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經濟學法 > 資源與環境經濟學第二章

資源與環境經濟學第二章

發布時間:2020-12-04 11:40:36

Ⅰ 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

1、土地法,是指國家調整土地所有、佔有、經營、使用、保護、管理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目的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土地經濟利益,有利於穩定統治階級的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統治。

2、水法,有關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人類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類水事關系的法律。

3、礦產資源法是國家關於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對《礦產資源法》的修正並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50年 6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18條,規定大森林收歸國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經營。同年還頒布了《關於禁止砍伐鐵路沿線樹木的通令》、《各級部隊不得自行採伐森林的通令》。

195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在全國大規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關於確定林權、保護山林和發展林業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草案)》,1963年國務院發布了《森林保護條例》,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加強山林保護管理、制止破壞山林樹木的通知》。

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並決定每年3月12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植樹節。

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大力開展植樹造林的指示》,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

5、《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是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法律。

6、海洋法目前有兩種解釋:

一是確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並調整各國在海洋利用各個領域中的關系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

二是海洋法就是規定海洋各個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並調整各國在其中從事各種活動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

它還具有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其他國家在大陸架的合法權利、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等。

7、國土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各部門資源法組成,主要包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草原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閱讀全文

與資源與環境經濟學第二章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