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法中現代企業制度與公司法
現代企業制度定義為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企業法人制度為主體,以有限責任制度為核心,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條件的新型企業制度。企業是在一定的財產關系基礎上形成的,企業的行為傾向與企業產權結構之間有著某種對應關系,企業在市場上所進行的物品或服務的交換實質上也是產權的交易。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貳』 [CPA經濟法]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合並成什麼公司
[答案]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存續企業仍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叄』 經濟法對公司有什麼影響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基本原則
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肆』 關於經濟法中合夥企業的一道案例分析題
對外,趙、李、張三人向建華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王某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對內,趙某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對外進行經營業務導致企業損失,存在過錯,趙、李、張三人可向趙某追償。
『伍』 經濟法 企業合並
是的,經濟法上的企業合並,指的是具有不同法人資格的兩個企業之間的行為
按照法律意義上講,分公司屬於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劇透獨立的法人資格,子公司才有法人資格
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才能成為法人主體和法律主體
『陸』 如何認定企業合並是否違反反壟斷法
一、企業合並構成壟斷的認定原則
(一)合理原則
合理原則是首創於美國判例法的一項法律原則。該原則產生的背景是:《謝爾曼法》雖然措詞嚴厲,但因規定得不明確,因此在實踐中難以操作。於是,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孚標准石油公司案中提出以「合理原則」來解釋《謝爾曼法》的第1條和第2條。根據這一原則,《謝爾曼法》所禁止的只是那些「不適當地」或者「以不公嚴的方式」限制競爭的行為。這意味著限制競爭並不必然違法,其中有些應在分析限制競爭合理與否之後,再下斷語。
由於合理原則本身具有靈活性,又體現了反壟斷法的精神,因而它備受各國法學家和法官的青睞,已成為反壟斷法的基石,就如同誠實信用原則之對於民法一般,我國法學家也對其推崇備至。由此筆者認為,合理原則應成為認定企業合並構成壟斷的首要原則,運用該原則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在企業合並的情況下適用合理原則,法官不僅需要測度因合並被減弱的市場競爭的程度,而且還應考慮有關市場競爭的各種情況。
2.要防止因適用合理原則過濫而導致法律適用的結果不穩定、未能有力控制企業合並的狀況。要解決這樣的問題,筆者認為,一方面應有一定的標准來衡量企業合並,綜合考慮合並引起的效果,如經濟的集中足以導致企業間的協調,足以引起限制競爭的獨占等;另一方面,應用時需考慮其它原則的運用,也就是說單純適用合理原則是難以恰當地解決認定企業合並構成壟斷問題的。美國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對《謝爾曼法》採取合理解釋後,結果造成了該法保障企業自由的功能受到妨礙,因此最高法院不得不對合理原則曲運用范圍進行限制,推定某些有害競爭的限制行為違反了《謝爾曼法》。
(二)公益原則
公益原則,是指只有違反作為公共利益的自由競爭秩序時,限制競爭的行為方成為反壟斷法的限制對象。
在反壟斷問題上,充分理解和認識公益原則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它有助於我們正確認識反壟斷法的性質。反壟斷法所保護的對象是有效的競爭秩序,它具有以「國家之手」協調社會經濟秩序的本質,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故此應認為反壟斷法屬於公法性質。其次,它有助於我們正確運用反壟斷法。反壟斷的目的也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過它所追求的是綜合平衡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說,將消費者、企業與國家間的利益通盤加以考慮,在它們之間產生沖突時,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優先。由於反壟斷法的運用受到經濟發展、國際環境、國家政策等諸多因素的制約,靈活性強,同其他部門法如刑法、民法相比,可操作性、穩定性差。因此,公益原則的指導作用尤為明顯,以致於須臾不可離開。再次,公益原則有助於我們正確認識效率問題。換句話說,企業合並所帶來的高效率是否一定有益於社會公益,從而是否應得到反壟斷當局的准許?芝加哥學派在這一問題上持肯定態度,該學派在競爭政策方面的基本觀點是:市場結構是市場內部各個力量對比的反映,在沒有國家干預的條件下,市場上最後生存下來的企業就是最健康和最好的企業。此種觀點盡管有合理之處,但也不乏缺陷,一是誇大了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二是否定了對政府幹預的切實需要;三是片面維護大企業的效率。關鍵之處在於把個別企業的效率當成了全社會的效率,從而忽略了公共利益與個別效率的矛盾。總而言之,公益原則是認定企業合並是否構成壟斷的一塊試金石。
(三)破產公司原則
破產公司原則是指如果合並企業能夠證明,參與合並的一方企業即將破產,且符合相關條件,合並可不受干預,從而不被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原則。
根據美國法院的判例和司法部1968年的合並指南,破產公司原則成為使企業合並得以豁免的主要理由。該原則不僅適用於企業的橫向合並,而且也適用於垂直合並和混合合並。然而,由於企業破產在市場經濟下是司空見慣的現象,就必然要回答什麼樣的企業合並可以適用破產公司原則,得到反壟斷機構豁免的問題。美國最高法院在1969年公民出版公司一案中,回答了這個問題,即:不僅要證明被取得的企業已經沒有償付能力,而且還要證明被取得企業在市場上找不到其他更為合適的合並企業,以便使合並對市場競爭的不利影。向比現
