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經濟法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經濟關系專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屬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
國際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國際技術轉讓關系、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和國際稅收關系,是由於貨物、技術、服務、資金和人員的跨國流動所形成的。調整這些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別形成了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這些實體法規范和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程序法規范構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兩大類。其中,國際法規范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慣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議等;國內法規范主要是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在某些國家還包括法院判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列舉了15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和國際合作以謀發展三項基本原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⑵ 統一實體規范是否應包括在國際私法中
統一實復體規范應作為國際私法的組成制部分,其理由為:
(1)統一實體規范是指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條約規范和國際慣例,是為解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而產生和發展的,不能把統一實體規范排除在國際私法之外.
(2)國際私法對統一實體規范的研究范圍應加以限制,應從法律適用角度研究統一實體規范的產生,發展,應用,及與國際私法的關系,而不去研究每一個統一實體規范的內容.
(3)國際私法研究統一實體規范的目的是掌握哪些領域已制定了統一實體規范,在什麼情況下無須適用沖突規范而直接適用統一實體規范,以及如何用統一實體規范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達到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目的.
⑶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既包括國際法上的經濟關系,又包括國內法上的涉外經濟關系;既有縱向的關系,又有橫向的關系:既有公法的關系,又有私法的關系。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包括:
1、與國際貨物買賣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2、與國際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3、與國際投資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4、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5、與國際貨幣和國際貨幣和金融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6、與國際稅收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7、與國際經濟組織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8、與解決國際商業爭議有關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
⑷ 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包括()、()、()、()、()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包括:
1、與國際貨物買賣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2、與國際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3、與國際投資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4、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5、與國際貨幣和國際貨幣和金融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6、與國際稅收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7、與國際經濟組織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8、與解決國際商業爭議有關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
⑸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是什麼謝謝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換句話說,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
國際經濟法是鞏固現存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國際經濟法的作用:
(一) 依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
中國作為國際社會大家庭中的成員,中國國民(自然人或法人)作為參與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正在積極參加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發展國際經濟關系。這樣,就必須運用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行為規范指導、調整和約束這種國際經濟關系。對於該法律規范只有深入地了解和研究,才會有效地做到「依法辦事」,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和經濟建設。
(二) 依法維護國家經濟主權
中國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要真正實現獨立自主、公平互利,絕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面對眾多在經濟上處在強者地位的國際資本競爭對手和合作者,中國受到歧視、愚弄、欺騙、刁難和坑害的事例,屢見不鮮。在進行涉外經濟活動中,爭議和糾紛也常常發生。這些矛盾和沖突不僅涉及到爭議的實質問題及其法律規定,也涉及到諸多的法律程序以及談判的原則和標准等等。只有掌握和熟悉了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知識,才能去打「國際官司」,從而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合法權益。
(三) 依法維護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合法權益
目前世界上共有180多個獨立國家,其中140多個發展中國家,屬於第三世界。國際經濟舊秩序已經成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經濟主權、發展民族經濟的嚴重障礙。同時,即使已經爭取到的若干合理的國際經濟法規范,也不斷受到少數發達國家的挑戰和抵制。例如,1974年12月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美國是當時投反對票的 6個發達國家的為首者。事隔多年,美國仍然有不少政界、法律界人士否認該憲章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指責眾多發展中國家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聯合斗爭和努力是「多數人的暴政」,公然號召西方國家聯合起來,對第三世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行動採取「自衛」措施。這種力圖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和積極創建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斗爭,將會長期進行下去。因為實行國際經濟交往,說到底,各國都是為了謀求各自的利益。這就決定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必須通曉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理、規則和發展趨向,以國際經濟法為手段,在國際經濟秩序中除舊布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 不斷完善涉外經濟立法
目前,中國正在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和貿易環境,特別是從法律上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以促進外商踴躍來華投資或對華貿易。並且,為了適應WTO規則的要求,中國也在加快制定、清理和修訂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法律、法規,在從法律制度上保障國外先進技術、國外資本、國外商品的引入。所有這些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立法,既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也要與國際上通行的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范實行接軌。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廣泛深入地了解和研究這些規范的基本內容,認真加以借鑒,不斷建立和健全我國涉外經濟法規范體系,並加速立法步伐。
(五) 促進法學學科發展
國際經濟法是新興的邊緣性學科,迄今尚未形成舉世公認的、科學的學科體系。①在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工作還處在起步階段。因此,要在積極學習有關國際經濟法基本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密切聯系國內實際,通過長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
⑹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它們都有哪些限制
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是國際法的分支
具體規范經濟行為
⑺ 國際經濟法范疇的法律規范是什麼
從法律規范層級來說,有國際公約、國際習慣與慣例、各級組織的決定等等。
其實最主要版的是權以WTO為核心的法律規范體系
其中很多個方面,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海事。國際爭端解決等等,要看你主要用哪個領域的東西了~~
⑻ 統一實體法規范為什麼是國際法規范
統一實體規范是指在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或者在國際慣例中確立的直接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由於統一實體規范揚棄了沖突規范的許多弊端,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特別是能夠直接、准確、迅速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消除了法律沖突,避免了矛盾和糾紛,所以,國際社會在許多領域制定了統一實體規范。
但是,對於統一實體規范應否屬於國際私法范圍,學術界和司法界都存在意見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統一實體規范不應納入國際私法中,應歸入國際私法相鄰法律部門,其理由為:
1.統一實體規范不是用間接方式調整涉外民事關系,而是以實體法的方式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用實體法調整涉外民事關系已不存在法律選擇或法律適用問題,因此統一實體規范不應納入國際私法范圍。
2.統一實體規范已經形成了若干法律部門,這些法律部門都有各自的調整對象,這些調整對象大都屬於國際經濟法范圍,因此,統一實體規范劃入國際私法范圍,不如劃入國際經濟法范圍。
另一種意見認為:統一實體規范應納入國際私法范圍,其理由為:
1.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涉外民事關系,統一實體規范調整對象亦是涉外民事關系,二者的目的都是為了解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二者的調整對象是一致的,只是調整的方式不同罷了。法律分類應以調整對象不同而區分,不應以調整對象方式不同而劃分。
2.國際私法的發展應隨著其調整對象的發展而發展,不應停滯不前。19世紀後期,國際經濟的發展,使涉外民事關系中產生了大量的是涉外經濟關系,僅靠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事關系已不夠了。經濟的發展要求上層建築與之相適應,在這種情況下,統一實體規范應運而生,成為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一種手段。
統一實體規范應作為國際私法的組成部分,其理由為:
1.統一實體規范是指調整國際經濟流轉和人員往來的條約規范和國際慣例,是為解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而產生和發展的,不能把統一實體規范排除在國際私法范圍之外。
2.國際私法對統一實體規范的研究范圍應加以限制,應從法律適用角度研究統一實體規范的產生、發展、應用、及與國際私法的關系,而不去研究每一個統一實體規范的內容。
⑼ 國際經濟法的分類標准意義何在
首先,國際經濟關系當中既包括橫向的經濟流轉關系,也包括縱向的經濟管內制關系;其次對國容際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既涉及各國的國內法規范,也要涉及各種形式的國際法規范。
由此出發,我們可以將所有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1)調整跨國經濟流轉關系的國內法規范是各國的沖突規范(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規定)及其指引的內國民商法(如我國的新《合同法》);
(2)調整跨國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則是作為統一實體規范的國際商法(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3)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內法規范為各國的經濟行政法(如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4)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則構成國際經濟法(如《建立WTO協定》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