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簡述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與區別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1.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性。民法和經濟法在經濟關系調整中相輔相成,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條款等,是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和聯結點:一邊是經濟法以維護宏觀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己任,另一邊是民法對在此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的主體行為加以規范;被認定違反了這些彈性條款的行為,即超出民法調整的范疇而需由經濟法中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經濟合同法和各種管理性的法律作具體調整。
它們在調整對象方面的交叉,源於以下兩個重要因素:一是由於二法都處在市場關系之中,而某種市場關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現錯綜復雜的情況,這就必然導致二者在調整對象上的部分重疊與交叉,調整對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經濟法從不同角度,在不同層面上共同去維系社會關系的存在;二是由於某個具體的法律關系,單靠一個法律部門的作用是難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性,決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補性。
2.經濟法和民法在調整宗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補性。民法是從市民社會中自然形成的,它以人本主義為出發點,其理念是自由主義,民法的價值理念之一是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而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會整體的角度,通過法律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消除極端個體權利本位對整體社會經濟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以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促進經濟良性發展。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意思自治為核心,注重機會均等,即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基礎建立的公平理性,是以平等求公平,以個體為本位,給經濟個體以完全的意志自由,保證個體權利的充分實現,僅依靠市場經濟的自發作用,來實現社會經濟的理想狀態。而經濟法以國家管理和調節經濟為其調整對象,它給主體以相對特權追求結果的大體公平,從社會利益出發處理個人和社會的關系,以社會權利為本位,保證社會整體利益,通過國家採取種種措施,彌補市場機制在經濟發展中的缺陷,實現經濟的理想狀態。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1.利益本位的不同。法的利益本位亦即法在利益保護上的出發點與立場。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典型的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本位,以確認和保護私人利益為其價值追求的目標,對平等主體的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從而維護民事主體的權利。但其對個人利益的無盡追求,往往又導致社會經濟運行的無序化,給社會利益造成損害。經濟法的本質則是社會法,它以社會為本位,把社會經濟總體效益作為自己的價值目標,在兼顧各方經濟利益的同時,維護社會經濟總體利益。它是公權及於私人經濟領域的法律,其產生最終突破了公、私法劃分的二元結構模式。從產生之初,經濟法就是國家站在全社會高度,從國民經濟的整體出發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與調控的產物。由於經濟法所體現出的「社會公益性」如此明顯,以至於在個人與國家各自的領域之間,已經形成了以社會為過渡體的一個獨立存在於其他法域的獨特法域,這恰恰是屬於經濟法的領域。可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改變了社會利益的配置模式,從極為宏觀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經濟利益。
2.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按照法理學的理論,任何部門都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經濟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經濟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雖都具有經濟性內容,但前者是一種關於國家經濟管理和協調的權利義務關系,後者則是在民間經濟活動中,主體進行經濟交往中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兩者都涉及經濟領域,但前者是國家管理涉及民間社會經濟領域,是「公」及於「私」,後者則完全處於民間社會經濟領域之中,是「私」的領域內部關系。前者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系,著眼於宏觀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系;後者則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系和流轉關系,著眼於微觀的交易安全。
3.二者的調整方式和手段的差異。民法是純粹以個人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的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干預,但民法其完備的微觀經濟行為規則又很難解決經濟壟斷、資源配置不當,弱者特別保護等現代經濟中的新問題,這就需要經濟法採取一系列彈性的綜合調整經濟的手段,通過引導,控制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使經濟法能夠適應經濟形勢的不同需要,成為社會經濟關系的良好「調節器」。
❷ 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區別
經濟法是與市場經濟活動聯系最為密切的法律部門之一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和演變,經濟立法、經濟執法、經濟守法活動,以及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和實務操作的學科,應當全面、完整反映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重要作用、立法意義和理論依據。
、經濟法與經濟法學
經濟法與經濟法學,是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概念。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是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為經濟法的完善發展創造了條件,經濟法學所提出的各種經濟法學說、概念、理論、原理及對各種經濟法制度建設的探討為經濟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論支撐和可借鑒的建議。經濟法與經濟法學有著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屬於不同的范疇。不過,有學者在重新考察了經濟在我國初始使用的含義之後,又發現,經濟法被分化出了新的語義,這一語義使經濟法在某些時候等同於經濟法學。