在進行的合並對市場競爭的不利影響更小些。1992年美國司法部的合並指南進一步詳細規定了破產參與合並而被豁免的條件。
在我國目前經濟形勢下,借鑒並適用破產公司原則,在反壟斷立法中對企業合並予以准許,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適用破產公司原則對企業合並予以豁免,有利於充分發揮社會財富的作用,有利於社會生活穩定和政治經濟的安定,避免大量工人失業和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國務院在1997年3月上旬召開的國有企業工作會議上提出:解決國有企業的困難,要「堅決走減員增效、規范破產、鼓勵兼並的路子」。盡管這樣,大企業參與的兼並對競爭仍有不利影響,但此種不利必須比禁止此項合並給社會帶來的不利結果要小,正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也正基於利害相較,我們在進行控制合並立法時,應對破產公司原則的運用採取謹慎態度,對豁免的條件加以嚴格限制,避免「摁倒葫蘆起了瓢」的結局。
二、國外企業合並構成壟斷的認定標准
(一)干預和禁止合並的財產起始標准
目前,絕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已制定了反壟斷法,干預合並的起始點也千差萬別,我們僅以美國為例加以介紹。於1914年頒布並生效的克萊頓法是美國控制企業合並的最重要法律,1976年頒布的《哈特―斯科特―羅迪諾反壟斷修訂法》(Hart-Scott-Rodlno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對克萊法的第76條補充了一個條款7A.該條款規定了反壟斷機構對合並進行實質性干預的基礎:其一,合並企業的銷售額或其資產超過1億美元,而被合並企業的銷售額或資產超過1000萬美元;其二,合並企業至少要取得被合並企業15%的財產或者股份,或者被取得的股份或者財產至少達1500萬美元。具備此條件的企業間進行合並,須在合並前向聯邦貿易委員會或司法部反壟斷局進行申報。只有在當局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合並方可實施;如果合並企業違反該規定而實施了合並,得被徵收罰款。
(二)企業合並構成壟斷的綜合審查標准
1.界定相關市場
在追究一個合並是否對競爭有著限制性的影響時,反壟斷機構的首要任務就是確立相關市場,也就是確立誰是競爭者。要弄清市場的范圍,必須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是這些競爭的產品范圍,即相關的產品市場;第二是銷售這些競爭性產品的地域范圍,即相關的地域市場。
相關的產品市場也被稱為物的市場,在界定產品市場時,法院首先要考慮的是:參與合並的企業究竟是生產相同的產品還是生產可替代的產品,需求的交叉彈性越高,就越難顯示供應者處於支配地位。價格上漲太多或供給受到限制,購買者將轉而購買替代品。如果需求的交叉彈性低,則表示購買者不能夠或不願意轉而購買替代品,而購買者的這種行為表明供應者比替代品供應者佔有更為強大的市場優勢。
地域市場也稱為空間市場、地理區域,根據霍華德的觀點,有兩個因素對界定地域市場的范圍至關重要。第一是產品的運費和其價值的關系,例如水泥。由於水泥份量重而單位重量的價值很輕,除了走水運外,水泥這種產品的地域市場就是各個城市或類似的地域范圍。其二是產品的易腐性。例如,美國緬因州波特蘭市的一般麵包不可能與俄勒岡州的的麵包相競爭,因為它們各自銷售的地域范圍受到了產品易腐性的限制。
2.相關市場的集中度
相關市場的集中度是指在一個特指的市場或行業中,生產集中在少數幾家大型企業手中的程度。集中程度的衡量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本文僅就兩個最主要的集中度衡量方法:集中率與赫爾芬達爾指數(HerfindahI-Hirshmann-Indes,簡稱HHI),其測定方法及其在法學中的運用與發展進行探討。
(1)集中率。集中率定義為行業中r個最大企業的產量在行業產出總量中佔有的比重。該指數在美國1968年企業合並指南中得到了突出運用。該指南將市場區分為高度集中、集中、有集中趨勢三種情況:高度集中的市場是指市場上最大的4家企業共同至少佔有75%的市場份額;集中的市場是指市場上最大的4個企業所佔的市場份額不足75%;有集中趨勢的市場是指從合並之時起推算,市場上2至8個最大企業的市場份額在合並前的5年至10年內,至少增長了大約7%。在一個高度集中的市場上,如果合並企業與被合並企業的市場份額分別達到4%,或者分別達到10%和2%,或者分別達到15%和1%,司法部在一般情況下就應干預這項合並。
(2)赫爾芬達爾指數。該指數定義為在一個界定的市場上,所有企業市場份額的平方和。美國1982年企業合並指南的一個重大改革,就是改變了市場集中度的測定方法,正式使用赫爾芬達爾指數,依據該指數將市場分為三類集中狀態。第一,如果合並後市場的指數不足1000,為非高度集中的市場;第二,如果合並後市場的指數為1000至1800之間,是中度集中的市場。如果合並使指數提高100個點以上,反壟斷當局就可能認為該合並對競爭產生重大影響,從而禁止這個合並;第三,如果合並後的市場指數在1800以上,則是一個高度集中的市場。如果合並使指數提高50個點以上,當局就會認為該合並可能產生或加強市場勢力或推動行使市場勢力,從而禁止這個合並。此後,美國政府使用該指數的政策雖有搖擺,但該指數始終是反壟斷當局審查企業合並、決定是否予以禁止的一個重要依據。
3.市場份額
市場份額在合並案件的審查中同相關市場的集中度一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美國,特別是在審查垂直合並是否給與合並的生產商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帶來不利影響時,合並對生產商的競爭者所關閉的市場份額被看作是最重要的因素。在布朗鞋公司一案中,金奈公司在全國的皮鞋零售市場上僅佔1.6%的市場份額,然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布朗鞋公司兼並金奈公司後,布朗公司的競爭者就不能再向金奈公司銷售大約800萬雙鞋。因為布朗公司是美國生產鞋的主要廠家,金奈公司是全國最大的鞋店,擁有350多個連鎖店,最高法院的結論是:這個行業中任何製造商和零售商的合並都不會象這宗合並對其他企業關閉了如此大的市場。
4.市場進入障礙
美國司法部在干預一個合並時除了考慮市場集中度和合並對市場集中度的影響這兩個因素外,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市場進入障礙,也就是說,該合並所涉及的市場是否為容易進入的市場,該合並能否影響潛在的競爭者進入市場,即是否給其他的企業進入市場形成了障礙。1982年的合並指南對此做了規定。
