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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破產法案例

發布時間:2020-12-04 01:34:19

經濟法-破產法案例分析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並同時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後,在清理其債權債務過程中,有如下事項: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萬元貨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雙方簽訂一份還款協議,該協議約定:甲公司於2007年9月10日前償還所欠乙公司貨款及利息共計87萬元,並以甲公司所屬一間廠房作抵押。還款協議簽訂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乙公司在債權申報期內就上述債權申報了債權。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銀行借款1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甲公司以所屬部分設備為丙公司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丙公司未能償還A銀行貸款本息。經甲公司、丙公司和A銀行協商,甲公司用於抵押的設備被依法變現,所得價款全部用於償還A銀行,但尚有20萬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償。
(3)2006年7月,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一份廣告代理合同,該合同約定:丁公司代理發布甲公司產品廣告;期限2年;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承擔違約金20萬元。至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時,雙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購買一項專利,尚欠李某19萬元專利轉讓費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創辦的戊公司曾於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購一批電子產品,尚欠甲公司貨款21萬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後,李某與戊公司協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萬元後,取得李某對甲公司的19萬元債權。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7.9萬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業破產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為20萬元。甲公司的全部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僅剩餘價值1500萬元的廠房及土地使用權,但該廠房及土地使用權已於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給B銀行,用於擔保一筆2000萬元的借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予以撤銷?並說明理由。
【解答】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2007年3月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因此,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A銀行能否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由甲公司繼續償還?並說明理由。
【解答】A銀行不能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3)如果管理人決定解除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廣告代理合同,並由此給丁公司造成實際損失5萬元,則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應為多少?並說明理由。
【解答】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為5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解答】戊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共計37.9萬元應當如何受償?
【解答】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只有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前的20萬元可以得到清償。

② 新經濟法 案例解答(謝謝)

牽扯《破產法》法條太多,懶得打......
1.a.債務人住所管轄
b.應當
c.應當中止.管理人接管後,繼續進行
d.申報破產債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e.可以
f.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2.程序請參照破產法第10--12條規定,提供網址,自己翻查。
特別明顯的如先宣告破產等就不用提了....破產宣告是最後終結程序...
http://www.chinaacc.com/new/63/73/157/2006/8/wa9404113838828600211501-0.htm

③ 你覺得經濟法對會計專業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請先給出明確答復:經濟法是對經濟行為的約束;會計對經濟行為的記錄;不懂得經濟法,無法保證會計記錄的正確性

解釋原因:

  1. 經濟法不是經過全國人大通過的單獨一項法律,而是一個涉及多項經濟行為的法律體系,一般主要包括:物權法、合同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票據與支付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 如果不懂的物權法,在會計處理的時候,可能就把物業管理公司佔用公共區域,例如電梯間、樓道、公告欄等,獲取的廣告收益,全額確認為物業公司的收入,而實際上,在未與業主約定的情況下,該部分的收益權歸全體業業主所有;

  3. 如果不懂的合同法,在會計處理的時候,很容易導致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出現問題,例如直接按照商品發出時確認為收入就是錯誤的,因為這個時候合同的風險尚未轉移給客戶;

  4. 如果不懂的合夥企業法,在判斷是否將第三方企業納入合並范圍內時,就無從下手。多數私募基金都是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形式;只有懂得合夥企業法,才能知道該私募基金最終的控制方;

  5. 如果不懂的公司法、證券法。就不知道公司是否符合IPO的基本財務指標;財務數據上那些需要改進的地方;

  6. 如果不懂得票據與支付結演算法有無解決辦法,那麼很可能影響你應收票據、應付票據賬務處理的正確性;

④ 經濟法案例分析

1.對租賃設備行使取回權(1分),對租金應向法院申報破產債權(1分)。

2.可以(1分)。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1分)。

3.就擔保物行使別除權(1分),對剩餘的債權參加破產分配(1分)。其行使表決權代表的債權額僅為200萬元(1分)。

4.無效(1分)。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宜告之日期間內,破產企業對未到期債務的提前清償行為無效(1分)。清算組可申請人民法院將提前清償的財產追回,並入破產財產(1分)。

