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能不學總論
經濟法分為基本理論、市場主體規制、市場秩序規制、宏觀經濟調控、可持續發展、社會分配等內容。它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系列法律的概括,例如《反壟斷法》《廣告法》等等。我覺得,你們老師這樣做,可能是基於以下原因:
大學課程課時安排緊張,總論可能沒時間。
鑒於一般學生的思維方式總是習慣於由具體到抽象,分論的內容形象些,有利於加深對總論的理解。就算是開始先學總論,也是要結合分論的具體法律來學習。
你老師可能是在學分論時再將分論抽象化為總論的內容,而不是不講。因為經濟法總論太過抽象,體現的是國家和市場的關系,而不是我們民法、刑法等很貼近學生的現實生活,需要結合大量的實例進行理解。一個經濟主體的一個活動可能同時觸發了多個法律關系,而不是民法上單純的某種合同、某種侵權、繼承、婚姻。
經濟法總論部分相對於民法總論、刑法總論而言,大方面的內容比較少,也就能講個歷史背景、定義、調整對象、原則、方法和功能,再就是有關經濟法律關系和責任的內容,而沒有一些重要概念、重要原則的區別等等。例如刑法中單是一罪和數罪的認定就佔了很大課時,但經濟法沒有這么復雜的情況。它的特點是內容涉及范圍廣,很宏觀。
單從應試角度來看,司考等,考的多是分論,總論考的不多,可能也是出於這方面考慮。
2. 請大家幫忙分析一下這道國際經濟法總論的案例題,很重要,謝謝~
《赫爾姆來斯-伯頓法》違反了公平互自利原則,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和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並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達馬托法》違反了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