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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權力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0-12-04 17:35:36

經濟法,案例分析,要求200字以上

車站的做法是違法的。車站與旅客交易時,違背了自願原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首先,汽車站出票出發票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此外,法律還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購買汽車站提供的人身保險,任何人無權干涉。汽車站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你購買了人身保險,你當然有權拒絕。在你拒絕購買保險後,汽車站又以保單已打出來、無法退掉為由強制你購買,屬於強制交易行為,侵犯了你作為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其實這種1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實踐中理賠難度很大。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合同應當載明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等信息,在發生意外後,保險公司就會根據這些信息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予賠償。而我們知道,在汽車站購買車票時,乘客是不需要提供相關身份證明的,因此,在汽車站所購買的1元保險單上不可能有被保險人、受益人姓名和住所等信息,一旦出險,乘客將面臨繁瑣的取證環節,理賠難度很大,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會使乘客陷入「購買易,理賠難」的尷尬境地,很難真正起到保障作用。

② 經濟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題
1、案情:海天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經營電器批發的中型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多年來由於市場不景氣,公司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1998年4月,海天公司決定減少注冊資本。5月,股東會以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決議,將公司注冊資本減至人民幣2萬元;公司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就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問題:請指出海天有限責任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的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為什麼?
2、1998年1月,5家集體所有制企業依據我國《公司法》共同投資設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食品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為了進一步擴大食品公司的生產規模,食品公司董事會制訂了增資方案,即由現有股東按照目前出資比例繼續出資,把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1600萬元。股東會對該方案表決時,3個股東贊成,2個股東反對,股東會作出增資決議。贊成增資的股東原出資總額為640萬元,占食品公司注冊資本的64%;反對增資的股東原出資總額為360萬元,占食品公司注冊資本的36%。股東會結束後,董事會通知所有股東按照股東會決議繳納增資方案中確定的出資數額。2個反對增資的股東拒不繳納出資。董事會決定暫停這2個股東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資。這2個股東不服董事會決定,以食品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東會的增資決議無效。
問:(1)食品公司是否應當被列為被告?為什麼?
(2)人民法院應否支持作為原告的2個股東的訴訟請求?為什麼?答案 第一題:公司減資需特別決議為之即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未在決議後10天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在債務清償或擔保後才可以登記。
第二題:1.個人認為應當,因為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其權力,這種行為因視為是公司的行為,如果因此損害到股東的利益,公司作為法人,可以成為被告。
2.應該支持,公司減資根據新公司法規定,因為出資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而此處64%不足66.6%,因此此處決議無效。

③ 經濟法案例分析

律師咨復詢:
你是在做題吧制?我幫你回答。
案例一:傢具城已經嚴重違法。具體見下:
一:傢具城對許強行搜身,侵害了許的 人身自由。
二:強行奪取許的8000元現金,屬於 搶劫 行為。
三:傢具城要求賠償19萬,後又要求賠償1萬,絕對屬於 敲詐。
四:沙發一坐就壞,屬於 商業欺詐

案例二:
1,該合同成立。因為新生商場在11月1日已經想供貨方發出了要約,在11月9日同意了供貨方的價錢,這就已經成立了一個買賣合同。
2,時間是11月10日。地點為新生商場所在地。因為是新生商場先提出的要約。
3,4題不方便回答,你看一下有關於撤銷要約的條例吧,見補充答案

④ 經濟法案例分析

好的,經濟法案例實際上就是商事案例。
針對目前國內經濟下行,商事案件有點多,多看一些案例有好處的

⑤ 經濟法案例分析

(1)合法。《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本案中某百貨公司股東人數只有兩人,不設董事會是合法的。

(2)不妥當。杜某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身份是公務員。《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此,杜某不得在營利性的百貨公司中擔任總經理的職位。

(3)杜某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杜某私下以公司的名義買下他自己買來的衣服,是一種利用自己職權的關聯行為。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杜某應當向公司賠償損失。