二、經濟的法與經濟法
「經濟的法」的觀點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經濟活動中的法律問題,因而凡是與經濟有關的法統統可稱之為經濟法。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廣義上的經濟法,其法域幾乎涉及部門法體制下的所有部門。「經濟法」則是更多地從狹義的角度講的,這一語義被嚴格限定在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特定范疇之內,即只有反映國家作為社會的代表干預、參與及調節經濟,以及社會公益等經濟法本質屬性,且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才屬於經濟法的范疇。
三、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
法學和經濟學的相互滲透和交叉,是現代社會科學發展的重要表現之一,集中體現在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法經濟學是以經濟學的理論、模型、方法來解構法律的成長規律、結構、效益及創新的學說,核心思想是「效益」。它側重於用經濟學的准則和價值觀來評判法律問題,認為一切法律都應以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為目的。經濟法學是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一個部門法學,探討經濟法理論問題並揭示經濟法規律的法學學科。它側重於用法學的准則和價值觀分析經濟問題,研究對特定經濟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或規制。二者既有聯系,又存在區別。
(一)兩者的聯系
兩者的聯系體現在,都是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現實和法律現象進行研究的理論,都涉及法學和經濟學理論,都研究法律制度與經濟運行相互之間的關系。
(二)兩者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在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基礎理論、目的的不同等方面。
1.在研究對象上
法經濟學幾乎涉及所有的部門法領域,既包括經濟法,又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而經濟法學則僅以經濟法這一部門法為研究對象。
2.在研究方法上
法經濟學是用經濟學理論方法來研究探討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運行及其他具體的法律問題,主要對規范性法律文件和判例進行經濟分析,它之所以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在於它的研究方法的獨特性;而經濟法學運用法學理論方法研
❸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有哪些
經濟法來與民法的區別自如下:
①具體的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范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徵,屬於私法的范疇。
②法律屬性不同。
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於維護全局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③調整方法不同。
經濟法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採用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採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
❹ 經濟法的定義是什麼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❺ 社會保障法與經濟法的聯系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經濟法與社會法存在著經濟性與社會性的區別
1、經濟法的經濟性。經濟性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特徵與顯著特徵。經濟法的經濟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社會法的社會性。社會法的社會政策目標與社會法的社會效益指標決定了社會法具有鮮明的社會性。
(二)經濟法與社會法存在著積極公平觀與消極公平觀的區別
三、社會法不是經濟法發展的終極進路
(一)社會不是社會法專有之域
1、對社會法學者的社會觀內在理路的檢討
2、經濟法的社會觀與社會法的社會觀的界分
(二)社會利益不是社會法專有之利益
(三) 社會公共干預不能替代國家干預
1、社會法學者對其借用的理論淵源並沒有真正的理解,就把「治理」直接轉變為「干預」。
2、社會團體不是干預的主體。社會公共干預與國家干預最核心的區別是:後者的干預主體不僅包括政府機關,還包括社會團體。
請參見: 《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考辨》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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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簡述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不調整人身關系。而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2、主體及主體之間關系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指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民商法的主體是平等的,沒有管理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3、調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干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
4、本質功能不同
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它站在當事人平等這一平面上對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
5、價值取向不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重於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實現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共同加之目標的實現。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最大化。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保護重心,為解決民商法、行政法均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它的本質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是平衡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法。
