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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契約自由

發布時間:2020-12-04 18:45:30

❶ 《經濟法》中的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經濟法抗辯權一共分為三類,即三大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於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成立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相對待給付義務。

2、雙方債務均已後清償期。

3、對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4、對方的債務可能履行。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於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二、不安抗辯權的

不安抗辯權的: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雖然《合同法》第68條並沒有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那樣將「當事人互負債務」作為抗辯權適用的條件之一,但從不安抗辯權的內容看它必須適用雙務合同,且可適用於各類雙務合同。成立的條件:

1、必須是互為對價的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債務的旅行又先後順序,而且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還有一個非實質要件,債務人沒有提供擔保)。

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比如台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而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抗辯權。比如甲與乙在無償委託合同中約定,如果委託人甲不向受託人乙提供處理委託事務的必要經費時,乙有權拒絕甲的完成委託事務的請求。這一約定,無疑應被允許。

三、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的權利。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後,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後,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成立條件:

1、必須是互為對價的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的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在合同的履行上面要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希望以上的對大家有所幫助,

❷ 大學經濟法保護知識產權論文800字 在線等

摘要: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技術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知識產品的使用許可協議因其獨占的特徵而可能成為損害競爭的威脅。因此,司法實踐中出現了針對技術所有者的反壟斷訴訟。本文從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入手,分析了兩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協調發展的平衡原則。
關鍵字: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利益沖突,平衡原則

一、微軟公司案件

1 、關於Windows 系統的反壟斷訴訟

美國微軟公司研發的Windows 操作系統在全球市場佔90%以上的份額。1998年5 月18日,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與20個州的總檢察官對微軟提出反壟斷訴訟,控告微軟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妨礙其他軟體商與其進行正當競爭。2000年4 月3 日,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微軟通過捆綁銷售,將IE瀏覽器強加給用戶,在Windows 操作系統中安裝了源代碼,排斥了競爭對手。[1]

2 、第一屏條款的爭論

「第一屏條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軟公司同電腦設備生產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許可合同中規定:要求已經安裝Windows 操作系統的用戶最初啟動計算機時,屏幕上必須顯示關於Windows 統一特徵的(如圖標、圖標的設計風格和尺寸等)畫面。原告稱微軟通過「第一屏條款」濫用了其對Windows 操作系統軟體的獨占權利而損害了設備生產商、消費者、其它軟體生產者的利益。[2]

在這兩個不同的案件中,作為原告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認為微軟公司濫用了Windows 系統在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的優勢地位,損害了其他競爭對手和整個市場的長遠利益。而微軟公司則堅持自己的權利受知識產權的合法保護。這反映了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獨占性這兩種法律價值的沖突,是否有一個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說,在反壟斷的視野中,如何能夠體現知識產權的價值保護?

二、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的利益沖突

1 、知識產權的立法宗旨- 給權利人以充分保護

知識產權的特點可以概括為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實踐性、可復制性五個方面。以本文關注的角度來看,對市場競爭最有影響的就是其專有性。「專有性揭示的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和支配權所具有的壟斷性或排他性。」[3]

就微軟案件來說,因為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版權的所有者微軟公司就擁有了對Windows 操作系統使用的獨占性的權利,這是從權利的來源說。在權利的行使方面,由於知識產權以推動社會進步的技術成果為保護對象,因此,大部分的權利人會通過使用許可協議來使其成果社會化。[4] 在這種技術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驅使下,法律賦予權利所有者以特權,即通過合法交易成為獨占者。這種「獨占性權利」

的行使所獲得的價格和合同與在充滿競爭的市場條件下的獲得是不同的。知識產品一旦被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就意味著排除他人同樣的行為。因此,知識產權最終與「非通過競爭而獲取的獨占」地位聯系起來。[5]

所以,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可能會被權利人濫用,進而破壞技術的傳播和創新。

例如,利用知識產權形成經濟聯合,限制其他競爭者的進入;獲取技術市場上的優勢地位;或者在許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對被許可人漫天要價,對到期合同之後的技術使用進行限制或者通過索取高價來變相延長合同的期限……這些行為無疑已經偏離了知識產權推動社會進步的本意,也正因為這樣,處於相對方的其他競爭者只得藉助反壟斷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2 、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 保護市場競爭結構的穩定

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最為重要的機制就是競爭機制,一旦競爭機制被扭曲,市場就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市場秩序和市場結構就會遭到破壞。源於自由競爭的壟斷就是扭曲競爭機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場機制本身並不具有維護公平競爭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護競爭機制的法律制度體系。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和促進交易公平,以實現充分、有效的競爭。

對於建立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來說,反壟斷法反對壟斷,反對限制競爭,反對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維護競爭性的市場結構。[6] 在法律層面上,壟斷是行為和狀態的規定性。壟斷首先是一種行為的規定性,反壟斷法關注的是市場主體的行為,只要該行為的目的是限制競爭,都將受到法律制裁。壟斷也是一種狀態的規定性,它關注市場的集中度,壟斷狀態實質上是市場已達到或超過法律所界定的企業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沒有明顯的壟斷行為,政府有關部門也可以採取法律行動,變壟斷行為為競爭狀態,壟斷狀態本身成為國家強制力的介入點。

[7]

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社會本位」使它成為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憲法」,承擔起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任。雖然大多數情況反壟斷法和其相關政策是通過國家公權力實現,但反壟斷法自身卻是以自由競爭的最佳狀態為實現目標。因此,市場經濟離不開反壟斷法。

3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問題:一、競爭政策關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長期效率的程度。如果關注短期利益,則會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較為寬容,而如果是注重長遠發展則會較為嚴格的限制其權利的行使;

二、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是因為知識產權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麼知識產權權利必然受到反壟斷法的規范;三、知識產權自身的經濟特性(邊際成本很低並容易被盜用)。這一點說明在用反壟斷法來分析許可協議條款時,也要注意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合理性;四、許可協議是否應該被認定為橫向或縱向限制競爭的協議。[8]

在本文列舉的兩類有關微軟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無一例外的認為微軟公司藉助對Windows 操作系統許可使用權的獨占,破壞了他們的「競爭權」,因此,應該由反壟斷法對微軟的行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問題是:對於知識產權法特別是版權法中最為核心的商業性為- 許可他人使用被保護的作品究竟應該適用怎樣的法律原則。誠然,在技術已經成為市場競爭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識產品所有人獨占權的保護范圍已經越來越受到反壟斷法的關注。如果在契約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護個人的知識產權,就會更多的「微軟」案件發生。而如果用反壟斷的利刃劈開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對於技術所有人來說,就無疑陷入了一種「無法可依」的危機感,甚至喪失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導致加重社會發展成本。簡而言之,一個是反對獨占而另一個是授予獨占。[9] 對於這樣的問題,司法實踐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論中也沒有定論。

三、如何實現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協調發展

1 、反壟斷法的合理原則

反壟斷法的意義在於塑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結構,使競爭主體可以展開公平競爭,從而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出於對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現出靈活性,不同時期對同一性質的行為態度不同,這是一國之內;而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中,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也就是保護本國的商業利益,這時反壟斷法又會支持知識產品的獨占性。總之,反壟斷法背後的標准就是經濟發展需要,從國內市場來說,是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圍內,就是在和平發展的基礎上實現本國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對形形色色的競爭行為,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基本都確立了「合理原則」。[10]根據合理原則,反壟斷法並不是禁止所有的經濟聯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夠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合並。因此,將合理原則作為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可以使反壟斷法更好地適應復雜的經濟情況,避免機械的執法可能對正常經濟活動造成的消極影響。[11]

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規范中,「合理原則」也同樣適用。因此,有幾個基本的原則不容忽視:首先,不能認為是知識產權導致了市場支配地位;壟斷源於競爭制度而非知識產權制度。社會的進步和創新是知識產權的本意,所以,並非知識產權的每一種制度都要適用反壟斷法。其次,競爭政策應承認知識產權法體系下認可的權利;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護技術創新者的熱情。最後,盡管存在一些限制競爭的協議,但如果這種協議比沒有協議更能促進競爭,則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沒有許可協議的情況下,很可能因為沒有任何規定而導致效率的混亂,而且沒有許可協議這種推廣方式,技術成果的社會化也就成為空談了。[12]這三個原則表明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承認知識產權的基本調整是基礎,進而再與反壟斷法銜接。

