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司法考試主要考哪幾門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共兩卷。分為試卷一、試卷二,回每張試卷100道試答題,分值為150分,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共50題、每題2分,兩張試卷總分為300分。
具體考試科目如下:
試卷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律史、國際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二: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主觀題考試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題型,分值為180分。主觀題考試設置選做題的,應試人員可選擇其一作答。
具體考查科目為: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㈡ 司法考試c證多少分
C證:考試成績為320-359分的應試人員。照顧地區本科(任何專業,但是黨校本科除外)或法律專科報名並通過照顧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
A證: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必須是本科(任何專業,但是黨校本科學歷除外)學歷報名並通過全國線;
B證: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法律專科學歷報名並通過全國線;
(2)經濟法訴訟制度擴展閱讀:
考試內容: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命題范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准。客觀題考試採用閉卷的方式。主觀題考試配備法律匯編,在民族自治地方組織國家司法考試,可以使用民族語言文字試卷進行考試。
試卷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律史、國際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二: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㈢ 司法考試的科目有哪些分數線是怎樣定的
司法考試目前為4卷8大科目模式8大科目:一、刑法二、民法三、刑事訴訟法四、民事訴內訟法五、行政法(包括容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六、商經(包括商法、經濟法、知識產權法)七、理論法學(包括法理學、法制史、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八、三國法(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4卷分卷一:理論法學+三國法+經濟法(選擇題)卷二: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選擇題)卷三:民法+民事訴訟法+知識產權法(選擇題)卷四:理論法學+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經(簡答+案例+論述)每卷150總分600過關分數:360分
㈣ 經濟法基礎的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 論
考綱解讀
考情回顧
知識清單
重點難點分析
第一節法律基礎
一、法和法律
二、法律關系
三、法律事實
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六、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二、仲裁
三、民事訴訟
四、行政復議
五、行政訴訟
第三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二、違法的構成要素
三、法律責任的種類
三年職考
一年模擬
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考綱解讀
考情回顧
知識清單
重點難點分析
第一節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和原則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四、勞動合同的類型
五、勞動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三、醫療期
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五節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後果與責任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第六節 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二、勞動調解
三、勞動仲裁
四、勞動訴訟
第七節 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三年職考
一年模擬
第三章 營業稅法律制度
考綱解讀
考情回顧
知識清單
重點難點分析
第一節 營業稅概述
一、營業稅的概念
……
第四章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五章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第六章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全真模擬試題
一年模擬答案及解析
全真模擬試題答案及解析
後記
㈤ 求一篇法學畢業論文。要求:有封面、有注釋、有原文出處。。。
法政系本、專科生畢業論文參考選題
一、 經濟法類:
1. 試論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
2. 企業集團反壟斷問題探討
3. 企業兼並法律問題探討
4.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問題探討
5. 試論我國自由貿易區立法
6. 浦東新區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律問題探討
7. 浦東開發中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法律問題初探
8. 稅收擔保問題探討
9. 反避稅的法律對策
10. 出口退稅問題探討
11. 社會保險稅問題探討
12. 證券稅收問題探討
13. 加強證券市場管理法律對策
14. 資產評估立法中相關問題探討
15. 論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的若干法律問題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問題初探
17. 試論我國出口加工區立法
18. 建立我國涉外反傾銷法律制度探討
19. 略論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賬
20. 論論審計機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國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探討
22. 試論我國勞動保險法律制度的若干問題
