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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什麼叫法人

發布時間:2020-12-05 12:21:41

① 在經濟法,法人就是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就是法人對嗎

你好,社會組織不一定是法人,比如:民主黨派。

② 有人知道經濟法里的法人是啥意思嗎

就是法人代表,有決策權,出了事他負責

③ 經濟法中,公益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是什麼含義他們有什麼區別他們的典型代表有那些

7月31日 17:04 大陸法系各國的民法一般將法人在理論上區分為公法人和私法專人,後者區分為社團法屬人和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是指法律上對於為特定目的的財產集合賦予民事權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財團法人的設立所基於捐助行為或者遺贈行為。

我國法律上沒有財團法人概念,也沒有直接對應的制度。

④ 經濟法中的法人和自然人到底是什麼太抽象了@

法人特指為某個單位,具體指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單位,例如某某有限公司,但某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就不是法人單位,這個可以從分公司的定義看出。
自然人就是活生生的人,例如你我,自然人的范圍廣於公民,例如中國公民,是指具有中國戶籍的人,但你我也可能沒有戶籍,但這不影響我們成為自然人。
我所做的定義是我自己理解的,不作為正式考試的答案,呵呵

⑤ 在經濟法中,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法律關繫上有兩大類主體: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是也叫公民,沒有什麼可說的,而法人的概念常常被人誤解,特別是法人與法人代表之間的關系。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換言說,法人是一種虛擬的實體,而代表法人組織行使權力的人才是平常的自然人。
在我國,法人共有四種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會法人和社團法人。
法人與自然人相同,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意義就在於,將組織的責任與個人責任離,從而降低個人承擔的風險,避免個人受到損失。
從主體來區分,所有的企業就可以分為自然人企業和法人企業。
自然人企業而言,最終承擔企業所有管理職能和經營風險的就是企業的所有人,作為自然人,對於企業的發展負有無限責任(比如個體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假如當一個企業破產清算時,如果是自然人企業,那麼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企業的債務話, 那麼他必須使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償還;而對於法人企業來說,只要企業的資產全部清算完畢後實體消失,那麼未能償還的債務從此就一筆勾銷,對於投資者而言,損失的只是投入的那一部分而已,不會威脅到個人其他財產。
企業法人中又分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比如中外合作企業),其中我們最常見的,也是最關注的,就是企業法人中的公司法人。

⑥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對嗎

這句話明顯不對。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
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
2. 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
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⑦ 經濟法。啥是自然人

「法人」的對稱。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權利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財產權專利,擔負義務(包括納稅屬義務),並能在法院和仲裁機關起訴、應訴的個人。在稅法和稅收條例中所說的個人就是指自然人而言。憲法上所說的公民有納稅義務的公民也是指自然人。自然人是法律關系的主要參加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在稅法上,自然人是指負有法定納稅義務的個人和相當於個人的經濟組織,具體如我國公民、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並取得收入的非居民、個體經營者及其他不屬於法人性質的經濟組織

⑧ 經濟法中對法人的定義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⑨ 經濟法主體與法人資格的關系是什麼

一,經濟法的主體

經濟法的主體主要是指法人,還包括;個體經營戶、農村社員(農民).

二,法人

法人是指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三,法人資格

法人資格是指法人要具備的條件。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經濟法的主體與法人資格沒有本質關系

1,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經濟往來中,發生糾紛調整的對象

2,法人資格,是指法人要具備的條件.

引用法律;

《經濟合同法》第二條 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經濟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個體經營戶、農村社員同法人之間簽訂經濟合同,應參照本法執行。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注;《經濟合同法》已廢止,但概念有效。

⑩ 為什麼經濟法里說法人不是人

因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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