票據、保險、破產、合夥企業、信託法和海商法等一系列單行商事立法,我國近年來出版的商法學著作也主要以上述商事部門法為研究內容。從各個商事部門法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各商事部門法的價值取向並非整齊劃一,各商事部門法對效率、安全和公平價值側重不同。《公司法》側重效率,《證券法》和《保險法》強調安全,《破產法》更關注公平。所以,效率、公平和安全等價值在不同的商事部門法中體現出的不同均衡狀態,或者說效率、公平和安全等價值在不同均衡狀態中的地位,因不同的商事部門法而異。
(三)商法價值取向的歷史性:商事制度變遷與商法價值取向
正如前文所言,商法的價值取向是一個宏觀問題,能夠通過其微觀基礎,即商法的規范、原則、概念和技術性等要素得以體現。而商法相對其他部門法而言,具有易變性,商事立法隨經濟發展的變化而變化,不同時期的商法必然與當時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背景相適應,不同的微觀基礎也就必然體現差異性的商法價值取向。以我國的《公司法》為例,該法自出台以後歷經三次修改,其中第三次是修改幅度最大、最全面的的一次,基本上所有的條文都有修改,修改後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明晰了法人治理結構,更大程度體現了公司的意思自治,突出了中小股東股東的權益保護。公司立法理念的變化可以從新舊法律條文的對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同樣的結論可以在證券、保險等商事部門法的修改中得出。而對法律價值取向的歷史性最有說服力的論據莫過於我國的《憲法》,從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憲法》的變化,尤其是1982年憲法所經歷的4次修改,都充分說明了法律價值取向的歷史性。此時如果仍然堅持認為新《公司法》與舊《公司法》在價值取向上的同一性,恐怕難以服人。有學者與筆者持類似觀點,認為法律諸價值的階位僅在特定時期、特定社會的具體制度中探討才有意義,純理論上的研究僅具有假設意義[18]。理想的商法價值構成狀況應為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的平衡,但二者的衡定卻是相對的、暫時的,而其沖突在現實上難以避免[3]。
(四)商法價值取向的層次性:實質意義與形式意義上商法的價值取向
商法的價值取向可分為三個層次來表達:第一,商法作為私法的價值取向,即商法和同為私法的民法以及其他部門法一樣,其終極價值目標都是社會的公平、正義。第二,實質意義上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實質意義上商法的具體價值追求,包括公平、效率和安全等價值觀。實質意義上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安全等價值觀的集合。第三,形式意義上商法的價值取向是指在商事部門法內部,當不同的價值發生沖突時,何者更為優先。形式意義上的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安全等價值觀的均衡。以上三個層次構成完整意義上的商法價值取向。在我國商法理論研究中,對於民商法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終極價值目標這一點已形成共識[19],但根據筆者掌握的資料,已有的研究尚未注意到實質意義上的商法和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在價值取向上的差異。
(五)商法價值取向的現實性:實然之商法和應然之商法的價值取向
「應然之法」與「實然之法」是法哲學的基本范疇。「實然之法」是現實存在之法,是「實際上是怎樣的法」,即在現實中實際存在、對人的行為實際發生效力的制定法,「實然之法」是各種利益相互妥協的產物。實然層面的商法的價值取向為公平、效率和安全三種價值的均衡。「應然之法」是理想之法,是「應該是怎樣的法」,即根據法的特性而應達到某種理想狀態的法。商法價值取向與商法基本原則的關系是商法價值取向決定商法基本原則,因此,可以通過對商事成文法基本原則的分析來追尋其背後的價值取向。但由此得到的只是實然層面的商法的價值取向,而不是應然層面的商法的價值取向。顯然,從商事部門法的要素中無法探知應然層面的商法的價值取向。
在法哲學領域尋求「應然之法」價值取向的研究產生了「自然法」的思想,法經濟學的研究視角給我們提供了探尋應然層面商法價值取向的又一路徑。法經濟學主要運用微觀經濟學的有關理論和方法,分析法學理論和法律現象。其理論的核心是:一切立法、司法、執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都起著分配稀缺資源的作用,故所有法律活動都要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益最大化為目的。法律作為經濟的「內生變數」,如同資金、勞動力、技術等生產要素一樣,對經濟發展具有決定作用。法律的經濟功能包括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效益、促成合作、提供激勵機制、外部性的內部化和減少不確定性[20]。