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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0-12-03 06:01:24

⑴ 我國的經濟法體系是什麼

法律體系,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指的是一國現行的版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權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一個呈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根據法律體系的概念,相應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⑵ 我國經濟法的體系有哪些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⑶ 我國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條件是什麼

中國經濟法產生的原因和發展道路與美、德等資本主義國家有明顯不同。
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其經濟職能不是作為市場缺陷的補救措施而產生的,這里一開始國家就全面介入經濟生活,全面擔負經濟組織管理職能,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基本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場的作用。可以說,在計劃經濟時代,中國不存在經濟法,而是以行政法管制經濟的運行。
直至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經濟法才與市場經濟相伴而生,其產生原因是克服轉型期市場的缺陷。
中國正處於體制轉軌的時期,市場經濟本身還處於成長階段,離真正成熟的市場經濟還有很遠的距離,因此它具有轉型期市場特有的缺陷,即市場發育不成熟,市場體系不健全。由於長時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實行,市場治理機制的萌芽遭到了徹底的破壞。實行體制改革和轉軌以後,逐步改變「國家統制經濟」局面,國家權力因素逐步受到節制,市場開始發育和逐漸成長。但是就目前情況而言,市場依然是不成熟的。例如,土地等基本生產要素不能進入市場進行流通和交換,資本市場發展嚴重滯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造成的市場分割現象非常嚴重,價格剛性或受到認為因素的干涉而不能反映真實的市場供求。在一些領域,不僅進入壁壘很高,退出壁壘也很高,資源的自由流動與優化組合受到了極大的影響。這些缺陷靠幼稚的市場無法調節,因此需要國家在組建、培育市場方面做大量的工作,這也成為了中國經濟法產生的原因。
同時,由於中國轉型期市場的不完善,使得市場發育不成熟與一般市場缺陷交織在一起,二者相互強化,加劇了一般市場缺陷的影響。例如,信息不對稱是市場缺陷的一個表現,它雖然造成消費者弱勢地位並使經營者有機會欺詐消費者,但在相對完善的市場上,由於市場的統一和開放,交易者之間難免重復博弈,信息優勢者具有主動提供真實信息的動機,信譽成為大多數人都看重的「資本」,因此,由於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市場失靈可以大為減少。相反,如果市場不成熟,這種市場的自我凈化功能將難以實現,並且會放大市場缺陷帶來的惡果,同時進一步阻礙市場的成熟與完善,震驚全中國的「三聚氰胺」事件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所以,中國經濟法還擔負著彌補一般市場缺陷的重任。

⑷ 我國有哪些經濟法

和我們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經濟法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以下是其他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

⑸ 我國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有哪幾個

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

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

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

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

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5)我國的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實現政府監督經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一般不再進入微觀經濟領域,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政府只是通過稅收、價格、預算、利率等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同時對經濟生活進行監測,在必要時進行適當干預。

2、規范市場主體。

國家通過經濟法對市場經濟各類主體做出規定,並對各種主體的內部和外部權利義務關系做出一定規范,保證市場主體的規范化,從而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

3、制定市場活動規則,維護市場健康運行。

市場經濟需要公平、公正、公開的「游戲規則」,這是現代市場經濟共同客觀規律的要求。經濟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將這些游戲規則法律化,讓市場主體根據這些游戲規則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擇,而不是像過去在計劃經濟下一樣,由政府去替市場主體決策。

經濟法將合理的游戲規則合法化,使得市場能夠良性有效運行,從而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4、規范政府失靈。

經濟法還對政府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和約束,保證政府不會濫用經濟權力,對國民經濟進行過度干預,從而有礙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⑹ 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什麼關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2、經濟法的作用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5)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⑺ 我國到底有沒有經濟法

