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案例分析答案
1.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乙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權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內維修。乙未履行維修義務,甲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負擔。
(2)甲的維修屬於無因管理人的行為,由乙承擔其支出的必要費用。瓦片質量問題不影響乙對該項義務的承擔。
(3)因維修影響了甲的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裝修期間不在延長租期的范圍。
3.(1)甲丁之間屬於無名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並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例如,費用承擔問題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則,完成工作問題適用承攬合同規則。
(2)應由丁承擔。因為丁為僱主,應對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裝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無權。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無過錯,因此損失應由甲自行承擔。
6.丙有權對乙主張自己基於原租賃合同對該別墅的承租使用權。因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7.丙有權請求戊返還原物。因為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合法佔有人,有權請求侵佔人返還原物。
【主要參考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2. 求《經濟法基礎知識》第四章的案例導入【很急、很急、很急,求高手幫忙!!!!】
1)設立上述公司是否符合法定人數?為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最少2人,最多50人,因此股版東人數符合規定權。
(2)股東出資是否達到了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為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兩股東合計出資100萬,符合規定。首次出資額不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兩股東首次出資35萬,符合規定。
(3)股東出資是否有違反《公司法》規定之處?為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本題即30萬,兩股東合計貨幣出資25萬,不合規定。
3. 初級會計裡面。 經濟法基礎第四五六章有聯系嗎我想跳過第四章學第五章的,因為14的課程只更新到第
有那麼一點聯系,告訴我456章節名
4. 這道題怎麼解會計經濟法基礎第四章
一、圖示中的選項B正確。即企業在計算2018年應稅所得時准予扣除的三項經費回=540*2%+540*14%+40。
二、說明:三項經費答按全年「合理」的工資總額的規定比例計算,超過可扣除比例的不得扣除,不足的按實際數扣除。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15,大於按規定計算的540*2%=10.8,准予扣除10.8;職工福利費實際發生80,大於按規定計算的540*14%=75.6,准予扣除75.6;職工教育經費實際發生40,小於按規定計算的540*8%=43.2,按實際發生的4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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