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這道題的解法,內容為經濟法的企業所得稅部分
根據《國來家稅務總局關源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10/2)*80/100=4萬元
因此可以扣除的借款利息=10-4=6萬元
㈡ 東奧經濟法關於企業所得稅的一道計算題
接受捐贈的材料(存貨)按照新會計准則應該以接受材料的賬面價值(10萬)和應負擔的稅費(1.7萬)計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是(不考慮運費進項稅):
借:原材料 10.3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1.7
貸:營業外收入 11.7
銀行存款 0.3
從會計分錄可以看出:運費構成了接受捐贈的材料賬面價值,通過生產再加工後進入企業的生產成本後稅前予以扣除,所以不會再考慮運費的處理了。
㈢ 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計算題會考企業所得稅嗎
您好,來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自考試的經濟法考試大綱里包括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的特徵。
企業所得稅的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徵收范圍、企業所得說的稅率
(二)掌握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三)熟悉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㈣ 經濟法基礎,企業所得稅
應該是不同的概念:
.在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是按權責發生制計提的,不是實際繳納的回,應在次月答15日內繳納.分錄如下,
1.月底結轉所得稅時做: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結轉本年利潤做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
3.在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㈤ 請哪位高手找一道比較綜合的企業所得稅題目和一道包括計算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務題目!同時附上答
A企業是2008年1月1日注冊成立的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008年度有關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資料如下:
(1)本年度實現稅前會計利潤200萬元;
(2)取得國債利息收入20萬元;
(3)持有的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公允價值上升30萬元;
(4)持有的一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公允價值上升50萬元;
(5)計提存貨跌價准備10萬元;
(6)本年度開始計提折舊的一項固定資產,成本為100萬元,使用壽命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0,按直線法計提折舊,稅法規定的使用年限為10年,假定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及凈殘值與會計規定相同,折舊費用全部計入當年損益.
(2008年度除上述事項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要求:(1)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計算本年度應交的所得稅.
(2)計算本期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
(3)計算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並做出相關的會計分錄.
答案:1)本年應交所得稅=〔稅前會計利潤200-國債利息收入20-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增加額30+存貨跌價准備10+固定資產折舊(100/5-100/10)〕×25%=42.5(萬元)
(2)交易性金融資產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30萬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50萬元;
存貨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萬元;
固定資產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萬元。
本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80×25%=20(萬元),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50×25%=12.5(萬元)
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20×25%=5(萬元)
(3)本年度所得稅費用=42.5+20—12.5—5=4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45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2.5
遞延所得稅資產 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2.5
㈥ 經濟法基礎所得稅
其實只要你把職稱考試才相關教材看懂了,考試沒有問題的
㈦ 經濟法基礎中有關企業所得稅
法律的東西來,不太好斷章取自義的。
你還是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章條例去套吧。
看看這兒:
http://ke..com/view/1341855.htm?fr=ala0
㈧ 2014中級經濟法 企業所得稅 公益性捐贈 例題,高手幫忙解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所以將運輸費收入視為銷售額的一部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虧損,可以用以後的5個年度內實現的利潤進行彌補,2008年的上年虧損,也就是2007年經納稅調整後的虧損,可以在2008-2012年內進行彌補,到了2014年就超過了5年,不得再進行彌補了,所以,2014年不再扣除以前年度(2007年)的虧損60萬元(因為題目不是很清楚,只能這么理解)。
實際這個題目有很多的含糊之處,第1個問題中是銷售收入3510萬元,而增值稅計稅依據是銷售額,第2個問題是跨年度的問題,前面的所有數據均為2008年的數據,但然後在2013年、2014年書中出現,應該將題目時間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