23. 完善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進一步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強和完善我國環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強和完善我國環境執法的思考
27. 論建立我國的技術開發區法律對策
28. 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9. 期貨立法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30. 論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31. 試論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關於土地使用權問題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產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國投資立法初探
二、商法類:
1. 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管理原則
2. 論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制
3. 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探究
5. 論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6. 論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論公司瑕疵設立制度
8. 論公司內部監督制度
9. 論控股股東的義務與責任
10. 論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11. 論公司股份回購制度
12. 論保險的功能
--兼論與侵權損害賠償功能的比較
13. 論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權
14. 保險業現金運用法律監督的問題研究
15. 論強制保險制度
16. 保險費管理法律問題初探
17. 論消費保險合同
18. 論信貸合同的擔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業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0. 試析票據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21. 試論我國破產制度的完善
22. 論自然人破產制度
三、民法類
㈥ 公益訴訟制度與經濟法有何關系
傳統的經濟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證明自身獨立存在的價值,多局限於實體法上的思考,卻缺乏理性地構建獨立的程序法架構,尤其缺乏對經濟法程序理念的提升,有些自說自話的感覺,從而動搖了人們對經濟法獨立性的信任,沒有自身獨特的程序保障的經濟實體法也只能是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了。所以,提升體現經濟法本質的獨特的經濟法理念與建立相應的經濟法程序規則是經濟法研究的當務之急。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部門法,與之相適應,經濟法的程序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即對社會公益的關注,一種旨在建立一套程序規則,以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理念。出於有效保護公益的考慮,經濟法程序中的原告與傳統的法律程序相比往往不明確,其保護的利益也經常與自身不具有必然的直接聯系,更多的情況,表現為一種擴散性的趨勢,以保護與原告處於同一立場的利益階層的人們的擴散的片斷性利益。因而,西方有學者把這類訴訟稱為保護擴散性利益訴訟。這種訴訟實際上就是公益訴訟。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獨立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而我國現有的三種訴訟制度對違反經濟法的行為的追究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按現行程序制度操作,需要按不同程序處理同一經濟違法行為:即違法者的民事責任應按民事訴訟法由法院民事審判庭來追究;違法者的經濟責任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由行政機關追究;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還可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則按刑事訴訟法由法院刑事審判庭追究。這種由不同訴訟程序轉換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和其他弊病,不可避免地影響對經濟違法行為的有效打擊。為保證經濟法的實施,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新型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在這種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經濟、刑事三方面解決違反經濟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避免由不同訴訟程序轉換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和其他弊病,以保證對違反經濟法行為處理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具有社會性的經濟關系,即直接涉及或影響社會或公眾重大利益的經濟關系。」這樣一種新型社會經濟關系的出現決定了必然會有新型法律關系主體的出現,經濟法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一定為新型法律關系主體所分配和承擔。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呈現出社會性的特點。社會性的財產(即國有資產或公有財產)以及社會性的行為是經濟法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因為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的社會性特點,決定了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以及權利救濟方法的特點。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同客體一樣,也具有社會性的特點,經濟法權利主體擁有的權利可以稱之為「社會權」;經濟法義務主體的義務是對社會的義務,而不是對特定主體的義務;經濟法權力主體的權力是為實現經濟法權利主體的「社會權」而設置。因為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社會性的特點,因此,經濟法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是對社會的責任;法律責任追究的司法程序應當主要適用公益訴訟程序。為什麼對違反經濟法行為提起的訴訟,一般均應屬於「公益訴訟」?依據在於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本質與宗旨。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行為。那麼,追究違反經濟法行為法律責任適用的程序就不應當是私益訴訟,而應當是公益訴訟。因為私益訴訟對應的是個體權利的保護;適用私益訴訟程序處理關系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案件顯然是小馬拉大車,不僅不經濟,而且沒有效率,這應當是不需要論證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法律關系與經濟法責任等都可以驗證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