5.經濟效率
芝加哥學派走上政治舞台以後,美國司法部在審查合並時,越來越傾向於將提高企業的效率作為豁免的借口。合並指南突出地反映了這一傾向。1982年的合並指南開始承認提高經濟效益可以作為本來應當禁止的企業合並得到豁免的一個理由,但同時強調必須是在例外的情況下。1984年的合並指南則明確指出:在合並本來應當被禁止的情況下,如果參與合並的企業能夠提供明確的且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合並將會顯著地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該合並也可以不受司法部的干預。但是1992年的合並指南強調,如果通過其它途徑也可獲得這些效率的話,則不能將通過合並所取得的效益視為效率。
6.破產因素
美國1992年的合並指南明確指出:當局應考慮,本應干預的合並中是否有一方面臨著破產的威脅。同時,指南又對被合並的破產企業規定了極其嚴格的條件。
7.國際競爭力
在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任何國家當局在考慮本國反壟斷法的時候,都不能忽視國際經濟的因素,特別是在測定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以及由此而決定市場支配地位時,如果僅以本國經濟為標准,而對合並輕易禁止的話,恐怕不是明智之舉。美國1984年的合並指南明確指出,在審查企業合並時,應當考慮外國企業參與競爭的情況。
8.社會公益
德國對此在反對限制競爭法的第24條第3款作了規定:如果合並對整體經濟的好處超過限制的壞處,或者合並有著顯著的社會公共利益,而且,這種限制競爭也沒有達到嚴重損害競爭或者危及市場經濟秩序的程序,聯邦經濟部長可以批准這些被卡特爾局禁止了的合並。根據該條款,聯邦經濟部長的批准可以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條件或者負擔。維護競爭既是國家競爭政策的最高體現,也是維護國家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最高體現。在這種思想指導下,經濟部長僅能在極個別和例外的情況下,才能以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批准一些嚴重限制競爭的合並。該種例外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類:其一,保障職工就業;其二,生產合理化;其三,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9.其它因素。諸如市場行為相互協調的便利程度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了解他國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制訂我國的反壟斷立法,下文僅就我國經濟的實際狀況,談一點個人的立法構想,即在我國所應當適用的企業合並構成壟斷的認定標准。
『柒』 經濟法里公司法
有違法的地方:
1,股東大會選舉更換了董事長,這是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是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的。
2,選舉更換了全部監事,這是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中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職工監事,其比例不低於1/3,而職工監事的選舉和罷免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而股東大會更換了所有監事,不對。
3,更換了公司的經理。這是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或著解聘的。股份公司設立董事會,經理應該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4,與其他公司合並的事項是不能通過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並、分立需要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2/3以上代表權同意才可以的。
『捌』 經濟法中的法定合並會計上並沒有
經濟法講的是法律形式上合並。必有一家公司消滅。
會計講的是經濟實質的合並。指具有控制力或影響力就必需編制合並報表。實際上還是獨立兩家公司。
『玖』 [CPA經濟法 公司法]合並、並購、兼並的區別
並購的內涵非抄常廣泛,一般是指兼並和收購。
兼並 —又稱吸收合並,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收購 — 指一家企業用現金或者有價證券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票或者資產,以獲得對該企業的全部資產或者某項資產的所有權,或對該企業的控制權。
與並購意義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成為一個新的企業,合並完成後,多個法人變成一個法人。
兼並一般指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的合並,組成一個新的企業。原來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由新的公司承擔。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設,兼並通常有兩種形式: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
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資產、股票等,從而居於控制地位的交易行為。按照收購的標的,可以進一步分為資產收購和股份收購。
兼並和收購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兼並是企業之間合為一體,而收購僅僅取得對方控制權。由於在實踐中,兼並和收購往往很難嚴格區分開,所以習慣上都將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簡稱並購。
『拾』 關於經濟法的問題
1、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徵有