2 、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觀

從上文的論述可以看出,因為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問題已經越來越引起法律界的關注。實踐中,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 之後,圍繞知識產權的訴訟不斷增多,在全球貿易一體化的今天,知識產權和國內國際經濟發展相關聯是法學研究無法迴避的問題。特別是在技術許可中,隨著專利申請數量的增多和保護范圍擴大,許多企業和研究機構陷入一種尷尬處境,本來可以自由使用的技術落入他人的專利保護范圍,成為進一步開發研究和生產經營的障礙。甚至鼓勵創新的專利制度成為某些人惡意設置「訴訟陷阱」的工具,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例如一台DVD ,從部件到零件,其有效專利達1500件之多。我國的生產商要想順利的將產品打入國際市場,首先要獲得外國專利權人的許可,並要支付相當的費用。

面對這樣的情況,世界各國逐漸認識到必須本著既有利於刺激知識產品的創造又有利於知識產品被公眾接近、利用的原則做出具體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識產權人的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識產權自身的體系中,有很多針對性的規定來協調公共利益。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權中的強制許可。最重要的是,知識財產的保護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產品進入公有領域,就成為全人類的共同財富。所以,從根本上來說,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都著眼於社會的長遠發展。
3 、平衡原則- 協調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

雖然從我國目前看來,把知識產權領域的問題納入反壟斷的案件並不多,相關司法實踐也沒有統一標准,但其實二者的沖突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首先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引起競爭的失衡進而被反壟斷法所不容,其次,反壟斷法事無巨細的前後審查又會破壞競爭主體意思自治和創新積極性。所以,要尋找一個恰當的標准,就是以競爭利益最大化來進行個案分析,在合同雙方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尋找到平衡點。筆者認為這一標准並非可以通過法律明確具體的規定來確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我評價和法官的個案認定。

第一,首先明確知識產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識產權法來規范,以保證個人意志和社會創新。「許可使用應該使版權所有者獲益:這是設計版權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場上的成功並不能剝奪一個公司通過版權法和合同法的獲益。」[14]因此,反壟斷並不是反對大企業。大企業由於創新和技術進步形成的壟斷不是真正的壟斷,創業利潤中包含的壟斷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獎金。

這種具有「技術意義上的壟斷」的企業由於一方面要同原有技術和產品的企業競爭,另一方面受到潛在競爭的威脅,因此實際上仍處於競爭之中。[15]

這段話說明,壟斷地位的形成並不一定是消除競爭,壟斷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進技術降低成本。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消費者將會最終受益。這一點從IT行業的發展就可以得到證明。

另外,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反壟斷法是對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種矯正。

這種矯正應該是發生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例如一方利用其優勢地位強加給另一方不合理的義務或價格,導致「強者更強,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競爭可以接受的界限,這才是反壟斷法發揮作用的空間。在微軟與電腦設備生產商的「第一屏」條款中,微軟公司並沒有對「第一屏」的畫面設置和顯示做出過分不合理的約束,也沒有限制製造商、消費者對「第一屏」之後畫面重新設計。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觀點,在合同自治的原則下,許可協議不可能僅僅保護許可人的利益。整體看來,許可使用合同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因為雙方的利益平衡必然會反映到合同的價格上。取得的權利越多,支付的價格也就越高。德國的瓦爾特?歐根說:契約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沒有來自家庭和企業經濟計劃的個人的自由契約,就不可能有通過完全競爭來對日常經濟過程的調節」。[16]而且,這種「第一屏」條款可以通過降低培訓成本、進行質量控制、明確商標標識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費者得到穩定、低廉的服務,最終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實現社會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則」的基礎上,可以認為「第一屏」條款並不是完全權利濫用的結果。如果一定要將反壟斷的審查引入此條款,就會破壞合同的合意,破壞在競爭環境中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進而會付出損害社會技術進步的代價,這是反壟斷法不得不思考的問題。因此,用經濟學的方法具體分析合同條款,權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壟斷法的作用空間。

第二,反壟斷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只要這種「保護」成為破壞競爭的保護傘,反壟斷法就應責無旁貸的對此加以規范,以確保競爭結構的健康發展。

事實表明,契約自由有時不能保護市場供求雙方的競爭,甚至可以用來消除競爭,卡特爾和其他壟斷組織的建立就是例證。企業利用契約自由來建立壟斷組織,壟斷組織又用契約自由導致強制性的契約。「契約自由」常常成為壟斷集團證明他們受到法律保護和享有相應權利的籍口。[17]正因為傳統知識產權法、合同法對於意思自治的過分推崇,才使權利濫用有可能成為合法現象。在知識產權法中,法律賦予了權利人的特權,給知識產品的收益劃定了一個閉合空間,只能由權利人獨享,自然引發和社會其他利益主體的矛盾。

正如本文開頭的第一個案例,美國和歐洲的法院針對反壟斷訴訟,分別認定微軟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做出了不利於微軟公司的判決。從這樣的事實可以看出,反壟斷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的獨占現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並進行規范的。這是因為反壟斷的性質決定。因此,盡管有「排他性」的「私權」壁壘,又有合同自由的說辭,但從社會長遠利益出發,還是應該承認反壟斷法介入的合理性。

第三,本文的結論是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不再單純地將知識產權作為壟斷豁免之列,而是在保護知識產權與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方面尋求一個平衡點;對於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限制競爭行為也應列入反壟斷規制的范圍中。在對一家公司進行反壟斷時考慮的已不只是規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規模來限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18]

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達的看法:「客觀的格式標准,通過公正的過程被認可,有一種『實質上促進競爭的優點』。通過設定標准,可以提高產品的適用性,進而增加消費者的選擇,還可以通過投入及經濟指標的標准化來降低生產成本。使新的進入者可以根據當前標准生產產品,降低市場准入障礙……」????總體看來,知識產權和競爭政策都關注技術進步和消費者的最終利益。企業希望進行技術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車行為,所以知識產權保護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場主體只有在面對競爭時才有充分的動力進行改造,因此營造一個良性競爭的環境是經濟發展的基礎。所以要平衡不斷加劇的競爭和進一步技術改造之間的利益。面對經濟生活的復雜性,法律不同領域之間的交叉問題越來越普遍,這時就需要我們正確把握不同部門法的立法深意,推進社會的整體利益發展。

注釋:

[1]2000 年6 月微軟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做出判決,基本確認了微軟採用反競爭手段維持其在電腦操作系統軟體上的壟斷地位,但否定了初審法院試圖將壟斷地位擴展到瀏覽器軟體領域的判決。11月6 日,微軟與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個州和解。由於和本文論述關系不大,故不作詳細介紹。徐傑、時建中主編《經濟法概論案例教程》第204 頁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資料來源:

美國社會科學研究網站 www.ssrn.com

[2] 劉平周詳《知識產權與物權比較研究》載於《知識產權》2003年第4 期

[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right law ,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4] 筆者並不否認,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是有期限並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因此,此處討論的獨占也是相對的而並沒有過於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識產權的制度基礎之上,並不是對知識產權本身的質疑,而主要是從反壟斷角度和整體社會發展的角度進行一些思考。同時,我也並不否認,知識產權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場公平競爭的情況下權利人創造性的勞動的結果。

[5] 「有效競爭」是一種經濟學意義上目標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競爭被視為實現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這種模式是為了建立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市場結構。作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標模式,關鍵是如何確立一個標准,以評價市場上的競爭是有效競爭。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建立有效競爭的目標模式主要是從規范競爭性市場結構出發。按照德國康森巴赫的理論,優化的市場結構,市場上要有多個競爭者,他們的商品有適度的差異性,且市場的透明度高。王曉曄:《競爭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頁

[6] 劉寧元司平平林燕萍:《國際反壟斷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頁

[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9] 「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是反壟斷法的兩個基本原則。

「本身違法」適用於那些已經被確定為不合理地限制了貿易的行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為的存在,無需對行為產生的原因和後果進行調查。一般適用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協議等。「合理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某些行為構成了對競爭的限制,但又不能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是否構成違法須在慎重考察企業行為的意圖、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後果之後,才能做出判斷。

[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

[12]馮曉青《利益平衡論:知識產權法的理論基礎》載於《知識產權》

[14]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5]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6]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7]馬洪雨《從「微軟」案看反壟斷法的發展趨勢- 兼論給中國反壟斷立法的幾點啟示》載於《蘭州商學院學報》2001年第4 期

❸ 經濟法哪一年頒布的

謝爾曼法.