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表明:經濟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為經濟提供服務、為實現合作創造條件、提供激勵機制並抑制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制度創新有利於外部利潤內部化[21]。也就是說,當每個人自以為是奔向個人利益的時候,就是走向了公共的利益[22]。正如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所言:個人追求利潤的活動在滿足交易雙方的同時,間接地促進了社會的繁榮。應然層面的商法作為正式制度,顯然也具有以上經濟功能,效益最大化也就成為「應然之商法」價值取向的不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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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區別和聯系大概有哪些
本質來講就是法學與經濟學的區別1、研究的方向不同經濟法學研究的是經濟法本身-法學法經濟學研究的是法經濟學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場領域的問題納入經濟研究視野(簡單來講,就是研究經濟規則中,法律或其他相關政策問題對其的影響)-經濟學2、目的不相同經濟法學是要用法律來約束經濟~追求公平公正法經濟學是要用經濟學則是優先考慮效益問題,即如何有效利用資源。3、一個研究的是法律在經濟中能公平與公正
一個研究的是法律對經濟規律的影響
⑶ 法經濟學、經濟法學是舍嗎
法經濟學 又叫"法律的經濟分析","法律與經濟學". 對法經濟這的研究一直以來存在著兩種視角,一是人法學視角,認為法經濟學就是用經濟學研究法律;另一個視角就是經濟學視角,認為法經濟學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場領域的問題納入經濟研究視野,進行解釋.而後者為當今主流觀點. 法經濟學理論發端於美國,目前已成為一種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法學流派。該理論認為,所有法律活動,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事實上是在發揮著分配稀缺資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動都可以用經濟的方法來分析和指導。 法經濟學是運用有關經濟學的理論、方法研究法學理論和分析各種法律現象的學說。由於是交叉學科,從法學角度來說,可將其譯為「經濟分析法學」;從經濟學角度來說,可將其譯為「法經濟學」;從其他學科的角度來說,可將其譯為「法和經濟學」或「法與經濟學」。法經濟學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獨特性而成為一獨立的法學流派。它不僅涉及到有關法律價值等具有法哲學意義上的法學理論問題,而且涉及到具體的法律問題和幾乎所有的部門法領域。 法經濟學理論的核心在於,所有法律活動,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事實上是在發揮著分配稀缺資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動都要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動基於此論斷都可以用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和指導。在西方國家,很多人曾經片面地認為法和法學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公平或者正義這樣的問題,而經濟學所要解決的則是效益問題,即如何有效利用資源、增加社會財富的總量。經濟學本質上是實證科學,注重數據分析。而法律是調整人們相互關系的行為規范,人的行為難以作定量分析,因此人們以往極少運用經濟學理論和方法去分析法律制度。但20世紀以來,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法律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人們開始認識到法律與經濟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對法律的經濟分析在可能的條件下不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從而使人們可以比較精確地了解各種行為之間經濟效益的差異,進而有助於改革法律制度,最終有效地實現最大程度的經濟效益。 經濟法學 是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對此,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經濟法學是一門法學學科。 法學是研究法及其發展規律的社會科學。所謂社會科學,是研究社會現象的學科。法學屬於社會科學的范疇,是社會科學體系中的一門學科。它與政治經濟學、經濟學、軍事學、社會學、文學、史學等同屬於社會科學體系的其他學科,既有共性,又有個性。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是各自研究的社會現象不同。