我國的經濟法尚未法典化,即沒有一部稱為《經濟法》的專門法律。只是按照法律類別的劃分,將所有屬於經濟法一類的法律、法規合起來稱為經濟法。

⑻ 舉例說說我國的經濟法

我國經濟法產生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是在改革開放以及建立和加強經濟法制建設的大背景下成長和發展起來的,經過長期,深入,廣泛的學術爭鳴和理論探索,我國經濟法劃清了自己與傳統法律部門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間的界限,明確了自己的價值定位,建立了系統完整的科學體系.
當前中國經濟法立法正處於中度發展狀態,有必要對經濟法的未來發展提出若干構想.重新審視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是今後十幾年裡經濟法立法不可迴避的問題,從」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到」公平效率並重」是社會發展對經濟法立法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採用的經濟政策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將經濟效益放在首位,但是,在我國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時,貧富差距也隨之形成並有擴大形勢,統計數據也明確反映了這個現實.在未來的十幾年裡,我國的經濟法立法不得不關注經濟公平問題,在立法保護對象的傾向性應偏向農村地區和西部地區.
我國的經濟法立法已經完成了法律部門的分化,對經濟法進行清理,匯編,編纂,並制定某種形式的法典是經濟法立法發展的趨勢,也是經濟法立法技術的最高體現.
在市場經濟初步成長的中國,法律移植仍然是未來十幾年經濟法立法的一種主要方法.首先,所移植借鑒的西方經濟法與我國當前的社會環境具有相似性.其次,植體本身較強的生命力.西方主要國家的經濟法能夠回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⑼ 我國經濟法調整方法的特徵

經濟法的歷史任務就是防止市場失效。市場失效是現代國家職能擴張的社會經濟根源,政府職能的擴張,最終是為了矯正,修復和改進市場機制,要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本質,就必須對市場失靈及其矯正手段做一個系統的分析。 (一)市場失效是市場運作的必然結果,但是引起市場失效的原因是不斷變化的。引起市場失效的原因可能來自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響;到底哪些因素是引起市場失效的主要因素,對特定的市場而言,要對具體情況做具體的分析,是沒有規律可循的。 (二)市場失效的癥候具有潛伏性,其症成具有長期性。市場失效往往是市場結構出現了問題,對市場結構上的問題進行診斷,不是單從市場主體的行為,從市場短期的表現就可以確定的,它必須對所有結構性要素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並通過市場績效的數據分析來把握市場是否出現了失效,到底出現了什麼樣的失效等問題。因此,這種結構性問題的暴露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准確把握它們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的觀察和驗證。 (三)市場失效的發生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偶發性。所謂必然性,是指市場本身的局限性決定了市場失效總是會而且必然會發生;所謂偶發性,是指市場失效的實際發生是在市場運行過程中,在何時,何地發生,發生哪一種失效不具有確定性,是與特定市場環境相關的,具有偶發性。 (四)市場失效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及其原因具有根本性,制度性或結構性的。市場失效實際上是制度或機制的失效,必須通過制度的調整或創新才能最終克服這些問題。 市場失效的這些特徵就決定了對它加以矯正或調整的法律手段或方法所應具有的特性。我們認為,這些特性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回應性。所謂矯正和調整的回應性是指矯正和調整的啟動及其目標是社會的需要。矯正或調整並不是目地,而是手段。通過矯正或調整是為了解決市場失效導致的壟斷,外部性,促進經濟協調發展,解決公共物品供給不足等方面的社會問題,實現公平與效率。矯正和調整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由其追求的目標來決定。回應性還有一層意思,它是指各種矯正和調整的手段和措施並不是常備的,就某一時期來說,也不是必須的,而是在社會需要,在社會經濟發展所必須時才發動的,這是由市場失效的偶發性和不連貫性所決定的。 (二)預警性。所謂矯正和調整的預警性,是指矯正和調整帶有威懾性,事前勸導和警告的性質。由於市場失效具有潛伏性,其暴露過程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因此,事後矯正或調整就可能會給當事人和整個社會經濟帶來非常大的損失,而且會給矯正或調整帶來很大的困難。因此,在矯正或調整的機制上必須有預警的功效,對相關當事人給予警告,勸誡,使相關當事人進行自我調整,作出積極回應,不至於釀成災難性的後果。 (三)相機性。矯正或調整的相機性是指矯正或調整的效力不是普遍性的,它確立的一些行為標准和規則不具有一般性,非人格化的特徵,在適用上受主體的特殊性和身份的影響,如它將市場主體按照它們的交易地位區分為消費者和經營者,壟斷企業和中小企業;在權利的分配上是有選擇性的,確定了優先的順序:分別執行了優惠待遇,普通待遇和差別待遇標准;在行為的正當性判斷上,重視其實際的效果,而不是行為的本身的特徵。如某些行為,它區分了本身違法和合理原則兩種。但不論哪種行為,其正當性都已實際效果來判斷。 (四)宏觀性。矯正或調整的宏觀性是指矯正或調整的重心不是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而是整個市場結構和市場績效,其最終的目地是要最大限度的促進整個社會共同體的整體福利。矯正或調整的宏觀性是由市場失效的結構性或制度性所決定的。 我們在認識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特點時,還必須搞清以下兩個問題。 (一),必須搞清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手段及其相互關系。在上面的闡述中,我們已經說明了間接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區別與直接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特點,我們在此進一步說明,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手段是一種綜合手段,而非某種單一的手段或其組合。長期以來,經濟法學界認為經濟法的調整手段是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因為健全完善的經濟法制必然要求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而經濟法就是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的集中表現。在經濟法中,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集中的表現為法律形式。例如稅收,財政,金融,價格等作為經濟杠桿是國家實現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手段,但這些經濟杠桿在經濟法中都已被法律化了,理所當然的又成為法律手段了。又如間接性的行政手段,如建議,許可等,也都在經濟法中被法律化了。因此,將經濟法的調整手段說是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是不科學的,犯了語法錯誤。 (二)必須搞清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並不必然是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手段也並不必然只能由行政法來運用,而別的法律部門就不能加以運用。我們之所以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稱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因為在我國,經濟法尚未有自己的執行機關,仍需由政府部門來加以執行。其實我們認為經濟法應由其他部門來執行,我們建議這一職責由央行來承擔,至於為什麼,由於不是本文討論的問題,在此我們不加解釋。所以,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並不全是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此外,行政手段也並不必然只能由行政法來運用,其他法律部門也可以運用,如憲法也經常運用行政手段來保障憲法的權威,在經濟法中,大部分規范由國家各種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手段來執行,但這並不意味著這部分規范就成了行政法規范了,還要看其運用行政手段的力度,強度,頻度,方向,目的,作用機理等方面來區分其是經濟法手段還是行政法手段。 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基本認為經濟法法律部門主要有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等。國家在對這些領域進行管理時,有的運用經濟法,有的運用行政法。到底政府的哪些行為屬於經濟法上的行為,哪些行為屬於行政法上的行為,就要以調整方法的標准了。根據以上對經濟法調整方法的特點分析,我們不難看到: 在市場管理法上,凡是政府運用宏觀的,間接的以維護社會公益為目的的行為都是經濟法上的行為,凡是政府運用直接的,微觀的,一對一的管理的,以維護國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和國家利益為目的的,就是行政法上的行為。 在宏觀調控法上,也以上述標准來劃分,例如在稅法上,國家的正常征稅行為是行政法上的行為,但國家運用稅收手段來進行國民經濟的調控,如為促進某一產業的發展而予以減稅,為遲延某一產業的發展而加稅。又如在投資方向上,國家鼓勵的投資產業可以予以減稅或稅收優惠,不鼓勵的或需加以限制的產業,可以加稅或其他稅收措施。 在社會保障法上,國家可以運用計劃,財政,稅收,金融等手段來保障需要保障的社會群體的利益,而其他的社會保障行為則屬於行政法上的行為。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其調整方法上的不同,在結合以利益分析原則,是完全可以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從而也證明了經濟法有自己獨立的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經濟法是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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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我國經濟法原則主要有