謝爾曼法1890年制訂,德國的煤炭經濟法1919年制訂.但德國的煤炭經濟法是世界上第一個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

謝爾曼法
1890年,美國國會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授權聯邦政府控制、干預經濟的法案。
該法規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訂立契約、實行合並或陰謀限制貿易的行為,均屬違法,旨在壟斷州際商業和貿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壟斷或試圖壟斷、聯合或共謀犯罪。違反該法的個人或組織,將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該法奠定了反壟斷法的堅實基礎,至今仍然是美國反壟斷的基本准則。但是,該法對什麼是壟斷行為、什麼是限制貿易活動沒做出明確解釋,為司法解釋留下了廣泛的空間,而且這種司法解釋要受到經濟背景的深刻影響。
現代經濟法的概念 形成於20世紀初期。1906年,德國學者在《世界經濟年鑒》中使用了經濟法這一名詞,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德國政府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加強對重要物資的控制,頒布了大量的法規。1914年8月帝國議會通過了14項戰爭經濟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權法》,授權參政院在戰爭期間准予"發布對於防止經濟損害所必要的措施",繼之又頒布了《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1915)、《確保戰時國民糧食措施令》(1916)等。戰敗後的德國,為了擺脫經濟上的困境,制定了一些重要的產業統治法和卡特爾法,如《煤炭經濟法》(1919世界上第一個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1923)等。這些法規,表現為行使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和操縱經濟,試圖把實施社會化政策同保護私有財產制度、契約自由原則結合起來。這些法律的出現,引起了法學界的重視。一些學者認為這些法律即是經濟法;研究經濟法應是法學中的一門新的學科。

❹ 經濟法興起的原因,考試的簡答題,在線等~~~~~~~~~~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是市場缺陷的存在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

(1)市場缺陷的存在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國家並不怎麼介入經濟生活,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再加上產業革命的完成,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使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像的變化,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國家應轉變職能,不能只是充當守護神,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具體市場的缺陷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市場障礙的存在

所謂市場障礙是指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主要指競爭秩序的問題。競爭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動力,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競爭必然伴隨著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件副產品。因為競爭的過程加快了部分經營者擴大其資本與經營規模的進程,以致形成對市場的支配地位和壟斷,導致部分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驅使某些競爭者採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後果是使某些競爭者獲得超額利潤;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調節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作用。

第二、市場的惟利性

市場的惟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並往往表現為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於當前贏利率低或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期限長、風險大的行業或產品,人們往往不願投資。而在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應當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是不能指望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

第三、市場調節機制的被動性及滯後性

這是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調節。因為從投資、生產運營到市場價格形成和信息反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各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滯後,不能適時調整其投資經營決策,往往等到市場供求嚴重失調、產品大量滯銷過剩時才作出反映,這是市場的第三個缺陷。

(2)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大型組織的產生及其影響

現代的商業組織起源於中世紀的庄園制度,以及17世紀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將企業發展起來,則是由現代的運輸業和通訊業,尤其是鐵路的發展決定的。現代企業的規模擴大、不斷的一體化,僅僅不到200年的歷史。

這個變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直到19世紀中期,企業的規模受到技術、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業,主要的交易結構是生產商和代理商之間的聯系,合夥公司仍然是商業企業的標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紀末期,隨著科學技術的應用和管理技術的改進,降低了企業內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項目成了人們的投資重點,融資的需要促進了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的發展,會計和信用制度也發展起來,這進一步加劇了資本集中。另一方面,為了應付由於社會整體生產缺乏計劃所帶來的危機對產業的沖擊,巨型企業開始出現,這種巨型企業採用各種形式組織起來,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業形成壟斷的同時,小企業也不甘示弱,它們組成行業協會,尋求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工人、農民等也組織起來,如1886年美國勞工聯合會成立,1870年成立了農人協進會。

越來越多的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原來的二元結構發展到私人—組織—國家的三元結構。

企業組織的擴大,首先是對私人權利造成了損害。表現之一是壟斷的形成,導致了消費者利益受損和經濟生活中的公平競爭弱化。另外大組織通過對市場份額的佔有,對生產的獨占,在向他人提供產品的時候,導致契約雙方的談判實力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契約自由」導致了卡特爾協議、濫用權利等行為的膨脹,這些行為的目的在於限制競爭,從而損害了小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而企業擴大之後,權力出現了。這不僅僅存在於企業的上下級關系、僱傭關系中,也存在於企業和個人、大企業和小企業之中。組織擴大之後,首先在生產領域獲得了權力,包括控制權,改變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競爭機制中,消費者通過價格機制來控制經濟體系,而在組織擴大之後,公司日益進入非競爭性的定價活動之中,越來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場交易發生了變化,非壟斷方的自由和權利變成了Yes、No的選擇權。大型企業同樣對國家提出了挑戰,他們在政治上操縱選舉和國家政策,財團、財閥、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國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對內控制,然後是對外影響政治生活。

(3)國家的能動反應

基於市場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組織的挑戰,國家作出了相應的反應。

如美國在羅斯福執政後,變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為國家干預政策。美國在制定《謝爾曼法》的過程中,一位參議員對經濟權力集中發表了猛烈的批評「如果這種結合導致的集中權力被賦予一個人,那麼這是一種君王般的特權;這是與我們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應當遭到州和全國當局的強烈抵制。如果有什麼錯誤,這就是錯誤所在。如果我們不能忍受一個擁有政治權力的君主,我們同樣不能忍受一個對生產、運輸、生活必需品的銷售擁有權力的君王;如果我們不能服從任何帝王,同樣也不應當服從任何在貿易方面擁有阻礙競爭和固定任何商品價格的獨裁者。」經濟權力的集中和國家對不正當經濟權力的打擊,這兩個步驟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表示這個過程是最恰當不過了。在這個過程延續了100年以後,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是從以下幾方面來作出反應的:

(1)消除市場競爭的障礙,阻止組織的擴大,限制組織的成長。這是國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現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國的大型企業組織起源於鐵路和通訊業,國家的第一個反應也在於此。1870年伊利諾伊州在憲法中要求政府「通過各項法律去矯正鐵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貨運費方面不公正的區別對待和敲詐行為」。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明確表示:「任何以契約、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聯合、共謀、壟斷而限制貿易的行為是違法或犯罪的行為」

(2)針對市場普通主體不願介入的公共、公益事業等行業和產品,大規模發展出國家所有權,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微觀上自由競爭和私人行為的無序性,國家自覺或不自覺地通過國有產業來替代私有組織。一來可以實現現代企業的生產和效率,二來可以填補空白,二來可避免私人挑戰國家和大企業侵犯私人權利。

(2)調整總量平衡,保持社會均衡發展。成了國家的核心職責,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規范的產生。以往的私法僅僅調整微觀主體和微觀行為,競爭的宏觀無序性往往導致總量失衡,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的產生。法律無能為力。而新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則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來引導市場這支無形之手。當然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於市場的規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聯儲降息,表面看取決於格林斯潘,實際上格林斯潘決定是否降息,取決於商業銀行之間的貼現率,他是被動的。