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發揮著機制效用功能,即從更高層次上全面、一體、綜合系統地調整經濟關系。它通過引導、促進、保障和制約途徑來指導預測、激勵限制、整體協調與個別規制經濟活動。可以這樣認為,在現代社會,沒有經濟法,整個經濟秩序將重復本世紀初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經歷的「磨難」。
經濟法-網路
民商法-網路
❼ 社會保險法與經濟法的聯系與區別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保護與鼓勵本國私人海外投資國內法的制度。1948年產生在美國,目前形成美、日、德三種模式。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一種政府保證,其保險人不僅具有政府機構的性質,而且其保險常與政府間投資保證協定密切聯系,本質特徵。
保險人。實施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有政府機構、政府公司或公營公司,政府機構作為保險人。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由通產省貿易局承辦,政府公司作為保險人。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作為本國私人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兼具公私兩重性,政府與國營公司共同實施保險業務。德國是由聯邦政府作為法定保險人,德國信託與監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險公司(二者均為國營公司)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
2.保險范圍。投資保險的范圍僅限於政治風險。各國通常對外匯險、徵收險、戰亂險予以承保,有些國家還承保營業中斷險。
3.投保人。是指依法有資格申請海外投資保險的投資者。在美國,投保人包括具有美國國籍的公民;其資產至少95%為美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團所有的外國公司。在日本,投保人為進行海外投資的日本國民或法人。
4.投資保險的對象。在美國,合格投資必須符以下條件:海外投資須經東道國事先批准同意;必須是新投資;只限於與美國訂有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投資;只限於經美國總統同意實行保險、再保險、保證的在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投資。
5.投保程序。根據各國規定,合格投資者若想獲得投資保險,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1)提出申請。海外投資者開始投資前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提交投資保險申請書及必要資料。(2)審查批准。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主要對投資者及其投資是否合格進行審查,對合格者予以批准。(3)簽訂保險合同。申請獲批准後,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投資者繳納保險費。(4)支付保險金。承保范圍內的風險事故發生後,由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向投資者支付約定的保險金。(5)代位求償。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向投資者支付保險金後,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基於保險事故對東道國所享有的索賠權及其他權益,如所有權、債權。美國、德國依據雙邊投資保證協定行使代位求償權,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與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相聯系,因此只有投資者用盡當地救濟手段後,保險機構才依據國際法的外交保護權原則行使代位求償權。
綜上可以看出海外投資保險法與金融法、社會保險法的區別非常明顯,可以說不是一個范疇的法律概念。金融法、社會保險法都是國內法,而海外投資保險法屬國際法。
❽ 經濟法與經濟法律是一回事嗎二者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經濟法是與市場經濟活動聯系最為密切的法律部門之一經濟法律是研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和演變,經濟立法、經濟執法、經濟守法活動,以及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和實務操作的學科,應當全面、完整反映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重要作用、立法意義和理論依據。經濟法與經濟法律經濟法與經濟法律,是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概念。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是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為經濟法的完善發展創造了條件,經濟法學所提出的各種經濟法學說、概念、理論、原理及對各種經濟法制度建設的探討為經濟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論支撐和可借鑒的建議。經濟法與經濟法學有著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屬於不同的范疇。不過,有學者在重新考察了經濟在我國初始使用的含義之後,又發現,經濟法被分化出了新的語義,這一語義使經濟法在某些時候等同於經濟法學。二、經濟的法與經濟法「經濟的法」的觀點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經濟活動中的法律問題,因而凡是與經濟有關的法統統可稱之為經濟法。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廣義上的經濟法,其法域幾乎涉及部門法體制下的所有部門。「經濟法」則是更多地從狹義的角度講的,這一語義被嚴格限定在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特定范疇之內,即只有反映國家作為社會的代表干預、參與及調節經濟,以及社會公益等經濟法本質屬性,且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才屬於經濟法的范疇。三、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法學和經濟學的相互滲透和交叉,是現代社會科學發展的重要表現之一,集中體現在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法經濟學是以經濟學的理論、模型、方法來解構法律的成長規律、結構、效益及創新的學說,核心思想是「效益」。它側重於用經濟學的准則和價值觀來評判法律問題,認為一切法律都應以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為目的。經濟法學是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一個部門法學,探討經濟法理論問題並揭示經濟法規律的法學學科。它側重於用法學的准則和價值觀分析經濟問題,研究對特定經濟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或規制。二者既有聯系,又存在區別。(一)兩者的聯系兩者的聯系體現在,都是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現實和法律現象進行研究的理論,都涉及法學和經濟學理論,都研究法律制度與經濟運行相互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