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重慶大學網路教育2011年9月課程考試經濟法 B 卷 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共10題、總分20分)
1. 國外中小企業的促進法律制度以()最有特色。 (本題分數:2 分。)
A、
1-5 ACACB 6-10 CACCA
二、多項選擇題
1. 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
1-5 ABCDE ABCD BCD ACDE BCE
6-10 ABCD AE ABCE ABCDE ABD
三、填空題
1. 「納稅義務人」
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
2. 通說認為國有資產包括三類,
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
3. 我國2007年
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2、煤炭、石油、天然氣、太陽能、地熱能、核能、水能、風能、生物能、潮汐能、沼氣能、氫能、激光
4. 能源法有 1 和 2 兩
形式意義的能源法2、實質意義的能源法3、形式意義的能源法4、綜合性的能源法典5、能源基本法6、實質意義的能源法
5. 在經濟法知識框架內
經濟關系、經濟法律規范、經濟法律事實、經濟法律關系和經濟法律責任。四、案例分析題
1. 消費者購買到了經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要有欺詐行為,才能按照其購買價款的一倍要求經營者支付賠償,哪什麼是欺詐?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對照上條規定,構成欺詐應當有經營者的主動作為,且這種主動作為帶有欺詐性,經營者沒有在商品上註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的產品並不必然構成欺詐,所以對消費者1+1的賠償要求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商家退貨。
2. 魏某,1950年1
錯誤。因為:《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2000年2月1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3月15日國務院令第283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條:「監事會主席人選按照規定程序確定,由國務院任命。監事會主席由副部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為專職,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專職監事由監事會管理機構任命。專職監事由司(局)、處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監事會中的企業職工代表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報監事會管理機構批准。企業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會中的企業職工代表」。
3. 劉某是Y國有企
審計風險規避劉某可能沒有注意
這是被審計後處罰對象肆意打擊報復,違反國家相關法律。當然「致使劉某家庭破裂,精神晃糊」肯定不是他們的責任
4. 衡陽市某公司
法院應判決保險公司按保單的約定向投保人王某的受益人熊某支付保險金。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第三款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第四款規定:「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第五款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是法律的強制規定,「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也是法定義務。但這里要明白一個問題:如實告知並不是主動告知。告知的前提是保險人的詢問。本案業務員陳某並未對被保險人、投保人進行任何詢問就填寫了保單中有關被保險人病史內容,事後陳某也未要求被保險人王某做身體檢查,本身有過錯,不能認定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和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5. 顧功耘、劉哲昕在
主要有以下三點:(1)將「企業組織管理關系納入經濟法調整范圍」。企業(包括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是與自然人並列的市場主體,民法中對自然人的主體資格有具體規定(比如准治產人、禁治產人等),對法人等組織也有一般條款規定,這些都屬主體構造法,只不過公司等企業組織是人為擬制的產物,遠較自然人復雜,因此自然人只需幾個條文即可規定,而企業卻需要整部甚至多部法律進行專門規范而已,但這仍難逃主體構造法的范疇,應為民法之特別法。若逐條套用定義,是根本行不通的。(2)將勞動關系、社會保障關系、環境與資源保護關系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圍。這些法規范中除了經濟法的同質內容外,還有許多與經濟法異質的內容,將其作為經濟法的相關法研究是可取的,但將其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將會犯簡化主義和重復調整的錯誤。(3)將市場監管籠統歸於宏觀調控或微觀規制領域。20世紀末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至今仍令人觸目驚心。對金融市場實施有效監管在許多國家都被當作首要經濟課題予以研究解決。雖然市場監管本應分屬於宏觀和微觀兩個領域,是兩者的結合,但鑒於現實課題的挑戰,無論把它歸屬於宏觀調控領域還是微觀規制領域都不足於很好地表彰其獨有的內在特性與極端重要性,故予以單列研究是一種趁勢。
6. 上海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妝品損傷皮膚案
根據我國現行的產品質量法,生產者能夠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便不承擔賠償責任:① 未將產品投入流通;② 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 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修正,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2)A廠不承擔產品責任。因為:① 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妝品並非通過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過親友私自從廠里拿來,該產品未進入流通領域,A廠不承擔賠償責任;② A廠研製的實驗品經過質量檢驗並未發現有害物質,對一般消費者並不存在缺陷,盡管產品中還存在著某些可能對過敏皮膚造成損害的物質,但在當時的社會科學技術水平條件下無法檢測。因此,A廠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名詞解釋題 (共3題、總分6分)
1. 財產保險合同 (本題分數:2 分。)
財產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所保財產或利益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在約定期限屆滿時由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
2. 一般取回權 (本題分數:2 分。)
一般取回權是指對於在破產宣告前為債務人佔有,在破產宣告後被破產管理人依法接收的但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該財產的權利。一般取回權規定在我國《企業破產法》第38條中。
3. 銀行組織法 (本題分數:2 分
銀行組織法,是指確認我國銀行體系中所有銀行以及從事某些銀行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調整其組織內部各部門之間的組織管理關系和經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七、簡答題 (共1題、總分4分)
1. 簡述科技進步法與科技法的區別。 (本題分數:4 分。)
科技進步法與科技法兩概念在很多教材中都沒有作過辨析。其實,兩者是有區別的。從定義來看,科技進步法是調整由科技進步引起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科技法則是調整由科技活動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很明顯,科技法的范圍要比科技進步法的范圍要廣得多。從體系來看,科技進步法只是科技法中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子部門法,而不是科技法的全部,兩者不能劃等號。從使用習慣來看,國外發達國家多使用科技法構建理論和立法框架,而我國則使用科技進步法來構建理論和立法框架。不過,在我國,作為基本法的科技進步法與國外科技法的基本法理規律是一致的。
B. 重慶大學201103次考試試題經濟法 A 卷 您做出來了嗎
經濟法 A 卷
一、1-5 DABBD 6-10 AABDA
二、1、ABCE 2、ABCDE 3、ABCDE 4、ACD 5、CDE 6、BDE 7、ACE