法學是以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 經濟法學是一門法學學科。它與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同屬於法學體系的其他學科,也是有共性,有個性。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是各自研究對象的特殊性。 第二,經濟法學以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 毛澤東同志指出:「科學研究的區分,就是根據科學對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對於某一現象的領域所特有的某一種矛盾的研究,就構成某一門科學的對象。」可見,我們要在正確認識經濟法學是一門法學學科的同時,必須明確它的研究對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從而搞清楚經濟法學不同於法學的其他分支學科的特殊本質,將經濟法學同其他事物區分開來。 我們認為,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是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這就是說,經濟法學不僅研究經濟法,而且研究經濟法的發展規律;不僅研究經濟法的現狀,而且研究經濟法的歷史發展;不僅研究靜態的經濟法,而且研究動態的經濟法。 經濟法學的地位 經濟法學的地位,是指經濟法學在法學體系中所處的位置。所謂法學體系,是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法學分支學科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一般認為,可以根據不同的標准將法學分別劃分為:國內法學和國際法學、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獨立學科和邊緣學科、傳統學科和新興學科等等。在第一次劃分結束以後,根據實踐的需要,還可以繼續進行劃分。例如,可以將國內法學劃分為經濟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等;將國際法學劃分為國際公關法學、國際經濟法學等。 那麼,經濟法學在法律體系中是一門什麼樣的學科呢?這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回答: 第一,經濟法學是一門國內法學。 國內法學是相對於國際法學而言的。國際法學,是指研究國際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國內法學,是指研究國內法學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人們平時所說的經濟法,實際上是相對於國際經濟法而言的國內經濟法。所以,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屬於國內法學的范疇。 第二,經濟法學是一門應用法學。 應用法學是相對於理論法學而言的。理論法學,是指研究法的共同問題和法發展的一般規律的法學學科。經濟法學同社會實踐具有緊密聯系,實用價值很大,因而是一門應用法學。當然,它也有自己的理論和理論價值。 第三,經濟法學是一門獨立學科。 獨立學科是相對於邊緣學科而言的。邊緣學科,是指研究對象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學科的研究對象的學科。獨立學科,是指具有特定研究對象的學科。作為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不僅具有一定的范圍,而且同其他法學學科的研究對象是可以分開的。所以,經濟法學是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 第四,經濟法學是一門新興學科。 新興學科是相對於傳統學科而言的。傳統學科,是指歷史悠久的學科。新興學科,是指新近興起的學科。經濟法學與民法學等傳統學科相比,它問世的時間要晚得很多。經濟法學是一門在現代社會應運而生的年輕學科,是一門新興的法學學科;同時,它也是一門迅猛發展中的學科,具有廣闊發展前景的學科。 第五,經濟法學是一門重要學科。 判斷一門學科是否重要?其重要程度如何?不決定於該學科和其他學科學者的主管願望,而決定於它實際發揮作用的狀況。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法學對於加強經濟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著巨大的作用。所以,經濟法學是一門重要的法學學科。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區別: 1、研究的方向不同:經濟法學研究的是經濟法本身;而法經濟學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場領域的問題納入經濟研究視野(簡單來講,就是研究經濟規則中,法律或其他相關政策問題對其的影響)。 2、目的不相同:經濟法學是要用法律來約束經濟;追求公平公正的法經濟學是要用經濟學優先考慮效益問題,即如何有效利用資源。 3、前者研究的是法律在經濟中能公平與公正 ;後者一個研究的是法律對經濟規律的影響。
希望採納
⑷ 由效率與公平的關系看《資本論》中的經濟法學思想