(4)企業內部的結構設置、權利安排、財務事宜等,成為法律規范的對象。在自由經濟時期,這些問題由企業自主安排,國家法律不予干涉。而今企業和公司法、會計法、稅法、審計法等的頒布,使這些社會關系紛紛被披上法律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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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是市場缺陷的存在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

(1)市場缺陷的存在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國家並不怎麼介入經濟生活,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再加上產業革命的完成,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使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像的變化,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國家應轉變職能,不能只是充當守護神,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具體市場的缺陷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市場障礙的存在

所謂市場障礙是指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主要指競爭秩序的問題。競爭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動力,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競爭必然伴隨著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件副產品。因為競爭的過程加快了部分經營者擴大其資本與經營規模的進程,以致形成對市場的支配地位和壟斷,導致部分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驅使某些競爭者採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後果是使某些競爭者獲得超額利潤;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調節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作用。

第二、市場的惟利性

市場的惟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並往往表現為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於當前贏利率低或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期限長、風險大的行業或產品,人們往往不願投資。而在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應當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是不能指望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

第三、市場調節機制的被動性及滯後性

這是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調節。因為從投資、生產運營到市場價格形成和信息反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各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滯後,不能適時調整其投資經營決策,往往等到市場供求嚴重失調、產品大量滯銷過剩時才作出反映,這是市場的第三個缺陷。

(2)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大型組織的產生及其影響

現代的商業組織起源於中世紀的庄園制度,以及17世紀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將企業發展起來,則是由現代的運輸業和通訊業,尤其是鐵路的發展決定的。現代企業的規模擴大、不斷的一體化,僅僅不到200年的歷史。

這個變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直到19世紀中期,企業的規模受到技術、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業,主要的交易結構是生產商和代理商之間的聯系,合夥公司仍然是商業企業的標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紀末期,隨著科學技術的應用和管理技術的改進,降低了企業內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項目成了人們的投資重點,融資的需要促進了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的發展,會計和信用制度也發展起來,這進一步加劇了資本集中。另一方面,為了應付由於社會整體生產缺乏計劃所帶來的危機對產業的沖擊,巨型企業開始出現,這種巨型企業採用各種形式組織起來,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業形成壟斷的同時,小企業也不甘示弱,它們組成行業協會,尋求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工人、農民等也組織起來,如1886年美國勞工聯合會成立,1870年成立了農人協進會。

越來越多的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原來的二元結構發展到私人—組織—國家的三元結構。

企業組織的擴大,首先是對私人權利造成了損害。表現之一是壟斷的形成,導致了消費者利益受損和經濟生活中的公平競爭弱化。另外大組織通過對市場份額的佔有,對生產的獨占,在向他人提供產品的時候,導致契約雙方的談判實力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契約自由」導致了卡特爾協議、濫用權利等行為的膨脹,這些行為的目的在於限制競爭,從而損害了小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而企業擴大之後,權力出現了。這不僅僅存在於企業的上下級關系、僱傭關系中,也存在於企業和個人、大企業和小企業之中。組織擴大之後,首先在生產領域獲得了權力,包括控制權,改變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競爭機制中,消費者通過價格機制來控制經濟體系,而在組織擴大之後,公司日益進入非競爭性的定價活動之中,越來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場交易發生了變化,非壟斷方的自由和權利變成了Yes、No的選擇權。大型企業同樣對國家提出了挑戰,他們在政治上操縱選舉和國家政策,財團、財閥、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國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對內控制,然後是對外影響政治生活。

(3)國家的能動反應

基於市場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組織的挑戰,國家作出了相應的反應。

如美國在羅斯福執政後,變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為國家干預政策。美國在制定《謝爾曼法》的過程中,一位參議員對經濟權力集中發表了猛烈的批評「如果這種結合導致的集中權力被賦予一個人,那麼這是一種君王般的特權;這是與我們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應當遭到州和全國當局的強烈抵制。如果有什麼錯誤,這就是錯誤所在。如果我們不能忍受一個擁有政治權力的君主,我們同樣不能忍受一個對生產、運輸、生活必需品的銷售擁有權力的君王;如果我們不能服從任何帝王,同樣也不應當服從任何在貿易方面擁有阻礙競爭和固定任何商品價格的獨裁者。」經濟權力的集中和國家對不正當經濟權力的打擊,這兩個步驟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表示這個過程是最恰當不過了。在這個過程延續了100年以後,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是從以下幾方面來作出反應的:

(1)消除市場競爭的障礙,阻止組織的擴大,限制組織的成長。這是國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現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國的大型企業組織起源於鐵路和通訊業,國家的第一個反應也在於此。1870年伊利諾伊州在憲法中要求政府「通過各項法律去矯正鐵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貨運費方面不公正的區別對待和敲詐行為」。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明確表示:「任何以契約、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聯合、共謀、壟斷而限制貿易的行為是違法或犯罪的行為」

(2)針對市場普通主體不願介入的公共、公益事業等行業和產品,大規模發展出國家所有權,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微觀上自由競爭和私人行為的無序性,國家自覺或不自覺地通過國有產業來替代私有組織。一來可以實現現代企業的生產和效率,二來可以填補空白,二來可避免私人挑戰國家和大企業侵犯私人權利。

(2)調整總量平衡,保持社會均衡發展。成了國家的核心職責,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規范的產生。以往的私法僅僅調整微觀主體和微觀行為,競爭的宏觀無序性往往導致總量失衡,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的產生。法律無能為力。而新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則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來引導市場這支無形之手。當然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於市場的規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聯儲降息,表面看取決於格林斯潘,實際上格林斯潘決定是否降息,取決於商業銀行之間的貼現率,他是被動的。

❺ 幫忙寫一份經濟法作業!

