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經濟法與西方經濟法產生有哪些共同之處和不同之處
我們老師說沒有不同,只不過換了個說法。但上面不讓這樣說(⊙o⊙)哦
❷ 分析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與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和形成之異同..
我沒時間做這么深長的論文。
關於經濟法的理解中國與歐洲國家是不一樣的,歐洲國家的版經濟法是由壟斷法權發展而來,主要的部門法也是壟斷法。但是中國的經濟法因為沒有壟斷法的基礎,所以它把國家調整市場經濟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都歸入經濟法中,特別是象公司法、金融法、稅法等法律,所以許多法學家建議取消經濟法。
❸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具體表現有幾種形式
不知道下面的答案是不是你想要的。
只舉德國,日本,美國這三個例子吧,不同國家的具體形式都不同,不一一列舉了。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
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9世紀末至一戰前: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
兩次世界大戰期間:一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一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
二戰後: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經濟危機,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
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
兩戰期間: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
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
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
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政府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企業合理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為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業破產互助法》。
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美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
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二戰結束: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
二戰以來: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❹ 論述西方國家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經濟法可分為西方經濟法和東方經濟法兩家,中國經濟法屬於東方經濟法。東西方經濟法由於興起的歷史背景不同,從而在許多方面存在差異。總的來說,中西方經濟法的基本特徵是相同的,二者都是國家為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矯正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干預、協調、平衡和調節,最終實現社會公平和效率的兼顧,實現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但是,由於中西方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異,從而決定了中西經濟法在產生發展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從經濟法的生成背景看。我國經濟法不是生成與於自由競爭的經濟環境,不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我國的經濟法是政府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作為法制建設的一部分而主動的建立起來的,同時,經濟法也是國家作為主體,在應對外部挑戰與時代要求的一種回應。所以,中國經濟法不是在社會內部自發產生,而是政府自覺地「從治理到不斷放權的過程」,屬於「政府推進型」。與中國相比,西方經濟法是在自由市場經濟向壟斷市場經濟轉變的背景下產生的。一開始,出現市場失靈的狀況,這種情況用普通的民商法無法彌補,但是必須限制自由主義,由此,國家開始進行干預。可見,西方經濟法的產生,實為「市場經濟內部不斷完善的產物」,屬於「自然演進型」。
其次,從經濟法生成的法制環境看。我國由於2000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及相應的自給自足封閉的經濟形式,以及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扼殺市場經濟的觀念的影響,我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橫向經濟關系萎縮」,「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微觀經濟日漸放開,政府職能也在不斷轉變,民商法經濟法等幾乎同時上馬」。回頭看西方,西方的市場經濟是不斷發展逐漸自然成熟的,所以與中國相對應,各種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律制度也經歷了從孕育分離,到獨立成熟的不斷發展的過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發展之後,經濟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經濟法是在民商法發達的基礎上形成的,其產生是為了彌補民商法行政法調節經濟關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條「反民法」「異民法」的道路。而中國經濟法是民商法缺位下發展起來,其產生並非為彌補民商法不足,而是與民商法同生同榮、共同發展。
最後,從經濟法生成的路徑看。在中國經濟法體系中,最先產生的是宏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是在經濟法得到初步發展後才產生的。而在西方經濟法體系形成過程中,市場規製法先於宏觀調控法產生,市場規製法產生於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宏觀調控法產生於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兩者社會本位形成路徑完全不同,體現在:「西方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在個體本位上發展起來,是對個體本位的揚棄;中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由國家本位發展而來,是對國家本位的修正」,另外,中國經濟法產生於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政府幹預經濟行為;西方經濟法產生於自由市場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市場競爭行為。
❺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具體表現有幾種形式
不知道下面的答案是不是你想要的。
只舉德國,日本,美國這三個例子吧,不同國家的具體形式都不同,不一一列舉了。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
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9世紀末至一戰前: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
兩次世界大戰期間:一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一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
二戰後: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經濟危機,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
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
兩戰期間: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
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
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
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合理化促進法》?《中小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為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破產互助法》?