我認為關於法學的這個表述就是有問題的。 「公平」與「效率」這對關系是不論法學、經濟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哪個社會科學都關注的。例如,法學中有程序法,程序法的核心關懷點之一就是如果可以使法律的執行更有效率。立法也是一樣,關鍵看誰掌握立法權,二十世紀初美國的立法都是傾向於效率一方的,70年代之後才開始重視公平。就算最重視「效率」的經濟學也是重視「公平」的。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等社會制度最早孕育於經濟學領域,只不過經濟學後來分成了自由主義經濟學、凱恩斯主義經濟學和制度主義經濟學等流派。 不過要論傾向性的話,社會學、教育學、法學都更重視社會公平。蛋糕只能「做大」或「分配公平」,因此圍繞蛋糕的說法只有兩個,但學科很多,不得不重復使用蛋糕這個比喻。
⑸ 經濟學和法學各自研究的范圍是什麼,兩者間
經濟學
經濟學(economics)是 研究人類社會在各個發展階段上的各種經濟活動和各種相應的經濟關系及其運行、發展的規律的科學。其中經濟活動是人們在一定的經濟關系的前提下,進行生產、交換、分配、消費以及與之有密切關聯的活動,在經濟活動中,存在以較少耗費取得較大效益的問題。經濟關系是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結成的相互關系,在各種經濟關系中,佔主導地位的是生產關系。
濟學是研究人類經濟活動的規律即研究價值的創造、轉化、實現的規律——經濟發展規律的理論,分為政治經濟學與科學經濟學兩大類型。政治經濟學根據所代表的階級的利益為了突出某個階級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自發從某個側面研究價值規律或經濟規律,科學經濟學用科學方法自覺從整體上研究人類經濟活動的價值規律或經濟規律。新常態經濟學就是科學經濟學。經濟學的核心是經濟規律。在新常態經濟學看來,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優化再生只是經濟規律的展開和具體表現,經濟學的對象應該是資源優化配置與優化再生後面的經濟規律與經濟本質,而不是停留在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優化再生層面。停留在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優化再生層面的,是政治經濟學而不是科學的經濟學。要研究經濟發展的規律就必須從整體上統一研究經濟現象,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是統一的經濟體中對稱的兩個方面,所以在新常態經濟學範式框架中,有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之分,沒有宏觀經濟學與微觀經濟學之別;而政治經濟學總是把經濟學分為宏觀經濟學與微觀經濟學。
⑹ 法學與經濟學的關系
經濟學與法學的關系是:
經濟學與法學相互促進,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缺一不可。認真學習經濟學和法學,才能實現全面發展。
英國文豪肖伯納說過一句經典的話:經濟學是一門使人生幸福的藝術。通俗的說,經濟學更是一門幫助你思考的學問,它有助於你作出更好的個人決策,因為,從你每天早上醒來的一刻到你每天晚上睡下的一刻,你的生活充滿了選 擇。……例如對於准備上學得學生,利用機會成本你知道高中畢業時應該選擇讀大學還是讀中專,成本收益分析會告訴你該出國還是在國內讀大學,邊際效用理論能 幫你分析出該讀幾年,比較優勢理論則能幫你決定讀什麼專業並如何找到自己最合適的工作。
最直觀的也是最密切的就是與錢有關的各種經濟決策,經濟學能幫助你成為一個最好的消費者,可以讓你在商場、超市中清醒的根據自己的意願消費。宏觀經濟和金融學知識則能幫助你在股票、基金投資中提高獲勝的概率。即使這些你都不關心,作為合格的公民,在你掌握了經濟學基本原理之後,你就能夠對政府赤字、稅收、自由貿易、通貨膨脹以及失業等問題作出判斷。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全面建設小康、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 的根本利益和共同願望。在歷史上,有過各種各樣關於和諧社會的構想和實踐,我們所要構建的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其基本特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 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這些基本特徵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和諧社會絕不會自發地生成,也不會自然地實現。和諧 社會的構建必須藉助於法律制度的推動與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會成員就可能和睦相處,社會關系就可能和諧順暢。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當, 社會成員之間則可能沖突頻發,社會關系必然扭曲動盪。因此,法律是整個社會關系調節器的中心,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居於支配地位,起著關鍵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經濟學作為經濟發展的指導性原理,其作用日益突出,為經濟的發展指引方向,提供充足動力。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高度重視法律的作用,法律維權意識在人們的心中不斷增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作為經濟發展的強有力保障,需要不斷完善和發展。因此,經濟學與法學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效率與公平的關系。
