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可以向商場索賠。
理由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根據以上規定,商場出租櫃台從事食品經營,因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有權向櫃台經營者和櫃台出租商主張損害賠償。
目前,出租櫃台經營權已成為本市大型商場經銷的重要手段。對商場與櫃台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消費者無從知悉,如商場以並非實際經營者為由進行抗辯,可能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因為櫃台實際經營者承擔風險能力和賠償能力相對較弱。而上述法律將櫃台經營者與出租者作捆綁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❷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甲公司和乙服裝廠簽訂加工5萬套服裝,單價100元的合同,約定甲公司於10月30日前向乙服裝廠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服裝廠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裝廠款項200萬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裝3萬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後15日內將餘款200萬元付給乙服裝廠。合同約定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裝廠突發火災,將廠房、面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後,便停止向乙服裝廠支付第二筆款項。經乙服裝廠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廠在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甲公司便支付餘下的全部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於籌措資金困難,乙服裝廠在1月15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得出去。於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結清乙廠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服裝廠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因失火燒毀廠房、面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2)乙服裝廠於1月15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麼?
(4)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解題過程與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乙服裝廠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械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廠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實現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裝廠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的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他們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定,若雙方均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方可由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4)鑒於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3萬套服裝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2萬套服裝,應按合同的規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萬元貸。
❸ 大神求解析!經濟法案例分析
這種情況你肯定是抄不會有什麼理由的,因為人家說的很清楚,本來就是不好的東西,你是為了圖便宜才選購的所以說你也不必為了這個事情耿耿於懷,不值當的,只能怪自己當時沒有看仔細吧!分析個啥,又不是多大的事一雙鞋子一千塊錢不要把!!又不是說其他的!算了吧!!
❹ 經濟法 法條分析——追加分數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筆者認為,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一律規定為無效合同是不科學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包含兩個行為,即一個虛偽行為和一個被虛偽行為所掩蓋的真實行為。對這兩個行為的效力,科學的立法應該是分別規定,而沒有必要將之牽連在一起,即應當規定虛偽的行為是無效的,而被掩蓋的真實行為是有效的。有時候,法律恰恰需要承認那個被虛偽行為所掩蓋的真實行為的效力,才能達到法律的目的。如以聯營形式掩蓋門面出租而逃避稅收的情形。如果一律按無效合同處理,則真實的出租行為也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這既使非法出租者逃避了稅收,又阻礙了市場經營行為的正常運轉,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如果認為聯營行為是無效的,而承認出租門面的行為是有效的,則既可以防止出租人逃避稅收,又能讓這一出租行為繼續正常實施,符合市場經濟和法律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原則。
另外,有的時候,虛偽行為有可能基於合法目的而實施,對基於合法目的而實施的虛偽行為,其效力更沒有被法律否定的必要。如甲、乙均想向丙借房居住,丙只願意借給甲而不願意借給乙,但丙又擔心乙有意見,遂與甲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實際上卻是不收取租金的借用關系。該合同以租賃合同掩蓋借用合同,其目的並不違法,法律無禁止的必要,但如果該行為損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者對他人是不公平的,則另當別論。
❺ 經濟法的案列分析
1、9個發起人中有5個住所在境外不合法,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公司回法》第七十九條答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只認購2500萬無不合法,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公司法》第八十五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如果公司不能成立,發起人和繳足股款的人認股人應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合法,應由發起人承擔責任,繳足股款的認股人無須承擔責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❻ 經濟法的法條分析題是什麼樣的能舉例說明嗎
屬於承攬合同法律關系
公司的行為在雙方法律上有效,但並不能免除其對你應當承擔的專合同義務屬,即品勝公司對質量不合格應當承擔合同責任,至於是紅林公司的責任還是品勝公司指示不明的責任,則由其雙方合同關系進行調制。
2.李某可向品勝公司要求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也可解除合同關系,其損失由承攬人自行承擔。
附:《合同法》第253條第二款規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未經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❼ 經濟法到底要背哪些法條J裁詞焙蚩急
財富說是一種年代最早、歷史最長,持有人數最多的經濟學對象理論。^A古希臘羅馬學者的經濟思想.到新古典經濟學以前的多數經濟學家都有這種對象理論。
古希臘羅馬的思想家色諾芬的著作『經濟論),通篇都是研究家庭財富及其增長問胚。重商主義者對研究財富的熱情,超過了他們的先輩。他們以財富為中心研究了財富的形式(金銀)、產生(流通領域)和增長途徑(開採金銀和對外貿易)等問題。
古典經濟學家們的研究對象也多為財富說。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威廉-配第在著作中,把如何增加國家稅收,如何增加國家財富作為研究對象,在他的(賦稅論)中提出了「土地為財富之母,而勞動則為財富之父」的著名論斷。古典經濟學的集大成者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就是研究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以及財富增長之道的。大衛-李嘉圖遵循斯密的財富對象理論,但特別重視財富的分配問題,他把財富的分配作為政治經濟學的研究對象。
法國經濟學家薩伊在1803年出版的《政治經濟學概論)一書中也指出,政治經擠學是「闡明財富怎樣生產、分配與消費」的科學。
據此,他把政治經濟學分成生產、分配和消費三大部分加以論述,創立了三分法。詹姆士·穆勒在他的<政治經濟學綱要)中,繼承和發揮了薩伊的三分法,提出了四分法對象論,即將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歸結為研究財富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的一般原理。
❽ 經濟法案例分析
李玉的街面房……
A、李玉和張帆對趙春明的經營管理……
以上這兩句沒看出想說的意思。
上面的4個觀點,一三四都是合法,第二項不合法,股東成立有限公司不能以勞務出資。
下面的三個觀點,一是錯的,如果趙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則要共擔風險,如果不是合夥人則不承擔風險。三也有問題,如果大家都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則要共擔風險,如果有的人是合夥人有的人是租賃人和債權人和被聘請管理人,則後三種人是不承擔虧損風險的。
另外,這個是民商法問題,而不是經濟法問題
❾ 經濟法案例分析
好的,經濟法案例實際上就是商事案例。
針對目前國內經濟下行,商事案件有點多,多看一些案例有好處的
❿ 法律案件分析 經濟法
1、存來在生效的合同關系。源2、沒有理由拒收。3、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4、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為單方行為,建築工程公司有權拒收。5、合同於建築工程公司接收貨物時成立。合同內容為單價1600元/噸,總量100噸的300號礦漬水泥現貨,付款方式為貨到付款,運費由海天水泥廠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