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美國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
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二戰結束: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
二戰以來: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❻ 中國經濟法與西方國家經濟法產生有哪些共同和不同
資本主義的經濟法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經濟關系日趨復雜,客觀上要求對經濟關系進內行分門別類容的進行調整,資本主義經濟法不是伴隨著資本主義制度建立而產生的,而是伴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出現,矛盾和利益關系的復雜而產生的。社會主義早期採取的是計劃經濟,即用行政命令調整經濟,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後,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經濟結構復雜,客觀上也要求對法律部門分門別類的調整經濟關系。社會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他們產生的背景不同,但是也有相同的一方面,即現代經濟法都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矛盾的產物,是國家直接、具體的干預與參與經濟生活的產物等等。
❼ 論述題: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由於對於經濟法的概念眾說紛紜,而對經濟法的產生也有不同的見解,因此在展開本文的討論之前,我想先對本文中所稱的經濟法及經濟法的產生作一界定。所謂經濟法法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稱。 這以界定表明所謂經濟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前提的,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是以市場規律為基礎,旨在修正市場缺陷而非取代市場的作用。關於經濟法產生的含義由三種基本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及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另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即經濟法的制定;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及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 本文所稱經濟法的產生是指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是法學史上令人矚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紀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成果。中國經濟法學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末,它是隨著中國體制改革的推進而同步發展起來的,中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是社會主客觀條件成熟和發展的結果。
一、 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客觀條件
(一)、以市場經濟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是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經濟基礎。
法是社會關系的反映,社會關系特別是以生產關系為核心的人們各種物質利益關系及經濟關系,是法的本源。馬克思說:「無論是政治立法或是市民立法,都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 經濟法是與現代市場經濟相對應的,缺少需要進行調控的市場經濟這一基礎,經濟法就沒有產生和發展的必要和理由。在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對經濟主要依靠革命措施、執政黨和國家的政令、領袖及各級黨政領導人的權威和指示,實施組織管理。總的來說並不重視法律調整,即使制定了一些管理經濟的法律也帶有濃厚的行政法色彩,體現的是國家對經濟的直接干預。中國在70年代末開始體制改革,雖然在體制改革的不同階段使用了「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以及最終採用「市場經濟」的提法,中國改革在總的方向上一直是沿著減少國家計劃,增強市場作用前進的。隨著市場經濟在中國的不斷得到發展,適應國家管理經濟需要的經濟法也就應運而生,並蓬勃發展。雖然改革開放已有二十多年,我國確定將「市場經濟」作為改革的最終目標也有十多年,但我們還只能說初步形成了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與此相適應,我國的經濟法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也只能說是在迅速的的完善之中。
(二)大量的經濟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規范基礎。
所謂法律部門是人們為了更好的研究和運用法律的學術分類,是指具有同一性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任何法律部門的產生和獨立都必須以大量的同類法律規范為基礎。否則就失去了研究的對象和存在的價值。但是,一國的經濟立法與一國的經濟法並不是簡單的一一對應關系:一國單有經濟法的立法並不足以產生本國的經濟法學,美國即是如此;沒有本國的經濟法立法也有可能產生以他國的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中國在改革開放初期並無真正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濟法,卻產生了經濟法學。 盡管如此,如果沒有本國的經濟法立法,中國經濟法的發展將會因沒有本土性的資源而停滯。我們無法想像中國的經濟法學者能夠遠隔重洋很好的研究美國的問題,我們同樣無法想像,中國的學者對純粹的他國法律現象保持旺盛的熱情。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中國經濟法學蓬勃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從1979年到1992年是中國經濟法的產生時期。這一時期,中國開始改革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實行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體制的,重視以法律為手段調控經濟,這一時期頒布了大量管理經濟的法律法規,如不同所有制的工業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這一時期的經濟法立法總的來說與民商法、行政法的區分不明確,宏觀調控的計劃色彩明顯,並且經濟法中非常重要的市場秩序法立法缺位。從1992年至今是中國經濟法迅速發展的時期。這一時期,中國正式提出了要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以來,國家圍繞推進改革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框架頒布了大量法律法規,以頒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起點,進入了制定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的階段,出台了有關產業政策、財政、金融等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市場規制的法律法規,《反壟斷法》的制定也擺上了議事日程。中國經濟法體系正在迅速形成。與此相適應,中國的經濟法部門也迅速發展起來。
