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強調國家對市場的全面干預是對是錯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版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權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2. 經濟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的內容包括總論(經濟法主體、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理念等)、市場規製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固定資產投資法、宏觀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內容。
所謂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2)國家市場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3. 我國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有哪幾個
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
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
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
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
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3)國家市場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實現政府監督經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一般不再進入微觀經濟領域,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政府只是通過稅收、價格、預算、利率等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同時對經濟生活進行監測,在必要時進行適當干預。
2、規范市場主體。
國家通過經濟法對市場經濟各類主體做出規定,並對各種主體的內部和外部權利義務關系做出一定規范,保證市場主體的規范化,從而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
3、制定市場活動規則,維護市場健康運行。
市場經濟需要公平、公正、公開的「游戲規則」,這是現代市場經濟共同客觀規律的要求。經濟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將這些游戲規則法律化,讓市場主體根據這些游戲規則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擇,而不是像過去在計劃經濟下一樣,由政府去替市場主體決策。
經濟法將合理的游戲規則合法化,使得市場能夠良性有效運行,從而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4、規范政府失靈。
經濟法還對政府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和約束,保證政府不會濫用經濟權力,對國民經濟進行過度干預,從而有礙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4. 經濟法有哪些基本屬性
關於經濟法的概念、法律屬性及其與其他的法律部門(特別是與經濟法又諸多相似的社會法) 有著何種關系等問題,在經濟法理論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迄今為止仍未形成比較一致的認識。從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的立足點切入,分析經濟法產生的基本假設和原因,最後得出經濟法的法律屬性是第三法域法、現代法。
關鍵詞:經濟法;公私二元結構;第三法域;社會本位
1 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的立足點從人類的慾望出發,來研究各個學科的問題,往往被認為是一個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點和入口。在基本的人類慾望方面,可以分為公共慾望和私人慾望兩類。私人慾望是獨立的私人主體為滿足自身的某種需要而產生的願望;公共慾望則是在各種私人慾望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各類私人主體所共有的願望。在政治學、社會學領域,同私人慾望與公共慾望的「二分法」相聯系,存在著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其中,政治國家的存在,往往被認為是實現人類公共慾望的需要;而市民社會的存在,則至少在客觀上具有同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功用,從而有助於保護私人慾望的實現,進而使市民社會成為實現私慾的主要領域。
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是以公私二元結構為基礎的,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的歷史傳統,起源於古羅馬法。
近代法體系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區分雖然是對羅馬法的繼受,但更應該說是19 世紀以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分離為背景的產物,是為了確保與國家支配相對立的市民社會為基礎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背後,是法學家們對國家權力的恐懼和反感。最富於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將國家比作是「利維坦」,以及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的權利屬於人民,托克維爾、盧梭、伏爾泰這些偉人毫無例外對國家和極權持一種對抗的態度。一般認為公法主要是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稱為公權,公法通常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和軍事法等;私法主要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稱為私權,私法特指民法。以公私法劃分為基礎的傳統法律體系的特點就是:高度抽象的主體制度,整個法律體系中只有兩個主體,私人(包括法人) 和國家。
通過美國學者梅利曼的論述,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關系中,當事人彼此平等,國家作為公斷人;在公法關系中,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或作為君王權力的繼承者,他是一方當事人,但具有高於其他人的權威) 。公法、私法這兩個極不相同的觀念的發展進一步把這種區分牢牢地紮根於法律制度中」。