8、ABC 9、ABCDE 10、ABCDE
三、錯 對 錯 錯 錯
四、1、(1、公共事業 2、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 3、具有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徵的,服務於城市生產、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項事業的總稱。4、經營 5、地域)
2、(1、《美國聯邦儲備法》2、《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3、(發行人為使已公開發行的證券能在證券交易市場上公開掛牌交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而實施的旨在取得證券上市資格之目標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和;動態)
4、(1、統一立法模式 2、分別立法模式 3、統一立法模式 4、分別立法模式 5、分別立法 6、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范 7、反壟斷法律規范)
5、(1、企業專職法律顧問2、聘請的法律顧問3、企業一級法律顧問4、企業二級法律顧問5、企業三級法律顧問6、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7、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 8、企業總法律顧問 9、法律事務機構 10、法律事務機構)
五、1、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律規范在調整國家干預經濟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或者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
2、非營利組織是指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目標通常是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非營利組織的運作並不是為了產生利益,這一點通常被視為這類組織的主要特性。
3、廣告審查制度是指廣告審查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廣告發布前,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的一項制度。
六、簡答題
1、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它是一種財政收人形式。國債作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顯的形式特徵。
(1)自願性。所謂自願性,是指國債的發行或認購建立在認購者自願承購的基礎上。認購者買與不買,或購買多少,完全由認購者視其個人或單位情況自主決定。這一形式特徵使國債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明顯區別開來。
(2)有償性。所謂有償性,是指通過發行國債籌集的財政資金,政府必須作為債務而按期償還。除此之外,還要按事先規定的條件向認購者支付一定數額的利息。
(3)靈活性。所謂靈活性,是指國債發行與否以及發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據財政資金的餘缺狀況靈活加以確定,而非通過法律形式預先規定。
2、21世紀以後,尤其是近幾年,學者們由於對經濟法主體的認識更為深化,贊成宏觀管理主體(國家)、中觀自律主體(行業協會)和微觀市場主體(經營者和消費者)的三層次劃分,提出了深層次的經濟法律關系模型,突破早期單一權利、義務層次,提出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職權與職責和權利與義務兩者均有的多層次法律關系模型。其理由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多重的,因而法律關系也是多重的,不會像民商法律關系那樣,只存在權利與義務的單一對應。如國家作為管理主體,它就不對應權利與義務,而是對應職權與職責;而中觀主體,如行業協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它們的法律關系則是雙重關系,既有權利與義務的對應,又有職權與職責的對應。只有微觀的市場主體是標準的權利與義務模式。有的學者更激進地提出,現在的經濟法律關系模型的建立是落了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窠臼,應當推翻重建或者在經濟法中不予討論。因為,不用這個關系模型,也能解釋經濟法律現象。
七、案例分析題
1、
2、正確。因為:《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2005年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5號)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刑事處罰的;(三)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3、因為本案雙方間勞動關系的性質是非法勞動關系,勞動法不保護非法勞動關系。我國勞動法規定,合法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北京市對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實行《外來人員就業證》制度,《外來人員就業證》是外地人員在京就業的合法憑證,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取得《外來人員就業證》的外地人員。沈某某系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根據規定,應在原籍辦理外出就業登記卡後,攜帶來京務工。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錄用外地來京務工人員,亦應辦理相應的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就業手續。沈某某與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沈某某到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務工,屬非法務工。
4、趙某的主張合理。因為,趙某私人購買汽車作為代步工具是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因該買賣發生的索賠糾紛是消費者權益糾紛,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疇。某汽貿公司將假冒北京吉普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偽劣汽車出售給趙某,並提供偽造的合格證及與車不符的臨時牌照,售車發票也違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未加蓋「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車交易市場管理專用章」,其行為已構成欺詐,侵害了消費者趙某的合法權益。雖然某汽貿公司已將車款退還趙某,但某汽貿公司與趙某之間因買賣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索賠權利義務關系並未終結,某汽貿公司應承擔賠償趙某損失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某汽貿公司應當給付趙某賠償金55200元,並賠償趙某赴京鑒定的差旅費1200元和聘請律師的費用、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5、應判決「被告徐州市某裝飾公司停止虛假宣傳,在搜狐網上登載(經法院審查後)向原告徐州某漆廠的賠禮道歉書;賠償原告損失費、公證費、律師費等費用」。因為:原告徐州某漆廠生產的水性漆先後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定及眾多用戶的好評,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被告某裝飾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基本商業道德,把原告所取得的榮譽作為其業績,在網上作虛假宣傳,客觀上產生了截留客戶的後果,屬為自己謀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該廠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商業信譽的毀損,使其產品銷售量明顯降低,2002年全年銷售利潤比2001年減少了100000餘元。結合公證過的被告網上宣傳內容可以認定:被告利用原告的產品和所獲榮譽,宣傳自己的產品,其宣傳的商品和服務與真實性不相符,含有虛假的內容,足以對消費者構成誤導,其目的是為了擴大自己產品的銷售量和服務范圍,從而在客觀上既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又對原告提供相同、類似產品和服務范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徐州市某裝飾公司停止虛假宣傳,在搜狐網上登載(經法院審查後)向原告徐州某漆廠的賠禮道歉書;賠償原告損失費、公證費、律師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