一 1.公司概況
本公司是以顧客自選方式經營食品、家庭日用品為主的大型綜合性零售商場。又稱自選商場。是許多國家特別是經濟發達國家的主要商業零售組織形式。
2.產品概況
本公司擁有十二大系列上萬種產品,每一件產品都能讓人感受到愉悅,像藝術品一樣精緻考究,讓擁有者享受每一刻的幸福溫馨。和傳統生活用品相比本公司產品創意十足充滿情趣,無論是飾品、玩具、文具、廚房用品、車飾、燈飾、小家電等等。
十二大系列分別是:
家用必備系列、創意廚房系列、情趣衛浴系列、迷人燈具系列、祈福用品系列、快樂辦公系列、 浪漫布藝系列、瘋狂電子系列、慧聰文具系列、酷樂玩具系列、流行車飾系列、炫酷飾品系列
3.目標市場
按消費者的特徵把整個潛在市場細分成若幹部分,根據產品本身的特性,選定其中的某部分或幾部分的消費者作為綜合運用各種市場策略所追求的銷售目標,此目標即為目標市場。
選擇目標市場,明確企業應為哪一類用戶服務,滿足他們的哪一種需求,是企業在營銷活動中的一項重要策略。為什麼要選擇目標市場呢?因為不是所有的子市場對本企業都有吸引力,任何企業都沒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和資金滿足整個市場或追求過份大的目標,只有揚長避短,找到有利於發揮本企業現有的人、財、物優勢的目標市場,才不至於在龐大的市場上瞎撞亂碰。如太原橡膠廠是一個有1800多名職工、以生產汽車、拖拉機輪胎為主的中型企業。前幾年,因產品難於銷售而處於困境。後來,他們進行市場細分後,根據企業優勢,選擇了省內十大運輸公司作為自己的目標市場,生產適合晉煤外運的高噸位汽車載重輪胎,打開了銷路。隨著企業實力的增強,他們又選擇了耕運兩用拖拉機製造廠為目標市場。1992年與香港中策投資有限公司合資經營,成立了「雙喜輪胎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在全國輪胎普遍滯銷的情況下,該公司敲開了一汽的大門,為之提供高噸位配套輪胎。正確選擇目標市場是太原橡膠廠跨入全國500家優秀企業的有效策略之一。
選擇目標市場一般運用下列三種策略。
1、無差別性市場策略
無差別市場策略,就是企業把整個市場作為自己的目標市場,只考慮市場需求的共性,而不考慮其差異,運用一種產品、一種價格、一種推銷方法,吸引可能多的消費者。美國可口可樂公司從1886年問世以來,一直採用無差別市場策略,生產一種口味、一種配方、一種包裝的產品滿足世界156個國家和地區的需要,稱作「世界性的清涼飲料」,資產達74億美元。由於百事可樂等飲料的競爭,1985年4月,可口可樂公司宣布要改變配方的決定,不料在美國市場掀起軒然大波,許多電話打到公司,對公司改變可口可樂的配方表示不滿和反對,不得不繼續大批量生產傳統配方的可口可樂。可見,採用無差別市場策略,產品在內在質量和外在形體上必須有獨特風格,才能得到多數消費者的認可,從而保持相對的穩定性。 這種策略的優點是產品單一,容易保證質量,能大批量生產,降低生產和銷售成本。但如果同類企業也採用這種策略時,必然要形成激烈競爭。聞名世界的肯德基炸雞,在全世界有800多個分公司,都是同樣的烹任方法、同樣的製作程序、同樣的質量指標、同樣的服務水平,採取無差別策略,生產很紅火。1992年,肯德基在上海開業不久,上海榮華雞快餐店開業,且把分店開到肯德基對面,形成「斗雞」場面。因榮華雞快餐把原來洋人用麵包作主食改為蛋炒飯為主食,西式抄拉土豆改成酸辣菜、西葫蘆條,更取悅於中國消費者。所以,面對競爭強手時,無差別策略也有其局限性。
2、差別性市場策略
差別性市場策略就是把整個市場細分為若乾子市場,針對不同的子市場,設計不同的產品,制定不同的營銷策略,滿足不同的消費需求。如美國有的服裝企業,按生活方式把婦女分成三種類型:時髦型、男子氣型、樸素型。時髦型婦女喜歡把自己打扮得華貴艷麗,引人注目;男子氣型婦女喜歡打扮的超凡脫俗,卓爾不群;樸素型婦女購買服裝講求經濟實惠,價格適中。公司根據不同類婦女的不同偏好,有針對性地設計出不同風格的服裝,使產品對各類消費者更具有吸引力。又如某自行車企業,根據地理位置、年齡、性別細分為幾個子市場:農村市場,因常運輸貨物,要求牢固耐用,載重量大;城市男青年,要求快速、樣式好;城市女青年,要求輕便、漂亮、閘靈。針對每個子市場的特點,制定不同的市場營銷組合策略。 這種策略的優點是能滿足不同消費者的不同要求,有利於擴大銷售、佔領市場、提高企業聲譽。其缺點是由於產品差異化、促銷方式差異化,增加了管理難度,提高了生產和銷售費用。目前只有力量雄厚的大公司採用這種策略。如青島雙星集團公司,生產多品種、多款式、多型號的鞋,滿足國內外市場的多種需求。
3、集中性市場策略
集中性市場策略就是在細分後的市場上,選擇二個或少數幾個細分市場作為目標市場,實行專業化生產和銷售。在個別少數市場上發揮優勢,提高市場佔有率。採用這種策略的企業對目標市場有較深的了解,這是大部分中小型企業應當採用的策略。日本尼西奇起初是一個生產雨衣、尿布、游泳帽、衛生帶等多種橡膠製品的小廠,由於訂貨不足,面臨破產。總經理多川博在一個偶然的機會,從一份人口普查表中發現,日本每年約出生25O萬個嬰兒,如果每個嬰兒用兩條尿布,一年需要 500萬條。於是,他們決定放棄尿布以外的產品,實行尿布專業化生產。一炮打響後,又不斷研製新材料、開發新品種,不僅壟斷了日本尿布市場,還遠銷世界 70多個國家和地區,成為聞名於世的「尿布大王」。 採用集中性市場策略,能集中優勢力量,有利於產品適銷對路,降低成本,提高企業和產品的知名度。但有較大的經營風險,因為它的目標市場范圍小,品種單一。如果目標市場的消費者需求和愛好發生變化,企業就可能因應變不及時而陷入困境。同時,當強有力的競爭者打入目標市場時,企業就要受到嚴重影響。因此,許多中小企業為了分散風險,仍應選擇一定數量的細分市場為自己的目標市場。
三種目標市場策略各有利弊。選擇目標市場時,必須考慮企業面臨的各種因素和條件,如企業規模和原料的供應、產品類似性、市場類似性、產品壽命周期、競爭的目標市場等。選擇適合本企業的目標市場策略是一個復雜多變的工作。企業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在不斷發展變化,經營者要不斷通過市場調查和預測,掌握和分析市場變化趨勢與競爭對手的條件,揚長避短,發揮優勢,把握時機,採取靈活的適應市場態勢的策略,去爭取較大的利益。
4.目標消費者
我公司的消費者定位在中檔收入的民眾群體,人數近4億人口,針對中國消費者中低收入者居多的特點,我們的宗旨,用一句話說:「就是便宜」。 我們已經摸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經營之道———我們追求商品大眾化,確保暢銷品的齊全。便利超市主要面對年輕人和左鄰右舍,年輕人對潮流時尚的商品反應迅疾,消費前衛,而左鄰右舍居家過日子,則雞毛蒜皮事無巨細都希望能買得順手,用得方便。一般認為,如果消費者去一個商場兩次都買不到他們所想要的物品,便有可能會從這家超市流失。為了做到真正的物美價廉,我們以最敏銳的觸角和快捷的手段,為他們組織最齊全的物品。而在管理方面,我們秉承「日式管理、美式福利、中國的情懷」為管理風格,以先進的電腦化管理,創造「三低兩高」的業績,即低成本、低毛利、低管銷費用,創高營業額及高消費群。價格的優惠和服務的到位,體現了我們「回饋社會,奉獻大眾」的宗旨。在我們超市裡,「潤物細無聲」的良好服務,使顧客的整個購物過程,始終沐浴在愉快的氛圍中。為此,每月店裡都會有5個品種被淘汰,又有10個新的品牌補充進來,而價格上則始終保持同類超市的領先地位,熟悉我們經營特點的顧客都知道,這里每兩周有一個特價期,趕在這個時候來買東西,最有超值感受
5.我的春節營銷方案
受西方文化影響及中國自身因素的決定,形成了現代一系列的節假日,這些節假日對商場銷售有最直接的刺激作用。對零售行業而言,每一個現代節假日的來臨就意味著每一個商機的到來。因此需抓住時機,做好節假日賣場氣氛布置,有利於吸引顧客來店,引導顧客消費。對提升節假日的銷售額有著重要的作用。
1、 元旦節——1月1日

元旦節有3天公假,又因元旦節處於春節前期,銷售也較平日高出許多。

氣氛促銷時間:12月26日(聖誕節後一天)——1月3日(公假結束)