⑥ 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求解

1)五個。①王明與李剛之間存在借貸關系。②王明與舅舅張某和女友陳紅的妹妹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③李剛與其妻子俞芳之間也存在法律關系。④王明與其女友之間關於那套音響存在共有法律關系。⑤王明的姐姐與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萬元存在擔保法律關系。
2)法律行為有:王明向舅舅張某借入1.5萬元;
法律事件有:①王明遇車禍身亡;②王明向女友陳紅不滿15歲的妹妹借入5000元;③王明姐姐王麗向張某保證若弟弟無法還錢則由她還;④王明向李剛妻子俞芳討還借款。
3)不成立。賭博是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一種違法行為,出借人王明明知借款人李剛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所以法律關系不成立。
4)假如王明未給陳紅電話,告知借錢一事,法律關系不成立;
原因:雖然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都存在,但是沒有打借條,沒有合法的權利義務約定。
5)其中,李剛與王明之間的這個法律關系已經終止,因為李剛已經由於意外事故逝世。
6)變更了。
7)陳紅的妹妹可以向王明主張5千元的債權,若其不能歸還,則可以對其與陳紅的共有財產音響主張權利。張某可以向王明主張1.5萬元的債權,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張權利;若王明的姐姐償還了債務,則她可以向王明追償。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張債權,在李剛患精神病期間,俞芳作為監護人應承擔償還義務;在李剛死亡後,因其留有財產,他與王明之間的債權債務並不因其死亡而消滅,依法應在財產繼承之前予以償還。俞芳若拿不出現金,可以將李剛的遺產變賣來償還。當然,若李剛無遺產或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俞芳無償還義務或對超出遺產部分的債務無償還義務。
8)俞芳若拿不出現金,可以將李剛的遺產變賣來償還。若李剛無遺產或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俞芳無償還義務或對超出遺產部分的債務無償還義務,則李剛之妻可以拒還。

⑦ 經濟法中的案例分析題

1.(1)如果丙是國家公務員,則不能成為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法官、檢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2)該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各合夥人均應依法承擔無限責任,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
(3)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丁、戊的理由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甲聘任B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提供擔保的行為不合法。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以下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①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②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③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④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⑤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⑦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6)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40萬元,應先以其全部財產25萬元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15萬元,由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7)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答:①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
②陳某的出資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以非高新技術成果的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③公司組織機構設置不符合法律規定。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應設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④分公司性質及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共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⑧ 經濟法案例分析一個,不少於600字