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有人認為是對立的,有人認為是一致的,我個人認為從大的趨勢來講,總的說來,公平與效率是一致的,公平促進效率,不公平導致低效率。 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是:
制度、政策公平促進效率。政策、制度屬於上層建築領域,它的公平與否直接影響到效率。政策制度的公平有利於效率的提高,最典型的莫過於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對生產效率的促進。政策的公平合理促進效率的提高,反之,政策制度的不公平,不合理則導致低效率。
人類的任何活動也都有效率問題。經濟效率,是指經濟資源的配置和產出狀態。對於一個企業或社會來說,最高效率意味著資源處於最優配置狀態,從而使特定范圍內的需要得到最大滿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進,或財富得到最大增加。經濟效率涉及到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各個領域,涉及到經濟力、經濟關系和經濟體制各個方面。
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一個有效率的社會,其資源配置、管理體制、運作機制應該是合理的、公正的;同樣,一個公正的社會,其資源一定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人的積極性、創造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率的提高有助於公平的實現,社會的公平也有助於效率的提高。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效率與公平沒有能夠很好地協調起來,相反,矛盾突出。追求公平,效率就打折扣;追求效率,公平便有失公允。其結果,必將影響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因此,強調堅持注重效率與維護社會公平相協調顯得非常重要。
總之,兼顧公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由於種種原因,社會上存在著弱勢群體,對這些弱勢群體,出於人道主義關懷,政府應當兼顧公平,通過種種措施,如向高收入者徵收個人所得稅,把這部分資金轉移給弱勢群體,如發放失業救濟金,幫助下崗職工再就業,幫助失學兒童重返課堂。只有這樣,才能使這部分人得到應有的幫助,以獲得應有的教育機會和參加職位競爭的機會,挖掘這部分人的潛力,避免人力資源的浪費,提高效率。
公平促進效率,有利於效率的實現,效率為公平的實現提供了物質基礎,二者是一致的,在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要使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參與競爭,平等的勞動就業機會,在同一起跑線上開始競爭,而個人的分配、收入要與個人所投入的努力達到一種比例上的動態平衡--多勞多得。反對那種小生產者的絕對平均主義的平等觀,提倡多勞多得,國家在實施政策時要以效率為先,以發展生產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最終目標,但要兼顧公平,國家通過各種辦法,用政策加以調節,傾斜於弱勢群體,給其以平等的機會參與競爭,參與國家的經濟建設。以提高經濟效率,總之,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即不能只強調效率忽視了公平,也不能因為公平而不要效率。應該尋求一個公平與效率的最佳契合點,實現效率,促進公平。
綜上所述,經濟學與法學相互促進,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缺一不可。認真學習經濟學和法學,才能實現全面發展。
⑺ 高分求法律經濟學資料
1.
中國傳統法學一直不重視甚至拒絕將效率納人法律的價值范疇之中,中國法學家們因為習慣於把公平、正義和其他原則作為參考坐標,而不習慣於接受「效率」、「成本」、「價格」、「財富的最大化」、「均衡」、「資源配置」等等概念,因此法律經濟學在中國的最初發展不自然,十分生硬,甚至艱難。但是,中國法學家們無法拒絕市場經濟的挑戰、經濟學家們咄咄逼人之勢、責無旁貸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設的重任以及國際法律經濟學運動的迅猛沖擊,伴隨中國市場的推進,對經濟增長源泉之謎的探索以及對制度演進的謀求,誘發了中國學術界對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敏銳體悟與積極回應。法律經濟學的燎原之勢必定會為中國改革路徑的選擇、制度安排的創新、經濟績效的提高等框架性問題提供根本的啟示與指導,法律經濟學的發展必將革新中國傳統法學。