元旦節可作為春節第一期手招的宣傳主題。商品以賀年禮品為主。

海報廣播重點放在春節促銷和賀年禮品上。

2、 寒假

寒假時間通常為1月份———2月份

因正直新春佳節時期,宣傳主題豐富,寒假則不做專題宣傳。可於寒假期間推出火鍋滋補 系列及火鍋配料,近開學時期做文具促銷等。

手招、海報、廣播等宣傳的重點基本上放在慶祝春節上面。

二 結合日本和德國模式談談發展中國家如何才能實現富強。
一談到西方市場經濟,人們自然首先考慮到的是美國、日本和德國,因為他們既重要、發達,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一談到美國、日本和德國的市場經濟,人們又往往比較重視研究它們之間的不同點。誠然,這些特殊性確實是顯著而重要的,值得我們深入研究。但是,從借鑒的角度出發,更重要的是探討它們的共性。
(一)社會經濟制度方面
在社會經濟制度方面,美國、日本、德國市場的經濟體制都是以私有制為主體的混合經濟,而在私有制經濟中,都是以私人壟斷企業為主導。
在美國、日本、德國經濟中,國有部分約佔1%-10%不等,合作社所有制、工會所有制的份量更小,其餘80%-90%以上均屬私有制。而在私有制經濟中,中小企業雖然在企業數量上佔80%-90%甚至更多,但它們畢竟是從屬的。例如在日本製造業中的中小企業,60%以上同大企業有承包關系。在美國20萬家工業公司中,最大的50家佔了全部工業資產總額的49%。[1]在日本,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企業(不包括金融、保險業)有175萬家,其中資本額在10億日元以上的公司有2195家,僅占公司總數的0.13%,但它們佔了全部法人企業資本總額的41.4%。[2]在德國將近4.4萬個工業企業中,千人以上的大企業只有1000個,占企業總數的2%,但它們卻佔了銷售總額的44%。[3]這里我們之所以突出大公司的地位,主要是因為它們的影響和作用實在太大,太重要。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邁克爾·波特概括說,大多數國家都是依靠幾十個工業集中區和幾百家公司提供大部分出口產品,提高生產率和國民生活水平的。
(二)社會經濟機制方面
在社會經濟機制方面,都以市場競爭為基本調節手段。在對待競爭的問題上,美國、日本、德國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三種體制的共同點主要表現在下述兩方面:一是都強調競爭的重要性,同時又都看到個人和企業(特別是私人壟斷企業)有一種排斥競爭的本能,因此不能寄希望於其自發存在的競爭秩序,而是重視建立人為的有序的競爭。二是為了建立這種有序的競爭,不僅要直接制訂若干必要的調整競爭秩序的法規,例如美國的反托拉斯法、日本的禁止壟斷法、德國的反對限制競爭法等,而且還要間接地為建立有序競爭創造重要的條件,例如幣值穩定、市場開放、契約自由等。
西方的經濟學家、社會學家和政治學家都特別重視競爭,致力於保護競爭,把它看成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德國的路德希·艾哈德說:「競爭不可分地是市場經濟制度的組成部分,甚至是它最內在的要素,排斥、損害或阻礙競爭都必然導致根本毀壞這種制度」。在他們看來,競爭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多方面作用。這些作用可以歸結為取得成就、實現民主和達到協調。他們認為,「在市場經濟中,競爭有兩大任務,即保證最大成就和分散經濟權力」。[4]「一種競爭的經濟制度是所有經濟制度中最經濟的,同時又是最民主的制度。」[5]在市場經濟制度下,經濟過程是由個人和企業在市場上按供需狀況自由地進行決策。這些分散決策的協調也要通過競爭。這種通過競爭協調經濟發展的思想,出自於斯密的理論。在斯密看來,人的利己主義本身就是一種調節力量,但這種調節力量只有在競爭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有益於公眾的作用。
他們同時也認識到,經濟本身對競爭往往是不感興趣的,而且總是力求通過壟斷和價格與市場的協定等來削弱和排除競爭。經驗表明,國民經濟中的競爭原則不會自然而然地得到貫徹,它必須通過一種國家規定的「人為秩序」加以保護。這就是西方一系列反壟斷法和相應的國家機構出現的原因。然而,為了形成有效的競爭秩序,人們還必須作出種種努力間接地為此建立必要的框架條件。例如,正確運用貨幣政策。在競爭秩序里,貨幣政策起著首要作用。如果不能成功地保證一定的幣值穩定,一切實現秩序的努力都將白費,因為,通貨膨脹將會嚴重干擾價格的調控機制和信號功能。又如,必須開放市場。封閉供求意味著企業削弱或者完全取消市場上的競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誰封閉市場,就是犯法,應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再如,契約自由是開展競爭的重要前提條件。因為,只有當家庭和企業可以自行決定何時何地買賣何物的情況下,競爭才能正常運行起來。
(三)國家的社會經濟職能
國家的社會經濟職能相當接近。資產階級國家同時履行階級職能和社會經濟職能,這是由來已久的事情。二戰後的新現象在於,西方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社會經濟職能都大大增強了。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為這些國家在考慮政府的社會經濟職能時的基本目標,和在制訂社會經濟政策時所提出的目標都大大提高了。
戰後,美國、日本、德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思路主要是:首先,國家的任務主要是為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轉創造框架條件,而不是自己直接從事經濟生產活動;其次,針對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私有制和自發的市場競爭所必然帶來的三大弊病(經濟的周期性波動、經濟結構的不協調以及社會的極大不公),以及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的種種矛盾沖突,力爭加以緩和。據此,它們提出了三個層次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第一層次是社會政策目標,即所謂個人自由和社會和諧,這一目標可以稱之為最高目標。第二層次是經濟政策的一級目標,包括經濟自由、社會保障和社會公正;第三層次是經濟政策的二級目標,這里指通貨幣值穩定、充分就業、經濟適度增長、國際收支平衡和公平分配等。
為了遵循上述基本思路和達到上述社會經濟政策目標,戰後美國、日本、德國都發展或完善了一系列經濟政策工具,包括競爭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等。所謂國家的社會經濟職能大大增強,主要就是通過這些具體的政策得到體現的。可以說,它特別集中地反映在一項指標上,即國家財政支出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佔的比重,戰後比戰前都數倍地提高了。1937年,美國的這一指示為8.5%,日本為11.6%,1952年聯邦德國為15%;1988年,美國上升到36.3%,日本為32.9%,德國則為46.6%。[6]當然,在運用這些政策工具時,各國在「配方」和「劑量」方面還是有不少差別的。
(四)社會經濟的發展趨勢
在社會經濟制度的發展趨勢和前途方面,總的說來是在日益相互接近、彼此靠擾。
由於種種歷史和現實的原因,美國、日本和德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各有長處和短處。人們普遍認為,美國、英國更多的強調「自由」,而相對較少社會福利;德國、法國和北歐一些國家比較重視社會福利,但相對缺乏「自由」;日本則兩者都不足。目前的發展趨勢是,它們各自都將彌補自己的欠缺,三者的差異不是在擴大,而是在縮小。
我認為,對於美國、日本、德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共同發展前途,可以作另一種描述。是否可以說,西方發達國家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已經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即以中小企業為主的階段(或者說自由競爭階段);以私有大企業為主的階段(或者說私人壟斷階段);大企業+大政府的階段,即由大企業和大政府一起主導社會經濟生活。這里的「大政府」,不僅是指政府機構和人員的規模數量比過去擴大,更重要的是指政府權力和職能的強化和擴大。然而,在第三個發展階段中的「大政府」,往往是官僚主義的、效率欠缺的;「大企業」則是過分追求利潤,既忽視社會責任感,又缺乏民主精神。現在正在進入第四個發展階段。它將依然是「大企業」+「大政府」,然而這里的「大企業」和「大政府」都將逐步比過去有所改善。西方市場經濟雖然有種種弊病,但從大方向看,它們在繼續進步。
我國是社會主義的發展中國家,近20年來實行改革開放政策,與世界經濟的聯系日益緊密,為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注入了新的動力,開辟了新的市場。中國主動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對我國經濟發展產生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三個方面:

—— 吸引大量外資,為我國工業化進程注入了巨大動力。70年代末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在世界范圍產生了強大的沖擊,中國的發展對世界來說是最大的商機,20多年來我國不僅成為第三世界國家中最大的外資直接投資國,在全世界也僅次於美國。從1979年至1999年的20年間,我國實際利用外資已經達到3076 .31億美元,批准建立的外資達到34萬家,外國直接投資存量占我國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已經超過了20%。外資的大量進入彌補了我國現代化建設資金短缺,改善了我國投資結構。在引進外資的同時還引進了國外一些先進的管理經驗,對我國現代化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 對外開放,擴大了我國的對外貿易。經過近20年的改革實踐,對外經濟貿易已經成為中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中國經濟最重要的增長點。2000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到4743億美元,占國內生產總值45%。對外經濟貿易迅速發展成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近年來我國國民生產總值每年增長速度大約為7至8%,其中靠對外貿易拉動的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的百分比大約是兩個百分點,也就是說,我國每年1/4左右的經濟增長是靠對外貿易來實現的。

