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經濟法課後答案 武漢大學出版社 主編是樊啟榮
㈡ 經濟法課後題
甲國有企業與乙車間已經形成了經濟法律關系,
主體為甲國有企業與乙車間,
客體甲企業的機器設備及原材料以及乙車間的技術
內容就是乙車間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甲交付的生產任務!
怎麼老問啊?
㈢ 新編經濟法教程課後習題,幫忙解答。
1、w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因為根據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Z董事不能成立合夥企業與該有限責任公司競爭。因為根據規定,公司董事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3、10萬元收益應當歸公司所有,因為根據規定,公司董事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違反此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4、股東甲不能實現自己的想法,因為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㈣ 經濟法基礎張虹主編的課後案例分析答案
你好,這本書你還用嗎。不用的話可以出售給我們
㈤ 新編經濟法教程課後題答案(南開大學出版社,韋靜主編)
骨與菲亞特
㈥ 經濟法課後習題答案
沒有買過這個出版社的書呀,
㈦ 武漢大學出版社經濟法第五版第六章課後案例分析答案
經濟法 教材P123 案例分析 1、受案法院在受理A公司破產申請前後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不合法。因為: 首先,根據破產法規定,債務人及其他主體提出的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15日。本題中,債務人A公司於2007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依法最遲應在6月25日作出裁定,但是法院未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在6月27日才做出裁定,顯然違法了法律規定。 其次,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少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本題中,規定的申報期限只有20日,違反了法律規定。 (此條是根據老師在課上指出後而加的,大概意思如下,如有不妥,請自行修改: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並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本題中,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某事務所為管理人,並公告通知債權人,沒有明確指明是從法院接受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 2、A公司是否達到破產界限? A公司達到了破產界限。因為: 根據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應依法規定清理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可知,企業達到破產界限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二是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 本題中,A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對近三年到期和逾期的債務本息均無力償還,並呈現出連續性狀態。可見,A公司已經符合法律規定達到了破產界限。 3、A公司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的財產有多少? 有50萬元。分析如下: 第一,800萬元房產分別擔保了400萬債權與1000萬元債權,根據法律規定擔保物不能作為破產財產,故此部分財產不能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其債權人分配。 由於A公司在破產程序終結時仍未收回的債權250萬元,故此部分財產實際上也不能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其債權人分配。 所以,A公司能夠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債權人分配的破產財產只有對外長期投資的100萬元、設備250萬元以及未售出的A公司生產的產品價值100萬元,總計450萬元。 即 A公司破產財產為:100 +250 +100 =450(萬元)。 第二,根據破產財產分配順序,450萬元的破產財產,首先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400萬元);餘下的400萬元用於清償所欠職工債權2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餘下的200萬元用於清償所欠稅款1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最後剩下的50萬元供普通債權人分配。 所以,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的財產為: 450萬元-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 2 4、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有多少? 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為1000萬元。分析如下: 第一,由於抵押的800萬元房產不足以實現被擔保的全部債權1400萬元,根據擔保法規定,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抵押權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先後順序清償。本題中,甲公司的抵押權於4月22日已經辦理登記手續,早於乙銀行在5月9日辦理的抵押權登記,故甲公司優先行使抵押權,其400萬元債權優先從房產變價的800萬元中全部得到實現。餘下的變價400萬元不能實現乙銀行全部被擔保的1000萬元債權,故乙銀行未優先受償的600萬元(即:1000萬元 - 400萬元 = 600萬元)只能作為普通債權按順序分配破產財產。 第二,A公司欠銀行的100萬元為普通債權。 第三,根據法律規定,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財產不屬於破產債權,故欠丁公司的100萬元由於已過訴訟時效,故不屬於破產財產。 第四,欠其他公司未到期的貸款300萬元屬於普通債權。 所以,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為:6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 5、乙銀行可以獲得多少償付? 乙銀行可以獲得430萬元的償付。 可供普通債權人的分配財產50萬元÷普通債權額1000萬元×乙銀行的600萬元+乙銀行優先受償的400萬元=430萬元。 即50÷1000×600+400=430(萬元)
㈧ 經濟法第三版 課後習題
經濟法第三版,課後習題,我這兒沒有題目啊。反之,單位數量的人民幣若能兌換較少的某種外幣,則表示人民幣匯率下降,人民幣相對於某種外幣貶值,而外幣升值,外匯匯率上升,此時有利於我國的出口不利於進口。
㈨ 經濟法課後案例答案
1、從《公司法》的角度看,該董事會的組成人員上並不違法,但如果從國專企董事會的組成程屬序上看,是有所欠缺的,因為國企董事會的任命不同於普通有限責任公司。
2、是公司合法法定代表人,由第一問可知,但這不具有對外(善意第三人)抗辯力。
3、公司的稅後利潤分配是違法的,在提取法定公基金和協定公益金後,財可分配。
4、王的行為屬合法有效,其並不構成為親屬牟利的行為,因為交易對方是公司(合法法人),不是其妻子。
㈩ 經濟法概論(第3版)第三章合同法課後案例分析的答案
第三章案例參考答案
1.答:在本案中,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所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具體,應視為有效經濟合同。既為有效經濟合同,在新的協議沒有達成之前,合同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
新華書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對於新華書店未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購置電腦,是屬於違反財經紀律,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的合同無效的認識與行為,是缺乏法律意識,侵犯企業經營勸,是完全錯誤的。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即企業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新華書店作為獨立法人的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上的需要,與華聯貿易公司簽訂電腦購銷合同,是屬於正常行使自己的權利,物質采購權是企業經營權的一部分,而其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的干預行為無疑是侵犯企業經營權,是完全錯誤的。
在本案中,新華書店僅在提貨時付款5萬元,餘款遲遲未付,屬於違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法院應支持市華聯貿易公司有關要求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判決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清償所欠餘款並按照合同規定,按合同違約部分標的總價款額的15%承擔違約金。
2.答:法院不應該受理此案。
《破產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債務人均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是,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檢查「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及有關資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紡廠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已資不抵債。直接向所在地C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C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