首先,對法律的經濟分析,特別是對經濟法制體系及法治化過程的成本收益綜合分析,預示著我國的法學研究有可能突破以統治階級意志為綱的法律本質論和不能理論聯系實際的「概念法學」之案臼。運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通過引入法律市場、法律生產、法律投人產出、法律供求和法律均衡等新的研究工具,才能從法律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和發展的基本規律出發,揭示其社會本質和內在規律。
第二,法律經濟學將道德的人還原成自然的和社會的人來研究。法律經濟學是從經濟學中的理性人假設出發來研究法律行為的,認為每一個進入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是理性的、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的「經濟人」,成本——收益分析是人的基本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不具有道德意義上的可抑或者可揚性。因此,法律經濟學的發展,必將為我國法學研究在主體的動機問題和道德與法律的關系等問題上另闢蹊徑:法學研究的主要興趣不在於道德問題,而在於模式如何發生作用。
第三,效率成為我國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之一法的目標就是法的價值取向。長期以來,我國傳統法理學一直將公平、正義視為法律的唯一價值口標,而法律經濟學的核心概念是「效率」,這不僅僅為我們認識和評價法律提供了新的觀念和視角,更重要的是使法律成為一種活生生的社會工程,把法律和當代社會發展所面臨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聯系在一起,並提供了一把新的打開法律社會工程之門的鑰匙。效率應當是中國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標,效率概念在事實上支配著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效率作為法律的價值,不僅僅是規范的問題,更主要是實證的問題。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同國外的法官辦案效率相比,我國法院辦案效率相對較低,有相當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間內審結。而根據微觀經濟學理論,最佳效率是邊際成本與邊際效益處在相等的均衡點上,因此,效率目標的實現不能一味追求節省法律改革成本,而導致成本投人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人法律改革成本,而導致成本浪費。
第四,均衡是法律經濟學和中國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均衡指因為每一方遵守它,因為違反或規避法規能夠使他的境況變得更好。總之,今後我國不論是從法律的供需,法律的制定還是具體法律規則的設計都應實現「均衡」。
最後,法律經濟學使得我國法律的視野遠遠超出了其傳統的范圍。法律經濟學給我們的啟示不僅僅限於具體制度的設計,更主要的是給我們的法學帶來一種外部的力量,一種觀念上的變革。這種外部力量可以解釋經濟學,尤其可以解釋法學本身所不能解釋的許多問題。或者說,法律經濟學使得法律的關注不再局限於法律推演本身,而回歸到了其應當關注的社會及社會的經濟發展和個體理性,使得法律與整個社會的發展融為一體。
2.
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訴卡羅爾拖輪公司一案中,法官漢德(Learned Hand)提出了著名的漢德公式:B<PL,即只有在潛在的致害者預防未來事故的成本小於預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預期事故損失時,他才負過失侵權責任。
漢德公式(The Hand Formula)由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二巡迴庭著名法官勒·漢德在1947年美利堅合眾國訴卡洛爾拖船公司(以下簡稱卡洛爾案)一案中正式提出,因此有時也被稱作卡洛爾學說或卡洛爾公式(The Carroll Towing Doctrine or Carroll Towing Formula)。卡洛爾案所涉及的是某駁船因拴系不牢,在脫錨後碰撞、損壞碼頭中其他船隻的情形;案件的核心問題是如何確定該船船主有無過失。漢德法官就此提出了以下見解:
由於任何船隻都有脫錨的可能,並在脫錨後對附近的船隻構成威脅,一位船主防止此類事件發生的義務應由三個變數來決定:(1)、該船脫錨的可能性(probability,簡稱P);(2)、該船脫錨後將給其他船隻造成的損害(loss或injury,簡稱L);(3)、對此採取足夠預防措施將給該船主帶來的負擔(burden,簡稱B)。
如以B、P、L來表示,在上述三種情形下,對有關行政罰款的確定應分別依照以下公式進行:
1、如要促使當事人不惜任何代價來防止一切損害的發生:無論B與PL的相互關系如何(即:無論B<、=或者>PL),對未能採取措施、防止有關損害發生的當事人均應處以罰款,罰款額應略大於B,使其等於B加上因實施行政罰款而產生的相應的行政開支(如上述為取得有關B、P、L的數據而進行的調查研究和聽證的費用,以及下文將要提到的招標的費用等)。
如對某一可罰款事項採用這一政策,有關部門將只需取得有關B的數據,對P與L將無須理會。但是,如上所述,這種做法至少在B遠大於PL的情形下會給當事人乃至公眾造成不合理、無效率的負擔,所以在絕大多數情形下並不是一種正確的政策選擇。
2、如只在B小於或等於概率損失的情況下才促使當事人防止損害的發生:行政機構應只在B≤PL時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罰款額應略大於B,使其等於B加上因實施行政罰款而產生的相應的行政開支。B>PL的情形應在實際損害發生後,由法院、仲裁委員會等訴訟機構按照侵權法等適用法律法規處理或者--這可能也是更合理、更有效率的做法--由相應的社會保險機制處理。
3、如採用上述的某種折衷方案(如在B超出概率損失1.5倍的情況下便不再要求當事人防止損害發生):有關機構應只在規定的情形下(如B≤1.5PL時)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罰款額應略大於B,使其等於B加上因實施行政罰款而產生的相應的行政開支。B>1.5PL的情形應在實際損害發生後由法院、仲裁委員會等按照侵權法等適用法律法規處理或由相應的社會保險機制處理。
根據可罰款事項的不同,有關政府機構顯然可以對不同事項採取不同的遏止政策:如對絕大多數事項採取上述第2種政策;對少數事項採取第3種政策;但也不排除對極個別事項(如可導致某種嚴重傳染病流行的違法違規行為)採取第1種政策,不惜一切代價盡力杜絕。
⑻ 張巍 為什麼法經濟學
法經濟學是20世紀70年代以後西方經濟學界也是法學界發展最快的流派之一,是20世紀後半期經濟學界最重要的學術成果。它代表經濟學研究方法的變革,代表經濟學和法學相互交叉滲透的前沿學科、邊緣學科和綜合學科的重大新成就。但是法經濟學的萌芽不是從20世紀開始的。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法學問題一直可以追溯至貝卡利亞、邊沁、亞當.斯密、卡爾.馬克思及阿道夫.瓦格納甚至更早,他們的著作中都不同程度地體現了法學和經濟學思想的交叉研究。經濟學、法學都是因科學發展而從古代的「諸學一體」中分化獨立出來的。法學的誕生要遠遠早於經濟學。①法學的初始階段就包括對財產關系等經濟學領域問題的研究。直到亞當.斯密1776年發表名著《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才標志著經濟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誕生。經濟學與法學的分離既標志著這兩個學科的發展與繁榮,同時也造成了法學與經濟學各自的缺失。法學的缺陷在於忽略了效率;經濟學的缺陷在於缺失了公平。但是,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為二者的契合提供了強有力的促動。例如,現代通訊、軟體科技、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合同糾紛等重要的問題,都要求法學與經濟學綜合起來解釋新的問題和現象。從這一點可以看出,現實要求一種新興的學科理論來彌補法學與經濟學的不足,同時把二者相契合。法律是調整現實社會人們之間行為關系的規則,經濟學是研究資源最優配置的學科,人們之間的行為關系必然涉及到資源的最優配置和利益的分配等問題,而單純的法律忽略經濟效率,不能體現社會福利最大化這一清晰的目標;而現實的社會又要求資源配置和社會福利能夠在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得到合理的最優配置。這一需求必然要求法經濟學供給的產生。從上世紀70年代興起的法經濟學運動可以說是這種交叉學科研究最直接、最前沿的成果,法經濟學日益被人們認識到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經濟學流派,國外大量的有關法經濟學的期刊也紛紛出籠,並且已經形成了規模和影響力。②法經濟學早期關於壟斷規制的理論分析對於解決市場失靈發揮了很大的作用,近些年該學派在公共品規制、反壟斷法、公司法、財產權利、家庭問題、刑事犯罪乃至於金融等領域運用微觀和宏觀經濟學的模型和方法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分析,並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⑼ 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的區別
本質來講就是法學與經濟學的區別1、研究的方向不同經濟法學研究的是經濟法本身專-法學法經濟學研究的屬是法經濟學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場領域的問題納入經濟研究視野(簡單來講,就是研究經濟規則中,法律或其他相關政策問題對其的影響)-經濟學2、目的不相同經濟法學是要用法律來約束經濟~追求公平公正法經濟學是要用經濟學則是優先考慮效益問題,即如何有效利用資源。3、一個研究的是法律在經濟中能公平與公正 一個研究的是法律對經濟規律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