—— 在對外開放的過程中,由於外國直接投資和對外貿易的迅速增長和發展,加速了我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歷史進程。我國是一個經濟落後的人口多國,在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過程中,巨大的農村人口和剩餘勞動力始終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一個巨大的難題。在改革開放前的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我國在如何克服這一難題上沒有找到好的解決辦法。巨大的非工業與非城市人口是阻礙社會勞動生產率提高的絆腳石。隨著我國對外開放,進入資本的國際循環,外資、外貿的大發展給我國轉移農村勞動力提供了歷史契機,使我國在這一領域出現了實質性的進展。到目前為止,在我國的外資企業直接吸收勞動力近2000萬人,而遍及我國東南沿海地區的巨大的對外貿易加工帶,更是吸納了近兩億農村勞動力。這一巨大的變化意味著我國工業化、現代化進程出現了歷史性的突破。

事物歷來具有兩面性,在我們看到經濟全球化及我們的對外開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不能忘記全球化具有的負面作用,全球化對我國現代化提出的挑戰。從目前可以觀察到情況看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負面效應也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首先,大量的外資進入易於造成國內產業內部的「二元化」結構矛盾。大量外資的進入使我國的輕紡、製鞋等行業獲得迅速發展。但是,由於外資企業大多「兩頭在外」,因此由外資帶動的個別產業的發展,甚至是很大的發展,並不能帶動受資國產業的整體發展,或者說,無助於受資國國內產業鏈的自然延伸。在這方面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借鑒。如韓國在工業化發展過程中有若干個大企業進入了「世界五百強」,使韓國的以外向型為主的若干行業實現了「現代化」,甚至躋身於世界前列。但韓國大量的以內需為主的行業和大量企業還是相當落後的所謂「半現代化」的。國民經濟內部的結構失衡,外向型產業或行業過度膨脹,而內需產業或行業發展不足,一旦國際市場有個風吹草動,即會造成結構性的過剩危機。應該說,1997年以來的東南亞經濟危機已經充分證明了,過分依賴和引進外資會對發展中國家的產業結構產生不良的影響,會導致其結構失衡。

其次,開放經濟易於造成國內區域間的經濟、社會分化。外資進入一般集中於一個國家某些特殊地區,如在我國原來經濟相對發達且進出方便的東南沿海地區,加之我們的特區政策的引導,使改革開放以來進入我國的外資及外資企業大部分集中於東南沿海地區,進入90年代以來還有進一步集中於上海的浦東等地的趨勢。應當說,從表面上看我國吸引了大量的外資,而實際上只是我國的少數地區吸引了大量外資。以1996年引進外資的地區分布情況為例,這一年國實際利用外資總額為417.25億美元。但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中,廣東、福建、江蘇、上海等九省和直轄市引進的外資是其他22個內地省份、直轄市和自治區的4.76倍,差距相當之大。而外資進入和外資企業的過分集中則是造成中國地區間經濟差距不斷擴大,原來集中於內地的大批國有經濟衰落,內地鄉鎮企業發展乏力甚至也出現了衰退,大量內地農民湧向沿海大城市造成過度城市化等等一系列經濟、社會問題的重要原因。

第三,也許是最重要的問題是:我國的開放屬於外資主導型的開放經濟,這種開放形式不利於受資國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不利於國家產業的技術升級。與外貿主導型的開放不同,外資主導型的開放經濟在很大程度上是跨國公司主導的開放經濟。跨國公司投資於發展中國家的主要目的是利用當地的廉價勞動力,而在投資和建廠時都非常注意對自己技術的保護。這樣在由外資進入引發的國際經濟的交換,從發展中國家的角度看,只是其勞動力參與了國際資本循環,而沒有或很少有先進技術的沉澱。在技術方面,發展中國家至多搞一些配套與維護,用中國的話說就是:給別人「打工」,而長此以往我國的企業的技術開發,特別是自主開發的能力就會大大降低。

面對經濟全球化,人們最關心的是:全球化對於我們到底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其實,固定的答案是沒有的。全球化是把「雙刃劍」,利弊得失主要取決於我們的應對。應對得當即可化弊為利,而應對不當則會落入陷阱。面對全球化的挑戰,不能迴避矛盾,我們要在堅持對外開放的前提下,趨利避害,探索更好的發展途徑。

❻ 什麼是經濟法

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和社會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相當一部分中外法學家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基礎部門。在不同國家中,根據其調整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廣義經濟法和狹義經濟法。前者指調整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物質資料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及與之相應的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後者指國家直接干預、管理國民經濟,以及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 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經濟法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自由競爭、自由貿易在經濟生活中佔主導地位,對法律的要求是承認絕對所有權和契約自由,不需要國家干預經濟,因而也就不存在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概念和經濟法律。當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發展到壟斷階段後,壟斷組織的出現及壟斷組織對經濟的壟斷,加深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矛盾,自發的市場調節機制受到很大影響,國家必須放棄原來的「自由放任」原則,承擔起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進行宏觀調控等職能。為達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關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預,於是在20世紀初,就誕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 「經濟法」這個概念,是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提出來的。法國另一名空想共產主義者德薩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並且發展了摩萊里關於經濟法的思想。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謝爾曼法》,這部法律標志著資本主義國家直接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的開始。進入20世紀以來,德國學者萊特在1906年創刊的《世界經濟年鑒》中首先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1919年德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經濟法命名的法《煤炭經濟法》,1923年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等經濟法規。德國經濟法的實踐與理論對世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有很大的影響,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鑒德國的經驗,隨後,歐洲其他國家也開始使用經濟法這個概念。原蘇聯和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也很重視經濟立法,捷克斯洛伐克於1964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經濟法典。但隨著東歐形勢劇變,法律體系也隨之發生變化。 我國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進行了大量的經濟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規。這些經濟法規以土地法和勞動法為核心,輔之以其他經濟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廢除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經濟立法的基礎上,開始制定社會主義的中國經濟法。尤其是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由於工作重點轉移,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經濟立法得到迅速發展。我國逐步制定實施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破產法、商標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於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經濟法的概念 對於經濟法概念如何定義,國內外理論界爭論較大。西方國家的學者特別是對經濟法理論頗有研究的德、日學者中,大多數認為經濟法是經濟秩序法、經濟干預法,屬於公法范圍;但也有人認為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屬於社會法性質。前蘇聯、東歐國家的學者中,大多數曾認為經濟法是體現國家意志的,調整國家與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間關系的法。 在我國,法學理論界較一致的認識是: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首先,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按一定的特徵構成一個整體,成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其次,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經濟法所調整的是具有經濟內容的物質利益關系;最後,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因為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和經濟活動眾多,經濟關系也是復雜多樣的,所以需要整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各個部門法共同調整,經濟法只調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於「一定經濟關系」的具體內涵,我國學者一度分歧較大,有主張經濟法綜合調整縱向(管理)和橫向(協作)經濟關系的,也有主張僅調整縱向或經濟行政關系的,還有主張以縱向關系為主兼及橫向關系的。如徐傑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陶和謙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與經濟管理密切相關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楊紫垣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潘靜成、劉文華教授認為,經濟法是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和與管理、計劃密切相聯系的經濟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王榕、馬紹春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兼有商品性(財產)和行政性(權力)雙重因素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組織國民經濟中、國家在管理企業中、企業在內部管理中以及企業相互之間的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或者說,經濟法是以企業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等等。但隨著以市場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提出,對經濟法定義的認識正趨向一致。 根據經濟法伴隨市場經濟孕育,發展的歷史事實和實際作用,根據不同市場經濟中經濟法的社會公益性、宏觀性的共同特徵,根據市場經濟對經濟法的內在要求,我們可以對經濟法作如下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和干預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由以上經濟法的定義可見,經濟法調整的一定經濟關系就是由國家對經濟進行協調、對市場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經濟關系。我們認為,協調與干預並列,范圍可更廣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間接調控、也可涵蓋直接管理,既可體現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特徵,也可適合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的需要,更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協調與干預並列,還可照顧到不同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法的共同特點,又可兼顧學術界的一般觀點。 三、 經濟法的特徵 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除具備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外,還有自己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性:經濟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徵。作為上層建築的經濟法是直接反映經濟基礎、調整經濟關系的,因而它不僅要對各種經濟問題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必須直接體現、反映和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為經濟基礎服務。同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它同經濟關系有著更為廣泛和直接的聯系。 (二)綜合性:經濟法的綜合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規范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若干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對內經濟法律規范,又包括對外經濟法律規范。其次,在調整主體上,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既包括法人主體,也包括自然人主體,既包括國家機關,也包括各類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還包括各種不同身份的個人。再次,在調整范圍上,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 (三)指導性:經濟法的指導性是通過經濟法規所具有的促進和限制兩種功能、獎勵和懲處兩種後果表現出來的。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形勢和任務,制定不同的經濟法規。有的法規側重於限制,有的法規側重於促進,有的法規則兼而有之,來引導各項經濟活動走上正確的軌道。