1.企業組建手續簡單、費用低,只要按照有關規定,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即可;
2.無須向社會公布企業的財務報表;
3.一般情況下,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
4.政府管制較少,企業只要遵守有關規定即可;
5.企業對自己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當個人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用個人的財產償還債務;
6.企業壽命有限,為往往隨著業主的死亡而告終;
7.企業資本一般由個人籌集,一般為個人的財產,很難籌集到大筆資金。
2、設立合夥企業應具備條件:①有2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②有書面合夥協議;③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④有合夥企業的名稱;⑤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3.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股東的資格。法定人數是《公司法》規定的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限定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
2.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類型企業最低注冊資本
咨詢人民幣三萬元
貿易人民幣三萬元
服務類人民幣三萬元
房地產人民幣三萬元
投資服務人民幣三萬元
金融人民幣三千萬元
生產、研發人民幣三萬元
電信增值人民幣一百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如:拍賣業至少需100萬元注冊資本;典當行至少需要300萬注冊資本)。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重要環節,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其名稱應符合企業法人名稱的一般性規定外,還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組成、產生、職權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要求。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般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執行董事、一至二名監事、經理。股東人數較多,公司規模較大的適用前者,反之適用後者。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4、股東大會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5、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的分類
1、學理上分類方法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合同分為:
(1)以法律是否設有規范並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准,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2)以給付義務是否由雙方當事人互負為標准,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3)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相應代價為標准,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准,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
(5)以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6)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7)其他分類
2、按照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分為15類:
(1) 買賣合同。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則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3)贈與合同。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與贈與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賃合同。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攬合同。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8)建築施工合同。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9)運輸合同。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的合同。
(10)技術合同。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12)倉儲合同。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13)委託合同。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14)行紀合同。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5)居間合同。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6、合同的內容
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的解釋。
合同的法律適用。
.格式條款。
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