根據與理由:
1.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9條的規定,取回權,是指從清算人接管的財產中取回不屬於破產人財產的請求權。「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實踐中,作為取回權標的物的「屬於他人的財產」主要包括:(1)按份共有的財產;(2)委託管理的財產;(3)租賃財產;(4)借用財產;(5)加工承攬財產;(6)寄存財產;(7)寄售財產;(8)基於其他法律關系交破產人佔有、但未轉移所有權的他人財產。取回權的行使,破產宜告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回權人得隨時向清算組請求取回財產。清算組收到取回權人的請求後,一經證明屬實,即應予以返還。本案中,建築設備公司對租賃設備即兩輛鏟車,應行使取回權,取回財產。對未受償的租金,應向法院申報破產債權,參加破產分配。

2.按破產法規定,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應減去未到期的利息。紅星商場可就15萬元債權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後,主張抵銷權。破產抵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不論債的種類和到期時間,得於清算分配前以破產債權抵銷其所負債務的權利。「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

3.別除權,是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破產宣告以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本案中,紡織廠應就擔保物即價值400萬元的倉庫行使別除權,對另外200萬元債權,則參加破產分配。如果該紡織廠參加債權人會議,可以行使表決權,但其代表的債權額只能是200萬元。

4.該酒廠對某啤酒廠的提前清償行為無效。因為按《企業破產法》第3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期間內,破產企業對未到期債務的提前清償行為無效。對此行為,清算組可申請人民法院將提前清償的財產追回,並人破產財產。

⑤ 自考經濟法概論的案例分析 光大有限責任公司經債權人申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管理人清產核資情況如下

(1)對光大公司在破產宣告前實施的放棄債權及財產贈送行為依法該如何處理?
由管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追回未到期債權20萬元(如含未到期利息須扣除),追回無償轉讓的80萬元財產。
依據:破產法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四條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2)管理人如何依法分配光大公司的破產財產?
如未到期債權20萬元,無償轉讓作價80萬元均已追回,加上光大公司全部破產財產變現共計400萬元。
第一順序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計25萬元;
第二順序支付拖欠職工工資50萬元;
第三順序支付欠稅金30萬元;
第四順序支付甲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債權,由於不能全額分配,按比例為295/400X債權額。即甲公司分得73.75萬元,其他債權人分得221.25萬元。
依據: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⑥ CPA的經濟法難學還是稅法難學

發點具體經驗。
經濟法有點雜,歸納的東西多,歸納完之後,還有其他零散的.
1.歸納時間,這個是第一章,訴訟期限,肯定會考。還有比如多少日登記,多少日見報,多少日發出公告,等等,破產法,公司法合並分立會提及。
2.歸納表決方式,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3.歸納組織形式,比如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的,這些合夥企業法,外商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4.歸納人事任免制度,比如公司法獨立董事,比如破產法管理人,都會有。
5.歸納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個物權法有。
6.歸納其他數字,這個很重要的。
重點章節往往是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破產法,物權法。這些章節也容易結合。
而稅法不同.
因為你看稅法,出題就有很對性,計算題都是出稅種,叫你算多少稅,分值比例較高,所以你如果計算做得好,考80分都容易,我這么告訴你幾點,你回去好好看看稅法.
稅法從增值稅,除了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外,書上黑體字,都是按照這么一個順序.
1.各個稅的概念
2.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
3.計稅基礎,這個是計算的關鍵,哪些要計稅,哪些要剔除,哪些算組價,你列一張表.
4.納稅時間,地點,稅收優惠.
你按照這4樣,再歸納第5個.
5.與房子有關的稅,你看歷年試卷,年年都會考到.
你這么一歸納,稅法頂多歸納出30頁4A的紙,肯定能過了.
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問題,可以網路搜索一下「會計考友論壇」或者加我網路HI.
最後祝你考試順利,工作順利。

⑦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急急~~~~~~`

(1)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題中,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之前的沒有擔保的乙的貨款設定了擔保, 因此這是可以撤銷的。
試題點評:本問所涉及考點與考試中心模擬試題(四)綜合題3的第8問完全相同。
(2)A銀行不能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本題中甲僅僅為丙提供了抵押擔保,因此對於抵押物不能夠清償的部分,A銀行只能夠要求丙清償,不能夠向甲申報債權。
(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為5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本題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間的合同給丁造成的損失是5萬元,因此丁只能夠以5萬元去申報債權。
試題點評:本問所涉及考點與考試中心模擬試題(四)綜合題3的第5問完全相同。
(4)戊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本題中戊公司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李某對甲的債權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夠主張債務抵銷。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只有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前的20萬元可以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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