❼ 論述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

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和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是:(1)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被動地或者自:覺地承擔起對經濟加以組織協調的職能。(2)社會經濟及國家對經濟的調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並形成了相應的經濟法學說。這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當這些基礎和條件尚未出現時,經濟法是不可能產生。

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

(一) 社會發展方面的原因是,資本主義社會由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國家需要運用完備的經濟法律手段來干預經濟的運行。

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雖然國家也對經濟進行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干預,但這一時期,資本主義國家主要實行的是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所提出的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政策。資本主義啟蒙思想家所奠定的經典理念是,強調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井水不犯河水」,國家如果侵犯市民社會之私事的話,人民就有權起來造它的反。在這種情形下,亞當。斯密所提出的「干預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這一信條被奉為經濟生活的圭臬。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在民法上實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宗旨和原則。國家調節之手因此遭到否定而萎縮不全,因而不存在經濟法形成的社會經濟條件。由於私有制和自由主義的經濟引起了社會矛盾激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於十九世紀末期到二十世紀初期,走向了壟斷和社會化階段。生產手段和經濟實力的過分集中產生了壟斷財團,這些壟斷財團大量吞並、擠垮中小企業,獨占或者操縱市場,嚴重惡化了競爭環境並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自由市場的競爭和民主,以及民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則,都被破壞殆盡,資本主義經濟由競爭機制所產生的活力和生機受到壓抑和摧殘。而且,財團實力的膨脹,也使得它日益向政治領域滲透,國家政權於是直接或間接地為財團所控制,成為服務於財團利益的機器或工具。在這種情況之下,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於是制定有關反壟斷的法律來取締壟斷組織,限制壟斷的發展。最早的反壟斷法由此得以產生,如1889年的加拿大《預防和禁止貿易合並法》,1892年美國制定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等。

(二)經濟管理理念方面的原因是,面對頻頻發生的經濟危機,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逐步放棄自由放任主義原則,而改為奉行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原則,由此導致了一系列旨在干預經濟的法律法規的產生。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的過度發展,導致了社會矛盾的激化和日益嚴重的經濟危機的頻頻發生,單靠市場的力量,顯然無法擺脫這種日益深重的困境。於是,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改變被動的不幹預政策,逐步改而採用「國家干預」、「宏觀調控」、「混合經濟」、「組織經濟」、「管理貿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開始奉行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的「國家適度干預主義」,加強組織管理經濟的職能。他們以「有形之手」,直接、具體地干預和參與經濟生活,以國家的經濟集中限制私人壟斷財團,以社會總代表的身份協調各方利益關系,調控經濟進程。諸如通過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爾等,防止市場競爭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壞:通過國有化和政府投資建設,控制那些有關國計民生和為整個社會服務而不宜被私人壟斷的重要產業部門;制訂國家計劃和產業政策,力圖誘導和制約私人的經濟決策;運用金融、稅收手段和其他經濟手段,調控經濟運行:規范格式合同,興其利避其害,防止契約自由原則和經濟實力被濫用;強制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實行「福利社會」:通過諸如「巴黎統籌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政府間政治組織或經濟組織,在國際上實行聯合干預;在國際貿易和交往中,以國家的名義和形式開展經濟協作和競爭,等等。上述種種國家對經濟生活和經濟進程的干預和參與,都是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實施的,於是就出現了與民商法和其他傳統法律特性差異較大的經濟性法律、法規,於是有的法學家將它命名為「經濟法」。

(三)導致經濟法產生的誘因和歷史契機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肇事國和參戰國德國為了戰爭的需要制定經濟性的法律法規來推行戰時經濟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嚴厲管制。眾所周知,德國挑起和發動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在戰時大力推行經濟管制的戰時經濟政策,將國家資本主義發展到極端的地步。當時德國建立了戰時工業委員會和戰時原料管理處。戰時工業委員會負責分配政府訂貨和管理軍需生產:戰時原料管理處後來升格為原料管理局,由它監督原料分配並支持重要原料的生產,統管的原料最多達到約三百種。德國在戰時還控制居民生活,設立了帝國糧食局和帝國服裝局,帝國內政部還下設了帝國采購公司等特殊企業,負責對糧食、服裝、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分配。與此同時,德國於1915年發布的《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公告》,1916年發布的《確保國民糧食戰時措施令》,1918年發布的《戰時經濟復興令》,1919年制定了以「經濟法」命名的對煤炭和碳酸鉀製造工業實行國家管制的《煤炭經濟法》和《碳酸鉀經濟法》等。這一立法動向迅速引起德國法學界的注意並掀起了研討經濟法學的熱潮。這樣,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就伴著經濟法學一起產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邦德國的經濟法又得到長足的發展,以致達到了相當發達和完備的程度。

❽ 如何從經濟法的角度論述消費者權益

您好。
(一)依法經營、誠信經營是公司對消費者承擔社會責任的基礎

守法責任是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基礎,在我國現階段,強調公司必須守法應該成為弘揚、落實公司社會責任的根本,這是公司應當承擔的最低道德責任,是公司處理與股東、利益相關者和社會關系的底線。依法經營中的「法」不僅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包括了《食品安全法》、《公司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一系列規范公司生產經營的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實質也是依法經營的一部分。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和最高原則,對於經營者尤為重要。經營者在宣傳、銷售產品及提供服務時應做到實事求是,真誠善待消費者。

(二)切實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是公司社會責任的關鍵

現代社會是需求多元化的社會,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的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的需求不同,這就要求公司在制定生產經營計劃時應首先了解消費者的需求,市場的需要,充分尊重消費者的選擇,不斷推出消費者滿意的產品或服務,只有這樣才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當然,個性化產品設計的前提是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准,確保消費安全。同時當產品出現瑕疵或缺陷時公司應迅速通知消費者,並及時進行產品召回。產品召回制度減輕了消費者的損失,同時也避免公司受到重創。該制度在我國剛剛起步,但其必將成為以後消費者對缺陷產品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

(三)尊重消費者的各項權利是公司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

1.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即消費者有權在消費之前了解產品的相關信息,但是由於消費者在經濟實力、技術水平等方面與經營者相比處於弱勢,形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往往也是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因此公司要履行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首先就要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例如應當如實標明產品的生產產地、原材料、使用性能、使用方法及存在的風險等,使消費者能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礎上做出選擇。

2.消費者享有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具體人格權。對於消費者的隱私,任何人都附有不得侵害的消極義務。因此,商家在經營過程中,應自覺保障消費者隱私,需要採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必須要徵得消費者的同意,並建立嚴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切實保障消費者的隱私權。

3.消費者享有選擇權。即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享有選擇商品和服務及經營者的權利。但實踐中有些公司,尤其是一些佔有優勢地位的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通過簽訂霸王合同限制或者剝奪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霸王合同看似充分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但其實質是消費者為了獲得商品或者服務而被迫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合同,違反了契約正義原則。因此,告別霸王合同,實現格式合同的公平化,避免合同內容產生混淆或歧義應成為公司保障消費者選擇權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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