它不具備專利權的新穎性。 【評析意見】 首先,按照專利法,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專利三性。其中,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以上「三性」必須同時符合,申請人才能獲得專利權。 其次,本案的關鍵在於該節能電磁鐵技術的新穎性是否具備。判斷一項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標準是公開與否。我國採用的是世界新穎性和本國新穎性相結合的原則。對於書面(出版物)公開,我國採用世界新穎性,即在申請日前在國內外沒有公開發表過;對於使用公開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如口頭)公開,則採用國內新穎性標准。採用不同的標准,主要在於申請日以前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在國外已有人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過,是很難查明的。從公開的日期上來看,我國以申請日作為分界線。發明創造只要在申請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公開過,就具有新穎性。本案中,某研究所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廠的實用新型專利已在申請日之前已被公開,既在國內公開發表過,又在國內公開使用過,且不屬於專利法允許的不認為喪失新穎性的情形,所以該廠的技術不具備新穎性,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再次,專利局已經授予的專利權並不是不能改變。專利局人員有限,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技術領域,閱讀過所有的公開雜志。正因為此,所以專利法特別設立了兩項制度來糾正可能發生的差錯。一項是專利權的撤銷制度。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另一項是專利權宣告無效制度。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本案中,某研究所在某廠的專利權被授予後的六個月後提出請求,要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且證據確鑿,符合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情形。 最後,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 1、 案例介紹 甲食品廠生產的「幸福」牌營養液深受廣大消費者的歡迎,1999 年甲食品廠將「幸福」商標進行了注冊。2000年甲食品廠與乙食品廠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乙食品廠使用「幸福」牌注冊商標。在「幸福」商標使用許可期滿後,乙廠將自己的營養液配方略加修改,並注冊了「福康」商標。為了使自己的產品能很快打入市場,乙廠利用廣告宣傳,稱「福康」營養液是「幸福」營養液的換代產品,是對「幸福」 營養液的改進。該廣告打出後,致使消費者認為「福康」營養液是新一代產品,一定比「幸福」營養液更高級,故轉而購買「福康」營養液,使甲廠的產品滯銷,經濟損失巨大。甲廠得知此情況後,向工商管理機關反映要求制止乙廠的行為,並要求乙廠賠償。 問題: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如何處理此案? 2、甲食品廠的要求正確嗎? 案例分析 1、 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責令乙廠停止播放或刊登廣告,並消除影響,同時根據情節處以罰款。乙廠為打開市場,利用廣告宣傳,使消費者誤以為乙廠的產品是新一代產品,致使甲廠的產品滯銷。《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依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乙廠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責令乙廠停止播放或刊登廣告,通過各種途徑說明事實真相,消除虛假廣告的影響,並根據其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甲廠的要求是正確的,可要求乙廠賠償損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承擔被侵害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甲廠有權要求乙廠賠償損失。如甲廠的損失額難以計算,可以乙廠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潤為賠償額。如果甲廠 因調查乙廠的侵權行為而支付了合理的費用,此費用應由乙廠承擔。 2、廣告侵權行為 案例介紹:1994年1月22日,西安市韓森寨供應站委託某廣告公司策劃廣告,推銷自己經銷的洗衣粉,之後又聯系了某報刊登。廣告上寫著:「韓森寨供應站向全省用戶推薦使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國貨洗滌精品,使用後為你省錢、節水、節電。韓森寨供應站提醒您,不要再使用有色洗衣粉,我們的國貨精品在世界同類產品中一直名列前茅。」西安日化公司生產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為粉紅色,多年被評為國優、部優產品,1991年至1993年山丹丹牌洗衣粉銷售量一直保持在2萬噸以上。1994年下降到1.5萬噸。 問題: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是否構成侵害?若不是,為什麼?若是,誰應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分析 1、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已構成侵權。因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貶低了西安日化公司生產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的品質使人誤解為有色洗衣粉的質量不好。韓森寨供應站違反了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損害了西安日化公司的經濟利益,應責令韓森寨供應站和廣告公司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並賠償韓森公司的經濟損失。 