二、 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主客觀條件
對經濟與法律關系的認識以及對經濟法的認識的加深,是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主觀條件。從1979年起,「經濟法」一次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葉劍英同志早在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就曾提出「我們還需要各種經濟法」,這被很多學者認為是經濟法概念首次在領導層提出。當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普遍是模糊的,隨意性大,與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區別也不甚明確。隨著經濟法的發展,各種經濟法現象不斷豐富,層出不窮,壟斷問題,不正當競爭問題,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以及社會保障和宏觀調控問題等等,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這些問題,促使市場經濟的發展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呼聲。同時,隨著對市場經濟認識的深化以及對國際經驗的借鑒,在經濟法的研究和實踐中越來越注重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經濟法的理論研究也擺脫了純粹的抽象爭論,經濟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歷程。
❽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經濟法產生:
哲學上:個人本位——社會本位
西方經濟學上:自由競爭——壟專斷干預
制度經濟學:自由交換—屬—產權界定
法律上:私法自由——社會法的干預
對象上:平等主體——弱勢群體
權利上:一般權利——特別權利
責任上:一般賠償——懲罰性賠償
事實上:自由行為——法律規定(的事實)
經濟法的發展:
1 私權的進一步社會化
2 公權的進一步民主化
3 平等公平的進一步實質化
❾ 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區別
因此,按照大陸法系的法律部門劃分的思維進路,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是明確的,區別是明顯的,邊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領域存在一定交叉,這種交叉也是較少的。比較典型體現大陸法系國際法部門劃分思維特點的是國際商法學的主要創始人施米托夫。這位有著德國系統法學教育背景又在英國乃至世界取得輝煌成就的學者,在國際法部門劃分上,仍然保留和延續了德國人的思維慣式。
在施米托夫的《國際商法———新的商人習慣法》(1961)一文中,對於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有這樣一段闡述:「國際商法不同於國際經濟法。後者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而前者是私法的一個分支,但它又不從屬於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涉及的是多邊公約,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和國家之間的雙邊條約,如通商航海條約;國際經濟法還包括怎樣對待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商法調整的是在私法范圍內進行交易的國際商業法律組織。」[2](p.3)
施米托夫還有一段經典論述:「我們正在開始重新發現商法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完成。各地商法發展的總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朝著國際貿易法這個普遍性和國際性的概念發展。」[2](p.12)這樣,與施米托夫所指的國際商法更為貼近的部門便是國內商法,而不是國際經濟法。正是基於此,施米托夫更著重於分析國際商法與國內商法之間的關系,並將國際商法界定為具有國際性的商法,享有商法的一般屬性,是商法的兩個分支,即國內商法和國際商法。[2](p.82)由此,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區別便是較為明顯的:國際商法屬於私法范疇,國際經濟法屬於公法范疇。
盡管在若干年後,施米托夫等人所認為的國際經濟法屬於國際公法的一部分這一觀點,隨著國際經濟交往在深度與廣度上的不斷拓展而發生了改變,一些學者逐漸將國際經濟法視為獨立於國際公法的法律部門,或者將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單獨的體系來研究。但是按照德國式思維所理解的國際經濟法仍然屬於公法范疇,具有經濟法的一般屬性。在德國教授彼特斯曼因(E-U. Petersmann)於1991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法的憲章性作用和憲章性問題》一書中,就國際經濟法對國際經濟關系的憲章性作用以及發揮這種作用時所存在的問題作了深入剖析。該書中所稱的「國際經濟法」即是與國內經濟法相對應,與傳統的國際私法、國際公法相並列的,以關貿總協定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議為核心內容的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體系。
英美法系對於國際法層面上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從實務角度出發的,不注重區分公法與私法、國際法與國內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體例和傳統也決定了其本身就沒有多少抽象的法律概念,也沒有建立像大陸法系那樣完整與自足的國內制定法部門體系,因此也不存在與已有的國內法律概念和制定法部門體系相互呼應與協調問題。
在英美國家,公法和私法的區分只具有學術意義而沒有法律部門劃分上的意義。[3](p.40~52)以美國為例,美國式思維對國際法部門的劃分是從具體到抽象,從實用主義出發,按照這種思維進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國際商法便成了「國際商務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