有人試圖否定實體法與訴訟法之間的邏輯聯系,進而達到否定經濟法與公益訴訟之間存在契合性的目的。其理由之一是:目前在民事法律領域中,一方面,除了作為基本法的民法通則以外,還有獨立的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保險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實體法律、法規,它們各自都沒有也不可能都有專門的訴訟法相對應。但是,豈不知,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實體法律法規與民法不是同一層次的部門法,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或子法,有了民事訴訟法及其特別規定也就不需要另行制定與這些民法之特別法相對應的訴訟法。同時,這個理由也不足以駁倒經濟法與公益訴訟之間存在契合性。因為誰也不認為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或子法,而一般公認經濟法與民法是同一層次、相互獨立、相互補充的部門法。其理由之二是:我國實體法領域並不存在獨立的、統一的經濟法部門,也很難制定出統一的經濟法典,更不能取代民法的基本地位。事實上,經濟法歷來沒有取代民法作為基本法地位的企圖,否則就是對經濟法地位的嚴重誤解和歪曲。至於說實體法領域不存在獨立統一的經濟法部門,這是對經濟法固有理論的簡單否定。盡管由於種種原因,致使統一的經濟法典無法出台,但並不足以證明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就不存在,也不足以說明經濟訴訟獨立存在缺乏實體法的前提。試問:我國沒有出台統一的行政法典,但為什麼又有獨立的行政訴訟法呢?所以形式意義上的實體法不完全是相應訴訟程序獨立的前提條件,但同一層次的實質意義上的實體法應當有相應的訴訟程序作司法保障,應當是相應訴訟程序獨立的前提條件之一。
同時,經濟法沖突或經濟法糾紛的大量存在及其與民事糾紛的嚴格差異是經濟法訴訟產生和獨立的現實前提。經濟法沖突表現為內部不經濟和外部不經濟兩種狀態。內部不經濟又表現為投資者對經營管理者喪失信心、經濟管理混亂、經濟效益嚴重低下、成本費用過高、分配顯失公平等。外部不經濟表現為不正當競爭、壟斷、可持續發展受阻、經濟負增長、供需嚴重脫節、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明顯化等。這些沖突顯然與民事沖突有著極為鮮明的差異。而且,由於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法沖突越來越趨於綜合性,同一經濟法沖突往往同時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諸方面的不同性質。因此,經濟法糾紛並不是「特定類型的民事案件」,在本質上與民事糾紛有區別,民事訴訟與經濟法訴訟在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方面都不完全一致,是不同性質的訴訟活動,經濟法訴訟突出表現為具有公益訴訟的特性。
㈦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仲裁和法院,兩個的程序分別是怎樣的
樓主說的法院,我想應該是訴訟。就是說仲裁和訴訟的程序對吧?
仲裁
1、《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4、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5、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訴訟
(一)訴訟的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2.迴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2.地域管轄。各級人民法院的轄區和各級行政區劃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稱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
(四)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於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五)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判決維持;
(2)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4)判決變更。
希望對你有用。
㈧ 公益訴訟制度與經濟法有何關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具有社會性的經濟關系,即直接涉及或影響社會或公眾重大利益的經濟關系。」這樣一種新型社會經濟關系的出現決定了必然會有新型法律關系主體的出現,經濟法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一定為新型法律關系主體所分配和承擔。
1,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呈現出社會性的特點。社會性的財產(即國有資產或公有財產)以及社會性的行為是經濟法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因為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的社會性特點,決定了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以及權利救濟方法的特點。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同客體一樣,也具有社會性的特點,經濟法權利主體擁有的權利可以稱之為「社會權」;經濟法義務主體的義務是對社會的義務,而不是對特定主體的義務。
2,經濟法權力主體的權力是為實現經濟法權利主體的「社會權」而設置。因為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社會性的特點,因此,經濟法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是對社會的責任;法律責任追究的司法程序應當主要適用公益訴訟程序。為什麼對違反經濟法行為提起的訴訟,一般均應屬於「公益訴訟」?依據在於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本質與宗旨。
3,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行為。那麼,追究違反經濟法行為法律責任適用的程序就不應當是私益訴訟,而應當是公益訴訟。因為私益訴訟對應的是個體權利的保護;適用私益訴訟程序處理關系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案件顯然是小馬拉大車,不僅不經濟,而且沒有效率,這應當是不需要論證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法律關系與經濟法責任等都可以驗證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