八、產品質量法 1、未投入流通的產品的責任 案例介紹:某企業為了表示慰問,過年前將自產經檢驗合格但未投入流通的一批洗衣機作為福利分給職工。職工甲拿到廠里分的洗衣機後非常高興,將洗衣機拉回家。恰逢妻子乙在,便讓其幫忙用該洗衣機把家裡的沙發罩等洗一下。結果,因洗衣機漏電,乙被當場電死,於是,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甲若起訴該企業,能否勝訴?為什麼? 案例分析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9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本案中,產品尚未投入流通,因此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乙均沒有過錯,因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判決 該企業適當補償甲 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 1、經營者免責聲明的效力 案例介紹:1994年11月張某參加由繁晨紡織品有限公司主辦的服裝展銷會,在展銷會的第12號博佳皮衣廠的櫃台前,看到一件價格為2100元的皮大衣,款式新穎,張某決定購買。張某選衣時,看到櫃台顯眼處寫有「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張某買衣後即穿用,但沒想到10天後,張某給皮衣上油時,發現皮認外皮有脫落現象,皮衣上斑斑點點十分難看,張某即拿衣服到展覽會要求退換,但展覽會已經結束,博佳皮衣廠的人員已經撤走。張某十分氣憤,遂打電話到電視台反映博佳皮衣廠產品質量有問題,新聞媒介將此事曝光,博佳皮衣廠皮衣銷量大減。博佳皮衣廠訴至法院,稱在出售皮衣時,本廠已聲明「當面查驗,概不退換」,張某也知道仍購買,說明其同意對皮衣質量風險由自己負責。現在張某的行為侵犯了本廠的名譽,要求張某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張某在答辯時向法院提交了商檢部門出具的張某購買的皮衣質量不合格的證明。 問題:1、博佳皮衣廠的「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是否有效?為什麼? 2、博佳皮衣廠認為張某侵犯了該廠的名譽權是否成立?為什麼? 3、張某就皮衣質量問題是否有權向繁晨紡織品有限公司索賠? 案例分析 (1) 博佳皮衣廠的「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無效。「當面查驗, 概不退換」既是霸王條款又是免責條款。皮衣廠免除了自己的責任而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這樣的免責條款無效。 (2) 張某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因為張某購買的皮衣質量不合格是既 成的事實,而非虛假的,皮衣廠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媒體就此事曝光不屬於侵權行為。 (3) 張某有權向繁晨紡織公司索賠,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 定消費者在展銷會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展銷會結束的,消費者有權向櫃台出租方或展銷會舉辦方要求賠償。 2、超市搜查顧客是否侵權 案例介紹:張某在某超市購物時,看了幾瓶化妝品,覺得不太滿意,又放到貨架上。在離開超市時,超市的保安人員懷疑張某拿了化妝品而沒有結帳,攔住張某並強行對張某進行搜身,並打開張某的包進行檢查,因沒有發現化妝品,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並解釋說:「我們商店有規定,因超市採取開架售貨方式,免不了要丟東西,因此要求保安人員加強管理,對有偷竊嫌疑的人保安人員有權進行搜 查,這個規定在商場門口貼了告示。」張某認為商場侵犯了她的人身權利和名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問題: 1、超市是否侵犯了張某的權益? 2、超市的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超市是否對張某負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1、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對經營者來說,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以上規定,該商場沒有權利搜查張某的物品,盡管該超市有告示在先,該告示沒有法律依據,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該超市侵犯了張某的人身權利和名譽權、維護安全權和保障安全權。 2、 雖然超市的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但這不能改變超市對張某權利侵犯的事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該超市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⑨ 經濟法概論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法律對社會的調整,是採用確定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方式進行的。因而自有法律以來,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廣泛的存在與社會的各個領域。但是由於各個歷史時期的政治、經濟、文化的性質和結構不同,不同歷史時期人們價值觀念不同,因此,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在社會中受重視的程度和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也就不同。中國古代有「無訟以求」、「息訟止爭」的法律傳統,也就是根源於對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認識有所不同,由於經濟不發達,整個社會對權利義務的側重有偏頗,形成了只重義務不重權利,古代社會基本上都是傾向與義務本位。因此,「無訟」、「厭訟」、「恥訟」的觀念橫掃整個中國法制歷史。