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
1.保障和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
經濟法保護一切合法的經濟利益。堅持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堅持和完善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既要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充分發揮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的作用,增強我國經濟實力和民族凝聚力;又要有利於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充分發揮其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和活躍市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國家調控原則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礎和市場調節為手段的經濟運行方式。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使市場出現了不良的現象。國家如果用宏觀的手段進行調控,就會實現國家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保障經濟健康發展,實現經濟總量平衡、經濟結構的優化,克服市場功能的缺陷。經濟法應該按照現代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把市場調節與宏觀調控有機地結合起來正確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從而實現經濟資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3.自由競爭與反不正當競爭相結合的原則
市場經濟的生機和活力來源於競爭。經濟法鼓勵市場主體之間展開競爭,但是競爭自由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禁止不擇手段地競爭。經濟法維護在公平、公正、公開基礎上的自由競爭,禁止一切顯失公平和公正的、妨礙和限制競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4.二權、責、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使經濟關繫上升為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具體表現為權、責、利、效相統一的關系。「權」是指法律賦予經濟主體一定的職權和權利;「責」是指法律要求經濟主體必須履行義務,以及不履行或不應當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利」是指法律對經濟主體的物質利益的確認和保護;「效」是指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應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出發點和歸宿。權、責、利、效是相統一的,它們在經濟生活中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經濟法對權、責、利、效的調整必須四方面兼顧,孤立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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