2 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法學研究之深入,端賴於範式轉換,對於假設的重要價值,紐拉特曾指出:「在社會科學中,我們看到的只是假設之網。」第一部分所論述「公私二元結構」可以認為是法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中的共通性的基本假設。而在經濟法學領域還有獨特價值的基本假設。
2. 1 雙手並用假設雙手並用假設的基本含義是:調節經濟或配置資源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市場的無形之手(通稱「看不見的手」) ,另一個是國家(或稱政府) 的有形之手( 通稱「看得見的手」) ,一個國家對於經濟的調節需要雙手並用,從而構成一個二元結構假設。我國得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已經默認了這一假設。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已經在憲法上承認了市場經濟體制,因而也就承認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於宏觀調控的普遍需求和國家規制的不可或缺。即要使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國家則要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在現代國家雙手並用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協調雙手、解決其中可能存在的雙手失靈等不足的經濟法。絕對的計劃經濟不需要經濟法,絕對的市場經濟容不得經濟法。通過雙手並用假設,可以更清楚地說明在經濟學上長期爭論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也有助於更好地說明私法和公法的關系、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等問題。
2. 2 兩個失靈假設在運用市場的無形之手進行調節的情況下,隨著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妨害競爭、外部效應、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從而使市場調節的無形之手很難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諸如公平分配、幣值穩定等問題,也是市場機制不能有效解決的,由此提出了市場失靈的假設。一般認為,市場的缺陷只能由市場以外的力量來彌補。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講,市場失靈為政府進行某種形式的干預提供了空間。但「對那些提議對市場失靈和收入分配不平等採取政府幹預的人們,經濟學家提醒他們也不要忘記政府同私人市場一樣有缺陷」,「當政府政策或集體行動所採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經濟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時,政府失靈便產生了。」正是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邏輯下,才有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餘地。
3 經濟法的產生在論述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時,其實已經可以看出經濟法產生的原因。這里筆者試圖從社會結構的角度闡述這個問題。
3. 1 社會結構的變化為什麼需要經濟法? 這個答案非常簡單:是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社會結構的變動,導致傳統法律部門無法正確有效地應對社會現實,促使了經濟法的出現。
隨著社會化分工,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出現了融合的地帶。著名的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描述到,新的社會經濟思想,即國家義務或者在於有規律地干預各種力量的自由放任,從而保護經濟上的弱者,這種思想雖然還沒有深入到私法觀念。一種新結合的經濟形式,不再使個人主義經濟力量任意發生作用,而是通過愈益包容廣泛的經濟單位組合聚集而加以組織和確定的經濟本身,已經躊躇遲疑地、偶爾不時地向新的社會法律思想伸出。市場的擴展,大規模的生產成為可能,大規模的資本聚集,在資本主義發展到19 世紀末產生了巨型的企業或組織。
「經濟結構的迅猛迅猛變化和新的利益的組織和成員,兩者的結合給政策議程和政治特性帶來了顯著的影響。盡管許多群體都支持改革,它們的具體目標差別顯著。所有的群體都認為地方市場體系的衰落和大公司的不斷增長的權力,構成了對財產權的重大威脅」。正是這些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對於傳統法律體系而言,二元結構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點和基礎,傳統法律中不考慮組織的大小,而當社會基礎性結構發展到政治國家———團體社會———市民社會的三元結構,主體變為國家———組織———私人時,法律的調整就顯得力不從心了。
5. 論述 如何把握經濟法下的國家對市場干預的度
給你個網頁`..自己去看看內吧`!容 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4f4ee895f3c890b4
6. 經濟法解決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問題,所以經濟法是以國家為本位的法。 正確 錯誤
錯,經濟法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7.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
經濟法調整這樣的社會關系:即需要由國家加以規制或調控的一定的經濟關系。在經濟法產生之前,這些社會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它們或由道德、社會風俗、習慣、商業慣例、合同、社會團體章程、行政行為等調整,或由成文的民商法、行政法調整。在這些社會關系逐漸尖銳,矛盾沖突加劇,衍生為重大社會問題後,其屬性發生質變,需要由國家介入,成為經濟法調整的對象。
1、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涉及或影響國民經濟整體的宏觀或中觀的經濟關系。
2、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涉及或影響不同的社會階層、利益集團整體利益的經濟關系。
3、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需要由國家規制、調控的多方利益沖突、妥協與合作的復雜經濟關系。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
1、市場經濟秩序關系
(!)企業關系析解
(2)競爭關系析解
(3)消費關系析解
(4)產品質量關系析解
2、宏觀經濟利益關系
(1)經濟結構和生產力布局關系析解
(2) 區域經濟關系析解
(3) 固定資產投資關系析解
(4) 自然資源和能源的開發、利用關系析解
8. 選擇題1在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體系中,關於市場管理的經濟法律,法規主要是()a公司法b限制壟斷法和反
1、選擇B 這兩個是經濟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就是調整市場經濟秩序的。
2、選擇D D不能成為行政法主體,只能是行政相對人