在古代訴訟中,刑事案件叫做「斷獄」,民事案件稱之為「聽訟」,因此「無訟」、「厭訟」、「恥訟」的說法主要是從私法的角度上說的。私法主要保護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由於古代經濟並不發達有「雞犬相聞,老死不相往來」之說,政治、文化也相對匱乏,又有「世人惟不平則鳴,聖人無訟為貴」的法律思想來主導。造成了古代「守法」內涵的片面化。古人僅以守法法理解為遵守法律的義務,稱之為「良民」,「好訟之子,多數終凶」,被稱之為「刁民」。然而現代社會,正在從重義務逐漸的演變為注重權利,現代社會是一個以權利為本位的社會。因此,「無訟」、「厭訟」、「恥訟」的傳統將會一步一步的被打破,中國現今各類訴訟案件逐年遞升,人民法院真正成為了維護人民權利的機構。

權利本位體現了當代社會的價值追求。當代法的價值追求是權利而非義務,法的價值中最高位的權利就是人的自由權,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要法律至上、權利本位。隨之「守法」的內涵也發生了變化,除了遵守法律義務這重消極的守法以外還包括實現自己的權利這種積極的守法,從而保證法的正確實施。「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中國當前正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樣一個經濟基礎要以社會主義法治與之相對應,而權利本位是法治的重要因素。同時隨著人權意識的提高,人們更關注運用法律手段來保障權利實現。並且與法治、人權相配套的制度保障體系的不斷健全也是當代訴訟案件不斷上升的原因之一。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只有堅持以權利為本位,完善社會主義法治機制,使公眾能得到更公平、正義的審判,是當代法制建設不斷追求的目標。

⑩ 日常生活中違反經濟法的案例有哪些詳細一點的例子,最好有法律的分析。

1、「鮑師傅」商標侵權糾紛案

鮑才勝公司成立於2015年5月4日,經營范圍包括餐飲管理、酒店管理、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麗申請注冊了第12484211號「鮑師傅」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糕點、蛋糕、麵包、餅干」等第30類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麗將上述商標依法轉讓給鮑才勝公司,至此鮑才勝公司成為該商標的權利人。

分析:

法院結合在案證據經審理認為,鮑才勝公司系「鮑師傅」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就17899179號注冊商標而言,盡管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包含第30類中的麵包,但該注冊商標為圖形商標,不包括任何漢字,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60注冊商標而言,該商標為圖文商標,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包括第32類的礦泉水、果汁等飲料,並不包含麵包、糕點商品。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96號注冊商標而言,該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包括第43類的餐廳、餐館服務,但現有證據表明被告經營的涉案店鋪提供了麵包、糕點等商品的銷售,且麵包、糕點均是事先製作而陳列在櫃的,與通過及時製作加工、應消費者需求製作並提供食品、設施、消費場所的餐飲服務存在本質區別。

因此涉案標識使用范圍與易尚公司授權其使用的第17899096號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不一致。綜上,緣朵飲品店未規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權的注冊商標,其將涉案標識使用在其銷售的麵包、糕點上的行為落入鮑才勝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據此,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緣朵飲品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鮑才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5萬元。

2、消費者權益保護案

近日,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消費者楊某在薛家灣某農機銷售處購買了一台拖拉機,在使用過程中一直出現高溫情況,幾次找商家處理,但始終解決未果,迫不得已,楊某到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處理結果:

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之後,立即聯系楊某了解具體情況,並且針對具體情況聯系商家進行核實,確認楊先生所投訴內容真實無誤,確實是商家商品有問題。經過幾次調解,最後達成一致協議,商家給楊某解決拖拉機高溫問題,如不能解決,商家更換發動機,如還未解決高溫問題,商家同意更換新的拖拉機。

案例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四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案例中,因商家商品本身存在問題,所以楊某可以依照國家規定,要求商家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3、中介敲詐案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費者劉先生通過北京市「我愛我家」在西城區四合上院小區租下了一間房屋。據介紹,該房屋是由我愛我家從原房東處包來後,再租給劉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雙方簽訂1年合同,「我愛我家」收取了相當於1個月房租的中介費。

一年後,劉先生想續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漲至12500元/月。

劉先生對租金上漲的問題也沒有太計較。而在劉先生打算交錢時他發現,費用裡面又多出來12500元!一問才知,「如續租還需再繳納一遍中介費」。劉先生一算,這相當於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我愛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劉先生的義務。」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續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介市場魚龍混雜,盡管監管部門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中介機構,未提供居間服務,卻在合同中私自標注「中介服務」,強迫消費者繳納中介費,如遭拒,則採取斷水斷電或者強迫換鎖等威脅手段,情節嚴重的已經屬於是一種假借中介服務為名實施的侵犯被害人財產所有權的敲詐勒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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