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該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承認和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礎上,為了實現共同發展,就應加強各國間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當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也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1)經濟法60分邊緣怎麼辦擴展閱讀: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參考資料:網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貳』 你覺得經濟法對會計專業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請先給出明確答復:經濟法是對經濟行為的約束;會計對經濟行為的記錄;不懂得經濟法,無法保證會計記錄的正確性
解釋原因:
如果不懂的物權法,在會計處理的時候,可能就把物業管理公司佔用公共區域,例如電梯間、樓道、公告欄等,獲取的廣告收益,全額確認為物業公司的收入,而實際上,在未與業主約定的情況下,該部分的收益權歸全體業業主所有;
如果不懂的合同法,在會計處理的時候,很容易導致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出現問題,例如直接按照商品發出時確認為收入就是錯誤的,因為這個時候合同的風險尚未轉移給客戶;
如果不懂的合夥企業法,在判斷是否將第三方企業納入合並范圍內時,就無從下手。多數私募基金都是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形式;只有懂得合夥企業法,才能知道該私募基金最終的控制方;
如果不懂的公司法、證券法。就不知道公司是否符合IPO的基本財務指標;財務數據上那些需要改進的地方;
如果不懂得票據與支付結演算法有無解決辦法,那麼很可能影響你應收票據、應付票據賬務處理的正確性;
『叄』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邊緣性
所謂經濟法的邊緣,是指經濟法學的研究范圍,其核心是廓清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限。這是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老問題,本文擬從新的視角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索,以確定經濟法學的研究領域。
一、問題的提出
過去經濟法學理論研究,關於經濟法的研究范圍都是與研究者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緊密的。在此筆者將其稱之為「調整對象說」。這一學說有多種觀點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優秀的觀點是以劃分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為前提,將它們之間的關系表述為既有密切又有區別的不同法律部門,然後確立經濟法的獨立地位②。這一理論,看似對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作了劃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難發現:它並沒有真正闡明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也不可能劃清它們的界限。這里明顯的問題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至今仍無統一認識。以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來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就不同學者所認識的不同的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限或經濟法的范圍絕非毫釐之差。
本文無意於批判或非難某種理論,且筆者也是調整對象說的贊成者。但是,這種研究方法作為一種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研究的深入,阻礙了縱深思維。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簡單框架。
筆者認為,現存的調整對象說在闡述經濟法的獨立性時,至少存在如下難題:
1、作為區分民法與經濟法、行政法與經濟法的的調整對象究竟是什麼?是經濟關系還是社會關系?這些關系的特點是什麼?
2、經濟關系能否分割?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調整經濟關系時是共同調整還是分別調整?如果是共同調整,不同的法律部門劃分以什麼為標准?如果是分別調整,不同的法律部門又以什麼為劃分標准?
3、法律部門的分類與學科分類是否同一概念?以調整對象為標准所劃分的法律部門是學理概念還是法律形式概念?
這些問題,都是十分艱難卻又表現解決的經濟法學基礎理論問題。
二、調整對象與法律部門的劃分
經濟法具體的調整對象是什麼,筆者將另文討論,這里僅研究調整對象對於確立經濟法部門即經濟法學研究范圍的意義。
調整對象說的基本觀點是將經濟法有無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經濟法能否取得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基本標志。綜觀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諸流派及觀點,關於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可分為兩大派,即肯定派與否定派,但兩大派的基本論據是一致的。否定派認為:「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一個十分必要的法律學科。」因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經濟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誰要想建立一個經濟法部門,就必須指出這些經濟法規在調整對象上的同類型,或者指出我國現階段已產生了一種新的經濟關系,並應找到在這種經濟關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規律,找出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原則和方法。如果只是簡單地把已經受到其他法律部門調整的諸種經濟關系都歸由經濟法調整,並以此建立經濟法部門,這不僅違背了唯物主義法學關於以社會關系本質屬性作為劃分部門法的基本理論,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貶低其他部門法為代價的。」③肯定派則是以肯定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為國為依據,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肯定派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又有多種觀點。但均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里可以看到:無論哪個流派、哪種觀點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都反復使用了兩個概念,即「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這兩個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們的內涵與外延是否一致?確定它們的涵義直接關繫到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對於確定經濟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響。