3、選擇D 法律直接規定的
4、D
5、D 對外是無限連帶責任,內部有協議的內部按協議分配責任。
9. 解釋市場缺陷、國家調節機制與經濟法的關系角度,三者的各自類型與相互關聯是什麼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是市場缺陷的存在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國家並不怎麼介入經濟生活,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再加上產業革命的完成,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使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像的變化,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國家應轉變職能,不能只是充當守護神,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具體市場的缺陷表現為三個方面:
所謂市場障礙是指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主要指競爭秩序的問題。競爭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動力,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競爭必然伴隨著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件副產品。因為競爭的過程加快了部分經營者擴大其資本與經營規模的進程,以致形成對市場的支配地位和壟斷,導致部分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驅使某些競爭者採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後果是使某些競爭者獲得超額利潤;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調節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作用。
市場的惟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並往往表現為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於當前贏利率低或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期限長、風險大的行業或產品,人們往往不願投資。而在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應當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是不能指望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
國家干預和參與經濟關系的內涵國家干預經濟關系,從廣義上理解,是指國家基於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用國家權力對經濟關系進行管理、控制和協調的活動。本文所指國家干預經濟關系是從狹義上理解,僅指現代國家基於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為實現社會整體經濟發展目
10. 闡明經濟法對企業活動,依法經營以及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的必然性和意義
經濟法的作用機制
市場調節功能的缺陷與不足,導致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並促成了經濟法的產生。正是經濟法的這一產生條件,決定了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作用范圍及作用方式。
1、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
在市場經濟模式中,國家干預經濟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協調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保持社會平衡,促進社會進步。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總的來說應是協調與發展。
第一,經濟法追求法的一般價值取向-公平與效益。傳統法理一直將公平正義視為法的基本價值,「無論在中文、西文中,用以表示法的詞都有平、正、直的含義」,「平即平等與平衡」,「正即正當與公正」,「直即正直或公道」(註:盧雲主編《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頁。)。所以,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 公平正義是任何一個社會及其成員所追求共同的價值目標,這也是良法應有的價值取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作為配置資源的重要工具,在體現公平正義的同時,還應保證和促進社會的發展,這也正是效益作為當代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已為眾多法學學者所接受的原因。法律制度正逐漸受制於公平正義與效益的二重評價,經濟法更是如此。
第二,經濟法服從於市場機制的價值取向。國家的干預調節並不是取代市場機制,而是為了恢復、糾正和彌補市場功能的不足。從經濟法內容可以看出,國家規范市場主體、反對並限制壟斷、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建立競爭秩序規則、進行宏觀調控等,都是為了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的缺陷和不足,並非完全拋開市場調節。國家干預市場調節的目標與任務,首先是為了恢復市場的功能,保證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所需的條件,如反對並限制壟斷、建立公平的競爭秩序規則等;其次是糾正市場機製作用的結果,主要是建立、健全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體系,體現經濟法的公平正義價值;再次是彌補市場功能的缺陷,如提供社會公共產品、進行宏觀調控等。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以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作為自己的存在目的和作用限度。必要的有限的國家干預措施必須遵守「與市場一致」的原則,這也是經濟法作用機制走出兩難困境的途徑。而市場機制的價值取向就是如何有效地運用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經濟法作用機制的目標-協調與發展。「經濟法不外是適用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的法律,換句話說,經濟法也就是為了以『國家之手』代替『無形之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註:〔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 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頁。)。