首先,我們考察一下「社會關系」。法理學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主要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的社會關系,即調整對象。社會關系即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不同的社會關系實際上是指社會的不同領域,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個領域。」「社會關系涉及到各個領域,就是在某一個領域中,其范圍也是十分廣泛的。例如:經濟領域就存在各種社會關系,絕非一個法律部門所能囊括的,除民法外,還有經濟法、勞動法等。④」據此,社會關系的不同屬性是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那麼,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應該是怎樣的呢?是「法所調整的一定的能夠體現為意志關系的具體的社會關系。」其特點為:「一是一定范圍的社會關系,是統治階級認為最重要的,體現和反映國家、組織和個人重要利益的社會關系,而不是全部社會關系。二是可以體現為意志關系和意志行為的社會關系,是人們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而自覺努力的心理狀態支配下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和行為,而無意志的行為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三是現實中具體存在的,具有明確的主體、客體和具體權利義務的社會關系,而抽象的、觀念的社會關系是不能成為法律的調整對象的。⑤」至此可以認為,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也應具備上述特徵。
其次,我們再來考察一下「經濟關系」。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中,經濟關系是人們在以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為基本內容的經濟活動中結成的社會關系。馬克思將經濟關系或生產關系的產生論述為:「人們在生產中不僅僅同自然界發生關系,他們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結合起來共同活動和互相交換其活動,便不能進行生產。為了進行生產,人們便發生一定的和關系,只有在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關系。⑥」斯大林則對經濟關系的內容作了如下說明:「生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這里包括:(1)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產生的各種不同社會集團在生產中的地位以及他們的相互關系,或如馬克思所說的『互相交換其活動』;(3)完全以它們為轉移的產品分配形式。⑦」顯然,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中經濟關系就是指社會關系。但在現代西方經濟學中,經濟關系卻是一個純粹的經濟學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經濟運行規律或諸經濟因素間的相關性以及資源配置的客觀要求⑧。這時的經濟關系絕不是社會關系。
根據以上考察可以認為,「社會關系」與「經濟關系」在法學中和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及西方經濟學中都是有明確涵義的,似乎可以肯定: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的某些概念與法學中的概念是不應該也不能混同的。正如所有制與所有權在經濟學與法學上的涵義一樣,它們分屬不同的范疇,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中的經濟關系均不是法學上的社會關系。然而,在諸多經濟法理論研究中卻出現了這些概念混同的現象,使人們難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義和范疇,如有的學者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作了如下表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定的經濟關系。」「而經濟關系包括生產關系和具體的社會關系兩種,」「由於生產關系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所以經濟法對於它無從調整,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一定經濟關系,是存在於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受生產關系制約的一定范圍的具體的經濟關系。⑨」這里的「經濟關系」顯然是指社會關系,但按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經濟關系就是生產關系。那麼,根據以上觀點,具體的經濟關系如何產生?它又如何與生產關系相區別?既然經濟法不調整生產關系,那麼它調整的又是什麼關系呢?以上種種均反應出概念使用方面沒有劃清范疇或學科的問題。
根據法學理論,法律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上的經濟關系或生產關系作為一種物質關系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本原關系,它不具備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意志性和具體性特徵,人們無法通過自覺的行為來對其加以支配,因而不能成為法律的調整對象。而西方經濟學上的經濟關系則根本不是社會關系。因此,法律不可能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基本的經濟關系也是無從分割的。任何法律部門都是基於經濟關系的要求而產生,法律的目的也都在於對經濟關系加以保護和促進;但產生於經濟關系之上的社會關系則是可以分割的,因為不同社會關系的利益不同、人們為實現一定目的而自覺努力的心理狀態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加以區別。法律調整的直接對象是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意志行為,所以,作為區分法律部門標準的調整對象也不是社會關系本身,而是一定社會條件下某一類社會關系對於統治階級而言能夠實現的不同意志和利益。
假如問題僅止於此,似乎上述結論便可以解決經濟法與其它部門法的關系問題。因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定的社會關系,這類社會關系由於其參加者的意志行為或更為准確地說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具有規制性、效益性特徵而區別於其它法律部門。但是,跳出經濟法部門的窠臼,我們便產生了新的疑問:
──如果說調整對象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基本標准,而社會關系的基本屬性是劃分的基本依據,那麼,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現有法律部門是否均以此為標准進行劃分的?刑法是根據什麼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
──經濟關系不可分割,出現了諸法律部門共同調整的現象,但這些法律在共同調整過程中的關系應該是怎樣的?如民法、經濟法、行政法這些部門間的區別和到底是什麼?
──諸多學說認為調整方法可以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補充標准,通常認為調整方法是指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時用以影響社會關系的手段和方式,還包括對某一類社會關系的主體以及這種主體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的確立⑩。調整方法直接反應了統治階級對某一類社會關系的保護程度,仍是社會關系的意志性的基本要求,它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並不能發揮作用,也沒有必要在調整對象以外再確立一個什麼新的標准。現在的問題是:某一類法律規范是基於什麼而能夠歸結為一個法律部門的?除了社會關系的要求以外還有沒有法律自身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