經濟法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 協調各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保持社會平衡。因為,在自由放任的市場調節機制下,由於市場失靈所帶來的供求總量及供求結構失衡、社會分配不公及社會公害、缺乏社會保障等,國家干預或說經濟法就是通過規范市場主體、市場規則、保持總量及結構平衡、消除或減少社會公害、建立和健全社會分配製度及社會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保證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其主要表現為:一是為自由市場競爭創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條件,使市場機制更具效力;二是通過積極的社會政策保證社會的公平與安定,協調社會平衡。由於社會經濟始終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經濟法的作用機制就是運用國家干預,在協調的基礎上,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的不足,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推動社會向前發展。
2、經濟法的作用范圍
這里所說的經濟法的作用范圍主要是指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工具,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缺陷和不足的范圍,即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它不僅體現了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更展示了國家在干預經濟過程中體現的協調與發展的價值要求。
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概括而言有以下四類:一是國家保證和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對市場運行的環境和制度條件予以調節、完善。因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不僅將導致壟斷的形成,阻礙和削弱競爭、導致不正當競爭行為、出現脫離產品價值的壟斷價格、產生壟斷產品和服務質量問題,還將因壟斷技術而阻礙技術進步,從而損害壟斷企業與消費者的權益,甚至阻礙社會進步和國家發展。國家保證和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就是通過經濟立法,通過市場競爭規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二是對市場運行過程進行干預,即改變或創造經濟運行條件,對市場主體的利益和優先地位進行重新分配。國家通過財政貨幣政策和計劃、投資等手段,對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進行調節,實現總量與結構平衡。三是國家直接參與經濟過程。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市場主體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經濟效益,同時由於經濟規律的左右,任何產品或服務供求關系的變化,都會引起社會資源配置的變化,大量的生產者和社會資源總是集中於利潤較高的行業和部門,其結果往往又造成利潤較低的基礎行業衰退,尤其一些經濟效益低而社會效益高的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更是如此。這也是國家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原因。四是國家干預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實施社會保障。「『看不見的手』可能驚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時也帶來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註:〔美〕薩繆爾森《經濟學》,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第十四版,第555頁。), 為在市場機制的分配基礎上盡量做到社會公正,保證社會安定,減少人們的生命、生活風險負擔,國家必須干預市場調節的社會產品分配和社會保障問題。
3、經濟法的作用方式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作用方式主要是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即國家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缺陷與不足的方式。從上述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經濟法作用的范圍)可知,國家除直接參與有限的經濟過程外,主要在於對市場的管理、宏觀調控和社會保障,所以經濟法的作用方式也必須為其特定的作用范圍服務。
從現代經濟法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在不同歷史時期,由於國家對經濟干預的力度不同,經濟法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最早的現代意義的經濟法-1890年美國頒布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純粹是禁止性規定, 而一戰後的經濟法則出現許多授權性規定。 進入二十世紀70年代以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又出現了許多新的特點,其作用方式也出現了新的變化,即由於凱恩斯理論所導致的成熟的現代經濟法過份強調國家干預,隨著二戰後經濟的發展和市場機制功能的恢復,導致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之間出現了矛盾,因而體現經濟法作用方式的國家干預方式也隨之發生變化。我國經濟法由於產生於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時代,雖然九十年代後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但由於傳統的制度模式和法律意識作用,致使我國的經濟法作用方式並沒有很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往往出現通常所說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局面。
經濟法從法律形式上看,應屬公法范疇,但其作用的領域卻又是私法作用的領域,出現所謂的私法公法化。由於公法的作用方式是強制命令式,這又是對社會的經濟發展相當不利的。所以經濟法的作用方式不能單靠公法的作用方式;但同時,國家干預經濟方式又不可能完全採用私法方式,所以在經濟領域就出現了公法化的私法作用方式。國家干預經濟雖往往以國家直接參與公共產品的生產和服務、基礎設施的建設等方式進行,但其重點卻是彌補和矯正市場調節機制的缺陷,這也就定了經濟法作用方式的重點應是如何使國家干預與市場機制有效地結合,共同調控經濟的運行,促進社會的發展。
經濟法既然是上述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的結合,其作用方式自然也就是公法作用方式與私法作用方式的結合,具體說來就是協調、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